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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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2.27
【实施日期】1989.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
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
第三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
第四条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联户和个人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
依法获准开发经营荒废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代表依法对土地行使占有权、管理权、发包权和处分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部门之间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规划。荒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市(地)、县应对本地区荒废土地精心勘察,统一规划,制定年度开发利用计划。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因乱开滥用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破坏生态平衡;必须按批准或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
用土地,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荒废土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