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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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首先必须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以及对流域、区域的影响,对须报省立项的,区分不同情况,经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水利厅协商一致后,在审批文件中明确下阶段批复方式(即继续报省批复或委托地方审批)。若由地方批复,批复文件应报省备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流域防洪规划基础上,对已有堤防实施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省水利厅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水电站改造、大中型灌区改造工程、涝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根据规划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说明: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发以后,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全部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将在后面章节讲到),同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通过合理划分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40号)主要内容:

①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③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

方面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报批程序。

④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或省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需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①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或者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③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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