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解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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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情况介绍
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张昭 2011年7月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 订工作2007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历 经 4 年多时间,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 成修订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已由国务院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日发布,将于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 品 ,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 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 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 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 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 • 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主体: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 32条)。
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 是体现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理念的定义 。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7 将每两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调整 • 为每三年一次,限定适用主体 • 第十七条(原)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 • 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 行 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 学品 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2 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 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修改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 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1.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 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 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 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 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二条)。
• 1.3.2 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定点制度 • 第二十一条(原)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1 危险化学品定义 现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 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 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 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1.3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对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
1.1.4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 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 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9 经营许可权限下放 • 修订的《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对危 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 明确将仓储经营纳入危化品经营范畴。 • 修订的《条例》将经营许可的权限赋予设 区的市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注意:有储存设施 的(向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申请)。
修订背景:
1. 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 使用环节和易制爆危化品管理)。 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4. 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 法(如建立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有必 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5. 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 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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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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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 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1.6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 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3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证购买。(注:原条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 准购证)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 • • • • • • • • 1.2.8 生产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 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原条例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审查和定点)
新版条例之主要变化
从结构上对比,由7章74条增至8章102条。 从内容上对比: 1.确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2.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 3.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4.补充、完善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 规定。 5.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如第76条对违反“三同时”的处50-100万 罚款)。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 • • • • 1.2.6 增加工业和信息化、农业部门 第六条明确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共10个),部门如下: 安全监管、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交通 运输(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铁路、 航空、卫生行政、工商行政、邮政。 全文中涉及的还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两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 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原条例第四十八条,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
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
1.1 新增内容或制度(9项) 1.2 重大调整(9项) 1.3 取消制度(2项)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 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 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第75 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1.7 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 六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 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 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 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 环境管理登记(第98条有具体规定)。
1.1.8 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企业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
1.1.9 其他新增内容 1.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强化和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的规定。(第四条) 2.充实有关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规定。 (第十三条) 3.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保障 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1 危险化学品定义
•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 1.3.1 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管理的有关条文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 1.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 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原条例第 15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 证。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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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 输通行证。(审批时限不超过7天)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 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 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注:有关内河运输, 原条例第40条,新条例为第52-62条) • 禁运范围由交通、环保、工信、安监 四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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