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f20536b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f1.png)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86d2c2d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7.png)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810fbb0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f2.png)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412794f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7.png)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244504c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b5.png)
2023年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3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2023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2023年浙江省物业维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浙江省物业维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0d0e027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cd.png)
2023年浙江省物业维修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物业维修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维修业务的规范化和高效性,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维修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物业维修工作应确保维修品质和维修安全,提高物业价值和用户满意度。
第四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性质的维修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确保维修专业性和效率。
第五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建立健全维修规范,明确维修标准和要求,保证维修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
第六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维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
第八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加强维修设备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性。
第九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建立维修评估制度,对维修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维修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物业维修管理应加强对维修费用的管理,合理控制维修成本,确保物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物业维修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2023年浙江省物业维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条例内容以官方公布的法律文件为准。
*。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8e90f0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72.png)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五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
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预交。
第六条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照当地上年综合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3-5%的比例缴交。
高层建筑别墅等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比例可提高到6%。
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范围内确定。
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也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县财政、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e7b593d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76.png)
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做到合理、规范、透明、有序、安全、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一)维修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收入、政府补贴、项目资金和其他合法途径,除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资金外,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维修项目资金。
(二)严禁以虚构维修项目或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占维修项目资金。
三、资金管理责任(一)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自的资金管理职责。
(二)各级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资金管理职责,加强对维修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管理流程(一)资金申请:各部门或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维修项目资金预算,报经上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资金。
(二)资金拨付: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由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三)资金使用:各部门或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专款专用地使用维修项目资金。
(四)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五、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明确各项操作规定。
(二)严格保管维修项目资金账户和凭证,确保资金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三)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审查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资金管理记录(一)维修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记录系统,做好资金使用记录、凭证、台账等工作。
(二)资金使用记录应真实、准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填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资金管理监督(一)企业内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维修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规范使用。
(二)定期对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八、违规处理(一)对挪用、截留、挤占维修项目资金的,一经核实,将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其他违反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理。
政策法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ace6edad51f01dc281f1fa.png)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
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397afe9b89680203d825bc.png)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精品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a9d1e0f54afe04a1b071deb3.png)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ec69d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1.png)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持续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撑。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交存和建设单位交存两部分。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规定的交存标准,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d3f1d8f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47.png)
一、总则为了确保物业日常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的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加强对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区域内所有日常维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资金筹集1. 日常维护资金来源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例提取。
2. 日常维护资金由物业管理处负责收取,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五、资金使用1. 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2)绿化、环境卫生、排水、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维护;(3)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的检查、维修和保养;(4)物业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改善;(5)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日常维护工作。
2. 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节约、高效;(2)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3)优先保障业主共同利益。
六、资金管理1. 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资金的日常管理,设立专户存储,确保资金安全。
2. 物业管理处每月向业主公示资金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 每年进行一次资金审计,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监督与责任1. 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2. 物业管理处对日常维护资金的使用负责,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规范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b307245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76.png)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备。
三、资金使用范围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主要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和更换。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还可以用于软硬件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安全设施的改善、环境卫生的维护、居民共用设施的维修等方面。
四、资金使用程序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物业管理公司编制,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支出,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备使用情况。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台账,明确每笔资金的用途和支出情况,并每月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五、资金管理监督1.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凭证和支出明细。
2.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积极整改问题,及时反馈解决情况。
六、资金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承办单位,负责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业主委员会是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监督单位,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查询,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合理。
七、附则1.对于超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维修费用,需要与业主大会协商决定;2.对于特殊维修项目和紧急维修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提前使用物业维修和修理资金,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3.本资金管理制度自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可以提高物业维护和修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和权益。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67c8a40d77232f60ddcca1f8.png)
2020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6e5a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2f.png)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2007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518154714b73f242326c5f50.png)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间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5fa650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f8.png)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缴纳的用于维修保养公共部位和设施,以及共有部位和设施的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制定一套科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资金来源1. 业主定期缴纳:业主根据物业管理费的规定,每月按规定金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临时收取:若出现两个或以上的公共部位或设施损坏,物业公司有权临时调取业主维修资金,但需要提前进行公示,并在维修完毕后及时归还。
二、资金用途1. 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包括楼梯、电梯、大堂、门禁系统、楼道、路灯、消防设施等的维修保养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共有部位和设施维修:指小区内的公共绿化、绿化带、道路、水电设备、车库等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3. 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物业公司的日常费用支出,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办公器材、保险费等。
4. 资金储备:根据维修计划和需要,将适量的资金储备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物业公司: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使用报告,并向业主进行公示和说明。
2. 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公司的资金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四、资金监督与公示1.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账目和凭证。
2. 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资金的账目和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
3. 物业公司应积极回应业主对资金使用的疑问和质疑,并及时解答。
五、资金结余处理1. 如发生资金结余,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中,用于未来的维修保养。
2. 若资金结余较大,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使用建议,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同意进行使用。
六、违规处理1. 对于物业公司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如情节严重,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631e26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a.png)
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3个省政府文件已于2017年4月20日起发布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新标准公布之前,交存标准仍按现行市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17〕251号)执行。
二、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的时间。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所属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凡在2017年4月20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屋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预交物业维修基金。
2017年4月20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物业维修基金。
三、关于物业维修基金应急备用金的设立与使用。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急备用金按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交存金额的5%设立。
按规定使用的应急备用金,由相关业主分摊,拨付后应急备用金应补充至原有额度。
四、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须执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关联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关联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和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和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壹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
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能够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建设单位应当于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且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未售出的物业专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方案通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且报所于地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壹且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于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壹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壹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续交办法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关联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关联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于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情况,提出壹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之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且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且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关联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关联业主的意见;(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且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六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之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壹)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于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于其关联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关联业主分摊。
第十八条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关联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关联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能够组织代修。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壹)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关联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壹)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运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壹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壹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壹年壹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和银行核对,且定期于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壹)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能够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于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壹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运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且和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关联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
且按照以下规定返仍:(壹)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仍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仍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于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之上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且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关联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关联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壹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9年12月27日印发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