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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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预付式消费的科学管理和规制是我国近年来热点的经济和法律问题。我们在学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的同时,也在不断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体系建设。预付式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模式相对复杂,不仅涉及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且与金融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仅就法律规制这一方面,要科学的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经营者、消费者、执法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从完善立法和体制建设上共同努力。
1预付式消费概述
1.1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预付式消费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众说纷纭。我们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指以服务业为主的多个行业的经营者通过价格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先支付对价然后按照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消费模式。而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是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的,消费者预付价款、未来消费、据实扣款的民事协议。
1.2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及特征
要有效规范预付式消费,建立起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体系,必须充分理解预付式消费的本质属性。从法律关系上说,我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需要预先支付金额,以商品或服务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品价值或服务是买卖合同的对价,预付表明,买卖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附一个履行的期限。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或长期合同。而作为预付式消费的载体——预付式消费卡,它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可流通的债权证券、证权证券。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本质特征:
1.2.1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
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在本质上是消费者向企业给予长期信用,它与企业提供信用的分期付款或赊账消费有着根本不同。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必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这属于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信用。
1.2.2预付式消费是非对称性交易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预先先支付了款项,失去了根据经营者及其履约情况进行自我救济的机会。即使预付式消费合同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实际并不能确保企业正确地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在与企业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或能知晓企业具有营业资格,但是,对于与履约有关的其他情况,消费者几乎处于完全不知情状态。因而,权利救济的失衡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表明,预付式消费是非对称性交易。
1.3 预付式消费的常见形式
综观市场,作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载体——预付式消费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经营目的经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和商家自行发行的有特定指向物的有价凭证,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后两种合称为单用途预付式卡。多用途的预付卡,如北京公交一卡通,上海市联华OK卡,南京的金陵一卡通等。发行主体多为大型商业企业,用途横跨交通、快速消费等多个领域。而单用途预付卡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餐饮娱乐、汽车美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此类消费卡发
行主体多为美容店、健身房、餐馆等服务行业的中小型企业,种类相对较少,用途单一,一般仅限在本单位或连锁店使用。
2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
2.1.1预付式消费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合理性
预付式消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基础和合理性。具体来讲,预付式消费的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必然给市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提高了经济效率。同时,就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大大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手续,方便消费者进行快速消费。从经营者角度看,稳定客户或缓解资金困难,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重要考虑,也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动力。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和融资困难,使得预收消费者款项,占用客户资金,成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的重要手段。这种“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几乎成了行业公开的秘密。另一方面,稳定的客户是企业维持稳定收入的重要保障。
2.12预付式消费的应用领域迅速扩大
起初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餐饮娱乐、美容健身、商场购物等少数领域中,如今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用领域迅速扩大,已深入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电水煤气、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发行了诸如电卡、水卡、天然气卡等预付式消费卡。
2.13预付式消费凭证正在向电子消费方向发展
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凭证主要是商家的记录,后来发展成纸质卡片作为消费凭证。现在,智能储值卡已成为使用最普遍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载体。它在正面镶嵌一片电脑微型晶片,能够实现记忆、存储、运算等功能。刷卡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时尚。
2.2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发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因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违约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时有发生。2011年初,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五个分店突然宣布停业的消息再次为消费者和行业内部人士敲了警钟。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2.1预付式消费的应用领域整体混乱不堪
预付式消费的应用门槛较低,导致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体鱼龙混杂,参差不齐,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使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不仅使整个领域内秩序混乱,还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因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用缺乏规范性给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稳定。
2.2.2经营者信誉与服务质量出现严重滑坡
诸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时缺乏起码的信誉,通过制造严重的信
息不对称、制定限制条款等手段,“说一套,做一套”,对于订立合同时对消费者的承诺部分兑现,消费者使用预付式消费卡消费时往往会受到诸多的限制。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预期存在巨大的落差。此外,部分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地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2.2.3预付式消费的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设置使消费风险不断攀高
大部分使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这些单方面作出的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使得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消费风险不断攀高。
主要有一下几种:(1)“最终解释权”条款。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几乎所有的经营方都会在合同或者会员卡的最后注明:“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并在发生纠纷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2)“会员卡过期,余额概不退还”条款。应该注意到,发卡者不退余额,本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从民事法律角度来分析,持卡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取充值卡后,其对卡内包含的以金钱为代价的时间就依法享有所有权。当服务期限到期后,经营商可以停止向持卡人服务,但无权剥夺服务期限内没用完的服务时间。发卡者如果以格式合同形式扩大自己权利,限制并剥夺持卡人财产权利的约定显属不正当的行为。(3)“免责”条款。在部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条款“本商品(或服务)一经售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2.2.4消费者遭遇侵权后,举证维权困难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运用过程中,大多数经营者都是用预付式消费卡来代替书面合同,收款后亦不开具票据,这导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另外,如果遭遇经营者突然倒闭,消费者的权益更无从救济。2.2.5预付式消费电子凭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
首先,预付式消费的电子储值卡与银行卡的功能和外观极其相似,因而如何清晰地界定两者的本质属性和发行权归属就是一个影响金融安全的重要问题。另外,预付式消费电子凭证种类比较齐全,用途广泛,涉及行业多,发行量大,涉及金额巨大,预付式消费电子凭证的过度应用容易造成大量的资金积淀,从而对金融秩序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同时,预付式消费活动,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向经营者集中,通常理解这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而此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许可和制度约束,其合法性存在质疑。
2.3造成预付式消费领域秩序混乱的原因
2.3.1立法上严重缺位
首先,我国专门对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严重匮乏。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所规范的交易,通常仅是一次性交易。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这类继续性合同或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