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建筑节能法规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 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 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 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1989年 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于工程 建设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所以,本部分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在广义的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进 行论述。其中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2)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 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 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还应当加强 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 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 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 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 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五)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 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 (1)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 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 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6)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 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 力的单位使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三)环境监督管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
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wk.baidu.com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 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 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 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六)违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 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罚款: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 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 境的污染损害。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 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
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
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 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 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防范。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 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 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 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务院在1998年11月29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基础上,于2002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 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 单位使用的。
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 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建筑节能法规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第二节 建筑节能法规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规概述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 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 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 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 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1989年 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于工程 建设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所以,本部分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在广义的环境保护法的范畴进 行论述。其中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2)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 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 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还应当加强 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 痔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 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 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 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五)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 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 (1)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 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 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6)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 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 力的单位使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三)环境监督管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
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wk.baidu.com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 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 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 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六)违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 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罚款: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 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 境的污染损害。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 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
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
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 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 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防范。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 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1.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 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 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务院在1998年11月29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的基础上,于2002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 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 单位使用的。
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 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建筑节能法规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第二节 建筑节能法规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规概述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 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3)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