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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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担保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产时,个人先交首期房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月供)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在对购房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前先对开发商办理按揭额度批准手续。

第二章对开发商按揭额度的办理

第四条申请楼宇按揭额度的开发商及其所开发楼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回购担保能力;

(三)按揭楼盘位置好,变现能力较强,开发手续完备,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已按时缴纳土地使用价款、土地出让金和有关配套费用,可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可领取

楼花证或房产证;

(四)多层住宅必须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有地下室的住宅应建设至地面。

第五条开发商申请按揭额度需提供材料

(一)书面楼宇按揭额度申请;

(二)一般贷款所需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信用等级证明、企业连续两年及近期与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四)项目立项批文;

(五)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土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进度表、工程形象进度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七)若为三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及企业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

(八)公司(董事会)同意该项目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及配套服务,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

(九)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方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十)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经办信贷员审查开发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根据资料所反映情况就能否受理作出初步判断。如决定受理应进行如下调查:

(一)对开发商资信进行全面评估

1.开发商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2.所有银行信用记录。

(二)对开发商资质及项目开发能力评估

1.开发商经营范围,是否有房地产经营权;

2.是否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力量和项目开发管理能力;

3.已开发或正在开发项目情况。

(三)对按揭楼盘进行风险评估

1.土地来源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

2.实地考察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情况,对比同类楼盘售价,根据市政规划和现有综合环境,结合其预售楼价,评估其保值或升值水平,并据此确定按揭的成数和期限;

3.投资进度是否与工程进度相当,有无长期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银行借款有无逾期,项目已有投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4.按揭项目资金缺口情况,落实后续资金的来源及可靠性;

5.楼盘销售(预测)情况,定金或首付款回收情况;

6.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及工程监理单位的资历进行调查与评价;

7.开发商或按揭项目有无与第三人纠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事项)。

第七条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支行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支行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支行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项目授信方实施方案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支行与开发商签订《**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

(一)开发商须在经办支行开立售房款专户;

(二)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在《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办妥之前的阶段性担保,并同意从售房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按揭保证金等。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

第九条申请楼宇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和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二)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

款,提供相关证明;

(四)同意将所购楼宇作为向经办支行贷款的抵押物;

(五)同意委托经办支行将按揭贷款金额从其个人结算户一次性划入开发商在经办支行的账户,同意经办支行今后直接从其账户上扣还月供。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额度、利率

(一)贷款期限

1.对于购买普通住房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2.对于购买公寓(酒店式管理的物业)、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独立车位等)的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3.借款人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贷款期限不应过长,一般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贷款额度

1.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或个人实际应出部分的70%;

2.购买公寓、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独立车位等)、单人一次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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