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精.选]

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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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摊水电费收取: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五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五)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分摊。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第七条以下用水用电费用,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负担。

第九条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6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

(一)居民生活、经营场所等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中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并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小区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 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抽水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

规划报建、用电报装且实际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其照明、电梯、消防、抽水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三、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82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027元/千瓦时(1KV 以下);抽水用电价格为:0.831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417元/千瓦时(1KV 以下);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海南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定价权限属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同。以海口市为例,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2吨及以下)1.75元/吨,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3-33吨及之间)2.63元/吨,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234吨及以上)5.25元/吨,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每吨加价0.02元计收水费,即1.77元/吨。

(二)海口市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0.37

元/吨、价格调节基金0.02元/吨。

五、物业小区业主除按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水价、电价缴纳水电费外,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分摊,各物业小区分摊费用不同,具体分摊方法按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2016年1月13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物业

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沙市、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精神和新修订的《海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止以下三个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7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7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98号)。

二、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保障性住房物业

类型、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若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具备议价条件的,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认定为不具备议价条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的分摊,仍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市县要积极鼓励、协调、指导广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协商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分摊办法。

五、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重点是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物业服务收费矛盾和纠纷,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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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建设方案(2020—2024年)

海南省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建设方案(2020—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营造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相匹配的公共卫生安全环境,结合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着眼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的部署要求,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教训,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以破解高标准与低起点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不适应的突出矛盾为重点,以公共卫生医疗救治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突破口,提升我省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依托我省现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三级医院专科帮扶为抓手,通过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逐步提升市县医院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使各市县医院传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消化科、急诊科等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能力 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提升我省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1.到2022年末,受援市县医院医疗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受援市县医院传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消化科、急诊科等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能力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为受援市县医院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每个科室至少免费培养2名骨干医师,总培养骨干医师不少于10人。 2.到2024年末,受援市县医院医疗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大幅度提升,能够承担我省公共卫生救治体系中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任务。最终实现以下目标: ——受援市县医院传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消化科、急诊科等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能力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受援市县医院具有一批较高水平的传染病救治相关专业技术骨干,能带动市县医院相关专业学科发展。 ——形成“2+3+N”传染病救治网络。即海口和三亚分别新建立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和三亚市传染病医院,作为省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海南西部中心医院、琼海市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分别作为西部、东部和中部区域重大传染病救治中心;其余市县各有1所综合医院作为重大传染病市县定点救治医院。 三、实施路径 (一)完善固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体系。在保持原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调整部分省内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帮扶关系,新增省人民医院帮扶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帮扶陵水县人民医院,纳入全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统一管理。 (二)以适应自贸港公共卫生安全需求为导向,对口支援重点以传染病救治相关专科为主。各支援医院以提升受援医院公共卫生医疗救治能力为任务目标,重点帮扶受援医院传染性疾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消化科、急诊科等相关专科。 (三)提高医院管理和救治水平。鼓励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在受援医院、挂职医院或相应科室担任负责人并参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受援医院管理水平。派驻医务人员要开展以带教学为目的的日常诊疗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绩效评价报告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我医院地处海南省五指山市,隶属海南省卫生厅,是国家级爱婴医院,海南省民族医院,中部区域医疗中心,海南省慈善惠民医院,五指山市人民医院。是中部地区规模最大,设备齐全,技术水平较高的集医疗、科研、教学、急救、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甲等医院”。主要为中南部地区一百多万百姓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目前正在积极创建三级甲等医院。 医院占地面积约 100 多亩,总建筑面积 6 万多平方米,目前开放床位 305 张,设有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骨科、神经内科、儿科、妇产科、五官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感染科、普外科、中医康复科等15个临床科室,以及验检科、功能检查科、病理科、放射科等6 个医技科室、6 个行政职能科室, 6 个内设科室,门诊部有 13 个专科诊室。新的院区落成后,编制床位501张,实际可开放床位547张,将新增胸外科、肾内科、内分泌科、眼科、神经外科等五个科室,全院职工 470 人,副高以上高级职称 28 人,中级职称 110 人,卫生技术人员占 80% ,硕士研究生导师1名,硕士研究生4名。拥有最新GE64 排CT 、梅里埃全自动微生物分析仪及药敏仪、化学发光仪、

GE E8及飞利浦等进口彩色多普勒、运动平板系统、电子肠胃镜、阴道镜、体外震波碎石机、日立大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高清腹腔镜及图文工作站、激光碎石系统、经皮肾镜、气压弹道系统、超声刀、血透仪、 DR 等大型仪器设备 100 多台(套)。 自2009年6月16日开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成功救治慈善惠民病人10396例,住院总费用5790.5万元(医疗保险报销3407.5万元,惠民医疗救助2383.0万元),医院减免148万元(含门诊检查费减免50%、煤气、住宿、筛查费用等)。由于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卓越贡献,我院再次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海南省人民政府评为( 2007-2010年度)文明单位。 医院坚持科技兴院、开放式办院,先后与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建立长期实质性合作。利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定点协助、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深层次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高新技术,全面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水平。 目前,医院逐步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同时狠抓医疗、教学、科研的全面发展,开展了腹腔镜手术、骨关节置换技术、食道非静脉曲张性出血的内镜下止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7)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元~12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速算公式 10001元—100000元部分6%~9% 6%x+1900~9%x+2100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5%~6% 5%x+2900~6%x+5100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4%x+7900~5%x+10100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3%x+17900~4%x+20100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2%x+67900~3%x+70100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1%x+167900~2%x+170100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0.5%x+417900~1%x+670100 (红色部分新办法未规定具体比率,为参照以往比率计算所得。)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三、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15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四、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五、本标准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公布。 『鲁价费发〔2017〕70号』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 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一)建设管理费 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管理费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定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 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 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 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适用范围】: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 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计算方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10001000×%=15 1001-5000500015+(5000-1000)×%=63 5001-100001000063+(10000-5000)×1%=113 注:① 工程总概算=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② 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率按新建项目的60%计算 2、工程监理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定义】: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费用。 【适用范围】:工程计算项目设计阶段监理、施工与保修阶段监理。 【计算方法】: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计算式 0-500Y=33/1000x 1500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对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做出全面梳理,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病死率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的理解,洞悉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现状 (1) 第二节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收费 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元)收费标准速算办法 10,001-100,0005%标的额×5% 100,001-500,0004%标的额×4%+1000 500,001-1,000,0003%标的额×3%+6000 1,000,001-10,000,0002%标的额×2%+16000 10,000,001元以上1%标的额×1%+116000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金额、难易程度和市场行情等综合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一揽子收费金额。 涉及财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涉及财产金额(争议财产、总资产、净资产、交易金额等),参考其他因素,按0.5%-5%收费. 客户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按照如下费率和律师代理工作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1600/小时 合伙人律师 ¥1200/小时 律师 ¥800/小时 助理律师 ¥400/小时 律师服务费以外币支付时,按照双方约定日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律师工作小时按照行业通行规则记录和计算: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工作或律师现场处理委托事务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起草、修改文件,按照通常熟练律 师有效工作耗时计算。律师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作记录单,写明工作事项、工作时间、时间统计、费率和账单,经客户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初始年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顾问工作范围、性质、工作量测算、拟安排服务的律师等级,协商确定 固定年费:普通客户人民币5- 10万元/年,VIP客户人民币10万/年以上。具体数额根据客户基础工作量的测算确定,多不退,少不补。 每一年度服务期满,将根据上年度全体服务律师按小时标准收费的计费总额,与客户协商调整以后年度的收费标准。

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序言 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医院总数量,综合医院数量,中医医院数量,专科医院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海南省医院基本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海南省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海南省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海南省医院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海南省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海南省医院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刑事侦查阶段,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案件一审阶段,4000元/件 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4%; (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3%; (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2%; (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0.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收取;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国家赔偿案件应照此标准酌减。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 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 3、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案件的,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只办理二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可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4、申诉案件未启动再审程序,按3000元/件收取费用。申诉成功并再审的案件可参照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收取费用。 二、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收费标准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每小时200—3000元。 四、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五、律师收费市场调节价标准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2014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

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20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及趋势。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 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核心指标从医疗 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医院床位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床位数量,乡镇卫生院床位数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妇幼保健院(所、站)床位数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海南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海南省医院床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海南省医院床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床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海南省医院床位数量占全国医院床位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海南省医院床位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海南省医院床位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海南省小区相关费用收费依据[精.选]

一、公摊水电费收取: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五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习题-练习与(附答案)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除了()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的标准。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B.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建设管理费 C. 建设管理费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D. 建设用地费和研究试验费 1.A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分别由国家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照行业特点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细算粗编,在具体编制概预算时,应按照()的原则进行编制和管理。 A. 地方水平与全国水平协调 B. 社会平均水平与个别水平兼顾 C. 发生的计列,不发生的不列 D. 行业与部门统筹 2.C 3.建设管理费以建设投资中的()为基数乘以建设管理费率计算。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B.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C. 工程费用 D. 预备费 3.C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属于()。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B. 预备费 C.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D. 企业管理费 4.C 5.建设管理费属于()。 A. 企业管理费 B. 规费 C.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D. 预备费 5.C

6.已知工程费用为1000万元,建设管理费费率为15%,人工费用为200万元,则建设管理费为()万元。 A. 30 B. 60 C.100 D. 150 6.D 7.建设用地费属于()。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B. 企业管理费 C.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D.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7.C 8.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中计算 A.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B.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C.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D. 预备费 8.A 9.研究试验费属于()。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费 B.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机械费 C.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D.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9.C 10.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属于()。 A.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B.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 C.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 D. 企业管理费 10.A 11.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属于()。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临时设施费 B.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C.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场地平整费 D. 预备费 11.B 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费率+拆除清理费 A.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B.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C. 工程费用 D. 预备费 12.C

西安市律师收费标准 (1)

各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2月1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0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计价格[2002]1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各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

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大全

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大全 在遇到一些需要请律师进行协调的案件的时候,大家是不是都会想一个以前不曾想过的问题——律师是怎么计费的?收费水平怎么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全国各地律师收费标准大全,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总体汇总统计:计时收费(按小时计) 二、让我们细细了解各地收费项目、标准 (一)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广东省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5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xx-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xx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收费标准:200-20xx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5〕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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