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无船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
三无船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
“三无船”是指没有船名船号、没有船舶证书、没有船籍港的船舶。
这些船舶大多存在航海安全隐患,对环境造成威胁。
为了整治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方案。
以下是一个针对“三无船”的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没有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
2. 没有明确的船名船号和船籍港;
3. 船舶的建造、修理、改装等未经过合法审批。
二、清理整治措施
1. 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三无船”的巡查力度,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记录系统,对违规船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2. 开展联合执法:配合公安、工信、海事、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对船舶修造厂点等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造船和为渔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改装行为,从源头遏制建造涉渔“三无”船舶的势头。
3. 加强宣传教育:向船主和相关人员宣传船舶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4. 推进船舶更新改造:鼓励船主对“三无船”进行更新改造,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提高船舶安全性能。
5. 建立奖励机制:对主动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积极整改的“三无船”船主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6. 建立长效机制:将“三无船”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防止“三无船”反弹回潮。
以上是一个针对“三无船”的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7.7渔政-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相关规定习题
第七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相关规定习题一、判断题(11题)1.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 √)2.公安部门、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
(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但是不得没收渔具和渔船。
( ×)4.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5.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关于没收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仅需从其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来进行认定( ×)6.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上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 ×)7.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或者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9.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应当没收该渔业船舶。
( √)10.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渔政渔监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 ×)11.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 √)二、单选题(13题)1.下列哪一情况不属于实际执法中,对“三无”船舶的界定?( D )A.无船名船号B.无船舶证书C.无船籍港D.无驾驶人员2.对于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船,应当( A )A.一律没收,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B.对船主处1倍以下的船价罚款C.当场扣押船船D.对船主进行询问,同时扣押船舶3.渔政渔监部门有权对没收的“三无”船船进行就地拆解,下列有关拆解费的表述正确的是( B )A.由船主另行支付B.从船船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C.由负责拆解的机关支付D.先由拆解机关垫付,再由国家支付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部门整治“三无”船舶案件的立案条件?( C )A.违法主体B.违法事实C.违法所得应当超过2万元D.未过诉讼时效,且在管辖范围内5.在海上执法时,对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可暂扣相关涉案设施、物品,除了下列哪一项?( B )A.涉案船船B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C.未经许可所捕捞的水产品D.法律禁用的电鱼、捕鱼工具6.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下列( B )部门处以罚款A.公安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D.海关7.《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 A )元罚款A.十万元以下B.十万元以上C.五万元以上D.五万元以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下列哪一项不是人民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D )A.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B.是否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C.是否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D.驾驶人员是否具备船舶适任证书9.对于“三无”船舶实施强制措施,不正确的是( A )A.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紧急情况可一人实施B.出示执法身份证件C.通知当事人到场D.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10.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可有多种处罚手段,除了下列哪一项?( D )A.禁止其离港B.予以没收C.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D.对船主处1倍以下的船价罚款11.对于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由哪一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A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渔政渔监部门C.海上执法部门D.公安部门1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应予以( B )处罚A.禁止其离港B.予以没收C.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D.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3.2018年4月18日,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职能调整至哪一部门?( B )A.交通运输部B.渔政渔监部门C.海上执法部门D.公安部门三、多选题(12题)1.下列哪些属于“三无”船舶?( ABCD )A.“套牌”船舶B.无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C.无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D.自行涂刷船名船号的船舶2.对于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 ACD )A.禁止其离港B.予以警告C.予以没收D.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3.可以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进行处罚的主体有( ABC )。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正文:----------------------------------------------------------------------------------------------------------------------------------------------------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5月23日以农渔发[2002]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以下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010-59199307,传真:010-59199288。
E-mail:yangli@
附件: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
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1.1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主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渔业船舶、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类。
3.1.2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应建立适合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检验人员。
3.1.3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一级木质建造企业应配备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1.2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本文中的船长均指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定义的公约船长)
1.2.1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为五级:
a)一级企业:建造各尺度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b)二级企业:建造船长≤60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c)三级企业:建造船长≤45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d)四级企业:建造船长≤24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4日交安监发(199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
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
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
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
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
三无渔船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三无渔船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三无渔船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的渔船:1. 无船名船号:指渔船未按照规定悬挂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不符合规定的。
2. 无船舶证书:指渔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
3. 无船舶所有人:指渔船未依法登记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三无渔船处理的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渔船未按照规定悬挂船名船号,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没收渔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没收三无渔船。
4. 拘留、逮捕对于拒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三无渔船,渔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负责人进行拘留、逮捕。
5. 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无渔船的处理情况。
三、三无渔船处理的程序1. 调查取证渔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三无渔船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
2. 责令改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发现三无渔船存在违法行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的批复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海洋牧场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
海洋牧场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域⽣态环境的重要⼿海洋牧场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域⽣态环境的重要⼿段。
根据《中国⽔⽣⽣物资源养护⾏动纲要》提出的“建⽴海洋牧场⽰范区”的部署安排,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海洋牧场建设项⽬开始予以专项⽀持。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积极响应,社会各界⼴泛参与,⽬前全国海洋牧场建设已形成⼀定规模,经济效益、⽣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益显著。
但同时,我国海洋牧场建设也存在引导投⼊不⾜、整体规模偏⼩、基础研究薄弱、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国外先进⽔平相⽐,还存在很⼤差距。
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意见》明确要求“发展海洋牧场,加强⼈⼯鱼礁投放”。
为贯彻国家关于海洋牧场的部署安排,进⼀步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范区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和建设⽬标(⼀)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加强⽣态⽂明建设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件要求,按照“科学布局、突出特⾊、明确定位、理顺机制”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海洋牧场建设的基础上,⾼起点、⾼标准地创建⼀批国家级海洋牧场⽰范区,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与⽣态环境养护以及渔业综合开发,使之成为现代渔业的强有⼒⽀撑和重要推动⼒量。
(⼆)建设⽬标。
以修复渔业⽔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增效为⽬标,以⼈⼯鱼礁建设为重点,配套增殖放流、底播、移植等措施,⼤⼒发展海洋牧场。
从2015年开始,通过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沿海创建⼀批区域代表性强、公益性功能突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范和辐射带动作⽤,不断提升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平,积极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域⽣态环境,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提质、增效、调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基本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范区。
(⼀)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是重要渔业⽔域,对渔业⽣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具有区域特⾊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标;符合国家和地⽅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程设施和国防⽤海等不相冲突。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农业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废止。
农业部令(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9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根据《X市开展沿海岸线浅海滩涂海洋渔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与渔业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监管、落实责任,X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任务,促进全市海洋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涉渔“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清理整治内容(一)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涉渔“三无”捕捞船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长12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X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得出租转借,不得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作业类型不属于拖网类、耙刺类;6.不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7.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三无”渔业辅助船舶,由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总长18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X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出租转借,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仅用于为渔业生产服务,不得用于捕捞生产,船上没有安装捕捞设施和捕捞渔具;6.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三)对不符合纳入乡镇安全监管范畴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查扣,限期船主自行拆解或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拆解。
四、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X同志兼任。
“三无”船舶的来源分析和治理对策
是否清楚,对作业工人的能力素质、性格特点、职业操 守是否了解,对安全防范的基本常识、危险预判、应急 处置是否掌握,对全要素、全时域、常态化、精细化的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具备相应的经历和经验。毫无疑问, 一支熟悉港口业务、知晓作业机械、掌握带班方法、重 视精细预防的管理队伍,将能大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 综合效能。
二十七年来,依据国务院批复的通告和有关法规规 章,农业渔政渔监、交通海事(港监)、公安(边防海 警)、海关(缉私)以及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地“三无” 船舶的反复情况,研判其危害程度,不失时机地开展了 各项整治活动,有效地维护了水上生产、运输和安全秩 序。特别是 2020 年江苏的“三无”船舶治理行动,力 度之大前所未有,仅江苏沿长江各市在长江水域就清理 拆解“三无”船舶达 2200 多艘,成效显著。由此,令 人值得思考的是,治理“三无”船舶已有二十多年,但 “三无”船舶仍然分散于各江河湖海,似乎看不到治理 的终点。究其原因,过去的治理始终是针对现存的“三 无”船舶进行整治,治标不治本。因此,要解决“三无” 船舶泛滥的问题,必须从“三无”船舶产生的源头进行 治理。
南大学 ,2018. [4] 刘洋 , 翟姝影 , 曹晶 . 涉渔“三无”船舶危害及依法
了分析,并剖析内河泊运港口机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管理举措。
关键词:港口机械;班组作业工人;安全生产;管理要素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07-0055-04
内河泊运港口,承担集装箱、件杂货、散货等外贸 或国内泊运货物的装卸、运输和保管及设备维保业务, 因动用各种机械和各类劳务人员多,加上昼夜 24 小时 不间断流动作业,安全管理点多线长面广,安全风险相 对较高,对一线机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提出了诸多要求。 抓好机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将会为实现港口安全 生产、工人安全作业提供有力保证。
清理、取缔沿海地区“三无”船舶难的问题探讨
清理 、取缔沿海地 区 “ 三无”船舶难 的问题探讨
朱 光 耀
( 安 部 边 防 管 理 局 北 京 公 l04 0 7 1)
提
要 1 8 9 0年 以 来 , 务 院 及 有 关 部 门 针 对 沿 海 地 区 出现 的 “ 无 ” 舶 问题 . 次 颁 发 规 范 性 文 件 , 署 国 三 船 多 部
动, 翻船 、 沉船 、 船等 重大 安全事 故不 断发生 , 撞
损 害 了人 民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权 益 ,严 重 妨 碍 了 海 上 生 产 、 输 作 业 的 正 常 进 行 。极 少 数 不 法 分 运 子 为 了逃 避 国 家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法 律 制 裁 ,利 用
清理、 取缔 “ 三 ” j 无 船舶 的通 告 》 的规定 , 三 无 ” “
船舶 主要 是指未 履行行 政 审批 手续 , 法 建造 、 非 改 装 的 没 有 船 名 船 号 、 有 船 舶 证 书 、 有 船 籍 没 没 港的船舶 。 从 严 格 意 义 上 讲 , 国 家 对 船 舶 进 行 规 范 化 在 管 理 之 前 , 有 船 名 船 号 、 有 船 舶 证 书 、 有 没 没 没
敌 对 势 力 的 渗 透 破 坏 活 动 留 下 可 乘 之 机 。 为 保
较 少 , 海 上 生产 作 业 能力 相对 较 低 , 上人 们 、 加
认 识 海 洋 、 用 海 洋 能 力 等 方 面 的局 限性 , 有 利 没 船 名 船 号 、 有 船 舶 证 书 、 有 船 籍 港 的船 舶 并 没 没
关 键 词 “ 无 ” 舶 : 理 : 缔 三 船 清 取
远 远 无 法 与今 天 的 “ 无 ” 舶 相 比较 。 三 船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渔港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渔港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 116 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渔港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渔港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渔港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综合整治方案为了加强新区渔港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蔡家堡渔港的渔港渔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新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区农委区农委对辖区内持证渔船私自改造的,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不整改仍继续违规生产、非法载客的渔船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对不符合渔船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以检验,不予签发证书,一经查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9号)规定,扣减渔船当年燃油补贴。
根据2008年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海上航行、生产的涉渔“三无”船舶及违规载客行为进行处罚。
<<>(二)滨海新区边防支队根据《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边防部门应加强对沿海海域停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及船员、船民的管理,对违反《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按规定处理。
(三)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应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彻底打击违法违规的旅游主体和行为。
加大对旅行社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向蔡家堡渔港等没有安全保障的码头违规组织游客。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需要不断发展和更新。
然而,在船舶行业中,存在着一些被称为“三无船舶”的问题。
所谓的“三无船舶”,指的是无船级社、无证书和无船检的船舶。
这些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整治行动。
2.问题分析2.1 无船级社无船级社指的是没有通过船级社的认证和注册的船舶。
船级社是对船舶进行认证和监督的机构,负责确保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
无船级社的船舶可能存在船体结构强度不足、船舶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对船舶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2.2 无证书无证书指的是船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颁发证书。
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这些证书是船舶合法运营和安全性的保障。
无证书的船舶可能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3 无船检无船检指的是船舶没有经过定期的船舶检验和维护。
船舶检验是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无船检的船舶可能存在船体破损、设备老化等问题,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整治目标3.1 建立健全船舶整治机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整治行动;3.2 检查登记全面,确保所有船舶都经过合法审批和登记,具备相应证书和船级社认证;3.3 对存在问题的船舶进行治理和整改,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3.4 促进船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船舶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创新。
4.整治方案4.1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三无船舶的禁止和处罚措施。
加大对整治行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船舶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整治行动设立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措施。
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确保整治行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
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宣传、教育
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艰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提高渔区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纠,使拥有“三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登记,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