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通过强制力进行执行的规范体系,它具有明确的规则和惩罚措施,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而道德则是一种自觉的规范体系,它是社会习俗和价值观念的表现,通过社会舆论和自我约束来影响人们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与道德的定义、关系以及相互作用等方面对二者进行简要的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法律与道德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是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其内容由国家权力支持,强制执行力强。
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不具有强制力,主要依靠自觉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规范,但其实质和形式还是有所不同。
我们来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利益,都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比如不偷盗、不伤害他人等。
这些行为一般既在法律上被禁止,也受到了道德的谴责。
但也有一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法律上允许的行为在道德上被谴责,比如逃税、欺诈等行为。
而道德上认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却未必被规定,比如孝顺、助人为乐等行为。
在实际社会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作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互相影响。
法律往往是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具体体现,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道德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对社会道德产生一定的影响,它可以通过规范和强制手段影响人们的行为,并最终改变社会的道德观念。
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道德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当某些行为受到普遍道德谴责时,立法者就可能会考虑对其进行规范和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经常被人们所讨论。
比如在道德与法律发生矛盾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倾向于追随道德的准则,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内心对道德的认同和崇尚。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也是德国启蒙思想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在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律哲学方面提出了许多深刻的理论,其中涉及到了康德法律思想。
本文将对康德的法律思想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贡献和影响。
一、康德的伦理学基础康德认为,人类有独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使得人们能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善或为恶,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地进行选择。
他强调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愿或欲望的影响。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行为的核心就是符合理性律。
这一基本观点也为康德法律思想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康德法律思想的特点1. 法治原则康德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都能自愿接受的普遍规范,而不是某些特权群体的工具。
康德所提倡的法治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按照康德的观点,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志的干扰。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康德认为,人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摒弃个人利益的考量,以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为目标。
3. 法律的合乎理性在康德的法律思想中,法律应该是符合理性的。
康德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而不是某些人的专利。
因此,他强调法律应该遵循纯粹理论,而不是仅仅基于个别利益或主观意愿。
三、康德法律思想的影响康德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的推广康德的法律思想奠定了法治原则在社会中的基础。
现代社会普遍追求法制建设和法治精神,康德的思想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重视康德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和客观性,这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起到了指导作用。
现今的法院判决和立法工作都倾向于遵循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
3. 法律的合乎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法律思想提出了法律应该合乎理性的要求,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
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康德对法的定义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
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
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
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
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
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
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
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引言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规范,它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道德则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个人或群体对善恶、对错、对义务和责任的判断和行为规范。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相似之处首先,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
它们都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正,都试图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表达。
它们通过规定权威机构或公认的道德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意志,是社会权力的具体表达,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尽管法律与道德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和应用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首先,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规范,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人们。
而道德是个人或群体内心的信念和行为准则,具有更加灵活和个体化的特点。
其次,法律是以制定和实施机构的形式存在,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组织结构。
而道德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自觉自愿地遵守的准则,缺乏明确的组织和执行机构。
再次,法律一般通过规定的奖罚机制来推动人们的遵守。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道德依靠人们的道德自觉和内心的约束力来推动人们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解析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方面,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保护道德。
法律规范的制定通常是基于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道德观念在社会中的形成和演变往往通过法律的推动和引导。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统一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可能不一致。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所不容忽视的。
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关键词】:道德;法律;区别;联系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
首先,两者有着共同的起源。
法律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了“习惯”——“习惯法”——“国家法”的过程,而习惯中所蕴含的道德精神一直贯穿于这一过程中。
法律形式外壳下的习惯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原始道德习惯的精选,因此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
其次,两者包含相同的价值观。
公平、正义、人权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而它们又属于道德范畴。
道德之本在于公平,法律之本也在于公平,道德之盛在于法治之行,道德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是有共通之处的。
正义这一道德价值同样在法律中得到了深刻反映。
再次,法律与道德是具有互补的,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
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
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
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差异道德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三、从康德的法哲学角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综述康德对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分析,康德在法哲学独有的观念:他用道德哲学批判了法哲学中自然法学,道德哲学事以先天说学为基础的,同时也用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
值得强调的是,他研究开辟了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新的逻辑进路。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人的行为完全可以使用道德法则足足够用。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社会,存在这种理想意志的前提是排除任何外在的干扰。
法律在进行评价时,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是否定的,对其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违法犯罪、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从而依据行为的程度危害性来对行为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罚。
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类本能的欲望或劣根性,很难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康德认为人活着的过程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
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其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但是两者所处位阶不同。
在理想社会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最佳保障,因为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给行为一个限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约行为人滥用意志行为。
在实践中道德法则可衍生为两个法则,一个是人的本体作为看作伦理法则来运用;另外一个是包含法律法则法则作为现象法则来运用,又包含个人的道德法则。
区分道德法则做出后,康德进一步讨论道德规则的缺陷理论,如果单独使用道德规则,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生活,使人们的生活自由,有序,同时,康德也提出法律规则是指导人的行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康德认为:自由的规则是不同自然法则,其本身是道德法则。
伦理法则是自由法则中关涉外在行为的理论,规定为我们行为的原则。
一个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一个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就具有道德性。
前一种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实践,后一种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内心活动,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收稿日期:2001—11—30作者简介:段晓梅(1966—),女,陕西临潼人,渭南师范学院政史系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段晓梅1,唐天富2(1渭南师范学院政史系,陕西渭南714000;2西安政治学院五队,陕西西安710068)摘 要: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观,到近现代西方法理学,西方法学家充分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发展演变,呈现出相对和谐的一体化、不同程度的剥离与理性的整合的趋势。
法律与道德之间互动的最终归宿将是一种规范,既是法律,又是道德。
关键词:法律;道德;一体;剥离;整合中图分类号:D 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28(2002)04—0029—03Law vs.M ora l ity i n the H istory of W estern Ideolog ica l Th i nk i ng DU AN X iao 2m ei 1,TAN G T ian 2fu2(1D epartm ent of Po litics and H isto ry ,W einan T eachers Co llege ,714000W einan ,Ch ina ;25th T eam ,X i’an Po litics Institute ,710068X i’an ,Ch ina )Abstract :F rom the juristic view s of ancient Rom e and Greece to modern W estern Jurisp rudence ,w estern legists have adequately dissertated the relati onsh i p betw een law and mo rality .T he developm ent of the relati on has show ed itself a trend ,w h ich is from unity to peel 2back ,then to confo r m ity .T he interacti on betw een law and mo rality w ill result in a no r m ,that is law as w ell as mo rality .Key W ords :law and mo rality ;unity ;peel 2back ;confo r m ity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观,到中世纪的法哲学,直至近现代西方法理学,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观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哲学界关注的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以及与道德有关的问题。
尽管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方面可以看作是相互独立的,但它们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的复杂关系。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和道德。
法律是由国家或地区颁布、执行的规则,旨在规范个人和机构的行为,同时保护弱势群体,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全。
道德则是道德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行为准则,旨在指导人们一个正确且社会负责任的行为。
道德规范通常是通过文化、传统、宗教或个人信仰来确立的。
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分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哲学和伦理学来说一直是一个挑战。
起初,它们被认为是不同的概念,法律只关注社会秩序,而道德关注人类的价值。
但是,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种差异逐渐变得模糊。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很好地反映道德标准。
例如,在很多国家,杀人是非法的,这也符合我们的共同道德准则。
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女性遭受歧视,这与普遍的道德价值观相违背。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人们是否在做一件事情时真正自愿地遵守规则。
法律是通过强制力来规范行为的,而道德则是通过人们的内在意愿来规范行为的。
人们可能不愿意遵守某些规定,但如果违反了法律,就会面临处罚。
然而,道德行为是源于人们内在的道德准则,让人们自愿地遵守。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
法律往往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规制行为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而这样的目的是通过道德来实现的。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是基于道德标准的。
另一方面,道德不一定需要法律的支持。
道德规范通常源于文化和传统,而不是法律制度。
这些道德规范可以在社会中传承下来,但不必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因为它们本身就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
《法哲学原理》中国
《法哲学原理》中国《法哲学原理》是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之一,是德国法学家康德的代表作之一。
本文将从中国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哲学原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康德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概念。
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就需要法律的保障。
而自由和平等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中国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与康德的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康德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
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借鉴。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差异。
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能够为各个群体提供公平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康德还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经过合法的程序,并且要受到人民的认可和尊重。
这一点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也注重民主决策和法治原则的贯彻。
同时,法律的权威性也需要通过人民的信仰和遵守来得到体现。
只有当人们普遍尊重和遵守法律,才能够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康德还关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原则,而不应该违背人民的良知和正义感。
对于中国法学来说,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中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法律应该与这些价值观相协调,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法律也应该具备一定的弹性和可塑性,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康德还强调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使人们能够预测和遵守。
这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借鉴。
中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只有当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稳定的制度,人们才能够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哲学原理》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和启示是多方面的。
它为中国法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借鉴经验,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 0 9年 9月
安徽职 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UR O NAL O NHUI C I FA VO AT ONALTE HNI A OL E E C C LC L G
V o. . 18 No 3
Se . 0 p 2 09
从 康 德 的法 哲 学 看 法 律 与道 德 的关 系
所以, 康德 的法 哲学 被划 分在 哲理 法学 派 。 第 三 , 分析 康 德 对 法 所 下 的 定 义 , 须 注 要 必 意到“ 以普遍 自 由原 则 ” 为基 础 这 层 含 义 。他 认 为 法 是调 整 个 人 意 志 与 他 人 意 志 所 表 现 出来 的 各 种 综合 条 件 , 的 目的 是 使 得 每 个 人 获 得 自 法 由, 而并 非 个 人 愿 望 、 好 的 实 现 。康 德 对法 律 偏
形而 上学 。用 法理 学解 释这个 定 义可 以从立 法理
的 自由而到一 部宪 法里 去寻求 平静 与安 全 。l他 ”1 L ]
曾经对 法下 了这样 一个 定义 :法律 就是 那些 使任 “
论 、 的社会 交往 性质 、 的主体 ( )客体 ( 条 法 法 人 、 有 件 的行 为 )内容 ( 利 义 务 ) 去 分 析 , 者 在 此 、 权 等 笔 不 予详述 。参 阅卓 泽 渊教授 所著《 学导论 》 们 法 我
关键词 : 康德 ; 法律 ; 道德形而上学 ; 法哲学
中 图分 类 号 :5 6 3 1 1. 1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9 3 (0 9 0 —0 80 1 7—5 6 2 0 )30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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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
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理性自由法治【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3-1804年)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人类思想天空中的一颗巨星。
在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都有杰出的贡献,其哲学被称为“批判哲学”。
在法律思想方面,主要代表作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和《永久和平论》。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是其哲学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充满了哲学和伦理学的名词术语和阐述,在理解上有些艰涩难懂。
一、人的本性与道德律康德认为,人是二重的存在物,既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又是理性的存在物,因而人的行为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的双重特点。
人类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其行为要服从自然的普遍规律和目的。
“当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心意并且往往是彼此互相冲突地追求着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却不知不觉地是朝向他们自己所不认识的自然目标作为一个引导而在前进着,是为了推进它而在努力着;而且这个自然的目标即使是为他们所认识,也对他们会是无足轻重的。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同样的,历史也是如此,历史是一个合乎规律的、朝着一个目标前进的过程。
历史中的多种多样的国家、民族、不同的政治派别等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它们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战争)都是历史进步所采取的手段,只是相对于人了历史的最后目的才有意义。
这样,人类的历史过程就是和规律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人是二重性的存在物,即人既是“自然人”,有自然界其他事物特别是生物同样的本能;又是“道德人”,能辨别善恶和分别是非;既能从善,也能作恶。
因而人必须服从两种规律,即自然律和道德律。
人既要服从自然法则,还要服从理性法则。
这两种规律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自然律对人来说是外在的,是他律;而道德是人的实践理性给人立的法,是自律。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考,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对人类社会的理解是以“自由”概念为出发点的,他将之成为他社会理论的“拱心石”。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规定,用于管理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
而道德是人们对于行为和价值观念的评判和约束,是一种内化于人心的规范。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但又有着一定的差别和独立性。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秩序的规范,它们都旨在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
由于法律和道德在某种程度上都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相互关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重叠。
一些道德准则可能会被转化为法律规定,如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伤害他人的生命财产等。
这是因为一些道德原则被广泛接受并认同,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国家将其确立为法律,强制执行。
其次,法律有时会被视为道德的具体体现。
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基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权益的考虑,因此法律往往体现了社会的道德标准。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应有的行为规范,规定了一些在道德上被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原则。
然而,法律和道德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它具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才能被认可和执行。
而道德则更加灵活和主观,它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强调的是人们心中的良知和道义观念。
因此,法律可能无法覆盖所有的道德准则,也可能存在于道德观念的差异。
法律与道德的独立性法律和道德虽然存在着相互关系,但它们又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首先,法律是一种外部规范,而道德是一种内心规范。
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而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的内在自律来实现,违反道德准则可能会受到道德谴责,但并没有法律上的惩罚。
其次,法律是一种相对抽象和具体的规范,而道德则更加主观和灵活。
法律往往需要通过明文规定来确立和执行,它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而道德是每个个体内心的判断和评判,它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可能会对道德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同。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然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决定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
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命题为法律的道德批判提供了批判的前提公设。
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公设出发,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揭示了法律的实践理性,从而使法律实践最大限度地符合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这一根本尺度。
『关键词』法律、道德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 __的道德与通过人为地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这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
这种本质联系具有价值判断性,全面性、超验性。
也正是由于本质联系的形上性,决定了道德对法律进行批判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是法哲学的本质要求与客观的外在表现,道德若要对法律实践有所助益,就必须超越法律实践。
这种超越性表现为道德为法律实践进行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来指明现实的法律实践的缺陷和弊端,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律发展的未来憧憬,这样道德才能对法律实践真正有所意义和帮助,因此,我们只有从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出发,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两个学派的争论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领域内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
西方影响极大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大学派,这也就是说,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的不同走势,决定了法治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不同内涵。
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
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
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核心法则,自然法的一切观点都是在这项核心原则上展开与丰富的。
到了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
法律学法律哲学学习总结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学法律哲学学习总结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律领域,法律与道德一直是热门的话题。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具体实施手段,与道德作为人们道德行为的准则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文将围绕法律学和法律哲学的学习经验进行总结,并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与演变过程,以及法律的内容、应用和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在学习法律学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法律的制定往往会参考社会的道德准则。
众所周知,法律的本质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大部分都源自于人们对道德的共识,如尊重生命、保护财产等。
法律通过具体的法条和法律程序将这些共识规范化,从而在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因此,法律与道德往往会有一定的重合度。
其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相同。
法律是一种强制力的规范,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则更多地强调个人内心的约束力,是一种自觉行为准则。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借助国家机关的力量,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自我约束实现的。
此外,道德准则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所差异,而法律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普适性。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法律哲学领域,研究者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哲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例如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用主义等。
其中,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事实现象,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自然法学说则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而法律实用主义强调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出发点。
这些理论为我们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视角。
在我个人的学习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学与道德的相互关联。
在学习法律学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习到了法律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式,还深入了解了法律背后的社会背景和伦理道德基础。
通过学习法律案例和法律理论,我逐渐认识到法律的确是一种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马克思注意哲学观上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马克思注意哲学观上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般而言,道德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的道德行为标准,超出这个标准或“底线”,就会妨碍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因而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来防止社会成员越过这以条“底线”,社会成员一旦越过这条“底线”,就将受到国家机器的制裁。
举个例子:说谎、骗人、诈骗。
三种行为都属于同一性质。
然而,说谎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骗人则需负民事责任,诈骗则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的“底线”为“说谎”。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德治是建在法治之上。
以德治国是对以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
然而,我们不应将“德”只理解在道德上。
在中国现代,应将其理解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在新的时期,德治必须与法治充分结合,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本着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努力构建四个现代化,共创美好未来。
“富二代”一词首先出现在《鲁豫有约》,一般指七、八十年代出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代民营企业家“富一代”们的子女,他们靠继承家产,拥有丰厚财富。
从其父母成就与素养来看,“富二代”一般分为四种类型:知识成功型、纨绔子弟败家型、顺其自然型、父衰子落型。
“富二代”普遍存在一种“金钱至上”心理。
近来,“富二代”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典型的现象就是最近国内发生的一系列飚车案件。
富家子弟飚车,视人民群众为草芥,视法律为空白,拿自己生命当儿戏,对社会和谐进步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只有根治“富二代”现象,弱势群体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国家法律才有尊严,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每个人也要认真反思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思考其解决办法,并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加强修养。
“富二代”现象已日趋明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不能简单地说这个现象好还是不好,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客观评价。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从经典案例电车难题说起电车难题是哲学史上一个颇具争议和思想论战的问题,同时这个问题也得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思考,其大致内容是: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到前方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就会撞死五个人,司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另一条岔道上,而这样就会撞死另一个人。
①对于这个问题,从道德角角度和法学角度的评价会大大相径庭,究竟采取哪种价价值判断似乎都有理论基础础,追本溯源,对同一个案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原因便在于评价角度不同。
在这里,笔者想到另外一一个取材于中国古代名著《《水浒传》的故事鲁智深拳拳打镇关西,从民众所谓的的真理、正义角度来分析,,这种行为值得鼓励、认可可甚至弘扬,从法学来分析析,这种行为必然会得到否否定性评价。
这又再次回到到哲学发展史上诸多学者不不断争论的问题,即法律与与道德有无同一性的问题。
二、苏格拉底之死———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观点的提出古希腊哲学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论和言论自由,被雅典贵族族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项罪名送上法庭,被最终经经过投票表决,判处其服毒毒自杀。
在执行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朋友和学生们们买通了狱卒,希望苏格拉拉底逃到国外,但是被苏格格拉底严词拒绝,当着弟子子们的面他从容服下毒药。
苏格拉底在临死前表达了了自己不选择逃亡的原因::不管判决我死刑的法律是是否是公正的法律,无论我我的死刑判决是否是正义的的判决,最为一个雅典公民民,我都必须遵守。
也许法法律会一时枉正错直,甚至至出现错误,但是只有每一一个人都在内心遵守法律,,只有在每个公民都实际服服从法律的基础上,法治才才有了保障,这样才能称得得算是文明的法治国家。
苏苏格拉底认为,从这个角度度上来说,自己的死是城邦邦法律的遵守,是对法庭判判决的尊重。
苏格拉底对对于法律的陈述,对于法律律的尊重很值得后世敬仰和和学习。
但是他对于法律的的理解也存在着遗憾。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
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康德对法的定义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
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
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
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
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
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
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周冬平
【期刊名称】《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8)3
【摘要】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要内容.文章试图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地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周冬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16.31
【相关文献】
1.康德法哲学的一种重估和重释——评《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 [J], 邢长江
2.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德—法整合”命题谈起 [J], 周德海
3.分析哲学与欧陆哲学关系的康德式溯源和沟通——以康德“遗世手稿”的场域思想为反思向度 [J], 代利刚
4.康德的法权(Recht)是否从道德推出——对康德法权哲学与道德哲学关系的探寻 [J], 刘静
5.哲学的不可学习性难题与哲学教学方法论原则--从康德批判哲学的观点看 [J], 郭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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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道德与法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的关系历来是中国人很重视的,我们通常把它视为道德和政治(或“刑政”)的关系。
如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颜渊》这种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体现为儒家和法家两种意识形态的关系,而这两者又是不可分的。
虽然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中,历代王朝统治者实际施行的是“儒表法里”、“阳儒阴法”,但在观念上和意识形态上却一直是“儒内法外”。
换言之,虽然统治者真正信奉的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崇拜的是赤裸裸的暴力和阴谋,但口头上仍然强调政治暴力只有出于“天理天道”才被承认为正当,或者说凡靠暴力成功夺权者都必定要给自己披上道德的面纱(替天行道),否则其权力是不稳固、不长久的。
所以从理论上来看,中国传统的法都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道德被看作比法更深层次的形而上根基。
与此相反,西方自古希腊以来都是把道德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
这一点从古希腊神话中就已经有所显示了,例如希腊神话中的最高主神宙斯就是职掌法律之神,而不是道德之神,他本身勿宁说是极不道德的,经常做违反道德的事,如把自己的父亲打入地狱,以及经常与人间女子通奸等等。
他自己不为人类做一点好事,反而把为人类做好事的普罗米修斯钉在岩石上让老鹰啄食肝脏。
当然,一旦人间的法律得以建立并被视为神圣,人间的道德也就有了基础,守法被视为道德的,违法则是不道德。
但这种人间道德不能用来衡量和评价法律的制定者宙斯,所以这种法律也不是建立在道德上的,而是建立在神的最高权康德论道德与法的关系邓晓芒内容提要本文从追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流而引出康德对传统自然法概念的改造,即从“自然法则”转移到“自然法权”(自然权利),使之从一种外在束缚的法规引申为一种内在自由的自身立法(自律),从而归结到道德上来。
康德把外在法律视为引向内在道德的一个桥梁,并在其中运用了第三批判中的“反思判断力”的原理,使自然法则成为道德法则的一个“模型”(Typus),把传统道德建立于法律之上的模式颠倒为将法律建立于道德之上的模式,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但这一革命仍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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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
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康德对法的定义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
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
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
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
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
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
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
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
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
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
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
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
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
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
所以,法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极的。
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
康德将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04 -105页。
] 从上述理解来看,康德认为法治并不是最终状态,法治相对于野蛮自然状态更具理性。
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突破,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对自由的理解也不再停于个人的愿望。
同时法律又是实现伦理自由状态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阶段。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道德理论分析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灵魂。
他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行伦理学说,将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
他说道:“人们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
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全集》第4卷,第396页。
] 他认为道德的地位甚至高于幸福,道德才是人类最高原则,才是真正的幸福。
这就是他远胜于西方其他哲学家的地方。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有关道德的三个命题。
[ 参见【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第17页。
] 他认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责任的,仅仅是结果符合责任,而以好爱为动机是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是全无道德价值的。
作为有理性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存在者,人实际上是有这样一种能力,就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以实现自己意志的动机,这种禀赋也就是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道德感。
人的意志应当在现实中把道德发展作为惟一动机,这时它才不是一种禀赋,而是“人格本身”。
[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 “出于责任”是对道德的遵循,道德规律是意志的根据,是先天普遍必然有效的,康德又称之为自由规律。
从他对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道德规范同样是法律的根据。
法律是道德规律在人的意识之下的行为准则,是主管行为的原则。
只有当准则与规律相符合时,才是有道德的,法律才是善的、合法的。
而道德三命题中的责任是现实规律与准则相符合的内容。
有了责任的连接,才使得先天普遍必然的自由原则与人的主管原则之间真实可行,而不是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
[ 同5,第20页。
] 基于上面观点,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意志原则:“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不应行动。
”这也是辨别行为是否善恶、责任是否被强制以及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准。
这个原则对后来的法哲学乃至立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认为“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的强有力的支柱。
这使得笔者联想到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
这个制度也经过几百年的逐步完善,到16世纪衡平法院的出现标志着这项制度初步成型。
法官自由裁量制度还在世界范围内不断传播,它一直闪耀着人性与道德的光芒。
该制度是指:在法官任用上,经过严格的考察程序,要求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实务经验丰富。
当这样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法条之间冲突,又或法与道德明显冲突,显失公平正义等困境下,允许法官通过内心道德感知与法律原则,在足以达到确信程度之时做出与现行法不同的判断。
这就是一项出于责任而发挥人性、道德感的值得称颂的实践。
康德认为人既是“自然人”,同时也是“道德人”,服从“自然律”和“道德律”。
作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具有自发性的能力,这种理性可以完全与感性的东西无关,只服从理智世界因而是自由的。
[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 而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意志既是受自然性支配,又因有理性而受自由影响,因此人的意志是混合的,是自律与他律不断交替的产物。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基于上面对康德法哲学以及有关道德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为什么晚年重视法律的研究。
也可以看到法哲学领域独树一帜的观念:他用先天说学为基础的道德哲学对法哲学中自然法学进行了批判,也对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
更为重要的是,他为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逻辑进路。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是道德的延伸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仅用道德法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社会仅次于这种理想的伦理社会。
在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不能排除受外因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动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表现出来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区分,分有犯罪、违法、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再对这些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教育。
又由于人的自然性,自由意志不可避免的受到感性欲望等个人意志的干扰,正如康德所说的,人活着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
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真正的自由,而法律是理性支配下成就每个人最大自由的规定性法则,当然道德规律是先天普遍必然的,不可能是经验的。
二者同时实现自由为目的,但是所处位阶不同。
在伦理还不足以全部支配个人意志的情况下,法律就是道德最佳补充形式,准确的说是道德的延伸。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外壳,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其实质是一样的。
因此,仅仅靠道德并不足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协调的自由。
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制约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道德法则在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出两个法则,一个是被运用与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这是伦理的法则;另外一个是应用于既被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又被看成现象的法律的法则。
在对道德法则做区分后,康德进一步论述了单就伦理法则不足以维持社会生活成为自由、有序的原因,并提出,法律法则是外在强制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 同6,第234页。
] 他说:“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法则。
就是这些自由法则仅仅关涉外在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他们被规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又称为伦理法则。
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自由,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 而纯粹实践理性即伦理学法则缺乏构成法律法规的质料,所以它只是规定法律法规的一种形式。
因此说,法律作为以道德为形式的质料,本质上就是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康德语境下,法律不可以简单认为是现代语境下理解的法律制度,需要对应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他指的法律应该是满足“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认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才是法律,较之现代对法律的理解,有悖于以上定义的法律并不是其所谓的“法律”。
类似的,这里所指的道德也应做康德式解读,指符合他理论下的道德原则的最高的善,即道德律,是先天综合的责任命令。
基于康德哲学的理论,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主要区别如下几点:、法律管辖的范围是外部行为,法律确定的义务也只能是外在的义务。
这类立法不要求但并不排斥内在的义务。
内在义务深植于人的内心世界,无法直接以外观明晰洞察,所以立法无法直接规定。
法律只规定人的外在行为,思想并不犯罪,康德的这一观念与现代法学理论是一致的。
法律的义务和道德的义务成为法与道德显著的分水岭,以致于法学家们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