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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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审批制度

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秩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审批原则

1.1 根据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及海盐县财政支付(核算) 中心卫生分中心经济活动的内控要求,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

1.2 实行计划、预算和定额管理。对于适合制订定额的费用,应制订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对于不适合制订定额的费用,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

1.3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对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审批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核减或拒绝审批。

2.资金审批人

院长以及院长所确定的其他领导人。

3. 审批权限

3.1 结合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部门应把好审核关,出纳人员凭审核无误的合法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3.2 药品、设备、材料等开支由经办人或科室负责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人员核实,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3.3 医院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由院长及院长所确定的其他领导人联签后执行。

3.4 财务开支中按规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税部门审批的,除单位领导人审批外,还要按规定报批。

3.5 财务开支内容的审批,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制度。

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执

行。财务科负责付款前的最后审核,核查手续是否齐全。财务审核由财务科长或财务科长指定的专人进行。

4. 具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4.1 凡是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夜班费、加班费、工资的变动等职工个人报酬方面的,统一由人事科书面通知财务科,财务科编造清册后人事科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发放。

4.2 奖金分配制度经职代会同意后执行。每月由财务科、人事科相关核算员核算,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财务科发放。

4.3 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申报,财务科根据国家政策经院长批准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

4.4 设备款支付: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编制设备应付款计划表,上报财务科,财务人员根据医院的采购计划、合同和资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院长,批准后由财

务科报卫生分中心办理付款业务。凡属于专项控制商品或政府采购商品,付款时必须附有关审批资料。

4.5 大修、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科凭已签订的合同及造价预算、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工程竣工决算应由有审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4.6 药品材料付款由相应科室提出申请,相关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财务人员核实,院长批准,财务科根据资金情况,分期分批报卫生分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4.7 对外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赞助、赠予等特殊性质的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标准,一律由院长审批。业务招待费应从严控制。

4.8 医疗差错及事故赔偿(含减免):医教科具体经办,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经院长批准后支付。

4.9 科研、继续教育、年会、论文版面费、专家讲课费、进修、学术活动等费用开支,采用定额或预算管理。由医务科具体经办,分管院长审核额度,院长批准后执行。如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须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入库,设备产权归医院。

4.10 职工的出差和培训:

出差和培训前需办理审批手续。如需预借差旅费凭审批手续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院长批准。预支款应从严控制,在返回10天内结帐。

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或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者,应事先报经院长批准,方可购票乘坐。飞机票要院长单独签字。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及不符合规定级别而乘坐软席,软卧列车者按规定折价报销。

差旅费报销,一律先到财务科填写报销凭证并审核,经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字审核后,报

院长批准,财务科报销。出租车费要院长单独签字。

职工按规定可享受的探亲路费,人事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签字。

4.11 医药费、子女幼儿管理费、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和生活费,费用由人事科根据相关政策审核签字,由分管院长审批,院长签字。

4.12 保洁、保安、物业管理费、固体废处置费、排污费、水、电、邮电费、车辆交通费、煤等由经办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院长审批,院长签字。

4.13 领取公积金、退病人多余医药费由财务人员审核,院长批准签字。

4.14 另星购入的物资材料,由经办人提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院长审核,院长签字。

4.15 其他日常性业务开支按预算执行。由经办人和相应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分管院长审核,院长签字。

4.16 对外合作、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进行投资分析,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法人代表签字后执行。

5. 其他有关规定

5.1 空白支票领用:原则上空白支票不得领用。如有特殊情况需领用空白支票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院长同意后由出纳向会计核算卫生分中心提示申请单办理。医院按照由谁领用,谁负责原则,领用人须在三日内到财务科办妥核销支票手续。领取支票后必须妥善保存,如因保管不妥,造成的后果由领取者自负。

5.2 单位之间经济业务往来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

5.3 各种报销凭证必须取得正规、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凭证正面有法人代表签字,报销凭证背面应有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核实签名,财务科审核后办理业务。发票跨年度不得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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