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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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2
【实施日期】2009.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
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
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