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合集下载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也在逐渐趋同。

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借鉴的具体步骤,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优势,并探讨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在税收征管、税收政策设计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也将探讨实施借鉴的具体步骤,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提供思路和支持。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旨在为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英国政府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在英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几个不同档次,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款。

这种渐进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能够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英国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税额,即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这种免税额的设置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了一些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慈善捐款等。

这些扣除项目能够激励个人进行教育投资和公益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渐进、免税额设立、扣除项目设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体现了公平和社会责任感。

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2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1. 纳税人分类: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分级征税,分为基本税率、高税率和附加税等不同税率等级。

最新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概况与分析-精品

最新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概况与分析-精品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概况与分析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近期所得税制改革概况(一)美国,种种迹象表明,美国经济在10年繁荣之后明显减速。

所以,2001年5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布什称为“对付经济下滑的保险政策”的减税法案,宣布在未来10年内美国将减税1.35万亿美元。

其主要内容有:1.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也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

目前,15%的最低档税率也将从2005年开始逐渐降低。

此外,每个纳税人每年可以得到最高300美元的退税,一个单亲家庭可以得到500美元的退税,双亲家庭则可以得到最高600美元的退税。

2.提高遗产税免税额。

遗产税的免税额由目前的67.5万美元提高到2002年的100万美元及2009年的350万美元,2010年实现全免。

同时,如果将遗产捐献给私立大学、宗教团体、科研机构、文化组织等,也可免缴遗产税。

3.增加对个人支出的税收优惠。

在2002~2005年间,个人用于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最低限额从5000美元调整到2000美元,例如,年收入在13万~16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高等教育费支出在2000美元之上的部分即可获得税前扣除,而不必是以前5000美元以上的部分才允许扣除。

另外,取消了以前对学生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并增加了可获得税收优惠的教育储蓄账户的限额,由500美元增加到2000美元。

此次减税计划是美国近20年来最为庞大的减税计划。

(二)德国德国1999~2001年间税制改革法案推出的改进措施主要有:1.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最低税率分三步自25.9%降到19.9%,最高税率从2000年起自53%降到48.5%.2.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最低应税所得由12386马克(1998年)提高到14100马克(2002年);子女免税额由每月220马克提高到250马克。

3.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

公司所得税税率自30%降到统一的25%;公司出售所持另一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所获利润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所得税;对公司所得税使用的特殊最高税率自47%降到45%,累积公司利润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率自45%降到40%.2000年2月德国政府又批准了从2001~2005年分3个阶段对目前税收体制进行改革的方案,其核心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减轻私人税负。

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经验与借鉴

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经验与借鉴

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经验与借鉴【摘要】本文对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经验与借鉴进行了探讨。

在背景介绍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的目的。

接着在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及其效果。

在总结了这些国家政策的借鉴意义和在我国的可行性,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未来展望着重指出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需要加强规范和完善,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这些国外经验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值得借鉴和借鉴。

【关键词】国外、税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验、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政策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纷纷通过税收手段来控制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出现,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借鉴国外在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方面的经验,对于我国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本文中,将分别介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国家在房地产税收政策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以期为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意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些国家纷纷采取税收手段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以防止房价泡沫的出现和房地产市场的过热。

在实践中,这些国家在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不同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较大,因此一刀切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需要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如果税收政策过于偏向某一方或某一地区,可能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和抗议,影响政府的稳定和民众的信心。

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

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

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第一篇:外国纳税筹划的分析与借鉴[内容提要:笔者在学习借鉴加拿大实施税收筹划的基础上,对实施税收筹划的原因及措施进行了深入思考。

认为借鉴加拿大政府鼓励纳税筹划观念对我国税收经济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并提出三项可行措施:一是充分肯定纳税筹划,并将其引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二是提供政策信息做到全面、透明、及时、准确、便利;三是将征管服务延伸到筹划阶段。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纳税人已从过去单纯的非法偷税逐步发展为利用合法形式进行节税,从过去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负到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或是聘用专业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

纳税筹划已为更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同时,也逐步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

一、加拿大政府肯定和鼓励税收筹划加拿大实行高税负、高福利的社会制度。

有人说,加拿大是“万税之国”。

加拿大海关和税收署的一项数字表明,对于年收入在6万至7万加元之间的加拿大居民来说,收入的52%要用于纳税。

加拿大居民收入的16%~40%要用于纳税。

多年来,加拿大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始终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给予认可。

(一)加政府对纳税筹划给予鼓励的原因(二)加政府鼓励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措施加拿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的鼓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税法信息。

在加拿大,几乎所有公共场所,如:宾馆、商场、邮局、学校等的免费取阅架上都摆放有相应年份的税收宣传资料或是税款申报资料,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阅读或取得这些资料,及时获得相关的税法信息。

并且,如果纳税人有任何纳税问题,都可以上门或通过电话咨询税务部门。

税收政策的高度透明和便利传递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条件;二是对企业开办公司之前的纳税筹划裁定服务。

这是一项收费业务,是指纳税人在筹办公司期间,可以将与税收相关的公司组合形式和业务计划报送税务局,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裁定并给予答复,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筹划的一项服务。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其取得的各种收入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所差异,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税率结构、纳税义务、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相对较为简化。

英国个人所得税分为三个档次,即基本免税额档、基本税率档和高额税率档。

基本免税额档对纳税人的收入不征税,而基本税率档对超出基本免税额的部分征收20%的税率,高额税率档则对超出高额税率的部分征收40%的税率。

这种简化的税率结构减少了征税计算的复杂性,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

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则较为复杂,税率档次较多,征收税务局需要进行繁琐的计算和核算,给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中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简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提高征收效率。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较为明确。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税收居留义务。

根据英国的税收法规定,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个人应当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向英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居住在英国境外的个人只需就其在英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向英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明确的纳税义务规定有利于确保纳税人尽到其纳税义务,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

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相对较模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中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较为灵活。

英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然人征税方式,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体界定为自然人,并将征收的主体范围确定为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个人。

这种征收方式不仅能够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也能够促进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与此英国还通过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例如预扣税和税前扣除等,进一步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提要本文介绍了英、法、美、德四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践经验。

通过对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研究分析,对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税收流失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一)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早在1799年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了英国一大税种,并拥有了较为全面、较为系统和较为成熟的一套征管制度。

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是税种较多的国家,“人生难逃避的事情有二,一是死亡,二是纳税”,形象地说明了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的完善。

英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管广泛地采用从源扣缴制。

这种征管方法比较科学而且优点十分明显。

从源扣缴制采用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从源扣缴,即所得税预扣法;另一种是对利息支付的从源扣缴,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

所得税预扣法是由雇主从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中预先代扣所得税金的一种征税方法。

这种方法使雇主几乎替税务机关处理了所有的纳税事务,降低了征管费用。

此外,这种税收征管方式也不需要纳税人每年都填写纳税申报表(如果情况不变的话),减少了纳税人的许多麻烦,简化了征管手续。

英国的从源扣缴制还能保证比较准确的扣缴税款,避免了偷税逃税,减少了税收流失的可能性,进而极大地提高了征收效率。

(二)法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入库的工作由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下设公共会计局负责,税基管理和税务检查则由税务总局负责。

法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相结合的课征办法。

申报纳税就是纳税人和企业每年分别就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向税务部门递交申报表,税务机关将两表进行比较并确定申报人的纳税额。

然后,将一张注明净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税收通知单送到申报人住所,由其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协商征税法适用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情况。

其具体程序是:税务检查人员确定应税所得,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被雇用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数量以及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税务检察官据此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则只需按期缴纳税款即可。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2.5.1完善的税收法制保障2.5.1.1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与要求自1981年“以法治税”的概念提出,这个口号我们己经提了许多年。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而依法治税的根本思想,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并不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

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因而,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税收决策,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这正是税收法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郑勇,2002)。

在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关于税收事项的宪法性规范中,国家课税权的法律基础处于突出的位置。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社会成员的同意权是作为国家课税权的对立面而显现的。

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化了对同意理念的认识结论。

以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契约论是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理念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逻辑性的论证。

洛克认为,生而平等的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进入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的成员服从政府统治权威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统治权威来自人们的契约同意。

社会契约既授予政府以统治权威又规定政府统治权威应受到有效地制约。

在理想的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政府都须遵守社会契约,税收是私有财产享受政府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支付的代价。

虽然利益交换决定了政府课税的必要,然而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之上,因而政府的课税权与社会成员财产权之间形成了平衡。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工具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和结构。

其代表人物布坎南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和个人主义、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交换的研究路径出发,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决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秩序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需要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组成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改革分析与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改革分析与借鉴

对公司所得税比例税率的削减并不危及社
会公平目标,而且各国还采取了一些促进 社会公平的改革措施,如提高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增加对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 低收入家庭等)的税收优惠,放宽对小企 业的税收待遇等。90年代初美国增减税的 双向改革、日本的大幅度减税以及世纪末 英、德、法等国提出的减税计划的目的除 了减轻企业负担外,另一个重要目的便是 减轻中产阶级的税收负担,提高就业率。 在经过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反思后,90年 代初各国再次提出社会公平的目标。

(三)拓宽所得税税基,简化税 制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另一个
பைடு நூலகம்
重要特点就是拓宽税基。所得税税基的 拓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延拓 展,即扩大征税范围;二是内涵拓展, 即减少税收优惠,使税基更加“整洁”。

所得税税基外延拓展的主要表现,就是将
原来免税的利息等资本利得或受征管水平 限制未计入应税所得的实物收入纳入个人 所得税综合所得或单独课税,维护横向公 平。 相对于外延拓展,所得税税基的内涵拓展 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在此过程中,各国 削减了大量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 惠,特别是废除或限制一些容易被利用来 避税的税收优惠。
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近期所得 税制改革概况
(一)美国 2001年5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布什称
为“对付经济下滑的保险政策”的减税 法案,宣布在未来十年内美国将减税 1.35万亿美元。其主要内容有:(1)降 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2)财产税的免 税额由目前的67.5万美元增长到2002年 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 2010年实现全免。 (3)增加对个人教 育支出的税收优惠。
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改 革分析与借鉴 李齐云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种,是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不尽相同,因此,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和借鉴,有助于各国税务部门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收入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为主线,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如何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复杂,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税率分为不同档次。

美国纳税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计算缴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以下特点:•所得税率较高: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渐进税率制度,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税率较高。

•多项减免政策:美国通过多项减免政策,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社会保障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包含社会保障税,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福利。

瑞典个人所得税制度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高度的公平性,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越高,纳税比例也越高。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如下:•高税率、高免税额: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但免税额较大,低收入群体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

•税基广泛:瑞典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工资、奖金、股息、利息等多种收入来源。

•高福利: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用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借鉴根据对美国和瑞典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借鉴建议:1.渐进税率制度:借鉴美国的税率分档制度,可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引入渐进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

2.多项减免政策:借鉴美国的减免政策,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3.宽税基:借鉴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宽税基,将更多收入来源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4.加强社会福利:借鉴瑞典的做法,将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用于提供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结论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有助于各国税务部门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进行借鉴与优化。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制国际比较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美国的地方税制体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拥有较大税权,州级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开征除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

具体来讲,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其中主要是对汽车燃料的课税、对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的课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税、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

各主要税种的收入构成状况见下表: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

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

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

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市政税是英国唯一的地方税。

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比较研究一、概述税收制度是国家的重要财政工具,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别。

本文旨在探讨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税收基础和税收征收方式等方面,以此比较各国税制的优劣,为税收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二、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1、美国税收制度美国税收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和各州税两部分组成,联邦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最主要的一种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的不同分为不同档次,而企业税则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征税。

各州税主要包括销售税、烟酒税、车辆税等,税率也因州而异。

在税收征收方面,美国实行的是自首制度,纳税人需要主动申报缴税。

2、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涵盖了多种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是根据收入水平不同而分为不同档次,而法人税则是对公司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日本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制度,雇主需要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并缴纳国税局,商家也需要在销售商品时从消费者手中代扣缴纳消费税。

3、德国税收制度德国税收制度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同时还包括企业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水平的不同分为7档,而增值税税率为19%。

德国实行的是半自首制度,纳税人需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检查与调查。

三、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1、印度税收制度印度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税、服务税、关税等,其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是最主要的两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因收入水平而异,而企业税根据公司的净收益进行征税,税率为30%。

印度实行的是半自首制度,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税,但国税局也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

2、巴西税收制度巴西税收制度主要由增值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个人所得税则分为多个档次,税率最高达27.5%。

在税收征收方面,巴西实行的是自首制度,但国税局也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以确保纳税人遵守法律规定。

3、中国税收制度中国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种。

瑞典税收制度及借鉴

瑞典税收制度及借鉴

瑞典税收制度及借鉴瑞典税收制度及借鉴税收制度及借鉴杨来发(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广东广州xxxx)一、瑞典税制简介瑞典是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税收制度及借鉴杨来发(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广东广州xxxx)一、瑞典税制简介瑞典是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全民在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堪称西方国家之冠的高税收。

瑞典是较早把税收制度运用于稳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国家。

税收政策是瑞典政府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瑞典具有完备的税收管理体系,税收执法具有相对独立性。

瑞典国家税务局隶属于财政部,对税收体系全权负责,全国 8 个区域均有税务机构,下设多个地方办事处。

瑞典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税收体系以讲求效率、规则清晰、纳税服务优质高效而著称,是世界上自动化程度最高的税收体系之一,目前主要实行的是在线报税。

除了各个单行税法外,瑞典还有统一的征管法。

议会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税收事项。

税务机关向法律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议会都不能干预税收执法。

瑞典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

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42内容摘要:瑞典税制有宏观税负高、税源监控严密、税制“绿色”程度高等特点。

高税负支撑着瑞典的高福利,却也造成了瑞典经济效率的损失。

我国应借鉴瑞典税制的成功经验,着重强化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制“绿色”水平,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等。

关键词:瑞典税制Abstract:Tax system in Sweden is characterized as high macro tax burden, strict tax source control and high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 tax burden has on one hand supported its fine welfare system, but on the other resulted in losses of economic efficiency. Drawing up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Sweden, we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tax legislation, 'green' tax system, establish credit system and enhance tax administration.Key words:Sweden Tax system瑞典涉外税务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土地和财产税、净财富税和其他间接税等。

国外税收管理实践动态及借鉴(之一)

国外税收管理实践动态及借鉴(之一)

国外税收管理实践译介之一: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实践新发展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编译西方发达国家在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效能的现代化进程中,均把税务系统作为一个重点领域,在税收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等方面推动了一系列重大变革。

一、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收执法管理权的独立性一是整合税收管理公共资源。

将原来由多个部门分别管辖不同税种的管理格局(如在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中,间接税、直接税分属于不同的机构管理),统一归并为一个税务机构来负责所有税种的征收管理1,对政府实施税收管理的公共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以充分发挥各税种管理中的规模效应,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有些国家还将关税和社保金的征收合并到税收征管体系中来,目前已有奥地利、丹麦等10个OECD成员国把海关税收置于税务组织统一征收管理,有11个OECD成员国将社保金的征收并入到税收征收环节中2。

最近的合并是2008年斯洛文尼亚和捷克共和国将海关税收、社会保障金的征收职能整合进税收管理机构。

二是提高税务部门的自主管辖权。

为了保障税务部门的高效履责,西方国家的税务机构纷纷由原来财政部的一个内部司局改为财政部下一个相对独立运行的管理局,或正式从财政部独立出1目前,只有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等少数国家,尚未进行这种整合。

参见OECD组织2009年发布的:《Tax Administration in OECD and Selected Non-OECD Countries: Comparative Information Series (2008)》。

22005年英国将其国内税收局与海关和货物税部合并成一个组织——英国皇家税收海关局(HMRC),但为了应对国际恐怖势力的威胁,在2007年11月通过立法,对海关管理组织结构进行了新调整,将海关管理中的边境安全职能从税务机构中脱离出来,将所有的领土安全职能整合进一个专门的国土安全局之中,但改革后的英国税收海关局(HMRC)仍然保留海关政策事务的管辖权。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及其启示.docx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及其启示.docx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及其启示一、当今我国在房地产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如今的房地产行业,最主要的问题是房价上涨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在当今中国最为主要的手段则是房地产行业中使用税收方式来解决,为了保证公平性原则下效率优先,我国政F在房地产税收上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但这些调整同样存在着部分的不合理性。

(一)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收过于繁重导致的房价过高当前在我国,“批租”是我国政F主要采用的是土地使用制度,其主要意思在于在土地的所有权当属国家的制度下,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采取向政F购买的方式,来获取一段时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在这段时间使用完成之后,则必须无条件的交还给政F,并且在这段时间的使用过程中除去支付给政F的购买土地的资金之外,还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政F土地所有的税收,从而来保证土地的价值。

不过,虽然税收是制定给相关土地开发商,可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会将这一部分土地购买和土地税收所支付的高额费用转嫁给购房者身上,这一点在当今房地产行业屡见不鲜,买房中包含的税收五花八门,例如如今房价中包含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税收、印花税、房产税、使用城镇土地所带来的城镇土地的使用税,由于土地价值持续上涨产生的土地的增值税,开发商企业盈利之后产生的企业的所得税,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以及城市房地产税,由于征用耕地产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等,本文通过在对当今一二线城市的调查中发现,当前的房价中,其税收费用和地产商的盈利利润竟然高达65%,而其实建筑成本却只有区区的35%左右,也正是因为这样不合理的繁重税收,直接导致了当前几年之内房地产行业的火爆,以及房价的成倍上涨以及全国购房者的叫苦不堪。

(二)税收设计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对于税收的合理性而言,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这一项目之上,所谓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地面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根据这些东西在社会发展中的一定的增值比例进行计算的税收,在如今经济发展的浪潮之下,很多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税收上做的十分合理,他们会根据房产的现在价值和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可能达到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税收,可相对于我国,对于部分区域、县城、乡镇而言,实际上只会在乎目前的利益,并不会跟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眼光进行税收的增加,这样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损失,并且可能由于此部分的损失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会增收部分其他税收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不仅如此,除去不能正常按照土地资产以及资产的增值情况进行征税,很多区域、县城、乡镇主要采用的一次性征收土地使用的相关税务,这样的话严重加大了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的相关成本,从而间接的导致了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虚高,严重影响了区域、县城、乡镇的正常发展。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是各国税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各国对于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了不同的设计和实施。

本文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探讨了不同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我们来比较一些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不同做法。

美国采取了全球所得原则,即美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都需要缴纳税款,而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则采取了居民国税收原则,只对居民国内的所得进行征税。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如荷兰的利润转移政策和爱尔兰的低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的投资。

其次,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经验。

首先,税收政策应该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跨国公司通过操纵利润和利润转移等手段逃避税收。

其次,税收政策应该注重国际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和负担过重。

此外,税收政策还应该注重激励和引导作用,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差异,很难找到一种
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

因此,我们需要在吸取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进行灵活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我们应该通过比较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找到适合自身国情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公平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税收避税等挑战,推动全球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结构相对较为简单。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主要分为基本税率、高额税率和附加税三部分。

基本税率是最为广泛适用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水平的不同分为几个档次,通常情况下,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的税率。

高额税率主要适用于高收入者,其税率较为昂贵。

附加税主要用于特定消费品、服务等进行征收,如烟酒税等。

这种分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分配的需求。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较为灵活。

英国政府每年都会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英国政府通过动态调整税率来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适时提高高收入者的税率,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从而达到调控收入分配的目的。

英国政府也会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财政收支情况来调整税率水平,以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这种灵活的调整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持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值得借鉴。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主要通过预扣缴税和年度汇算的方式来进行。

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直接从雇员的工资中预扣缴税款,并在一年一度的纳税申报中对预扣缴情况进行汇算。

英国税务机构也会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

这种征管方式不仅便于管理和监督,能够减少逃税行为,还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压力,提高纳税合规性和便利性。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值得借鉴之处。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建立起更为合理和公平的分级税率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国民的分配需求。

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税率调整机制,建立一个更为灵活和有效的税率调整体系,以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税收征管方式,建立更为便捷和高效的纳税缴纳和监督机制,以更好地提高纳税合规性和便利性。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刘 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0)国外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一)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只有清楚了哪些人该缴税,应该缴多少税,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

国外在税源监控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1.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

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

如果发现偷逃税款的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惩罚非常严内容提要: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但是这种新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介绍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借鉴Abstract: ‘The Proposals Formulated by Central Committee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Twelfth Five-Year Plan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in 2010clearly presents that a wholesome comprehensive and classified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shall be es-tablished in China. However, this new tax mod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demands a higher requirement for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this paper introduces experience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Reference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起源于1798年的战争征税,经过20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税收制度。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逐级累进税率,即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逐级提高,最高税率为45%。

这种税率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让高收入人群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财富再分配,减少贫富差距。

对于低收入人群,英国政府设置了免税额和税收抵免政策,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还采用了抵免政策。

个人可以通过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一些特定的开支和捐赠,来减少应纳税收入,这为个人减税提供了便利。

英国也鼓励个人通过投资和消费等行为来刺激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并为这些行为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还具有简洁透明的特点。

为了简化纳税申报程序,英国政府推行了在线申报和电子缴税服务,让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和缴税,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便利性。

英国政府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和税务征管,提高了税收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降低了纳税人的不当行为,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还包括了对海外所得的征税规定。

根据英国的税收法律规定,英国纳税居民在海外的收入也需在英国缴纳相应的税款,这一规定保障了税收的全方位覆盖和公平性。

英国政府也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为英国纳税居民在海外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保障。

对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

逐级累进税率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差距,实现财富再分配,提高社会公平性和和谐度。

我们可以推行更加灵活的税收抵免政策,让纳税人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激励他们投资和创业。

简洁透明的税收征管体系和对海外所得的征税规定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这将有助于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和做法。

英、日地方税体系与经验借鉴

英、日地方税体系与经验借鉴

英、日地方税体系与经验借鉴英国是财权、事权高度集中的单一制国家,以“四不”原则设置地方税基,按以支定收原则法定地方税收规模,家庭财产税是其地方政府唯一主体税种,税收预测体系科学、可靠性较高。

日本也是单一制国家典型代表,税权集中、事权分散是其主要特征,按受益和税种属性确定地方税源,并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征管制度,此外日本地方政府以法外税的形式获得了适当税权,其税收预测机制也较科学、健全。

与我国当前地方税相较,英、日两国在税基选择、收入规模确定方式、主体税种选择标准及财权确定依据方面均不同,两国的税收预测能力、税收征管效率也优于我国。

基于此,提出重新构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整合政府间事权,构建以消费为税基的地方税体系;培植房地产税、资源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合理、科学确定地方税收规模;适当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税权,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收入预测体系,并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一、英日两国地方税体系概况(一)英国:财权、事权高度集中1.英国地方税改革进程。

英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英国地方税起源于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强制开征的地方财产税,主要用于贫困救济,后发展为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在中央返还税收增速难以满足地方支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设法提高地方税收。

1984年,为消减地方公共支出,防止地方税收过快增长,英国政府通过地方税法案实施“地税封顶”1。

1990年撒切尔夫人推出了更加激进的人头税2,后因人头税的不公平遭遇地方广泛抵制。

1993年,英国政府依据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92)引入新的地方税3,一直至今。

2.按照“四不”原则设置地方税基,以独享税为主。

英国地方税的设置印证了英国学者大卫·金关于地方政府税收的“四不原则”,即地方政府不应征收高额累进税(因其具有再分配职能适宜中央征收)、不应征收税基流动性很大的税、不应征收将税负转嫁给非本地居民的税、不应征收受益人为非本地居民的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

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

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

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

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

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都有立法权。

美国自189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就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遵循“不违宪就合法”的法律原则。

在地方税收立法方面,联邦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只要地方的税收立法不违反宪法,该法就在该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以此来协调两者的关系。

在日本,通过国会颁布的《地方自治法》和《地方税法》,日本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

具体做法是,在两部法律中,规定地方政府在税法规定的税收体系中有权开征新的税种,且对于每一具体的税种,只规定了标准税率即各地方政府都比较倾向的税率,而实际课征税率则由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自由确定,即以法律形式确定地方政府税收立法的权限、范围,地方性税收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以此来实现两者的协调。

(三)联邦制国家的地方税收制度在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和管理权。

在分级而治的治理架构下,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财权和事权。

美国、德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政权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与此相对应,税收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其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 税权高度分散,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

在美国,州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以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开征除遗产税和社会保险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联邦、州和地方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立自己的税收制度。

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样,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在德国,税收的立法权基本控制在联邦政府手中,征收管理权归地方。

同时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率的制定和减免税方面有一些自主权。

依据《基本法》规定,各州专享税和地方专享税,联邦和州都可对其立法,州以下地方政府则没有税收立法权。

2.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税制体系。

以美国为例,税种划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自成体系,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主要税种同源共享。

各级政权之间划分税种也不是绝对的,有一些主要税种由联邦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

同时,三级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收管理机构,征收管理方式也各自不一。

3.各级地方政府间税权划分更为清晰,主体税种相对独立。

以德国为例,联邦、州及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税权,因此各级都有自成体系的税收制度和主体税种。

如联邦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税种;州政府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体税种;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

事权和范围明确以后,严格遵循“谁办事、谁花钱”的原则。

税种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

作为三级政府稳定税源的共享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

专享税是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统一为一级政府的税收,谁征谁用,分配上不存在争执。

(四)单一制国家(地区)的地方税收制度单一制国家的中央集权程度较高,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对中央的依赖程度较高。

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

英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全国由四个地区和大伦敦市组成。

国家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1.税权高度集中。

英国的税收立法权几乎完全掌握在中央政府,包括税目、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等。

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

2.地方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税收分配情况看,单一制国家地方税的规模较小,如英国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15%;法国地方税多年来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韩国地方税所占比重略高,大致达到20%左右,也大大低于联邦制国家的相关比重。

二、国外地方税权制度比较分析从世界各国地方税管理体制方面考察,不同国家由于政体、国体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同,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也不一样,大致可以划分为中央集权型、适度集权型和分散型。

当然,这些类型并非固定不变,而随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如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已从原来的中央高度集中的地方税管理体制向适度分权型转化,扩大了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

(一)集权型:地方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集中于中央(联邦)政府集权型地方税收制度是指地方税的主要管理权限都由中央掌握,地方政府(其中主要是省级政府)通常不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

在不违反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英国、泰国、法国等都属于此类型。

法国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都集中于中央,表现出更加鲜明的集权特征。

1982年,法国政府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通过了《权力下放法案》,较多地扩大了地方自主权,将印花税等地方税种下放,从而使地方的税收权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法国2003年的修宪,承认领土单位①具有条例制定权,即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领土单位由选出的议会自主管理,并且为行使其职权,其拥有条例制定权”,规定“领土单位享有可依法律规定条件自由支配的收入”,“对于每一类领土单位,税收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代表其全部收入的决定性的一部分。

”法国宪法直接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做出了规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有了宪法的依据。

地方政府的自主管理原则是法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宪法性原则。

同样作为中央集权型,英国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税收方面则拥有有限的权力,如确定地方税收减免优惠等。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由于占地方政府收入大头的中央政府返还数额增长较少,满足不了地方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所需的资金,英国地方税额每年都不断上涨,而且上涨幅度超过通货膨胀率。

为了防止地方税过快增长,中央政府对地方税实行封顶干预,即规定地方税的增长限额,如某些年度为5%。

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采用中央集权型这种形式,因为这些国家需用高度的集权型来保证经济发展的稳定和统一协调。

我国基本上属于集权型的管理体制。

(二)适度集权型:立法权归中央,地方政府拥有较大征管权适度集权型也称相对集中型,就是中央掌握了地方税一定的管理权限,地方掌握必要的权限。

日本地方税属于此种类型。

日本地方税必须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出,并经国会讨论批准。

但具体税法条例必须由地方制定,由地方议会讨论批准后才能开征。

对于地方税法的修改,地方有权做出决定,但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经讨论批准。

地方税的征收管理由地方负责,但也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

1.税权相对集中。

日本实行偏重于中央集权的地方税制。

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国会,各税法都要经过国会批准。

地方独立管理地方税种,但要受国家制定的《地方税法》的限制。

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只限于《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如确需开征新的地方税种,解决地方政府收不抵支的困难时,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可以在法定税种以外开设普通税,所实行的税率必须按《地方税法》的规定执行。

2.独特的收入调整制度。

为了弥补地方政府的收入缺口,满足地方支出需要,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建立了直接的转移支付关系,如国家下拨税,国家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

从整个国家税收收入格局看,中央税收收入占65%左右,地方税收收入占35%左右。

但经过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再调整,实际支配使用的财力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央只占25%左右,地方则上升到75%左右。

3.双主体结构体系。

日本的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税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个税种为主体税种。

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由国会负责。

地方税划分的原则是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

各项税种之间上下兼顾。

国税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都道府县税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税种,市町村税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税种。

这些税种都是一些收入稳定、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小的税种。

适度集权型还适合于那些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民族较复杂的发展中国家。

(三)分散型: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地方税立法权和征管权分散型地方税收制度即地方政府集中掌握了地方税主要管理权限,中央无权干预地方政府制定税收法规和执行税收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