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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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在石油期货合约之中,原油期货是交易量最大的品种。目前世界上交易量最大,影响最广泛的原油期货合约共有3种: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WTI(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BRENT(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以及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的DUBAI(迪拜原油)期货合约。
其他成品油期货品种还有馏分油、无铅汽油、瓦斯油、取暖油、燃料油、轻柴油等。
国际原油实货交易主要采取基准价+/-贴水的计价方式,WTI、BRENT、DUBAI等期货交易价格经常被用作基准价。举CME的WTI期货合约为例,其规格为每手1000桶,报价单位为美元/桶,价格波动最小单位为1美分。西半球出产的原油主要挂靠WTI计价,包括美国的ANS(阿拉斯加北坡原油)、墨西哥的MAYA(玛雅原油)、厄瓜多尔的ORIENTE(奥瑞特原油)、委内瑞拉的SANTA BARBARA(圣芭芭拉原油)和阿根廷的ESCALANTE(埃斯克兰特原油)。挂靠BRENT的主要是西欧、地中海和西非地区出产的原油,比如俄罗斯的URALS(乌拉尔原油)、利比亚的SARIR(萨里尔原油)和尼日利亚的BONNY LT(博尼轻质原油)。挂靠DUBAI的主要是中东地区出产的原油。而远东地区出产的原油交易主要挂靠MINAS、CINTA、DURI等地区性的基准油种。
布伦特原油期货的交易规则具体如下:
一、人工喊价交易时间: 10:02-19:30;电子交易时间: 2:00-22:00(周一到周四),2:00-20:30(周五)。
二、合约单位:1000桶(42000加仑)。
三、合约月份:12个连续月份,一季度后扩展至最长24个月,半年后至最长36个月。
四、报价方式:美元及美分每桶。
五、最小价格波动:0.01美元每桶。
六、合约最小变动档:每张合约10美元。
七、每日价格限制:无价格限幅。
八、持仓限额:无限制
九、最后交易日:如果交割月第一天的前第15天为伦敦的银行日,交易应于当天收盘时停止。如果当日是伦敦的非银行日(包括星期六),交易将于当天前一个工作日停止,该日期由交易所公布。
十、交割日期:IPE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是可交割合同(通过期货转现货),也可以选择按最后交易日之后一天的布伦特指数价格进行现金结算。如果需要现金交割,那么必须在交易停止后的一个小时之内通知交易所(与清算所程序相同),在交易停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
过LCH进行清算。布伦特指数由IPE负责编制,并于每天的中午12点(当地时间)对外公布,该指数是前一交易日相关交割月份的21天BFO合同的所有得到确认交易的加权平均价。BFO 中的B指布伦特原油(BRENT),F指福地斯原油(FORTIES)和O指奥斯博格原油(OSEBERG),三种原油的日产量分别大约为 40万桶/日、40万桶/日和90万桶/日。指数的具体计算公式是以下三项的算术平均:
1、当前月份的BFO市场的加权平均价;
2、次月的BFO市场的加权平均价,加减当前月份和次月的套利交易价差的算术平均;
3、相关媒体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
十一、期货转现货(EFP)与期货转掉期(EFS):交割月的EFP及EFS交易,可以在交割月的交易时间内报告给交易所,并在交易停止后(停牌)的一个小时内由LCH登记。这样将使同时拥有场外柜台交易头寸的市场参与者,具有更多的规避风险的机会。
美国低硫轻质原油合约.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
交易单位:
期货:1000桶(42000加仑)
期权:1张NYMEX(纽约商业交易所)的原油合约
交易时间:
期货和期权:上午9:45-下午3:10.为场内公开竞价时间.
场外交易通过NYMEX ACCESSSM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周一到周四下午4点开始交易.次日上午8点结束.周日电子交易下午7点开始.上述时间为纽约时间,美国与北京时间有12
个小时时差.即北京时间为10:00.纽约为22:00.
交易月份:
期货:30个连续月加上远期期货距交割月36.48.60.72和84个月的合约.这些日期只包括场内公开竞价的时间.
期权:12个连续月.加上18.24.36个月以半年6或12月为结算周期的远期期权.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
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上海原油、螺纹钢等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