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_对_法理学_从古希腊到后现代_的解读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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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
———对《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解读和思考
艾佳慧
(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博士生)
现代社会并不是一艘配备了一位方向明确的引航员的可靠的康德式航船。我们处在
未知之海上,我们中许多人都晕船。
①
———韦恩・莫里森
法律需要理论,但那是社会科学的理论。甚至道德也需要理论,也就是说,历史、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博弈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道德规范的起源、范围、决定因素以及有效性,而道德规范在我
们以及一切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中都扮演了
一个重要角色。
②
———理查德・波斯纳
由于震撼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奥斯丁思想的误读,韦恩・莫里森萌发了编
写一本“既可以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导读,又可以使法理学课程通常研究的各种人物的成就成为背景知识”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念头,而摆放在我们面前的这本煌煌近八十万字的巨著就是这一念头萌发之后作者数年艰辛的杰出成果。正如莫里森在该书前言中所暗示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旨在为当代的法理学讨论引入历史的维度和语境的视角,从而避免对先前学者思想的“具有表面价值的
过于简单的断言”。这是一个需要作者潜心以求,相当艰辛而且很难面面俱到的学术任务。令人赞叹的是,在这一点上,莫里森的工作称的上相当完美。
莫里森的理论关怀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消
除对以往一些作者的偏见,纠正对相关理论的歪曲(他之所以写作此书就是有感于哈特对奥斯丁的歪曲和误读),希望运用细致、翔实的资料展示西方法学理论丰富的,多层次的过往和
现实,希望历史地、语境化地理解各种法律理
论以及它的作者。正如他指出的,一个不应该
被忽视的事实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不同的论
题,因此使用着明显不同理解的方法”,而“法律不是某种不变的或者超历史的现象,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经
验现象”。③
因此,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问
题,没有一种“打遍天下无敌手”、“包治百病”的适合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标准”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理论必然都是“地方性”的。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是一本字里行间充满了疑惑与反思的法律史著作,同时又是一本个性洋溢,语词生动并且毫不掩饰
自己所持“偏见”的法理学教科书。④当代的语
①
②③④作者在该书前言明确指出:“本书是个人的成果,它并没有对所有的问题作出断言。对哪些著者应该收入,每个读者可能都有自己的看法,可能会认为我低估或高估了某个学者的著作。我的唯一辩解就是赞同这样一个观点:这一任务是无穷尽的,本书只是注重实效的一种看法。”
韦恩・莫里森:前注1,页5。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59。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14。
境必然使得作者的论述或多或少带有一点“后
现代”意味,疑惑和反思自然无可避免,而作者坚持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叙事和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立场也使得该书必然缺失社会法学派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内容。因此,本文的任务就在于深入莫里森教授为我们开凿的法理学历史隧道,探求法理学曾经的过往以及历代经典作家们的理论追求和现实境遇,通过梳理西方两大知识谱系从而凸现以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为基础的传统法理学在当代多元世界的必然衰落。而这种衰落不仅凸现了传统法理学的不足,更展示了莫里森法理学版图的必然缺失。最后,本文试图根据“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问题”以及当代西方法理知识谱系的变迁来简单讨论一下当代的现实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的问题。当然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证研究(而这将是另一篇文章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篇幅所限,这种论证看来不太有说服力,但指出目前中国法理研究未来可能的方向,对于一篇书评而言,已经算是有点多余的“闲话”了。
韦恩・莫里森的理论关怀
作为一篇书评,梳理一下该书的思想脉络似乎是一种必须的“义务”。因此,在这一部分,我将试着提炼出《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一书的四条相关的主线,一方面展现莫里森的理论关怀,展现时代与理论的相互沟连;另一方面,通过凸现众多理论在当代多元社会的必然困惑,为我下一部分的分析提供一种背景。现在,且让我们进入莫里森的法理学世界,综观纵横西方2500年的各种法律理论的相继登场,运用知识和权力的辩证法来洞悉
各个历史场景中人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诸多纠缠与悖反,了解各种法律理论与产生它们的社会背景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以获得一个比较全面的西方法律理论发展的历史图景。
首先,法律是什么,法律又应该是什么?对这一法理学元问题的回答虽然无限多样,但不同的答案其实就粗略界分了自柏拉图以来的诸多法律理论和学派。诗人W ・H ・奥登在一首诗作里展示的意向代表了西方近一百五十年来居于现代法理学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①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能提供真实答案的概念来回答,这些概念或者是主权者的命令,或者是规则体系,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识别法律和分析法律,而不会去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或者认为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不属于法理学范畴;另一方面,借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里的一段名言:“在我们的时代,对‘法律’一词的真正意义有一个答案了吗?根本没有。因此,我们重新提出‘法律’的意义问题是恰当的。但是,我们今天为自己无力理解‘法律’而感到困惑了吗?一点也不。因此我们首先应
当再次唤醒对这个问题的理解。”②
因此,包
括法律现实主义,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各种后现代法学在内的当代各种法学思潮都是对想确定法律的真实性与唯一性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挑战和反动,强调“行动中的法律”,认为法律就是政治和意识形态,或者坚持法律应该成为一套市场经济中理性人行动的激励系统,总之,多元化的理论诉求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显示了认识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多重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正当性和唯一正确性。
①
②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929)1962:1。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
这首诗是这样的:法律是什么?/法官先生居高临下,/清晰而庄严地宣布:/法律就是我从前告诉你们
的话;法律就是我的理解,/一如你所知道的那样。/法律不过是我重新作出的解释,/法律就是法律。参见,W ・H ・奥登:《诗集》,1976,208。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