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商业用房,规范个人购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个人一手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首次交易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中小型办公用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分类:(一)按照购买的房产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
1.用于购买现房的贷款称为现房贷款。
现房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入住并可以办理购房者名下房屋产权证的房产。
2.用于购买期房的贷款称为期房贷款。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房产。
(二)按照项目是否具有由我行通过审批程序核定按揭额度,可分为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和不指定楼盘贷款(即直客式购房贷款)。
1.额度内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通过审批程序就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按揭额度,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或其母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在额度内提供阶段性(或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密切跟踪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和进度,保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具有批量续做的特征。
2.不指定楼盘贷款,是指我行未对房地产项目核定额度,而在单笔贷款续做时,由我行对借款人及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批准的贷款。
第四条对于分行办理的个人一手购房按揭业务的贷款抵押房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按揭业务的住宅必须为主体结构封顶,商业用房必须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含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
商业用房包括商铺、住宅小区的商业配套房、办公用房(写字楼)、酒店和附属车位(库)。
第三条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购买符合我行要求的商业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取现金。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一手房开发商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经验丰富、市场品牌较好、资金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
除直客式贷款外,在办理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前,有权审批机构须对新建房产项目进行准入审批,核定房产按揭贷款业务总额度。
第五条按揭房产准入条件(一)以本笔贷款所购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房产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贷款经办行位于同一城市。
2.具有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
3.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类型为住宅、商业、商住两用或综合用地。
4.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但需降低抵押率。
5.不得采取售后返利、包租等方式销售。
6.须具有独立产权,售价合理且经营前景良好。
7.一手房项目按揭的,项目立项时应具备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准入审批时应具备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笔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受理时应具备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8.二手房贷款的,售房人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具有合法出卖权利;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须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商用房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房贷银行内部操作流程
房贷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房贷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是指在房贷业务流程中,银行内部所需遵循的操作规程和步骤。
下面将为您详细描述房贷银行内部操作流程的内容:1. 客户咨询与申请: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电话、网上银行等渠道咨询房贷产品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会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并为客户提供申请所需的表格和文件清单。
2. 客户资格审查:银行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收入证明、征信记录、产权证明等。
银行工作人员会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3. 贷款申请审批:在客户通过资格审查后,银行会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银行将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评估申请是否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
4. 抵押物估值与评估:如果客户的申请获得初步批准,银行会安排专业估价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估值,以确定贷款的额度和借款人的风险等级。
5. 合同签订与抵押登记:在贷款申请获得最终批准后,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具体条款。
同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进行登记,以确保银行在贷款违约情况下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权益。
6. 贷款发放与放款审核:在合同签订后,银行会进行贷款发放的最后审核。
借款人需完成相关手续,如缴纳贷款手续费、购买贷款保险等。
银行审核通过后,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完成贷款发放。
7. 还款与贷后管理: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
银行会提供还款方式的选择,通过自动扣款、银行转账等方式实现贷款的还款。
同时,银行会进行贷后管理,定期与借款人沟通,了解还款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总而言之,房贷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涵盖了客户咨询、资格审查、贷款申请审批、抵押物估值、合同签订与抵押登记、贷款发放与放款审核以及还款与贷后管理等多个环节。
这些操作流程的规范和高效执行,有助于确保房贷业务的安全性、透明性和正常进行。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2020年最新]
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健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审批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之前,有权准入行须对按揭楼盘履行准入程序,但总行、省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住房按揭楼盘准入基本条件:(一)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合作时开发商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二)项目合法,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主要为住宅;(三)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四)符合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楼盘准入形式。
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有经营行准入和市分行整体准入两种方式。
对采用经营行准入的,经营行准入后应将按揭楼盘向市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备案。
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第五条经营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为:开发商提出按揭合作申请;个贷经营中心受理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署准入审批意见;个贷经营中心在CMS中录入相关信息;经营行(或个贷经营中心)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
对市分行直管的个贷经营中心,楼盘准入由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按揭楼盘合作申请开发商提交按揭楼盘合作申请。
调查人员应通过开发商、房地产管理部门、售楼现场以及其他合法渠道收集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2、按揭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鼓励收集按揭楼盘其他有关资料,例如售楼书、媒体宣传资料、户型图、公示的价格表或其他能够反映按揭楼盘情况的资料。
对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的,有权准入行进行按揭楼盘准入时,可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七条按揭楼盘准入调查按揭楼盘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二)贷款发放 在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署生效后,由贷款经办行会计人员向
借据载明的贷款账户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经办行信贷人员 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七天),应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 贷后管理人员。
(三)贷款的收回 正常收回:贷款经办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
额, 自动从借款人提供的还款账户扣收应收的贷款本息,并结 出新的贷款余额。借款人的存款额不足以偿付当月的应收贷款 本息时,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增补存款额度。不足扣收本息部分 ,应作加罚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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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可靠,是否符合所申请 贷款品种的相关规定;以共有财产担保的,是否已经其 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有公司担保的,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公司同 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6.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社有关 规定,贷款用途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品种的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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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个人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个人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三、个人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四、个人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五、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 六、个人贷款业务主要品种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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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贷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个人信贷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尽量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即风险对 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及一切经营发展条件的影响,以保持 健康快速发展。 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 款客户提存或贷款、投资、内部管理等对现金的需求。 效益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最根本目标,商业银行的 一切经营活动均要服从这一目标,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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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为广大居民提供的一种专门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产品。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保障客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和管理。
三、贷款申请与批复1.客户申请:客户向商业银行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资料。
2.申请初审: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
3.风险评估: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债务负担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批复决议:商业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监管要求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四、贷款发放与抵押登记1.合同签订: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抵押登记: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客户共同到相关部门进行住房抵押登记。
3.贷款发放:商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直接支付给住房的卖方。
五、贷款管理与还款1.贷款管理: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贷款管理,包括贷款账户管理、信息更新等。
2.还款方式:客户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并按合同约定准时还款。
3.提前还款:客户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况下,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和手续费。
4.逾期还款:客户若逾期还款,商业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收和处罚,包括利息罚息、逾期利率等。
六、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1.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还款监测、贷款档案管理等。
2.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定期对贷款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3.风险防控: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预警、风险排查等,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七、信息保密与合规管理1.信息保密: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银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包括非交易转按和交易转按两种类型。
非交易转按是指借款人为享用我行优质服务,申请以我行贷款置换其在原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并将所购住房重新抵押给我行的业务。
交易转按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为促成已抵押给金融机构的住房顺利交易,我行首先向售房人发放短期非交易转按贷款(简称赎楼贷款,下同)用于清偿其在原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再向购房人发放二手房贷款并同时收回售房人赎楼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按照是否以我行信贷资金提前偿还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非交易转按可分为贷款偿还型和自筹偿还型两类。
贷款偿还型非交易转按是指,借款人利用我行贷款提前清偿其在原金融机构的贷款,再将住房自原金融机构解押并重新抵押给我行的业务。
自筹偿还型非交易转按是指,在我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清偿其在原金融机构的贷款,将住房自原金融机构解押并重新抵押给我行后,我行再将贷款直接发放给借款人的业务。
第四条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商业推广名确定为“转按贷”。
第五条转按贷纳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非交易转按贷款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群(简称C3,下同)中录入“一手房贷款”或“二手房贷款”类别,并勾选“非交易转按”特色产品。
交易转按中的赎楼贷款在C3中录入“其他住房贷款”类别,按原金融机构是否我行勾选“行内交易转按贷款”或“跨行交易转按贷款”特色产品。
交易转按中的二手房贷款在C3中录入“二手房贷款”类别。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非交易转按基本规定第六条贷款对象借款人除应符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外,申请非交易转按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原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金融机构为唯一抵押权人。
(二)原个人住房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个人提供住房按揭贷款,获取利息和相关服务费的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应遵循依法、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合理使用,保证资金安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细的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明确贷款条件、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年满18周岁;(三)提供满足商业银行要求的贷款抵押物。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二)收入证明文件;(三)住房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四)个人信用报告。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接收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应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收入状况进行评估,并合理判断贷款风险。
第十条批准贷款申请的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贷款合同,并告知相关还款方式、利率及其他重要条款。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间进行还款。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还款账单,提醒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贷款人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按时收取贷款利息,并及时更新利率调整方式。
第四章贷款逾期与风险处置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按时还款的,商业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向申请人发送逾期通知;(二)加收逾期利息;(三)暂停贷款账户的功能;(四)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操作规程一、前言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购买住房(商用房)的个人,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取得贷款,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进行按揭还款的业务。
为了规范和改进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业务,在此提出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操作规程。
二、贷款业务的申请(一)贷款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个人住房(商用房)购房意向书或购房合同。
2.贷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贷款人及配偶户籍证明复印件。
4.贷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证明复印件。
5.贷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和负债情况证明。
(二)贷款业务的申请流程1.申请人首先需要到银行进行咨询,并进行初步评估。
2.贷款人选择银行并提交所需材料。
3.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4.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批准书。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一)贷款额度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银行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额度:1.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购房需要,以及银行对该房产的评估情况。
2.根据贷款人及其家庭的综合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是贷款额度确定的基础。
(二)贷款额度的具体确定方法贷款额度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1.参照贷款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证明,计算其家庭资产情况,以及其他资产情况。
2.银行根据贷款申请材料审核后,在合规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3.如果贷款额度少于实际需要,贷款人可以适当提高首付款,或者寻找其他资金来源。
四、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一)还款方式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如下: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二)还款期限根据贷款人还款能力、贷款额度等具体情况,银行在规定合理的范围内设定还款期限。
一般还款期限为5-30年。
五、利率的确定(一)利率形式银行对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的利率是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加上浮动比例同实际贷款情况。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首次交易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群(简称C3,下同)中录入“一手房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按揭准入原则上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总行规定可以免准入的除外。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除应符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三)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
第六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超过所购住房成交价格×(1-首付款比例)。
(二)楼盘准入审批意见中明确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
(三)以贷款金额测算的本笔贷款月债务支出(本笔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与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在50%(含)以下,借款人及配偶月所有债务支出(本笔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与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比应在55%(含)以下。
对无法取得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贷款申请,物业管理费可不计入债务支出。
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应符合外部监管机构和总行规定。
第九条还款方式应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
第十条贷款担保(一)原则上应以本笔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抵押。
(二)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补充规定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总行ⅩⅩ年下发的《XX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XX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等个人类贷款业务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操作规程,结合我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制定本操作流程是为明确个人贷款每一操作环节的规则和责任人,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相互制约,以达到防范风险、实现效益最大化之目的。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中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
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大宗项目及项目项下的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予以规范和明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及其他单笔个人类贷款可参照本操作流程相关业务环节执行。
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中涉及的岗位包括:经理岗、副经理岗、客户经理岗、客户经理营销岗、内勤岗。
经理岗:负责零售业务的营销、受理及团队管理。
副经理岗:负责零售业务的营销。
客户经理岗:已取得个人类贷款从业资格且目前正在从事个人类贷款业务的从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业务的受理。
贷后管理岗:负责业务档案管理、贷款的发放、客户提前还款、解押、催收等。
客户经理营销岗:负责零售业务的营销及卡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个人贷款项目操作流程第五条客户经理负责项目业务的受理、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客户经理对申请人(合作商)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坚持双人调查制度。
个人贷款合作项目的合作商须具备《XX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商(一)营业执照副本(年审);(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年审);(三)税务登记证;(四)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五)拟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六)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七)验资报告;(八)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十)公司章程;(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十二)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十三)申请按揭贷款额度报告;(十四)“五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0]157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中银零[20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贷款业务领域,今年上半年总行先后在广东省等十家分行试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操作经验。
为推广此项产品,现决定在原有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等十家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基础上,再批准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这23家分行作为我行正式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
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暂不得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范性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上述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商业用房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
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健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审批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之前,有权准入行须对按揭楼盘履行准入程序,但总行、省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住房按揭楼盘准入基本条件:(一)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合作时开发商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良好;(二)项目合法,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主要为住宅;(三)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四)符合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楼盘准入形式。
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有经营行准入和市分行整体准入两种方式。
对采用经营行准入的,经营行准入后应将按揭楼盘向市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备案。
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第五条经营行楼盘准入操作流程为:开发商提出按揭合作申请;个贷经营中心受理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署准入审批意见;个贷经营中心在CMS中录入相关信息;经营行(或个贷经营中心)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
对市分行直管的个贷经营中心,楼盘准入由个贷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按揭楼盘合作申请开发商提交按揭楼盘合作申请。
调查人员应通过开发商、房地产管理部门、售楼现场以及其他合法渠道收集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2、按揭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鼓励收集按揭楼盘其他有关资料,例如售楼书、媒体宣传资料、户型图、公示的价格表或其他能够反映按揭楼盘情况的资料。
对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的,有权准入行进行按揭楼盘准入时,可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七条按揭楼盘准入调查按揭楼盘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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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担保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产时,个人先交首期房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月供)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在对购房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前先对开发商办理按揭额度批准手续。
第二章对开发商按揭额度的办理第四条申请楼宇按揭额度的开发商及其所开发楼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回购担保能力;(三)按揭楼盘位置好,变现能力较强,开发手续完备,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已按时缴纳土地使用价款、土地出让金和有关配套费用,可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可领取楼花证或房产证;(四)多层住宅必须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有地下室的住宅应建设至地面。
第五条开发商申请按揭额度需提供材料(一)书面楼宇按揭额度申请;(二)一般贷款所需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信用等级证明、企业连续两年及近期与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四)项目立项批文;(五)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土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投资进度表、工程形象进度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七)若为三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及企业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八)公司(董事会)同意该项目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及配套服务,为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九)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方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十)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经办信贷员审查开发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根据资料所反映情况就能否受理作出初步判断。
如决定受理应进行如下调查:(一)对开发商资信进行全面评估1.开发商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2.所有银行信用记录。
(二)对开发商资质及项目开发能力评估1.开发商经营范围,是否有房地产经营权;2.是否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力量和项目开发管理能力;3.已开发或正在开发项目情况。
(三)对按揭楼盘进行风险评估1.土地来源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2.实地考察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情况,对比同类楼盘售价,根据市政规划和现有综合环境,结合其预售楼价,评估其保值或升值水平,并据此确定按揭的成数和期限;3.投资进度是否与工程进度相当,有无长期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银行借款有无逾期,项目已有投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4.按揭项目资金缺口情况,落实后续资金的来源及可靠性;5.楼盘销售(预测)情况,定金或首付款回收情况;6.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及工程监理单位的资历进行调查与评价;7.开发商或按揭项目有无与第三人纠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事项)。
第七条经办信贷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就按揭额度、成数、期限和利率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核;支行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支行审贷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支行同意受理按揭项目后,就拟定的项目授信方实施方案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按揭额度协议的签订。
按揭额度终审获批后,由经办支行与开发商签订《**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求:(一)开发商须在经办支行开立售房款专户;(二)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在《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办妥之前的阶段性担保,并同意从售房款总额中留存一定期限和比例的按揭保证金等。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第九条申请楼宇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和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二)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提供相关证明;(四)同意将所购楼宇作为向经办支行贷款的抵押物;(五)同意委托经办支行将按揭贷款金额从其个人结算户一次性划入开发商在经办支行的账户,同意经办支行今后直接从其账户上扣还月供。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期限、额度、利率(一)贷款期限1.对于购买普通住房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2.对于购买公寓(酒店式管理的物业)、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独立车位等)的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3.借款人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贷款期限不应过长,一般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二)贷款额度1.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或个人实际应出部分的70%;2.购买公寓、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独立车位等)、单人一次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购房款的60%;3.一般要求家庭收入/每年还款额≥。
(三)贷款利率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高档别墅、高档住宅或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个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相应提高贷款利率。
2.贷款期间利率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按执行合同利率执行;(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可于次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也可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楼宇按揭贷款应填写《**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按揭借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一)购房人及产权共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借款人有配偶的,应提供婚姻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对未婚者,如房产登记部门要求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三)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收入说明)原件或纳税税单;(四)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五)首付款证明复印件;(六)开发商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如需其他保证人的,需提供保证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本(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经办支行信贷员受理借款人申请并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借款人所填写的《**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按揭借款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对,并对借款人的资格、还款能力进行核实、分析;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与不贷。
对调查审查同意的,在《**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按揭借款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按表中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贷款获批后,经办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共有人)、开发商(保证人)签订《**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签署借款凭证,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放款审核以下内容: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授权规定,按揭额度是否超出,审批意见是否落实,合同和借据等法律文件填写是否合规,保险手续的合法有效性等。
符合要求后在申请书、审批书、合同、借据等法律文本上签章。
第十五条经办支行信贷内勤岗凭《**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按揭借款申请表》、审批书、借款借据、《**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及抵(质)押物(保险单正本)编制入库单,审核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借款人信息录入是否完整等有关信息操作。
第十六条会计部门凭《**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按揭借款申请表》、审批书、借款借据、《**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及抵(质)押物(保险单正本)入库单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金额转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后一次性划入开发商在经办单位开设的售楼专户,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经办支行应及时到产权登记机关或委托中间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期房为预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及时向开发商收执购房发票(期房应在房产变现房后向开发商收执购房发票)。
第十九条期房变现房后,凭已办理的抵押预登记凭证办理现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二十条本贷款以所购楼宇抵押,同时追加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抵押登记手续如下:(一)购房权益的抵押登记(预售楼花抵押登记)。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已经签订,但还未入住及办理房地产证时,经办支行应及时到产权登记机关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期房的抵押预登记手续。
抵押预登记备案表原件由经办支行按权证类档案入库保管。
(二)房地产物业的抵押登记(现楼抵押登记)。
当办理房地产证的条件具备时,由开发商协助经办支行办理房地产证。
在办妥房地产证五日内,经办支行会同购房人(或开发商)持房地产证原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经办单位和购房人各自的有关文件到产权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已办妥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由经办支行入库保管,直到贷款本息清偿。
第二十一条贷款保险借款人原则上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投保期限覆盖贷款期限。
保险单上注明贷款支行为第一受益人。
贷款本息清偿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支行入库保管。
第七章贷款偿还方式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选择按月等额还款、按月递减还款中的一种方式每月偿还贷款本息。
(一)按月等额还款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应还本息=(二)按月递减还款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月应还本息=第二十三条如利率调整,应重新计算月供金额。
(一)按月等额还款月供金额=(二)按月递减还款月供金额=第t年月供金额=第1年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其中:P为剩余本金,I为调整后月利率,n为剩余贷款年限,K为每年递增(减)比率。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数(即贷款月数)及还款日期还款,会计部门依据借款人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月供。
第二十五条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经办支行会计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剩余贷款,起还金额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