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附件:“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一、“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一)国家高速公路。
(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地方标准以政府还贷(债)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上限。
(3)海南、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标准。
(二)普通国道。
1.一般补助标准。
项目的30%执行。
(2)地形复杂、桥隧占比高的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造价适当上浮,二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1000万元,每上涨200万元,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一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3000万元,每上涨400万,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3)长度超过1000米的独立桥隧项目,按平方米安排车购税资金。
长度超过1500米时,每超过100米上浮2%,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若按独立桥隧标准测算,车购税补助资金低于按路线标准测算时,按路线标准安排补助。
(4)不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按定额计算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5)车购税补助资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
2.享受特殊政策地区。
(三)普通省道。
西藏、南疆四地州按普通国道标准执行。
其他地区按普通国道一般标准的70%执行,对地方申请低于国道一般标准的70%,按照地方申请数执行。
(四)公路灾毁恢复重建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地方申请数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孰低原则核定。
(五)客运站场1. 综合客运枢纽(2)车购税资金占申报项目公路客运枢纽站及相关换乘设施总投资的比例以50%为上限。
2.普通客运站(六)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七)信息化项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2024年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城市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2024年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城市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2024年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城市公示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以及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近期组织开展了2024年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竞争性评审工作。
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前12个城市进入2024年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范围,名单如下(按照行政区划排序):大连和沈阳;上海和苏州-无锡-南通;南昌-九江;青岛;深圳和珠海、赣州;南宁;海口和三亚(注:以“-”连接的为《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的组合型枢纽,视为一个城市予以支持)。
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8日。
如有意见,请将意见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至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电话: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
61965051;
传真:************。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2024年7月31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湘交综规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综规规〔2022〕2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四章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国省投入资金管理第七章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落地见效,推进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
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第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注重实效、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监管、项目法人实施”方式进行分级管理,贯彻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发展方针,强化综合运输发展理念,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交通运输需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国省投入的站场建设交通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7.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近日,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了解《通知》,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等方面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背景国家综合货运枢纽是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支撑,是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衔接的重要载体,在优化运输结构、提升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综合货运枢纽建设,《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建设多层级一体化国家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强调,“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规划指导、资金支持、示范带动等形式加快综合货运枢纽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安排车购税资金支持的枢纽覆盖约90%的国际性枢纽城市和64%的全国性枢纽城市;沿海港口铁路进港率已超过90%;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中的重点枢纽多式联运1小时换装完成率超过87%。
但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求相比,仍存在着功能布局系统性不强、一体化水平不高、网络化服务不优、创新融合发展不足等问题,需要强化政策引导和部门协同,形成推进综合货运枢纽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2021年5月,两部门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重点省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地方、企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明确了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最终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遵循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知》提出了“总体要求、实施内容、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六方面内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黑财规〔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31号有关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城市(以下简称“实施城市”)。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并对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长财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管委会,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范围与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价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细则。
物流补助实施方案
物流补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物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物流作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物流行业发展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物流成本高昂是其中之一。
为了推动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效率,政府需要出台物流补助实施方案,以支持和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补助对象。
1. 物流企业,包括货运、仓储、配送等各类物流企业。
2.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包括港口、航运、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三、补助内容。
1. 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用于更新设备、提升技术、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
2. 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3. 贷款支持,为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促进业务发展。
4. 培训补贴,对从事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补助标准。
1. 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物流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2. 税收优惠幅度,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规模和贡献度确定具体的税收减免比例。
3. 贷款支持额度,根据物流企业的资信情况和资金需求,确定合适的贷款支持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偿还。
4. 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效果,确定合适的培训补贴标准,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培训效果的提高。
五、补助申请和管理。
1. 补助申请,物流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 补助审批,有关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补助金额和标准。
3. 补助管理,建立健全的补助管理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
第二章投资补助范围第五条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三)物流信息系统。
第三章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五)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六)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
第二章投资补助范围第五条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三)物流信息系统。
第三章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五)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六)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投资管理办法
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投资管理办法2019年10月,中国交通部正式发布了《交通运输投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引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对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投资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投资准入本章主要对开展交通运输投资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投资主体在进行交通运输投资之前,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准入审批,并符合投资准入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将不予准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投资管理本章对交通运输投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投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合理的强制措施,保证投资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资激励本章主要从政策和经济层面对交通运输投资进行了激励措施的规定。
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支持等,鼓励更多的资金进入交通运输行业,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章:投资退出本章规定了交通运输投资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投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适应市场需求或无法维持正常运营的情况,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退出。
同时,政府将提供相应的退出政策和保障,确保投资主体的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明确了违反投资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管理办法的投资主体,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投资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对我国交通运输投资管理的一次重要创新和完善。
通过明确投资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投资管理和监督、提供激励政策和保障、规范投资退出等措施,有利于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交通运输行业,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流运输补贴实施方案
物流运输补贴实施方案物流运输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物流运输业的发展和提高运输效率,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物流运输补贴政策。
下面是一个物流运输补贴实施方案的详细介绍,以加强对物流运输业的支持。
一、政策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资金的补贴和政策的支持,促进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成本,促进经济的繁荣。
二、补贴对象本方案的补贴对象包括物流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物流综合服务企业等物流行业相关企业。
三、补贴形式1.资金补贴:根据物流企业的运输量和服务质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补贴的标准和金额根据运输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
2.税收减免:对物流运输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刺激物流运输业的发展。
3.低息贷款:对物流企业给予低息贷款支持,提供资金流动性,促进物流企业的良性发展。
四、补贴条件1.运输量:企业的运输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申请补贴。
具体的运输量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服务质量:企业的服务质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申请补贴。
例如,及时准确地完成货物配送,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3.合规经营:企业要合法合规地经营,要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资金来源本方案的资金可以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也可以来自中央银行的专项贷款。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物流运输行业的税收贡献率来增加财政拨款的额度。
六、实施措施1.设立专门的补贴申请机构,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补贴,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加强对物流运输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提高运输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3.建立健全物流运输信息平台,提供实时的物流运输信息和数据,方便企业和消费者进行选购和查询。
4.加强对物流运输行业的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整体行业的竞争力。
七、效果评估定期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分析补贴的影响和作用。
铁路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研究——以淮安东站为例
2020年第3期总第361期
I 85
a交通建设
2. 补助范围
主要用于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中的公交首末站 、公 路客运站、出租车蓄发区、社会停车场、公共换乘设施、
信息调度系统等交通服务功能区的建设。省际补助资
金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投资的50%0 3. 申报内容
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包括:江苏省客货运场站建设
(节点城市)中心城区内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 ,在以上
两点的基础上再上浮2 000万元。部对综合客运枢纽
的补助资金总额占项目中公路客运站及相关换乘设施
总投资(不含用地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o 6. —体化内涵
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位于同一建筑体内,或 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的主体建筑(站房、到发车 位)贴临建设,换乘功能空间直接连通。
实际的枢纽建设中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部补项目资金补助政策要点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有两次机会,最终以 交通运输部出具资金承诺函,列入投资计划为准。申
1.补助对象
在综合运输网络的特定节点上,将两种及以上对 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的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
报流程如图1所示。 4. 申报内容
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况及功能条件、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情 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申请增加功能部分补助情况等。 相比部补助,省补项目对城市和相关规划情况说明、项 目运营单位、标志标识、核算投资等内容不作要求。
4. 补助标准 设计日换乘旅客发送量大于1.5万人次,可申请 建设资金补助金额为2 000万元,若枢纽建设满足一 体化衔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立体开发政策要求的增加1 000万元。 5. —体化内涵
综合客运枢纽应坚持一体化规划设计原则,鼓励 同站换乘、立体换乘。综合客运枢纽属平面衔接类型 时,应有相应的可提升便利性和舒适度的换乘设施(如 自动步行道、风雨廊等),枢纽内各交通方式的换乘距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22〕2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22〕22号部属各单位,部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现将《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决算信息质量,充分发挥部门决算在单位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称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的反映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和改进部门预算执行的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交通运输部本级决算及所属预算单位决算组成。
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第五条部门决算以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报告体系为主,主要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计相关报表作为决算报告的补充材料。
第六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组织、编制、分析、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数据应用、资料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七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民用机场融资管理——以XM新机场工程为例
民用机场融资管理——以XM新机场工程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航空旅客量及货运量不断增加。
需求的增加导致现有机场的标准、规模和数量都不足以满足现状,进而需要通过筹集资金新建机场来改善和提高。
由于机场建设存在投资金额大,回报少及回收期长的特点,如何通过改善机场的融资模式,以最优的方式满足机场建设的高资金需求,提高机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保障我国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也是XM新机场主体工程融资面临的难题。
一、我国民用机场的融资现状分析(一)民用机场的经济属性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而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比如拉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周边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及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
因为机场在运营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导致其具有多重属性。
第一,公共产品属性。
一方面民用机场服务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属于公共产品的一种,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另一方面民用机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存在一些特定的收费项目,具有私人产品的竞争性特点。
因此民用机场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但总体上,其公共属性要远高于私人属性。
第二,基础产业属性。
民航产业作为基础产业,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能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拉动作用,机场建设受到地方政府很高的青睐,主要原因是机场通常能够形成庞大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为当地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增强城市间的联通能力,拉动机场周边地区的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并带动机场周边房地产业迅速兴起。
第三,自然垄断属性。
因民用机场的投入大、回收慢,并且机场的大多数资产具有独占性及积淀性,导致其进入门槛高,长期处于垄断地位。
自然垄断像一把双刃剑,对机场的运营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机场企业对机场实施垄断经营,具有成本最低的优势。
不利的方面由于机场一直处于垄断地位,高度的垄断带来了创新的不足及机场服务的主动性不足。
44-1.附件:“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附件:“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一、“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一)国家高速公路。
注:(1)车购税资金标准若高于项目资本金,按实际资本金安排。
(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地方标准以政府还贷(债)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上限。
(3)海南、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标准。
(二)普通国道。
1.一般补助标准。
注:(1)以上标准以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为基准,路面改造项目按新改建项目的30%执行。
(2)地形复杂、桥隧占比高的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造价适当上浮,二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1000万元,每上涨200万元,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一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3000万元,每上涨400万,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3)长度超过1000米的独立桥隧项目,按平方米安排车购税资金。
长度超过1500米时,每超过100米上浮2%,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若按独立桥隧标准测算,车购税补助资金低于按路线标准测算时,按路线标准安排补助。
(4)不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按定额计算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5)车购税补助资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
2.享受特殊政策地区。
(三)普通省道。
西藏、南疆四地州按普通国道标准执行。
其他地区按普通国道一般标准的70%执行,对地方申请低于国道一般标准的70%,按照地方申请数执行。
(四)公路灾毁恢复重建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地方申请数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孰低原则核定。
(五)客运站场1. 综合客运枢纽注:(1)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中心地区内项目在此标准上浮2000万元。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治理方法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治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完善国家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推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增强项目治理的标准性、科学性,提高车购税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舞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车辆购买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从车购税资金中安排用于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内与货运物流效劳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的投资补助。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布、公正、高效的原那么,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计划和政策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是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向社会开放,为众多入驻的物流企业提供信息、仓储、停车、装卸作业、中转换装和业务用房等物流公共效劳,具有较大建设规模和较强区域性辐射能力的项目。
第五条投资补助资金要紧用于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内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具有公共效劳特点的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要紧内容包括: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公共业务用房、场内道路、联运换装作业设施、铁路专用线、园区信息系统等的建设,和转运、装卸、分拣、包装等配套设备购买。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六条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项目单位应依照有关要求编制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简称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提出投资补助资金申请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按国家大体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在项目动工且具有必然的建设进度后提出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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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
第二章投资补助范围第五条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三)物流信息系统。
第三章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五)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六)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项目申报最低用地规模的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七)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确认函;(八)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2);(九)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对项目主体功能十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详见附件3);(十)项目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审核重点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4);(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三)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50%的要求(详见附件4)。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
对通过复核的项目,经公示后,交通运输部出具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函,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的项目,交通运输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进行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保证投资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如实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
如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15〕203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投资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相关情况按年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应适时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投资补助政策、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交通运输部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扣减或收回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详见附件4)。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4月1日为止。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阐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定位、主要服务功能,说明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等的作用与影响。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纳入地市级(含)以上相关规划的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制项目备案文件的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情况;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情况;项目对外交通条件;项目建设施工情况;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一)项目类型及功能。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和物流业发展情况,说明项目市场定位和需求,明确项目类型、主要功能、服务对象及拟入驻企业类型等。
(二)项目建设方案。
说明项目建设开发模式、运营管理模式,说明申报项目的设计年限、设计吞吐能力;给出申报项目用地规模、总平面布置方案,说明各功能区划分及服务对象、主要设施建设规模;说明申报项目对外交通衔接方案;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
给出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公共设施设备经济技术指标表。
(三)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
说明项目建设工期、进度安排和建设进度(附现场照片)。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
给出项目总投资估算表、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的估算表,说明项目筹资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影响力指标三个方面。
产出指标应包括年货物吞吐量、日均有效信息发布数、日均进出车辆数等;效益指标应包括年纳税额、利润率、就业人数;影响力指标应包括入驻企业数量、业务网络覆盖范围等。
五、部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说明投资补助资金拟投向的主要建设内容。
六、附件附件2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样本)交通运输部:根据《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资金。
我公司所提供的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合法。
我公司对申报材料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我公司承诺,如有不实或欺瞒行为,公司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申报单位: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样本)交通运输部:根据《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资金。
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下事项:(一)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功能建设;(二)按期完成建设,尽快发挥经济社会效益;(三)项目投入运营十年内保持物流服务功能不变;(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如项目十年期内功能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我公司承诺将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投资补助资金及相应利息,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如项目运营十年期内发生产权变化(主体变更、股权变更),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申报单位: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申报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一、项目类型及功能申请部投资补助的项目为具有较强物流公共服务属性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按照交通衔接方式和主体功能,划分为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按照是否具有口岸服务功能,分为口岸服务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非口岸服务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一)申报部投资补助的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内有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满足整车作业要求,有效长度不低于800m;或贴临港区,并通过铁路专用线与港口连接;或紧邻航空货运作业区,且纳入政府统一的空港发展规划。
2.占地面积不小于500亩。
3.项目具备提供大批量货物中转换装的现代化转运设施设备及较为先进、完善的组织模式、信息系统和标准体系,能够有效支撑不同运输服务的无缝接力。
(二)申报部投资补助的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1.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不超过5km,或5km内有大型铁路场站/港口/机场。
2.占地面积不小于200亩。
3.具备邮政快递、城乡配送、电商物流、口岸物流、零担专线等服务功能两种(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