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企业破产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
对 濒 临 破 产 企 业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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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我 国 的 立法 机 关 是 全 国人 大 根 据《 的有关 规定 全 国人大 组 织 法》 0 人联名 代表 1 0 人 省 人 大代 表 3 提 案 即 可 立 案 审议 银 行 系统 的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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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经 济 生 长 点给 以 特 别 的 关 注 和 扶 植 , 破不 可挽 救 的 部 分 留有 生 命 力 的部 分 合理 划分 债 权 债 务 相 应 减 少 贷款 损 失
近年来 企 业 破 产迭 起 对 银 行 信贷 资 产 猛 烈 冲 击 构 成 严 重 的 信 贷风 险
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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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系 统有 必 要选 聘 启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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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养选 拔 启 己 的法 律 顾 问 或法 律 工
银 行 处 赞 极 其 不利 的 被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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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试 图从 多 个 角 度 地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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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 化地 方 政 府 出于 地方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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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在 实 体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不 足或 不 明确的 情 况下 可以 援 引相关 法 律 以 及行 政 法 令 法 规 二 者 同属 法 律 渊 源 同 样 适 用 于 案 件 的 审理 )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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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义 的 刚 性 约束 强 化 银 行 自主 经 营 独 立 放 贷 的 自主 权 按 照 信 贷 资 产 安全 性 流 动性 效 益 性 原 则 ; 对
解 决 问题 的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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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以应 不 时 之 需
( 二 ) 经济 对 策
1
建议书如何应对破产清算问题
建议书如何应对破产清算问题破产清算是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时所采取的一种解决方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如何应对破产清算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建立专门破产清算团队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项目,需要专门的团队来进行管理和执行。
建议公司在面临破产清算时尽早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团队,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该团队应负责整个清算过程的策划、执行和监督等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详细的清算计划清算计划是破产清算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对整个清算过程的进行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建议制定一份详细的清算计划,包括清算目标、步骤、时间节点、人员分工等内容。
清算计划应经过审查和批准,并及时向相关外部方提供透明、准确的信息。
三、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破产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债权债务的处理。
建议在清算前对债权进行全面核查和登记,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清算过程中,需按照法律程序与债权人协商或通过法庭指定的程序进行债务清偿工作。
同时,应建立债务清偿资金账户,确保清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性。
四、合规运作与资源优化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注重落实合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善于利用各项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处置与变现。
建议建立一个专门负责资产处置与变现的团队,全面调查核实破产企业的各项资产,并合理利用各类渠道,寻求最佳的处置方式。
五、注意保护职工权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职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建议与相关职工代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向职工解释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同时,也要妥善安置职工,协助他们就业创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各方利益相关者披露相关信息至关重要。
建议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人 民法 院一旦 受理破 产 申请 就要 指定管 理人 。
( ) 立重整 制度 三 设
其 具有 以下特征 :
1 .不 仅 在 债 务 人 已 经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时 可 以
启 动 ,而 且 在 债 务 人 有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可 能 的 时 候 就 可 以 启 动 ,使 债 务 人 获 得 挽 救 的 时 机 大 大 提
摘 要 : 企业破产 法》 《 通过 明确规定适 用范 围、 引进管理人制度 、 设立重整制度 、 明确担保债 权优 先受偿 原则、 规制破产不 当行为 以及规定跨境 破产等 内容, 立 了企业有序退 出的法律制度 , 确 对于规范 企业破产程序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 的合 法权 益, 保 维护市场秩序将产 生重要影响。
和条 件 。 ( ) 确 了 担 保 债 权 优 先 受 偿 原 则 四 明
(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等 )破 产 清 算 的 ,也 可 合
以 参 照 适 用 新 破 产 法 ,政 策 性 破 产 将 于 2 0 0 8年
底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今 后 国 有 企 业 只 能 依 据 新 破 产
会 。
对该 财产 享 有优 先受 偿 的权 利 。债权 人 行使 优先 受 偿 权 利 未 能 完 全 受 偿 的 ,未 受 偿 部 分 作 为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 同 时 , 虑 到 我 国 的 国 情 , 1 2条 对 考 第 3
劳 动 债 权 采 取 了 阶 段 性 的 保 护 措 施 ,规 定 新 破 产
维普资讯
《 企业破产法》 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刘莉亚 王永航
00 0 ) 5 0 0 0 00 5 0 0) ( 国人 民银 行 石 家 庄 中 心 支 行 河 北 石 家 庄 市 中 (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河 北 石 家 庄 市 中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银行债权保护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银行债权保护面临着很多难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银行债权保护的有效实施呢?1、银行债权属于物权的财产法律属性,但其转移关系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约定,因此银行债权不仅涉及财产法律关系,也与合同法律关系密切相关,这种混合性质给银行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银行透过关联交易、内部融资和银行授信等方式向实体企业投资,导致很多银行债权出现化解复杂的困难,甚至银行本身也面临损失的风险,从而导致银行债权保护不稳定。
3、银行授信风险呈明显冬季性问题,由于减缓经济增长速度、货币供应量加大,企业经济状况不佳,很多企业难以按时还款,从而给银行带来债权损失,银行债权保护面临较大的挑战。
二、银行债权保护的对策1、加强法律制度夯实银行债权保护法律基础。
银行债权保护需要建立在扎实的法律基础之上,为此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夯实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2、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债权保护能力。
银行债权保护与银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通过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可以有效降低债权损失风险,提高银行债权保护能力。
3、加强信息技术支持,提高银行债权保护效率。
展开银行债权保护需要大量的信息管理和处理工作,因此加强信息技术支持是提高银行债权保护效率的关键,也有利于快速监控、化解风险。
4、加强国际法律合作,降低跨境金融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银行跨境金融风险也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为了更好的实现银行债权保护,在国际法律合作方面要进行加强,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效果。
总之,银行债权保护是金融市场重要的问题,要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法律制度、深化银行风险管理、增强信息技术支持并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不断完善银行债券保护体系,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然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这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难题和对策两个方面探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1.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复杂相对于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政府部门、银行、员工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破产触发机制、程序和结果都有不同的期望和利益,使破产程序变得复杂。
2. 国有企业破产风险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的因素国有企业破产不仅仅会影响该企业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对整个经济产生推动作用。
因此,在国家面临就业和产业转型压力时,国有企业破产的风险对国家经济繁荣和稳定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国有企业破产产生社会问题破产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员工和股东,其破产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对员工福利有着较重的约束责任,如何保证员工的财产和福利获得继承和补偿,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难点之一。
4. 流程机制不完善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流程机制较为复杂,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在执行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复杂组织结构、涉及的利益群体广泛、官民关系复杂等,也给执行带来诸多不便和挑战。
二、应对之策1. 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快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破产程序和责任界定,健全民营企业进入制度等,使整个破产程序更流畅、高效。
2. 多渠道把握社会资源国有企业的破产解决需要广泛的社会资源,包括金融、法律、审计、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与资深人员。
要与社会资源合作,调配社会资源,打造破产专家团队,增强破产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3. 加强国有企业破产风险管理国有企业破产风险不是突发性事件,风险管理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破产重整偿债分析报告
破产重整偿债分析报告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流动性不足或债务过重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法院的审批,实施针对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全面改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某公司的破产重整偿债情况进行分析,为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意见。
二、背景介绍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
然而,受到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及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该公司开始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
为避免资不抵债,某公司在近期向法院提出了破产重整。
三、资产负债情况分析1. 资产情况根据财务报表,某公司目前的总资产为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占比最高,达到6000万元,流动资产约为3000万元。
然而,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0%,表明其负债压力较大,资产的净值相对较低。
2. 负债情况某公司的总负债额为9.6亿元,其中短期负债为4000万元,长期负债为5600万元。
该公司的债务结构相对较为合理,没有过多的短期债务负担,但长期债务还是比较沉重。
3. 偿债能力分析某公司的偿债能力主要通过偿债能力比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方面进行分析。
近期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的偿债能力比率为0.75,流动比率为1.5,速动比率为0.9。
偿债能力比率低于1表明公司目前无法完全清偿其负债责任,而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接近于1,显示该公司在短期内可能会面临偿债压力。
四、重整策略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某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重整策略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持续经营。
以下是几种重整策略的分析: 1. 资产重组某公司可以考虑对现有资产进行组合和整合,通过出售未能产生足够收益的资产或关停亏损部门来降低负债压力。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收购或并购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企业实力。
2.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与债权人重新商议负债方式,以减少支付压力。
公司可以与债权人商讨延长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或重组债务等措施,以实现更好的还款安排。
防范化解民营企业不良债权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有关建议
一、概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民营企业在资金链、融资渠道、市场竞争等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其中不良债权问题成为了许多民营企业的顽疾。
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债权,成为了当前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难题。
二、民营企业不良债权面临的困难问题1. 资金链断裂许多民营企业由于市场竞争、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造成不良债权问题。
2. 融资渠道不畅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融资渠道上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融资支持,从而增加了不良债权的风险。
3. 法律维权难度大一些民营企业由于资金有限,难以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不良债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4. 市场竞争激烈当前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足,导致经营不善、亏损增加,进而出现不良债权问题。
5. 国际贸易摩擦国际贸易摩擦对一些民营企业的出口业务造成了冲击,使得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债务履约困难等问题,加剧了不良债权问题。
三、防范化解民营企业不良债权问题的建议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民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从根本上预防不良债权问题的发生。
2.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民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对债务的风险评估、控制以及合理分散风险等方面的工作,以降低不良债权风险。
3. 拓宽融资渠道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减少不良债权风险。
4. 完善法律维权体系政府部门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完善法律维权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强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5.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注重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等环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降低不良债权风险。
6. 促进国际贸易多元化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民营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降低对特定市场的依赖,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对不良债权问题的影响。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山东省枣庄市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改制面一度在98%以上。
但因改制不彻底等原因影响,多数企业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关闭、职工下岗现象十分严重。
破产改制成为国有企业不得已的选择。
以工业企业为例,2002年底,全市77家市属工业企业有职工4.9万人,账面资产总额48.1亿元,负债总额56.6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8%。
在随后的十年里,先后有43家市属工业企业实施了破产改制,涉及职工2.3万人。
近期,枣庄中院专门对近10年审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主要难题200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32件,涉及职工5.7万人,已终结破产案件191件,核销破产企业债务97亿元。
其中,中院审理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0件,终结破产程序96件,核销破产债务76亿元。
经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有以下特点:(一)债权清偿率低。
多数国有破产企业长期业歇业关门,资产管理较为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一些资产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核对清算难度较大。
而大多数有效资产已在金融机构设置了抵押,占有土地又属于国有划拨土地,职工债权难以保障,第二、三顺序的债权基本得不到清偿。
(二)审判周期较长。
因清算中的民事争议需要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一个破产案件中往往涉及数个甚至上百个民事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
每一个诉讼、仲裁都要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破产案件的终结需要很长的周期。
不少企业的大片厂区土地及厂房、设备长期闲置、荒废,企业资产被破坏、蚕食、损毁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三)破产资产变现难。
国有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是企业的厂房及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
这两项财产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行为,且需要分别经过不同的程序,实现“房地合一”后才能变现。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司管理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厦民破字第01一H1号回复函.许可夏新公司继续营业并同意管理人对夏新公司的主营业务即手机生产,销售的业务和相关资产公开选聘维护方.同时要求管理人在选聘手机维护方时应当注意保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在选聘手机业务维护方后应当确保夏新公司资产和技术的价值不因维护导致任何减损.经公开选聘,厦门久久兴欣电子有限公司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维护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对负责夏新公司手机生产,销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与该业务有关资产的维护工作.2009年11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召集召开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经债权人大会表决,《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具体比例为:优先债权人组94.44%的人数比例和91.93%债权比例:职工债权人组和税务债权人组100%;普通债权人组83.19%的人数比例和82.73%的债权比例.同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夏新公司投资人组会议上获得99.96%的支持.按照该重整计划,夏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全部股份.中小股东让渡其持有股份的10%.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和作为重组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同年11月20日.经夏新公司管理人申请,厦I]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夏新公司重整计划在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夏新公司出资人会议上已经获得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批准夏新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夏新公司重整程序.随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评析】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使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通过法定的强制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免受保全和执行措施.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豁免或延期支付部分债务.从而获得重生机会.基于企业继续经营获得维持的就业机会,税收来源及其对国家,地域产业和经济的其他贡献也得到维护.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和破产理念的突破.一,重整的申请和审查:一个操作难题的解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允许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有该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行申请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但是.重整申请权只是一种诉讼请求权.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的实质条件,需由法院依据该法第二条审查其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界限. 依照该条规定,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企业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条件对破产清算和重整共同适用.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这一条件仅适用于重整.从表面看,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设定的门槛很低,只要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对其进行重整.但是,这一重整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以逾越的困难:首先,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场合下.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关情况无法充分掌握, 要求其举证证明债务人具备"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这~要求基本不可能满足;其次,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中均需要对债务人是否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进行评判.司法实践中.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判断本身就已经带有一定专业性要求,要求法院对丧失这一能力的可能性进行评判的专业要求程度明显更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就此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极易引起争议.因此,目前这一规定的实际操作价值仍相当有限.迄今为止的多数重整案件还是以上述第一种情形即企业已达到破产界限作为申请和审查事由. 从相关条款的立法修改过程和理论界通说主张.对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是:该款规定中,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的实质审查要件有二,即: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个选择性替代条件.据此分解,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人民司法?寮倒20/2010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时,上述两种情形在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分别存在如下问题:一,债权人在申请时难以提供债务人截止申请日的财务状况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以表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二,由于债务清偿能力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现有状况,信用度高低程度,技术财产拥有程度等可供抵偿财产的手段或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评判的结果, 债权人不可能获取并提供足以表明债务人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的依据.按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上述问题可通过债务人异议制度获得解决:根据这一制度.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允许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其不符合破产条件,如债务人异议成立.法院应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问题是,在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 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迳行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如否,法院以何依据认定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对此,企业破产法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由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是企业进入破产的实质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这就带来了一个法院审查依据欠缺的操作难题. 虽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在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共同条件后两个可以分别单独适用的条件,但两者并非机械孤立.而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资不抵债注重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对企业经营状态的一种概括,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定情况下,企业可能资不抵债,但仍具备良好清偿能力.这在资本密集型企业十分多见.在其他的一些情况下.企业则可能并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但实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如某些企业虽具有大量高值设备或大量积压产品.但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可用于清偿债务.在企业极端的经营困顿状态下.资不抵债和丧失清偿能力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在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企业资产负债比的现状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相关债权事实和企业历史报表,分析认定企业当前实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本案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申请时,债权人只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其负有的到期债务. 无法提供债务人截止申请目的财产信息或财务状况以表明其欠缺清偿能力.也无法对其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并据以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重整申请后既不提出异议, 也未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综合考虑了几方面因素:1.债务人对申请人负有巨额债务(8亿余元),除非其在此时具备十分良好的财务状况.否则清偿明显存在巨大困难.而且,申请人在申请前已经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既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清偿.也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但是.由于债务人是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影响巨大,应当十分慎重.而且, 该公司公告披露的信息表明,其在2008年底曾通过实际控制人的注资在短期内清偿了近10亿元债务.仅依上述事实尚不足以直接做出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判断.2.债务人为上市公司.负有向公众如实披露财务状况的义务.我们查阅了该公司在此前披露的上一年度年报和当年上半年财报.上述报表所披露的财产和财务状况可以体现,债务人在当时净资产和利润均已为负数,营业收入极低.已处于一种极端经营困顿状态.而债务人在收到重整申请和本院通知后既未提出异议又未举证证明其当前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改观或通过其他手段获得清偿债务的能力.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裁定债务人重整.这一做法.为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获得了一个新的求证依据,适当地体现了资不抵债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的有机联系,恰当地解决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中的举证难题.二,债务人资产的保护问题——反保全措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解决了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问题, 但对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其他法院或机关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却未做出规定. 理论上.对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没有任何争议.结合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进入重整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制度设计028上,似乎已经没有了在此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空间. 但是.上述两规定并不能有效防止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已经受理了以其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其他法院出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或保护某种利益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而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也无法防止行政机关在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后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上述措施.一旦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被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债务人的重整工作无疑将遭遇巨大障碍,重整甚至可能因此失败.为确保债务人资产安全,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尚未做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案的审理中参考国外反向禁令的做法.创设了反保全制度,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登记机关等发出通知.在要求其将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的同时,在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不得接受对该公司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扣划等保全,执行措施.这一做法不仅具有充分理论依据,其收效也相当明显.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仍先后有数家外地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要求冻结该公司的账户或扣划存款,均被银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予以拒绝,最终放弃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三,债务人业务和资产的管理与维护——托管制度的引进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应履行对债务人进行经营管理的职责.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一般为相关部门派出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并不具备对债务人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在企业重整期间的继续经营中难以对债务人的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而且,由其经营管理债务人企业还存在一个监督和经营角色的重合问题,也不利于确保程序公正. 尽管企业破产法为破解这一问题引入了美国的债务人经营(DIP)模式,允许债务人在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在债务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危机后,企业原有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常已大量离开企业另谋出路,债务人的管理班子和业务,技术力量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其次, 即便债务人具备自行经营管理的能力.由于管理人对债务人业务和技术并不熟悉,实际上亦难以彻底实现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督.而债务人企业之所以进入破产重整,往往伴有管理混乱的问题,监守自盗仍无法得到有效防止.特别是在像本案债务人夏新公司这样一个高度依赖营销网络, 具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高科技企业中,管理人完全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业并实现对无形资产的维护和保值.该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内部管理已相当混乱.公司高管和技术,营销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员大量流失,公司无法依靠原有管理层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活动.如何保证债务人业务的维持和拓展并确保债务人的技术和资产不致发生流失, 就成了决定业务重整成败的关键之一.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经与管理人多次研究,探讨,适当参考国外一些类似案例中的经验和做法,首次在企业重整案件中创设了业务托管制度.由管理人在获得许可后公告公布条件,公开招标选聘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开发经验能力,与公司和重整均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夏新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手机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与该业务有关技术和资产的维护工作,按照经营绩效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同时.管理人仍应依法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决定权和其他可能影响企业重整的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未来重大发展战略等事项的决定权等权力.经公开招标选聘.由同为国内手机行业领头企业联想移动前总裁率领的经营管理团队组成的管理公司中标,在经过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中立性审核后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维护方.该公司在受托后,立即派驻管理团队,投入对夏新公司手机业务的拓展和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 组织产品研发.在保证夏新公司重整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向原主要客户如期供货的同时争取到了这些客户的后续新订单,并开发,拓展了数家新客户,切实保障了夏新公司手机业务技术,资产的保值.实践证明,这一突破性做法保证了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保值.挽救了夏新公司的手机研发,生产这一目前位于国内技术前端的业务不致因为企业的重整而受到影响,并带动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卜__I(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029。
会计师如何应对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中的会计问题
会计师如何应对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中的会计问题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作为一名优秀的会计师,如何应对这些情况中的会计问题,是我们职业发展中需要重视和掌握的技能。
本文将从几个角度探讨会计师在企业重整和破产清算中的应对策略。
一、重整过程中的会计问题企业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时,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等手段,实现企业再生的过程。
在重整过程中,会计师需要关注以下几个会计问题:1. 资产减值测试: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会计师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相符。
这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并为重整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
2. 财务报表调整:重整过程中,会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例如,调整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调整存货的减值准备等。
这有助于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并为重整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3. 会计政策变更: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会计师可能需要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例如,调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选择等。
这需要会计师具备良好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对法规的了解。
二、破产清算中的会计问题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会计师需要关注以下几个会计问题:1. 资产评估和清算:会计师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算,以确定其实际价值和清偿能力。
这需要会计师具备独立、公正的评估能力,并遵守相关法规和准则。
2. 债权人权益确认:在破产清算中,会计师需要确认债权人的权益,并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这需要会计师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 财务报表编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师需要编制清算财务报表,以反映企业的清算状况和债权人的权益。
这需要会计师具备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的能力,并遵守相关法规和准则。
三、应对策略在应对企业重整和破产清算中的会计问题时,会计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会计师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报表分析、会计准则和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债务 的大头,最多 占至 8%以上 。 6
破 产 重 整 程 序 操 作 时 间 长 。银 行
是在政府的保护下 ,大部股东权益让渡 比例都低于债权人折让 比例 ,银行债权 受损失更高。这两个 问题出现 ,其深层 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操作使这
些 不 合理 的现 象 总能 得 以产 生 。
施结果看有 以下特点 :
破产 重整 一 般 涉 及 多 家债 权 银 行 且
银 行 债 权 占大 头 从 这 些 破 产 重 整 项 目 看 ,企 业 借 款 涉 及银 行 多 则 2 O家 以上 , 少则 也 有 3 4家 ,而且 金 融 债 权 占企业 -
是债权 人无法参与到重整计划制定过
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20 0 9年 以来 ,某 金 融 机 构 不 良信
总资产账面值为 2 . 8 9亿元 ,清算评估 9 价值仅 为 8 . 元 ,企 业 以此 为基 础 , 6亿
确 定 出 企 业 重 整 的 资 产 价 值 为 98亿 . 元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率 为 1.8 ,分 三 42 %
程中 ,不符合知情权要求 。我 国新 《 破 产法》规定 ,重整计划只能由管理人或 债务人提 出,债权人没有权力制定 重整 计划 ,只 享有对 重整 计划 草案 的表决 权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考虑重整程序的 其他参与人在谈 判和提 出重整计划方面 的能力和责任 ,致使在债务人制定重整 计划的情况下 ,就必然会出现方案偏于 股东利益,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重 整 计 划 制定 、批 准 和 执 行程 序 中 有 关 规 定 不 能 平 衡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要 求
一
年归还。企业重整价值仅略高于清算价 值 。二是股 东权益被过度保护。破产重 整的企业大部分 已资不抵债 ,实 际上 出
企业重组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与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随着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银行在实施债权保护措施时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以下是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银行债权保护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银行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债权关系,保障自身权益。
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规定模糊、执法难度大等问题是导致保护债权难度加大的根本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提出银行债权保护的专门要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银行可以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确保债权保护合规性。
银行还可以加强对执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争取更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银行债权保护困难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银行在借贷过程中难以获得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关键信息,这使得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增加了债权风险。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是多方面的。
银行可以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能够及时了解到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银行可以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银行还可以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共享,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共享,提高对债权的管理水平。
三、追索难度大在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着追索难度大的问题。
一方面,债权人在债权追索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难题和实际操作问题,如判决难执行、资产难变现等。
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使得银行难以追回债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银行应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评估,通过质押、担保等方式减少债务人逃避还款的可能性。
银行可以加强与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银行还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债权追回,提高追索效率。
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汉江集团下属企业为例
单位 及 企 业 管理 层 的业绩 考 核 存 在较 大 的
负面 影 响 , 且 破产 时职 工失 业安 置 困难 往往
使很 多 隐藏 的问题 浮 出水面 .激 化矛 盾 . 工
作难度大 , 容 易 出现 上访 等社 会 问题 . 因此
长 期性 、 动 态 性 的 建设 : 而 企 业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在 企 业 的建
况 缺 乏 了解 , 无 法 对 满 足 法 院 要 求 的 企 业 不
所属 资不抵 债 、 无 法 持 续 经 营
能清 偿 到期 债 务 、 丧 失偿 债 能 力举 证 : 同时
的企 业 实施 破 产 , 笔 者参 与 了 所属 企 业 的破 产 清 算 工作 , 破 产 清算 工作 历 时三年 多 , 至今 个 别 破 产 企 业 清 算 尚未 完 全
顺 利进 行 。
( 一) 企 业 向 法 院 申请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难 。
法 院要 求债 权 人 申请 债 务 人 破产 必 须 先 提
出安置 破产 企业 职工 的方 案 。 而安 置破 产 企 业 职 工这 项 规 定 就 足 以使 债权 人 放 弃 用破 产 手段 维权 , 这 也是 我 国企业 破产 案件 很 少 由债 权 人提 出 的主要原 因。
应 该 从 长 期 和 动 态 的 角 度 出 发 ,通 过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来 完 善 内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影 响 , 可 以使 民 营企 业 的经 营管 理 行 为与 企 业文化一致 , 使 员 工 对 企业 有 认 同 感 , 使 企业 文 化 嵌 入 到 企 业 自身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中 ,以使 企 业 的 内部 控制 发 挥作 用 , 进 而使 企 业发 展地 更好 更强 。一
破产重整制度安排下银行债权保护面临的风险及对策:风华集团案例
风 华集 团 出 资人 由风 华 发 展 变 更 为 肇 庆 能 源 实业 有 限
收稿 日期 : 2 0 0 8 0 8 1 3 作者 简介 : 刘 锋 ( 19 6 9 ) 男 江 西 南康 人 高级 经 济师 供职 于 中国人 民 银行 肇庆市 中心 支行 ; 梁 红 漫 ( 19 7 1 ) 女 贵 州 贵 阳人 供 职 于 中国 人 民 银 行广州 分 行 + 本 文仅代表作 者个人 观 点 不 代表作 者所 在单位 意 见
年
,
12
月
30
日由广东 省政府批
10
下简称
风华集 团
)通 过 整 体 行 政 划 拨 实 现 破 产 重 整
“
,
准设 立 的 国有独 资企 业
注册 资本
亿元 人 民币
“
,
被广 东 省 广晟 资产 经 营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司
”
广晟公
也是我
是 广 东 省 国有 资产 管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世纪
月
6
El
,
风 华 集 团 提 出 重 整 申请 及 预 案
。
7 2
月
11 日 27
年代经 过 资产剥离等
,
一
系列改造
,
于 19 9 4 年 3 月 2 3
。
肇庆 中院裁定准许其破 产重 整
2008
年
月
日
,
日改 组 而 成 并 于 19 9 6 年 1 1 月 2 9 日 上 市 的 企 业
目前
,
为 1 .8 )⑤。 75 %
3 广 晟 公 司 经 过 整 体 行 政 划 拨 获 得 纯 净 的 上 市 、 “ ” 资 源 。 重 整 协 议 规 定 :“ 次 划 转 的 标 的为 剥 离 壳 本
破产重整方案
破产重整方案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在经营中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一些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竞争加剧等原因,在经营中出现了困难,最终导致破产。
破产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员工、合作伙伴以及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化解破产危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我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并制定了本破产重整方案。
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并通过法律的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重新组织和重整企业的资产和债务,以实现企业的自救和再生。
破产重整的意义在于保护企业的利益,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企业状况分析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家具制造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层的不善,公司在2018年开始出现了经营困难,逐渐积累了大量的债务,目前已无法偿还。
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生产经营活动已基本停滞,公司陷入了瘫痪状态。
为了有效解决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并制定了本破产重整方案。
四、破产重整的原则1. 尊重法律规定,遵守相关法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 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3.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4. 优化资源配置,清理企业内部的过剩生产能力,提高企业效率。
五、破产重整的措施1. 债务重组:公司将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计划,通过延长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提供债务转股等方式,降低企业的债务压力。
2. 资产处置:公司将通过出售闲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等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减少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 内部管理优化:公司将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管理层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4. 资金筹措:公司将通过与银行、投资机构等进行融资谈判,筹措所需的资金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债权清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债权清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问题债权清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银行、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然而,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清理工作的延误、效果不佳或者法律纠纷等不良后果。
下面将详细探讨债权清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 债权定性不清在进行债权清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然而,由于合同文本模糊、债权人信任度不高等原因,债权的定性可能存在争议。
这给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债权清理的难度。
2. 债务人无还款能力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是债权清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债务人经营不善、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时还款或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面临着无法追回债权的风险。
3. 债权人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债权清理需要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债权。
然而,有些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到相关证据,这可能是因为文件丢失、合同无效等原因。
这给债权清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4. 法律程序繁琐债务清理涉及法律程序,包括起诉、调解、仲裁等,这些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债务清理的法律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了困扰。
5.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多个债务人和多种债权形式。
在清理过程中,需要对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和处理,这增加了清理工作的难度。
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并优化债权清理过程,下面将具体介绍。
1. 完善合同条款为了避免债权定性不清的问题,可以在债权合同中增加详细的条款,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清晰明了,避免模糊措辞,以减少后期争议的发生。
2. 加强风险评估与控制在发放债权之前,应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其具有还款能力。
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债务重组、担保物处置等,以减少损失和风险。
3. 建立债权信息共享平台为了解决债权人获取相关证据的问题,可以建立债权信息共享平台,债权人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和获取相关证据,从而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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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
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
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
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28.78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
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
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
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
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
造成银行在破产重整中损失大的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过低。
实践中可以看出,企
业破产重整受偿率一般是企业根据重生成本倒算出的受偿比率,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确定的企业合理价值。
所以,在企业重整的各方利益搏弈中,金融债权往往被放于劣势地位,充当了挽救企业危机的牺牲者,银行债权损失无法避免。
如论化股份在破产重整中,依据评估结果,企业总资产账面值为28.99亿元,清算评估价值仅为8.6亿元,企业以此为基础,确定出企业重整的资产价值为9.8亿元,普通债权受偿率为14.28%,分三年归还。
企业重整价值仅略高于清算价值。
二是股东权益被过度保护。
破产重整的企业大部分已资不抵债,实际上出资者持有的股权已无任何价值。
按照清偿原则,股权应较债权先行让步,对出资者权益的调整应大于债权的调整。
但是在政府的保护下,大部股东权益让渡比例都低于债权人折让比例,银行债权受损失更高。
这两个问题出现,其深层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操作使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总能得以产生。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受不公平对待的具体表现
管理人制度对银行权益维护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是管理人担任问题。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可以由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债务人自行担任管理人。
这一规定存在着管理人与主要是债权人目标不统一,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债务人自行担任管理人,其压倒一切的目标可能是确保其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由于有政府背景,其目标是社会稳定。
因此,两者担任管理人都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
该金融机构遇到的破产重整项目,由债务人和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占一半以上,结果都受偿率极低,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是管理人指定及监督问题。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仅有提出异议和请求更换的权利。
由于管理人工作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完全由法院选任可能出现忽视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三是信息沟通问题。
我国新《破产法》中没有单独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在法文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关内容。
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或因不按规定执行,或因过于简单无法具体落实,都造成了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重整计划制定、批准和执行程序中有关规定不能平衡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一是债权人无法参与到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不符合知情权要求。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只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债权
人没有权力制定重整计划,只享有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考虑重整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在谈判和提出重整计划方面的能力和责任,致使在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就必然会出现方案偏于股东利益,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
我国新《破产法》对强制批准给出了规定。
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法条件规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而满足该规定的主要依据为“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然而,在重整实践中,一个不公正的重整计划要满足这个条件很容易,因为企业破产清算清偿比例只是在假设情况下推算出,如达到上述条件,只需通过刻意压低资产价值等简单化处理即可满足强制批准的条件。
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受债权人监督。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法律上没有赋予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对债务人的监督权,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政府过多地干预。
影响了重整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合法性从目前实践看,破产重整项目绝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对地方影响较大的企业,政府参与的动力和热情高,有的甚至主导了整个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肯定会威胁到利益公平。
如宝硕股份破产重整案,虽在最大债权人反对情况下,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方案最终仍采取强制批准方式通过了,这其中不难见政府的干预和参与作用。
另外,一部分企业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的政府文件,常常被用来处理重整中出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职工安置等问题。
对于这些政府文件的性质与其法律效力,仍存在很大争议。
破产重整:应对建议
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建立重整监督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职权。
设立独立的监督人对重整管理的活动实施监督,应是最佳的选择。
同时,对管理人行使职权进行一定限制,并在权利保护上向债权人适当倾斜,以改变当前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问题。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重整程序中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等,以防止
重整程序成为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同时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也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
二是适当增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批准和执行中的权利,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赋予债权人一定权力或途径参与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
给予债权人一定的发言权,吸收利害关系人参加重整计划的拟定工作,多听取他们的意见。
可以考虑参考美国和日本的做法,这样不仅提高了重整计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考虑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
慎用强制批准规定,强化债权人保护意识。
更加严格规范强制批准条件,避免司法权力滥用或误用。
借鉴国外经验解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制。
美国破产法典规定。
重整过程中,由各种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组成的委员会有权与托管人和经管债务人参与制定重整方案并就方案的接受或否决向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建议,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银行内部管理方面一是积极反映金融机构在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新《破产法》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之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将目前面临的上述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力争使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反映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呼声,通过完善立法给金融机构更加坚强的保护。
二是建议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处置权利。
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市场化转让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投资权利。
目前我国现有规定中,商业银行一方面不允许折价转让,另一方面对受让主体有严格限制,受让方只能是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企业重整过程中,有时新的战略投资者需要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重组,有时需要银行对企业投资,按照现行规定则难以实现,建议改进。
三是积极推荐合适的管理人选,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
银行作为债权人特别是最大债权^时,应积极向法院推荐具有成功重整经验的管理人,督促其制定出合理公正的重整计划草案,确保计划草案顺利通过。
帮助企业积极推荐和引进有意向的战略投资者,提高银行在重整要约价格上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度。
四是高度关注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采取积极方式增强维权的力度和效果。
全面充分地考查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合理性。
重点观察和把握企业资产评估方法、价格,股东权益让渡水平,还款资金来源及期限安排。
同时,银行要充分发挥债委会及债权人会议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作用,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协议制定、审核及表决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发挥联合维权的优势。
在执行工作中,如债务人未按协议的规定执行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银行债权安全的重大风险事项的,要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协议执行,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