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轿车停车管理制度
轿车停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轿车停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停车权益,特制定本轿车停车管理制度。
二、停车范围1. 轿车停车范围包括道路边停车位、停车场、停车库等公共停车场所。
2. 轿车停车应遵循交通规则,禁止在路口、人行道等非指定停车区域停车。
三、停车费用1. 轿车停车费用根据停车场地、停车时间等因素进行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2. 未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车辆将被依法拖车处理。
四、停车时间限制1. 道路边停车位停车时间限制为2小时,超时需重新支付停车费用。
2. 停车场、停车库等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停车管理1. 轿车停车时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遵守交通信号灯。
2. 停车时需将车辆停在指定停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3.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重要通道停车。
4. 禁止在禁停区域停车,否则将受到罚款处罚。
六、停车安全1. 轿车停车时应熄火、拉手刹、关好车窗,确保车辆安全。
2. 停车时尽量选择有监控的停车场所,谨防车辆被盗。
3. 停车时切勿留下贵重物品,以免引发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停车管理制度的车主,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2. 对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交通秩序等行为的车主,将被告知并要求立即移车,如拒绝将被拖车处理。
八、监督检查1. 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轿车停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停车场所进行整改。
2. 市民也可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停车问题,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停车管理制度。
九、补充规定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公告。
2. 其他未尽事宜,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轿车停车管理制度,希望广大车主遵守并自觉执行,共同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市民出行权益。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订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
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1.社会停车场(库);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地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
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库)、大型建筑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备停车场(库),可以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需对外营业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在市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路面、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辆已经成为城市交通中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停车位的有限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城市面临着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和实施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内容1.停车位规划:城市应根据需求量合理规划停车位,并采用不同的停车位类型,如路边停车位、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等,以满足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段的停车需求。
2.停车标识和标线:城市应对停车位进行标识和标线,明确停车位的位置和大小,方便车辆驶入和停放,同时避免乱停乱放的情况发生。
3.停车收费:城市可根据停车位供需关系,对停车进行收费,鼓励合理停车,同时增加城市停车收入,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和维护。
4.违章处罚:对于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
5.信息管理:建立统一的机动车辆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车辆信息、停车记录、收费记录等,方便对停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调整。
6.科技手段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停车系统、移动支付等,提高停车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作用1.缓解停车压力:通过合理规划停车位和实施停车收费,可以引导车主选择合适的停车方式,减少乱停乱放现象,从而缓解停车难题。
2.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合理管理机动车辆的停放,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其他交通参与者提供便利。
3.增加城市收入:合理的停车收费政策可以增加城市停车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提升城市整体交通水平。
4.保护城市环境:合理管理停车位可以减少随意停放导致的城市环境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5.优化城市空间利用:合理规划停车位,可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辆停放应遵守安全、文明、规范的原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与公共景观相协调。
第四条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应依据公共道路交通规划、城市道路分类、道路通行情况等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定停车区域、停车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五条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应依据公共需求以及人们习惯、道德观念制定相应规范,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停放车辆的地方,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将被看作是违法行为。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停车场及其管理第八条城市公共道路停车场应由市级或者以上的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具备配备合理、服务周到、安全可靠等品质。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立醒目的指示牌,包括停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停车区域、停车时限等内容。
第十条停车场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并且记录存档。
任何侵犯安全、破坏设备的行为均应受到制止并打击。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对车辆停放位置进行编号,并进行逐小时收费。
以时间为基础的收费规则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开展价格歧视行为。
第三章街边停车及其管理第十二条街边停车时应注意不遮挡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消防通道、地下管线,不影响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街边停车区域由房屋产权的业主确定,并应遵守相关市政府关于街边停车的规定,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第十四条街边停车应遵守管理部门设定的时间,不得长期停放,以免出现妨碍公共交通、行人通过等不良后果。
第四章物业停车场及其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停车场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标准并获得批准后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物业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标识、车位编号及各类指示牌,并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注册,形成一定的车辆信息库。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区域划分2. 市区内的道路应按照交通流量和道路功能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停车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志,方便驾驶人辨认。
3. 停车区域分为以下几类:a. 临时停车区域:供驾驶人临时停车使用,停车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b. 停车泊位:专门为机动车停放而设置的区域,停车时应垂直停放且不得占用多个泊位。
c. 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府或相关单位划定并管理的专门用于停车的场所,供公众使用。
三、停车管理措施4. 在临时停车区域和停车泊位内停车时,驾驶人应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5. 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时,应按照场内规定对车辆进行停放,不得违规停车。
6.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停行为进行查处,包括罚款和拖车等处罚措施。
四、停车违规行为处罚7. 驾驶人在临时停车区域停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一次性罚款200元并被责令驶离。
8. 驾驶人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未按泊位指示停放或占用多个泊位的,一次性罚款100元。
9. 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内违规停车的,根据具体违规行为,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10. 驾驶人因停车违规行为被罚款后仍不改正的,将被记录在档案中,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驾驶证。
五、停车设施建设和维护11. 市政府应加大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停车位的数量,提高停车泊位的管理能力。
12. 公共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保证停车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
13. 停车场应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保证停车场的安全性和方便驾驶人的停车操作。
六、停车收费标准14.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
15.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按照停车时长进行计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16.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供发票和收据,确保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七、停车管理信息公示17. 市政府应定期公布各类停车区域和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服务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驾驶人查询。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3篇)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广场、停车场等地。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务原则,确保权益平等。
第四条车辆停放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城市管理规定。
第五条车辆停放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车辆停放区划第六条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车辆停放区划,合理规划停车位。
第七条车辆停放区域划分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建筑布局等因素,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和便捷。
第八条停车位的划分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车辆停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各停车场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停车位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位占用现象。
第十条车辆停放区域划分的调整应及时通知停车用户,并合理安排停放空间。
第三章停车位管理第十一条停车位管理应根据车辆停放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停车位数量。
第十二条停车位应设置合适大小,符合车辆停放和行驶的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停车位要标示清晰,方便驾驶员辨识和停放。
第十四条停车位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停车位的使用情况,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五条停车位管理机构应加强停车位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停车位的整洁和良好状态。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停车费用应依据相关标准合理收取。
第十七条停车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违规加价或乱收费。
第十八条停车费用的收取方式应便民、快捷,可采取现金和电子支付等方式。
第十九条停车费用的减免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应及时优惠。
第五章停车秩序管理第二十条车辆停放应根据相关标志、标线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一条车辆停放应依法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法停车位等。
第二十二条临时停车应尽量选择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出行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法停放的车辆,停车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共场所应设置停车值守人员,保障停车秩序的顺畅。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停车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依法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和道德规范,不得占用非法停车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位数量符合当地需求,规划合理、布局科学。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立合理的标识和导向系统,提供便捷的停车信息,方便车主停车。
第七条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清晰的停车位标线,保证停车位使用的公平和秩序。
第八条停车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人员,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完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公共道路停车管理规定第十条机动车驶入公共道路停车应当在指定停车位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占用交通工具通道。
第十一条具备优惠停车条件的车辆(如电动车、残疾人车辆等),应当在指定的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普通停车位。
第十二条公共道路上禁止违法占用停车位、占用非法停车位,如发现占用非法停车位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和明细。
第十四条停车收费单据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存在虚假收费和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车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并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五章停车管理与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一)警告:对停车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二)罚款:对停车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拖车:对占用非法停车位、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拖移车辆。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的停放行为,保障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机动方式运行的道路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本规定,并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执法。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第五条城市、景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积极开展停车场建设工作,满足机动车停放需求。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有合理的出入口,并配备醒目的停车标识。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划线和编号。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保证通行和停车时的安全,并设置明显的设施和标志,如防护栏、指示牌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秩序第十条机动车应当在合法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时,应当按照停车位划线停放,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通道。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关闭发动机,并拉紧手刹,确保停车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车距,不得挤占他人停车位。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在斜坡上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滑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驶离,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规停放致使他人车辆受到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重复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暂扣驾驶证。
附则第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是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希望各位司机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做到文明停放,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停车设施的停放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活动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并严禁妨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挡住紧急出口、阻碍行人通行等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合理布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活动的监管,提供相关的停车管理服务,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确保泊位数量充足。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标识,确保停车泊位的可辨识性,方便车主停放和寻找车位。
第九条停车场内应当有清晰的车辆行驶通道,保证车辆有序进出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口通道和缴费收费设施,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停车场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做好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设立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乱收费、过高收费等现象。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应当合理计费,不得存在虚报、独立计费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停车费用应当提供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并能够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停车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机动车停放行为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以停车场、停车泊位为主,禁止在禁停区域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路面。
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4修正)
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规划正文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3年9月7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4月15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促进本市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有偿使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引导规范停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放自治和住宅区机动车停放资源管理与利用。
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维护本小区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缓解停车难问题,纠正小区长期以来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更加明确详细的规范停车秩序,特制定本停车管理方案。
第一条小区目前车辆概况新西湖小镇自08年陆续开始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37.226万方,总计3077户,至今共入住2960户,小区车辆目前经统计约3025辆(系统内地面登记车辆为2107辆,高层地下车库登记车辆794辆,排屋地下车库登记车辆124辆),小区当前高层区域地上地下共计车位1273个,(其中地下车位986个(1、2、4期)(已售约600个),地上车位287个),排屋地下车位206个。
在园区通过划线可增加地面车位约:100个,地面停车位合计387个,目前地面违规停车约100辆左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
本办法对小区全体业主和驾驶机动车进入本小区的驾驶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燃油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等,不含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摩托车。
第三条授权实施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授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车位使用原则本小区所有地面公共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均有平等且有限的使用权,车位使用实行业主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所有收费作为小区公共经营性收入,在扣除管理成本后用于小区公共用途,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章车辆登记第五条车辆停放资格凡属本小区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物业承租人等(以下合称“住户”),在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均享有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资格,该资格为全体业主共同赋予的受限制的权利。
小区地面停车位使用资格实行按户登记,1. 每户业主最多登记2辆车辆(含租户1辆)享受车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车辆均按外来车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 业主已自购或租赁地下车位的,可与其他业主同样享受地面停车政策;3. 租户已租赁地下车位,可再享受一辆地面停放政策。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多,因此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成为了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随着城市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各种管理法规也逐渐完善,以期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共秩序。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是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地内停放。
二、停车场1.停车场规定停车场包括室内、室外停车场。
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建设前应先获得相关许可证。
停车场应设有固定的出入口,保安员应当负责监管出入口,防止不法分子进入。
同时,停车场安全性能也应符合规范要求。
2.停车位规定停车位应设在合适的位置,不得影响正常出行和公共道路的通行。
车位应一车一位,车位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
同时,在停车位内应设有警示牌,提醒车主要遵守停车规范,无特殊情况不得挂车厢、倒车等。
3.收费标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应当清晰地标示在进入口和出口处。
同时,应当对停车场收费进行前期公示,确保车主对停车费用有足够的了解。
停车场应提供发票,并对停车费用提供合理的解释。
三、道路停靠道路停靠是指在公共道路、街道上停放车辆。
1.停车位规定道路停靠的车辆应尽可能停泊在指定停车位内。
如果没有指定的停车位,应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停放。
禁止在禁停区域或消防通道、人行道上停车。
车辆停靠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和正确停放方向,避免给公共交通和紧急救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各种标示停车位的标示应明确、规范,容易识别。
禁止在禁停区域或消防通道、人行道上停车的标示应该在显眼的借位设置,提醒驾驶人遵守停车规范。
3.车辆执法对于违反停车规范的车辆,应从轻处罚。
如果发现占用交通、人行通道或消防通道等违章停车的车辆,可以进行口头劝导、书面通知、贴红色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私人停车位私人停车位是指个人、单位在自己的房产内设置的车位。
私人停车位和停车场不同,个人可以适当放宽管理规定。
1.停车位规定私人停车位应设在合适、不影响他人正常出行的位置。
2023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提高城市交通秩序和停车出行便利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包括各类机动车的停车场、路边停车位以及其他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由市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租赁,并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设备情况,确定相应的停车费用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包括车位标识、车辆进出口、收费系统、安全监控等,以确保停车环境的安全和保障用户的权益。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设有临时停车位和长期租赁停车位。
临时停车位适用于停车时间少于24小时的车辆,长期租赁停车位适用于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并按照不同的停车时间段设置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显眼位置设置停车规定和收费标准的告示牌,以使车主清楚了解停车规定和收费情况。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严禁乱收费、收取过高的停车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提供发票或票据。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设置必要的监控系统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机动车在路边停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交通标志、线标和指示牌的要求停车;2.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 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时必须拉手刹、关好车窗和锁好车门,且不得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机动车停车位,如使用他人的停车位需征得业主或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按时交纳停车费用,并妥善保管停车票据,以便日后需要。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或有特殊情况,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保障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泊车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循公共秩序、文明礼让的原则,确保交通顺畅、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理性、规范、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停车规则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方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配备必要的停车指引标志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在安全、便利的地点,以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停放车辆的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微信、支付宝等现代支付方式,便利用户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等工作,确保停车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停车位、婴儿车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满足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位数量设定合理的停车费用,并公示在显眼位置。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通道,保证车辆进出的顺畅。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意见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路边停车管理第二十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设定路边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路边停车位应当标明停车位长度和宽度,并设置停车时间限制标志。
第二十二条路边停车位应当定期清洁,保持整洁干净。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概述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辆的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通行的安全畅通而制定的管理措施。
本文档将对机动车停车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二、停车管理规定1. 停车区域划分为了有效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并保证交通道路的通行顺畅,应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专门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提供长期和临时停车位。
- 路边停车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供机动车辆停放,根据不同需要划定不同的停车时间限制。
- 小区停车位:为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内部设置的供业主或居民停放车辆的专门区域。
- 专用停车场:针对特定场所或建筑物设立的停车场,如医院、学校、商场等。
2. 停车位使用所有机动车主在进行停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停车时应妥善使用停车位,确保车辆不占用过多的空间。
- 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标有禁止停放标志的地方停车。
- 在路边停车位上停车时,应按照指示标线停放,保持车辆与路边的安全距离。
3. 停车时间限制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应制定适当的停车时间限制:- 路边停车位的停车时间限制应根据道路交通压力和停车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设置。
- 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停车需求分为长期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且分别设定不同的停车时间限制。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措施1. 停车位监控为了实时监测停车位的占用情况,提供停车位查询服务,应在公共停车场和重要的停车区域设置停车位监控设备,同时提供相关数据接口,方便市民了解停车位的使用情况。
2. 停车位标识和指示在停车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位标识和指示牌,方便车主找到和使用停车位,同时在路边停车位上设置标线,确保车辆停放的有序和规范。
3. 停车收费管理对于公共停车场以及部分特定区域的停车位,可以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应合理,方便市民使用。
同时应采用现代化的支付手段,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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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一、车场
1.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为业户车辆提供泊车场地,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2.凡进入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
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4.阻止载重4吨以上的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除外)。
5.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线内,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6.按各部门规定实行收费服务。
7.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8.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二、车库
1.业户需租用、买断车库内车位时应向发展商办理手续。
2.各管理处凭发展商书面通知办理车库的停车证,并收取车位管理费。
3.持有停车证的车辆方可进入车库,无证不得入内。
停车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4.对号停车,禁止占用其他车位,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5.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在车库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6.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7.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8.其他车辆需要进入车库必须经管理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