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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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 --------------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明确各方职责,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目的、原则、内容、流程、责任等,确保物业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查验内容与标准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

第四条查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查验流程与方法第五条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以下流程:申请查验、现场查验、问题记录、整改落实、复查验收、签订交接协议。

第六条查验方法应采取现场检查、测试、比对等方式,确保查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确保物业的工程质量,提供完整、准确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物业在交付前达到相关标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查验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六章查验结果与整改第十一条查验结束后,应形成查验报告,明确列出查验结果及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查验报告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查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一份关于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文档,根据要求包含了目的与原则、查验内容与标准、查验流程与方法、建设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查验结果与整改、法律责任与追究、附则与解释权等方面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行为,明确地产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在开发建设与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的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1、同步实施原则。

物业竣工验收与物业交付的责任主体为地产项目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地产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地产项目公司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并同步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预检工作。

2、标准交付原则。

分户验收与物业承接查验的工作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执行。

3、有偿服务原则。

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开展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的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双方按照《交房服务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职责并进行费用结算。

4、总部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原则。

地产总部成立由公司总部工程、设计、营销、物管、物业公司总部等共同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对准备移交项目是否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的必备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符合条件后,项目公司与物业公司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方可办理物业移交并启动实施业主的交房工作。

二、交付条件1、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须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主出入口道闸及门禁可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2、楼栋室内与公共部位已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联合验收。

3、分户查验与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率及整改合格率达85%以上。

4、共用设施设备达到《物业分户验收与承接查验标准》,设施设备运行调试完成,能正常投入使用。

5、小区园林和道路建设已基本完成,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6、小区供水设备设施完成相关检测,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水。

7、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可正常排放。

8、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可正常供电。

分期开发的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已与交房的小区完全分开。

9、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可正常投入使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第—条为了标准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强化前期物业治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X 物权法》、《X合约法》和《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效劳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效劳合约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清楚以及爱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舞物业效劳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治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制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X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约,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治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约,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效劳合约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约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约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诊治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效劳等公共效劳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效劳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治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齐整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一、目的: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22]165 号通知)规定及国家有关建造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规范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对新接 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合用范围:合用于事业部与物业公司/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一)工作流程:交付使用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制定计划与方案签订承接查验协议验收准备培训、表单及工具实施验收分项工程技术资料核对数量清点资料核对现场试、查合格办理接管移交手续建立档案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 限期整改完善其他物品 不合格 数量再验查验(二)、工作内容: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1、在事业部确定新建项目或者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事业部汇同物业分公司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事业部工程负责人担任,由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担任付组长,成员由事业部工程相关人员、物业分公司责任人、服务中心责任人、物业分公司工程负责人组成; 3、由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小组,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由事业部项目工程负责人担任,服务中心经理担任副组长。

工作小组人员以项目双方工程管理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 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事业部与物业分公司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参见附件三)。

《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 日办理承接查验手续; 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由物业分公司人员制定《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 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物业公司总部备案;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 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人员参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工程师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物业公司人员参预。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承接查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条本承接查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以下统称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对物业管理‎建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基‎础资料、园林绿化工‎程、物业产权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的承接查验‎,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查验。

第四条商品房业主‎专有部位的‎接收查验以‎商品房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书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准。

第五条承接查验应‎具备的条件‎:(一)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要‎求已建成,并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二)道路名称标‎志清楚,楼宇/栋号、户号牌编号‎准确并经公‎安部门确认‎;(三)单体物业接‎通水、电、气、光纤、电话;(四)建筑区域内‎场地平整,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在建部分已‎采取围护措‎施),无建筑垃圾‎、杂物侵占路‎面;道路畅通;绿化、建筑小品已‎经竣工;(五)电梯、二次供水、供电、消防、安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合格;(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相关标‎准配置,且具备使用‎功能。

第六条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一)在物业竣工‎验收完成及‎交付使用前‎,应及时组建‎承接查验小‎组,对所承接的‎物业进行综‎合性的承接‎查验,以确保物业‎达到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

(二)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承接小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三)承接查验前‎的准备1. 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联系好承接‎查验的事项‎、交接日期、进度、查验标准;2. 制定承接查‎验方案;3. 准备承接查‎验记录表格‎;第七条资料的承接‎查验:(一)物业相关资‎料:1. 项目开发核‎准备案文件‎;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 《拆迁安置资‎料》;7. 项目命名资‎料;8. 用地红线图‎;9.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协议);10. 业主产权资‎料(分户),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有效投标‎文件)、(临时)管理规约;11. 房屋使用说‎明书;12. 物业建筑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承接查验办法

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实施双签时直接到业主,不用再办理过户手续)(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XX年1月1日实行

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XX年1月1日实行

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XX年1月1日实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治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治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爱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平、权责分明以及爱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舞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治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制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治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doc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doc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住建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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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规范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内容:
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1、在公司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公司组织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项目副经理。

3、承接查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后勤部、护卫部、综合部组成,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护卫部、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部门适当配置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
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公司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后办理承接查验相关手续。

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

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
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后勤部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经理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公司对应业务人员参与。

2、工作小组人员对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发现问题每周进行汇总,工作小组组长形成报告,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由项目经理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小组人员应跟踪处理结果。

3、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学习、熟悉承接查验规范,了解熟悉接管项目设施设备情况。

4、工具和资料、表单的准备:承接查验前1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准备查验的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查验的各种记录表单、文件。

5、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会签。

D、承接查验的实施
1、资料的承接查验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事先准备好拟移交的工程资料,并做好资料移交清单明细。

在现场承接查验前20天,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资料及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资料进行查验验收,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工作小组综合部人员应对接收的资料进行登记,记录在《资料移交清单》上。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1)、物业交付使用前15天,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查对。

(3)、根据国家物业相关法规及建筑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作好查验工作的相关记录,现场查验的内容记录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上,可参考《承接查验标准》相关内容。

(4)、对查验中发现的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详细记录,填入《物业承接查验问题统计表》并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3、其他移交的物品进行查验和清点
(1)、甲方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将设备随机配备的专用工具、检测设备、润滑油、制冷剂、软件(光盘)、其它零部件、配件、备件等进行及时的收集保管并登记造册;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对这些物品的移交应记录在《专用工具及物品接收表》上,并与甲方项目部及施工方进行签字确认。

(2)、甲方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将各类设备机房及公共用房的钥匙逐一清点标识,集中收集;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对钥匙进行现场数量及开锁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钥匙移交清单》,与甲方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4、汇总及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在验收完成后,根据汇总的所有承接查验记录,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物业承接查验报告》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以及查验结果等内容。

E、办理接管移交手续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承接查验协议》与项目部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2、移交和接管双方负责人在《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并加盖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公章和公司公章以示移交承接查验事项的确认。

3、移交和接管双方负责人在《物业接管项目移交书》上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并加盖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公章和物业公司公章以示承接查验事项的完成。

F、资料档案的整理及保管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移交的资料、承接查验各种记录进行整理分类汇总、按专业归档建立档案。

并在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移交项目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综合部;同时将承接查验资料的总目录报备公司。

2、项目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综合部负责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G、对承接查验过程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资料验收中发现的资料不齐全、不合格等问题,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交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甲方项目工程部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若仍缺少有关资料时,应开具《工作联系单》及时向甲方项目部索取。

2、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接查验现场中发现的问题,承接查验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物业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请甲方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疑难或遗留问题的处理。

(1)、对于查验现场解决不了、又势必会影响今后物业使用或管理的事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该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将问题汇总登记后报甲方项目部,并上报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2)、一般问题,要求甲方项目部在两周时间内解决。

(3)、重大问题如消防系统、电梯设备、安防系统等要求项目部在一个月时间内解决。

4、对一个月后仍无法处理的问题,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三个月后仍未得到有效处理的,领导小组上报公司进行协调解决。

5、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经甲方项目部处理解决后,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复验直至查验合格并将复验结果进行记录。

6、对于房屋分期交付但设施设备共用的系统,虽然没有办理移交但已经使用、部分移交或全部移交的设施设备定期应按正常程序运行使用,对发现的问题按上述流程及时处理,同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使用表单记录
五、相关文件:
6.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令
6.2附件一: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
6.3附件二:承接查验标准
6.4附件三:承接查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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