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建筑节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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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 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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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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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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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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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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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 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 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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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1989年 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于工程 建设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所以,本部分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在广义的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进 行论述。其中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2)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 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 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还应当加强 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 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 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 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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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五)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 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 (1)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 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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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 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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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6)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 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 力的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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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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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三)环境监督管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
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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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 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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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 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 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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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六)违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 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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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 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 境的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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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 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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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
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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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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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
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 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 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防范。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 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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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 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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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 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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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务院在1998年11月29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基础上,于2002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 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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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 单位使用的。
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 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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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建筑节能法规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第二节 建筑节能法规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规概述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 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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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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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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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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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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