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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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标 签】使用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6﹞42号

【发文日期】2006-04-20

【实施时间】200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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