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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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程序法(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分类;行政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教学重点:
☐1、行政程序法的概念、分类
2、行政程序法的地位与作用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案例:
☐在一次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会中,行政机关认为该许可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并且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的群众参加听证。为了保证听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指定受理该项许可的张科长主持听证。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
☐问:就程序的角度看,上述听证过程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引子:程序与实体
☐“无程序则无行政”,“行政程序违法则行政行为无效”
☐所谓程序即主体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及时限的总称。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肉体与灵魂的关系。实体解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权利来保障,无程序权利也就无实体权利的实现。
☐有人说得好: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的丧失。打个比方,实体错误好比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其结果也只是一错;而程序错误则好比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其结果必然是一错再错。
☐故,完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包括: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议决制度、咨询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顺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复审制度等等。
☐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可见:
☐ 1、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时的程序。
☐ 2、行政程序表现为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和时限的总和。
☐ 3、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形式。
☐ 4、行政程序所规范的核心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具体行政过程种类繁多,与其相对应的具体行政程序亦多:如以不同的行政职能划分,就有行政立法过程、行政执法过程和行政司法过程;从行政作用的角度看,又有公权力的行使过程和以公权力为背景的其他活动过程(前者如行政立法过程、行政计划过程、行政强制过程、行政处罚过程以及行政裁决过程等;后者如行政合同过程、行政指导过程和行政信访处理过程等)等等,与此相对应,也就有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以及其他相应的具体行政程序,对此,必须予以全面的理解。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一) 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这是以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内部程序是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如首长签字程序等。
☐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所适用的程序。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内部程序注重效率,外部程序注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应注意把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参与权作为外部程序立法的核心。
☐(二) 法定程序和自由程序
☐这是以行政程序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这一分类提醒立法者和执法者:当某一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关系到重大行政效率时,该行为的程序由法律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三) 抽象行为程序和具体行为程序
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所作的划分(如立法程序与处罚程序就不同)。
☐(四)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这是以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立法程序偏重追求民主、行政执法程序偏重追求效率、行政司法程序偏重追求公平,对不同的行政程序,应赋予其不同的价值追求。
☐三、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程序法的特点:
1.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所适用的程序规范。
2.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时所应遵守的程序规范。
3.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是规定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作用)
☐程序本位主义将程序内在价值与人的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了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的价值。在这一点上,较之程序工具主义有了很大的进步。
☐具体说,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有:
☐ 1.可最大限度体现形式公正,实现人格尊严
☐ 2.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3.能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行政权,保障理性选择。程序法定是保证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最好方法。)
☐ 5.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按法定时限办理)
☐第二节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P308
☐行政程序法是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一、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自看)
☐简单说来,程序法最初主要是从司法领域发展而来。
☐20世纪以后,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基于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专横和保证相对人利益的需要开始了行政程序的立法,于是就有了行政程序法。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P310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程序不受重视,历来有“只看结果,不问手段”之说,“重实体、轻程序”是我们的历史传统,认为,动机、效果最重要,手段、过程无所谓(如文革前后包括张志新案、遇罗克案在内的的大量冤案)。这一点,在过去的刑事司法中表现尤为明显,本人认为,这也是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之一。
☐正由于我们程序观念落后,所以,中国的程序法不发达。相对来说,西方国家比我们重视程序。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未来
☐ (一)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1.宪法已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宪法第2条、第33条、第44条为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公正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制度、复审制度等提供了立法依据;而《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则标志着我国立法对行政程序的重视(因为它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部分法律、法规为某些行政行为规定了较完整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就都规定了较为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
另外,大量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3.《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已经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