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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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促进型立法工作

如何做好“促进型立法工作

如何做好“促进型立法工作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律法规,它不像以往的法律法规一样以管制性、约束性规范为主要内容,而是重在提倡、促进某项事业的发展。

近几年直接以“促进”命名的法律就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就业促进法》;除此之外,虽未直接以“促进”命名,但以提倡性、促进性内容为主的法律还有很多,像《科学技术进步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

另外,在笔者从事地方立法的实际工作中也经历过一些此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除了为实施上位法而制定的促进性实施条例外,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在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方面,也有一些以“促进”命名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另外还有一些以促进性内容为主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等。

除专门以促进、提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很多提倡性、促进性的条文规范,比如《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等分别规定了多处提倡、鼓励的内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学质量提高等内容规定了提倡性、鼓励性条款。

对于此类立法现象,有学者称之为“促进型立法”[1]。

一、促进型立法中法律规范的主要类型促进型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提倡性、促进性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道德提倡性规范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提倡性、促进性法律规范属于对人们道德义务的重申。

比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互相忠实、敬老爱幼等属于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现在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

这种提倡性的道德规范多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的总则部分。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与地方自主权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与地方自主权
1 . 先行先试 与地方 立法 权
定 程度 的 自主 权 。 从我 国 已有 的实 践来看 , 2 0 0 5年 国务 院批准 上海 浦东为 “ 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综合 配套 改革试 点” 、 2 0 0 6年 国务院批 准天津 滨
《 立法 法》 第六 十四条 第一 款规 定地方 性法规 可 以就下列 事

国家综 合配 套改 革实验 区浅析
( 一) 综合 配套 改革 实验 区内涵
国家综合配 套改革试 验区作 为一个新 生事物 , 有 其发展 的现 范性文件保 证其政策 的推行 和实施 , 从这个 角度来看 , “ 先行先试
实背景 。 根据 国务 院关 于设立 综合配 套改 革实验 区 的批复精 神 , 权 实质 上可 以表现 为一种 制 定抽象 性规 范来 推 出改革措 施 的权
海新 区为“ 国家综合 配套 改革试验 区” , 赋予滨 海新 区在金融 和土 项 作 出规 定: ( 一) 为执 行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规 定 , 需要根 据本行 政 地等 领域 的先行 先试 、 2 0 1 0年 国务 院批准 山西 省为“ 国家资源 型 区域的实 际情 况作具 体规定 的事项 ; ( 二) 属 于地方性 事务需要 制
得失及 成果 , 然 后再 结合社 会实际对政 策和制 度进行 修改完善 的 表现 形式 : 其 一是 国家结 构 问题 , 其二 是中央 政府 与地方 政府
活动 。 它 是综 合配套 改革 实验 区的本 质核心 , 是 中央给予 地方 的

间的权 限划分 问题 , 也 即中央 与地方权 力关 系” , 本文 中探讨 的 是 后者 即中央政 府与地 方政 府 的权 力分 配 问题 。
◆ 政 法 论 坛

山西“综改区”先行先试相关问题研究

山西“综改区”先行先试相关问题研究

步伐 , 实 现 区域经 济 的协 调发 展 , 进而 有效地 发挥 典 型示 范作 用 , 促 进全 国资源 型地 区经济 转型 。 综合 配 套改 革试 验 区的实 施 ,就是 要推 动 山西 经济 结构 战 略性 调整 , 破解 长期 积 累 的深 层次 矛盾 , 促进 经济 发 展方 式转 变 。综合 配套 改革 试验 区设 立 的核 心在 于
山西 “ 综 改区 ” 先行先试相关 问题研 究
闰爱 青 邵 勇
( 1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 山西 太原 0 3 0 0 2 4 ; 2 . 中共 山西省直工委, 山西 太原 0 3 0 0 7 1 )

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 天 , 资源型经济面临着诸多发展 机遇 。山西获批 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 配套改革试
要 的能 源 和原 材料 供 应 基地 , 长期 以来 为 国家 能源 供应 和 现代 化 建设 作 出 了突 出贡 献 。但 是 , 过 分依 赖 煤 炭 等资 源 的开发 导 致 了 山西 发 展 方式 粗 放 、 产
“ 综合配套 ” , 从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城乡关系、 土地 开发 和环 境保 护等 多方 面考 虑 ,全面 推进试 验 区建 设 。从 山西 实际 出发 , 大力推 进改 革创 新 , 完 善相 应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1 1
作者简介 : 闫爱青( 1 9 7 1 一 ) , 女, 山西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教研 室副主任 , 讲师 , 经济法学硕士 ; 邵 勇( 1 9 7 1 一 ) , 男, 中共 山 西省直工委 办公 室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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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造 成 了 山西 财 政 收入 的 流失 。此 外 , 现行 的

平陆县县委书记郭宏同志在平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平陆县县委书记郭宏同志在平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

平陆县县委书记郭宏同志在平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经过全体代表和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平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胜利闭幕了。

这次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平陆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认真总结了过去四年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今年的主要任务和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

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计划、财政报告,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我县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很好的建议,特别是经过大家认真酝酿和依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新一届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新一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会议开得严肃活泼,风清气正,是一次团结民主、求真务实、催人奋进、胜利圆满的大会。

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忠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建言献策,展现出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平陆县委,对大会的圆满成功和新当选的同志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代表辛勤努力和工作人员的周到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提出,这次会议以后,王再刚、王引平等同志,由于年龄关系,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离开熟悉的岗位。

他们在几十年的工作生涯中,辛辛苦苦,任劳任怨,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干大事,求真务实,勇于开拓,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平陆广大干部群众的尊重和认可。

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各位代表对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衷心地祝愿他们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我们也诚恳地希望他们,今后继续关心平陆的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一如既往地支持平陆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为平陆人民继续做贡献!“十一五”时期是我县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我们经受严峻考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五年。

五年中,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面对“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面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繁重任务,县委、县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团结和带领全县人民,全面实施“一五三”战略,深入推进“农业固县、工业强县、城镇塑县、开放活县、文化兴县”五大重点,全力抓好党的建设,尽力保障经济运行,致力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强化安全生产,竭力促进民生改善,使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中国还是法治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还是法治的发展中国家

以法治方式推进试点改革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教授 李仕春试点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及司法改革、社会改革、文化改革普遍采取的基本路径,甚至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路径。

以经济领域为例,我国采用试点改革的有经济特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等。

改革试点区的很多政策优惠都在减弱或者消失,最大的优惠或者权利就是先行先试的权力。

先行先试就必然要突破现有制度的局限实现制度创新,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改革。

因此,先行先试与改革于法有据两者之间难以避免存在一定张力甚至冲突。

从我国目前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来看,先行先试主要体现在法律空白区域立法权制定条例;在遵循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适用;规定了改革主体的试错权。

应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各试点改革地区都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和推进改革,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但是,许多试点改革由来已久,一些试点改革涉及面非常宽泛,特别是在经济建设中,试点改革的立法难以避免地涉及国家法律保留事项。

比如,现行的多个自贸试验区条例都或多或少涉及到金融、贸易、税收、土地、司法等事项,而这些事项又都属于专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以法治方式推进试点改革,使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非常重要且迫切。

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全面正确理解改革于法有据的含义。

改革于法有据,不仅应当在于立法先行,还应当强调法律授权。

先行先试必然要求制定属于相对法律保留事项的立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适用。

但是这些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变通适用,都必须取得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的授权。

如果没有先有法或者法律授权,就不允许存在于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的试点。

二是试点改革地区立法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先行先试不得制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法律保留事项。

同时,变通使用必须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即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必须根据法律作出;试点改革地区的行政立法包括所采取的行政举措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摘要:当前国家综合配套改革稳步推进,我们在解读综合配套改革内涵的基础上,指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先行先试。

由于先行先试的突破性和不安分性,必将与法制统一的原则产生紧张关系。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并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一步开发开放的一个现实难题。

我们主张依法进行改革试验,坚持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为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法制统一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拥有先行先试权。

但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存在紧张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进一步开发开放。

一、先行先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功与否的关键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内涵解读2006年5月26日,国家正式批复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那么,何为综合配套改革,综合配套改革的内涵是什么,不同学者则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所谓综合配套改革,就是从全局的角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安排各项改革,协调配套,分步骤的稳步推进;[1]有学者认为,改革将不但要求在视野上从单项转为综合,而且在范围上,要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相互衔接,综合配套;[2]有学者认为,综合配套改革涉及到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包括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文化生活、社会和谐和生态环境等,是一个全方位的制度创新过程;[3]总之,综合配套改革并非是各项改革措施的简单汇总,更不是各项改革简单堆砌而形成的“大杂烩”,而是注重各个单项改革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注重改革的配套性和协调性,通过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体制性方面的实质性突破,为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提供示范。

2.先行先试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所在在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时,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4],指出,滨海新区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这可以说是国务院文件中最接近于“先行先试”的表述。

2024年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____年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主要针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开展。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们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农村土地的规划、流转和监管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收益的增加。

二、工作重点1. 完善农村土地规划体系:制定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统一。

加强对乡村土地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综合规划,统筹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

2.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保障流转主体的合法权益。

推动土地流转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

3. 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监管: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对土地建设用途变更和违法用地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并加强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力度。

深化农村土地整治行动,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加强农村土地政策实施:研究制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流转和市场化。

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培育和建设。

5. 提升农村土地资源保护能力: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开展农田水土保持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加大对耕地、林地等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防止非农化和过度开发,确保农田面积稳定。

三、工作成果1. 农村土地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取得初步成效。

通过加强农村土地规划工作,实施了一批乡村振兴示范项目,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协调

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协调

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协调作者:温万名来源:《经济师》2014年第09期摘要:先行先试是综改试验区的关键所在和最大政策。

如何协调“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关系,并使先行先试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避免产生公然、明显的违宪或违法现象,显然决非易事。

因此,通过探讨“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协调,对上述疑问作出回答和阐释,对于正确理解综合配套改革及其顺利推进大有裨益,同时也能够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为未来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先行先试法治协调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9-094-03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综改区的设立,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赋予山西最大的综合性政策,为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表明中央就是要赋予山西一个广大的政策空间,希望通过山西举全省之力深入探索实践,为全国的资源型地区转型提供经验和样板。

于是,作为综改实验区灵魂的“先行先试”成为全省改革者的共识,省委书记袁纯清在2013年全省综改实验区建设大会上讲到,先行先试是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关键所在和最大政策。

然而,对于“先行先试”这一权力本身的认识以及如何在改革中运用,改革者尚有众多疑问。

什么是先行先试权?它的权力边界又在哪儿?如何协调“先行先试”与法治的关系?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权威的主体对其作出过清晰的界定和解释。

要使先行先试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避免产生公然、明显的违宪或违法现象,显然决非易事。

2014年2月,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要“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点面结合、示范引领,因地制宜、基层首创的原则,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与中央要求相比、与改革开放先进地区相比、与广大干部群众期盼相比还有明显差距,存在破题不够、路径不宽的问题。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立法选项研究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立法选项研究

目选择, 应遵循法制统一与自主创新, 权力制约与 权利保障, 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 原则; 努力构建等级分明 , 结构严密, 内在协调的地方法立法体系; 同时, 还需要科学的立法选项机制. 关键词: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立法选项; 地方立法; 法治建设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01 � � � � �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
2] 的各规则间的关联 . [ " 在立法实践中, 有的法规达
首先, 立法选项是立法资源的配置方式. 立法资 及在法典证明确有遗漏处提供补充性的辅助规则 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 具有较大影响; 有的法规则未能达到预期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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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目的, 作用不大, 影响不大; 有的法规甚至显得可 有可无, 基本上未能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知晓度很 低; 有的法规在制定之初曾经起过一定作用, 但随 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过早地失去了存在的价 值 .法规的效能之所以存在这种差异, 主要原因是 立法选项是否适当 . 第二, 有助于改善立法的效益. "无论在任何地 方, 稀缺的立法资源和有限的起草时间都迫使起草 者必须决定起草法案的优先顺序. 倘若只是依照先 到先得原则, 那么宝贵的立法资源就可能被用到相 对不那么重要的法案上 . 面临土地改革 , 创造就业 机会, 建设与维护道路 , 建设新企业, 修缮教育与卫 生设施 , 住房以及无数的其他社会问题等多方面需 求,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立法资源变得非常有 限 .需求不断增加, 立法资源永远不够.因此, 起草 者不得不决定起草法案的优先顺序. " 科学地 , 准 确地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 能够保证立法质量和提 高立法效率 . 第三, 有助于推进有关滨海新区法律制度的建 设.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是在新世纪新阶 段, 党中央 , 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出发 必须有健全法律制度的保障. 在国家权力机关没有 立法授权的情况下, 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 重要的立法责任, 如果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选项科 学, 规定合理, 即可为天津滨海新 区的开发开放提 供 " 良法 " 的保障 . 第四,有助于探索出一套供全国发展改革借鉴 的立法经验. 在 "十一五" 规划中, 天津滨海新区被纳 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布局. 滨海新区作为 "全国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区 " , 应发挥先行先试重大改革措施的 功能 .有关天津滨海新区的地方立法, 要 "先行试验 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 " , 特别是在一些充分体现 天津滨海新区特色的领域做出有益的探索,可在立 法上 "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 . 第五, 增强法学服务于社会发展的能力 . 在天 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过程中, 会遇到大量亟待破 解的法律难题,但迄 今法学界的参与程度非常有 限, 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 没有法学理论的指导, 法 律的发展是盲目的 . 而对有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 放的立法选项进行深入的研究, 并形成高水平的学 术成果, 将使立法者获得丰富的 " 外脑 " 智慧, 同时 会提高法学研究的实践性 , 应用性, 更 好地服务于 44

国家综改区“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分析

国家综改区“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分析

中 图分 类 号 :D92 2. 收 稿 日期 :2 1一 , 2 01J一2
作 者 简 介 :王 伟 奇 ( 9 9 ) 男 ,湖 南邵 阳人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副 教授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法 学研 究 所 副 所 长 ,法 ,6 一 , 学博 士 .研 究方 向 为 宪法 与行 政 法 学 。
及 难 以 完 全 预 测 的 特 点 , 此 本 文 仅 就 “ 家 综 合 配 套 因 国
改 革 试 验 区 ” 以下 简 称 “ 改 区 ” “ 行 先 试 ” 法 律 ( 综 )先 的 特征 和“ 行先试 ” 的法律 结构 展开 分析 。 先 权


“ 改 区 “ 行 先 试 ” 的 政 策 属 性 综 先 ”
区 的 ‘ 行 先 试 权 ’ 行 制 度 创 新 , 探 索 制 度 创 新 向 周 先 进 并 边 区域 的 空 间 扩 散 机 制 . 实 现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 总 的 以 ” 来 说 .先 行 先 试 ” 度 创 新 的 效 果 有 三 种 可 能 性 : 是 “ 制 一 某 些 创 新 制 度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推 广 , 但 不 具 有 基 本 制
的 目标 主 要 是 实 施 机 制 的 完 善 , 对 宪 法 、 律 和 法 规 即 法
的 规 定 的 具 体 化 、 方 化 或 是 实 施 机 制 的 优 化 。 使 因 地 即
此 而 与 “ 章 ” 生 了冲 突 , 可 以 比较顺 利 地 在行 政 规 发 也 系 统 内 部 解 决 。 般 不 会 导 致 违 宪 或 违 法 的 争 论 。 如 一 比 当 前 地 方 政 府 的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地 方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定 化 改革 和地方 政 府间行 政协议 制 度等 创新 。 是 。 果 但 如 这 些 制 度 创 新 在 进 一 步 深 入 发 展 中 面 临 着 需 要 突 破 现 行 宪 法 、法 律 或 法 规 的 明 确 规 定 时 ,那 就 需 要 转 化 为 “ 行 先试 ” 制 度创新 了。 先 的 “ 改 区 先 行 先 试 ” 权 下 的 制 度 创 新 主 要 有 两 个 综 授 目标 : 是 重 要 的 制 度 空 白 的 填 补 。_ 对 那 些 不 适 应 一 -是 _- 转 型需 要 的既有 法律 或法 规所建 立 的制度 的改 革 。 就 “ 改 区先 行 先 试 ” 制 度 创 新 效 果 来 说 . 学 者 综 的 有 特别强 调其 区域 扩散性 . 为 “ 立 国家综 合 配套 改革 认 设

发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作用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浦东新区

发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作用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浦东新区
极开展先行先试, 取 得 了一 些 进 展 和 突 破 。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 努力构建扁平高效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围绕 正确处理 政府与市场 、 社会 关系这条 主线 , 浦 东 以“ 转 职能 、 提 效能、 提 高透 明度 ” 为重 点, 深化 行政管理体 制改革 , 加
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 建 设 服 务 型政 府 。

批 事项 最少 、 整 体 审 批 效 率 最 高 。在 减 少 行 政 收 费 方 面 , 率 先探 索 减 免 企业 各类 行政 费用 , 张 江 高科 技 园 区 成 为 全 国 范 围 内第

个规范实行行政 审批和政府服 务项 目 “ 零收 费” 政 策的地 区。
在审批 事项规范管理方面 , 启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在全市率 先开发 “ 行政审批事项属 性要素数据库 、行 政审批事项管理系 统、 智能 导航系统 ” , 编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操作标准 的“ 业
上 来 。构 建 多层 次 、 全 覆 盖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完 善 区级 市 民 中心
面, 推进 注册资本分缴 制和“ 零首付 ” 制、 创新住所 登记方式 , 降 低企业注册 门槛 。 在基本建 设项 目审批改革方面, 率先全面 启动 技术审 核与行政审批 相分离 改革 , 改革成果在 2 0 0 9年 国家 《 消 防法》 修改 中被采纳 ; 推行“ 四个 集装箱 ” 并联 审批 , 试 点建设项 目专项评估评审 改革 , 实行 重大产业 项 目告知承诺 制改革, 招拍
门1 9个 ,相 当 于本 市 其他 区县 的 2 / 3 ,每 万 人 行 政 编 制 数 3 . 8
市场准入领域 改革方面, 2 0 1 0 年推 出工商、 质监 、 税务“ 三联动 ” 登记, 今年 出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一 口受理试行办法 , 实 现企业联动登记 在商务 、 工商 、 税务、 质监 、 食药监环 节的“ 五证

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2018年底前完成31项具体改革任务

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2018年底前完成31项具体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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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2018年底前完成31项具体改革任务
作者: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20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要求上海浦东等12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沿阵地”,围绕确定的改革试验主题,着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加快统筹城乡改革,着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着力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在2018年底前完成31项具体改革任务,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意见》要求,建立改革的试错容错机制,最大程度宽容改革失误,保护改革积极性。

对长期等待观望、寄希望于给予优惠政策、试验多年而无较大进展的试验区取消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资格。

《意见》强调,各试验区应聚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问题,确定改革试验重点任务,形成年度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滚动实施,确保重点任务可督查、可考核。

《意见》与以往的政策相比,非常全面和完善,接下来重在各地对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2023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城是《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确定的网络化、多中心、组团式、集约型空间结构的重要功能节点,是构建市域空间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承载国家战略的重要战略空间。

为了举全市之力推进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南汇等五个新城建设,作如下决定:一、本市按照独立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定位,统筹新城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将新城建设成为引领高品质生活的希望之城、未来之城,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的创新实践区、城市数字化转型的示范区和上海服务辐射长三角的战略支撑点。

二、本市推进五个新城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人民城市理念,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坚持高标准定位,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四大功能”,面向未来打造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能城市;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系统观念,持续增强新城发展动力和活力;坚持因地制宜,找准比较优势,形成新城与中心城梯次发展、优势互补、互相赋能的格局。

三、本市推进新城建设,应当建立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授权立法探析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授权立法探析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授权立法探析摘要:自200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国务院批准成为首个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以来,关于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研究就逐步展开。

在这新一轮的改革大潮中,国家授予各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权利更是引发了学者的强烈关注,因此对于这一新政策下的授权立法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此次改革中授权立法进行剖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求能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授权立法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其取得的成就另世人瞩目。

但是改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单纯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城乡差距逐步扩大,资源的过度开采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综合改革,2005年6月21日,上海市浦东区被批准成为第一个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截至2011年,国家共批准设立了十个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

学者们从一开始就对新一轮的改革投去了十分关注的目光。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其主要原因在于此次新一轮改革的突出之处在于,与以往不同,国家不再给予这些获批地区一些优惠政策,而是赋予它们可以就本区域面临的某些特定问题”先行先试”,这就意味着这些区域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制度变通和创新,可以根据授权在一些特定领域内进行立法。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授权立法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授权主体不统一我们从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获批中不难看出,此次综合配套实验改革的获批主体存在不统一的问题,这种不统一主要存在于批准主体是国务院还是国务院之下的国家发改委。

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设立是由国务院批复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两个新区的授权立法主体为国务院;而重庆、成都等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设立主体为国务院之下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发改委,作为授权的主体都是合适的,国务院具有领导全国经济的职能,而国务院之下的发改委则承担着国家发展和改革的具体任务,根据授权立法的理论,被授权主体依据授权所作出的立法的效力与授权主体所立之法的效力是一致的。

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立法保障_李竹兰

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立法保障_李竹兰

2007年第3期N o.3,2007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 urna l of Tianjin N o rmal Univ ersity(Social Science)总第192期Sum No.192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立法保障李 竹 兰(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191)摘 要:建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我国在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它在内涵、特征和目标等各方面不同于经济特区。

建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的法制现状无法完全适应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践发展,需要国家通过“授权立法”赋予地方特殊立法权,以推动和保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各项举措顺利进行。

关键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立法保障;授权立法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06(2007)03-0015-05 2005年6月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

2006年6月又以国发[2006]20号文件即《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是我国在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是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的重要和有益的尝试。

本文在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内涵、特征和目标分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为其提供立法保障的问题。

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内涵、特征及目标 根据国务院对已批准的两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批复精神,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趋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所设立的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全方位改革为特征,以科学、和谐、持续、快速发展为表现,对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有示范效应的试点区”[1]。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内涵决定了它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设置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及保税区等)既有联系又有不同。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与地方自主权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与地方自主权

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与地方自主权作者:许啸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当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中最吸引地方政府的便是国家授予其的“先行先试权”,本文在介绍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设立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将视角集中在先行先试与中央与地方关系上。

实践中如何将中央领导权和地方自主性在先行先试中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地方自主权与法制统一、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等是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在发展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文认为应将先行先试法制化,明确先行先试的界限,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先行先试地方自主权试错权作者简介:许啸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36-02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浅析(一)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内涵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其发展的现实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批复精神,可把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内在要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国家所建立的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动力,以全方位改革试点为主要特征,对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的实验区。

” 可以说,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将成为中国下一阶段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将担负着探索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提升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宏伟使命。

(二)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先行先试”关于先行先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如湖北省省长李鸿忠认为:“试验权是无限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先、冒、闯、试、探。

” 重庆市发改委主任杨庆育认为,“先行先试包括试验区更大的立法自主权、试错权、国家对重大改革问题的协调机制等”。

综合这些观点,笔者认为,先行先试可以理解为一个权力系统范围内,在权力机关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或者制度之前,先在局部或者低层次权力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试验,通过实践总结出试验的得失及成果,然后再结合社会实际对政策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活动。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155号)广东省劳动局,山东省劳动厅,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现将《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在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中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劳动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中央关于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针和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劳动部决定在山东、广东两省,以及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等十个城市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劳部发[1993]439号)。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新形势下推进劳动领域全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目的,是要在试点地区率先落实《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建立起新型劳动体制,以促进试点地区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地区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的目标。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解放思想,大胆试验,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依托,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整体推进劳动领域各项改革,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争取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形成区域劳动力市场和新型劳动体制框架。

在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上先行先试

在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上先行先试

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发展空间等方面先行探索,稳
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积极推行行政 问责制。要创新信息
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营造低成本 、 高效率 、
公平和谐的投资创业环境,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 的困难和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泉 州经济又好 又快发 展,才能为泉州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让泉 州在激烈的竞争
于其他城市,出路仍然在于改革创新,在于深化综合配套
改革上先行先试。当前要认真总结、善于借鉴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地 区的经验做法,用好用足中央支持海西各项政策 措施,以申报 “ 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区”为重点, 泉州民营经济总量大,特点多,创办 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
革 试验 区优 势明显 , 要理 清思路 、集 聚力 量,在 创 新体 制
推进 中心城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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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 与 改 革 论 坛
3 创新土地 管理 制度 ,以节 约和 集 约为主 线探 索新 型 .
市场化配置, 要集中力量加以推进, 力争在短期 内见成效。
难度 较大 、牵涉 面较 广 的项 目, 要积极 创造条 件 、循 序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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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第 8 期
《 晨研究》 发
在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上先行先试
● 吴群德
[ 内容提要] 经过改革开放 3 年 ,泉州经济又一次走到发展的紧要关头,泉州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改 o
革 创新 ,争创泉州 竞争新优 势。
[ 关键词] 改革

搭建民菅经济改革试验区新平台, 争创泉州竞争
新 优 势
当前泉 州经济 、 社会、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 阶段 ,原有的基础、环境都发生了变化,赖以生存发展的

国家综改区“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分析

国家综改区“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分析

国家综改区“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分析摘要: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创新机制。

这种“先行先试”授权在形式上的显著特点是政策性授权而不是法律授权。

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研究“先行先试”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制化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先行先试”的法律特征和“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

关键词: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权”;法制化当国家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面临跨越式发展或重大体制转型的紧迫性历史使命时,自生自发的制度形成机制就显得严重不足,于是国家为了迅速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可能采取“先行先试”这种特殊手段。

但这种积极建构全新制度体系的行为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1]就使得其面临着巨大风险。

而这些风险的范围也就初步界定了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设范围。

由于这种法制建构具有系统性、广泛性以及难以完全预测的特点,因此本文仅就“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综改区”)“先行先试”的法律特征和“先行先试”权的法律结构展开分析。

一、“综改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属性(一)“综改区先行先试”概念的诞生自1981年国务院批准湖北省沙市作为第一个试点城市进行城市综合配套改革以来,我国的城市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已经发展到了第三个阶段,即当前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综改区)形式出现的城市综合配套改革实验。

[2]面对“综改区”这一新事物,社会各界特别关注国务院文件中专门使用的““先行先试””这一名词,认为“综改区”虽然不再从国家获得特殊的优惠政策,但却获得了““先行先试”权”这一最重要的特权。

(二)“综改区先行先试”的目标和效果“先行先试”背景下的制度创新具有它的独特性,不同于一般的制度创新。

一般的制度创新权力是地方政府基于中央和地方分权而普遍拥有的基本职权,它的目标主要是实施机制的完善,即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的具体化、地方化或是实施机制的优化。

《中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题

《中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题

中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司司长孔泾源:目前全国已有六大类型共10个综合改革试验区。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新的举措。

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继深圳等第一批经济特区后建立的第二批经济特区,亦即中国的“新特区”。

国家设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提升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的新思维、新思想、新路径、新模式和新道路,通过选择一批有特点和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综合配套改革,以期为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各方面的改革提供新的经验和思路。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核心在于“综合配套”,其宗旨是要改变多年形成的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要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关系、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推进改革,形成相互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我国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战略部署。

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能够合理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和配套性,增强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改革的协调性、联动性和配套性,有利于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一方面可以以试点地区为载体,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综合改革起示范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把改革风险和试错成本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试验区,考虑的因素和条件是:1.地域有代表性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或东、中、西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能够代表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2.内容有典型性试点地区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能代表本地区的普遍性,所确定的改革任务能反映本地区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对推动全国或一定区域面上的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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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摘要:当前国家综合配套改革稳步推进,我们在解读综合配套改革内涵的基础上,指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先行先试。

由于先行先试的突破性和不安分性,必将与法制统一的原则产生紧张关系。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并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一步开发开放的一个现实难题。

我们主张依法进行改革试验,坚持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为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法制统一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拥有先行先试权。

但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存在紧张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进一步开发开放。

一、先行先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功与否的关键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内涵解读2006年5月26日,国家正式批复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那么,何为综合配套改革,综合配套改革的内涵是什么,不同学者则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所谓综合配套改革,就是从全局的角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安排各项改革,协调配套,分步骤的稳步推进;[1]有学者认为,改革将不但要求在视野上从单项转为综合,而且在范围上,要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相互衔接,综合配套;[2]有学者认为,综合配套改革涉及到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包括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文化生活、社会和谐和生态环境等,是一个全方位的制度创新过程;[3]总之,综合配套改革并非是各项改革措施的简单汇总,更不是各项改革简单堆砌而形成的“大杂烩”,而是注重各个单项改革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注重改革的配套性和协调性,通过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体制性方面的实质性突破,为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提供示范。

2.先行先试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所在在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时,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4],指出,滨海新区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这可以说是国务院文件中最接近于“先行先试”的表述。

“先行先试”在文件中的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5],其中提到,“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就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由此可见,“先行先试”的概念与提法,已经从改革者的共识上升到了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这充分说明了文件制定者对“先行先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知程度。

因此,认定“先行先试”是综合配套改革大潮的核心要素并不为过,从某种意义上说,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先行先试。

二、法制统一:现代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1.法制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法制统一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

所谓国家法制统一,就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各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具体而言,它首先意味着一切立法活动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

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核心,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其次,它意味着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

最后,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法律规范之间不得相互抵触。

2.我国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先试实践应当与法制统一相协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事关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战略。

法制统一是法治的重要属性,是法治具有权威和得以实施的基础,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对于树立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政府要依法办事。

综合配套改革是一次新的制度创新,要创造许多新的制度规则,并为其他地区形成示范作用。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推进改革开发开放需要先行先试,但同时又要遵守法制统一的要求,与法制统一相协调。

三、紧张关系: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的碰撞与冲突1.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碰撞与冲突的原因分析所谓先行先试,先行是对国家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时间上先行一步;先试是要突破国家现有的一些规定,注重突破与创新。

而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准则是在对社会实践的反复总结后形成的,它与“试验”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具有天然的稳定性、保守性、固定性乃至某种程度上的呆滞性,因为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实际上就等于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无规可依,无矩可范,必然带来人们行为的失范和社会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

因此,不可讳言,二者在某些范围、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会产生矛盾,我们也完全可以负责地预言,在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过程中,甚至会出现有悖现行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形成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之间的紧张关系。

2.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紧张关系的外部形态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和以往的区域开发开放不同,过去的特区建设和城市开放,是在政策和法律缺少、存在诸多空白情况下的开发开放,而现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则是在政策法律日趋繁多、日趋完善情况下的重要战略,因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面临更多的不协调和冲突,表现为紧张关系的各种外部形态。

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就面临与法制统一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6]第一类是,改革试验的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尚属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循。

第二类是,改革试验的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有规定但并不完善,尚不能起到推动和保障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实施的作用,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三类是,改革试验的内容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

四、应对策略:缓解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紧张关系的若干建议1.缓解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紧张关系的总体思路在改革创新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原则,把先行先试的改革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既要及时为改革的深化提供必要的法律规范,又要为改革的不断推进预留一定的制度创新空间,从而保障先行先试的深入发展。

2.应对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紧张关系的具体对策(1)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赋予了省市立法机构的自主立法权,地方立法机关应该用足、用好这个地方立法权。

对前面所述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所面临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法律问题可以由天津市立法机关根据天津滨海新区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通过制定天津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使相关改革试验有法可依,保障其得以顺利实施。

应当指出,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实践,地方立法权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以《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为标志的区域性立法,使先行先试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为滨海新区的先行先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争取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7]授权立法可以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变通、补充,尤其是特别授权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因此,特别授权立法权主体可以在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对上位法规定可以适当的变通,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8]这种特别授权是突破创新强有力的保障,是大胆改革的最好选择。

如今,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承担着带动全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面临着大量法律问题,它更需要这种特别立法权。

有了这种特别授权就可以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化解前文所述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所面临的第三类法律问题,并且面对一系列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进行创制性立法,及时有力的为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而天津市现在并不拥有这种特别立法权,为保障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依法进行,建议天津市要积极争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给予天津立法机关与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相适应的特别立法权。

注释:[1]魏后凯:《对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改革报》,2007年4月。

[2]王立国:《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目标设定和关系协调》,《开放导报》,2006年第5期,第19页。

[3]唐茂华:《天津滨海新区: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作用》,《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7页。

[4]《意见》全文可参见中国政府网站:/zwgk/2006-06/05/content 300640.html。

[5]《决定》全文可参见上海人大网站:/renda/cwhgb/node9350/u1a1391504.ht ml。

[6]陈柳钦:《天津滨海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研究》,2008年中国经济特区论坛: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46页。

[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8]李竹兰:《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依法进行的思考》,《城市》,2007年第24期,第5页。

参考文献:[1]魏后凯:《对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改革报》,2007年4月。

[2]王立国:《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目标设定和关系协调》,《开放导报》,2006年第5期。

[3]唐茂华:《天津滨海新区: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作用》,《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郝寿义、高进田:《试析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放导报》,2006年第2期。

[5]王诚:《试论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6]陈柳钦:《天津滨海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研究》,2008年中国经济特区论坛: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7]沈桂龙:《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与政策法制冲突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4卷第5期。

[8]沈桂龙:《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的政策法律协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9]李竹兰:《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依法进行的思考》,《城市》,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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