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解读(改)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地方党委制度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需要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
其前身是1921年党的一大确立的地方执行委员会,1927年修订的党章将执行委员会改为委员会,正式确立了地方党委制度。
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比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XX―20XX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为此,按照中央要求,中央办公厅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
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有利于完善地方党组织权力运行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
三一文库()〔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
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
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
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
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
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
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8月26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2019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19年11月30日公布,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等新情况出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从2019年2月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80条。
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巩固社会共治格局,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
2021年云南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云南省修订了计划生育条例,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云南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二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的最大亮点。
此条例自1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生育政策夫妻婚后5年只有一个收养子女的可以生二孩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农村居民被录为公务员或国企职工按城镇居民身份执行第十七条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孩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边境少数民族可生三孩第十九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二婚夫妻可以生二孩、三孩复婚除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可生二孩、三孩第二十一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新版《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情况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
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这是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
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亮点之一:纪法分开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
其一是纪法分开。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
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
其三是纪在法前。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
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正确理解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巡视工作
〔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正确理解重大意义深入推进巡视工作〕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正确理解重大意义深入推进巡视工作7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并全文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这是继20XX年7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20XX年8月3日修订发布的《条例》之后,最新发布的《条例》“3.0”版。
如何理解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重大意义?日前,市巡察办的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解读。
市巡察办的负责同志强调说,随着管党治党的不断深化和巡视实践发展,党中央与时俱进修改《条例》,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彰显了中国特色民主监督制度的优势。
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部署,巡视工作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四个着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巡视工作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新要求,围绕“六项纪律”,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强化遏制作用。
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巡视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抓住了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
修改《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利于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发挥巡视监督政治作用,促进管党治党标本兼治。
二是推动巡视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
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中央单位巡视工作不断规范,市县巡察工作不断延伸,巡视巡察监督格局不断完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解读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解读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运营商或将引爆新一轮价格大战近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此次修改,国务院明确了电信资费将采取市场定价的方式。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电信资费,一直是“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而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类别,电信资费分为三种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此次修改后,国务院明确规定,今后的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来说,原来条款是:“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修改后的条款是:“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与此同时,删除了“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这一条款。
实际上,原来涉及的电信资费中,有一部分是所谓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其中,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虽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电信资费,有些往往也是由电信运营商提报的方案,或者征询了电信运营商的意见,但毕竟原来的定价,有政府主管部门的身影在里面起作用。
另外,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
这导致电信运营商在电信服务中缺乏机动性,需要改变相关资费标准时,必须通过报批流程来实现。
松绑电信资费定价,政府进行必要监督这次修改有关条款后,国务院明确了今后电信市场的资费完全由电信运营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行确定,资费调整不再需要报批。
主管单位未来仅作为监督部门,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费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范本一:【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指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 修订:对已有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安徽: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省会是合肥市。
4. 全文解读:对整个法规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
5. 2023年:指本文所涉及的解读是根据2023年最新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
6. 新版:指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最新修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事业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社区自治,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要坚持公益性、自律性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变相买卖公共设施。
……范本二:【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范文件,用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2. 修订:对既有法规进行修正、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
3. 安徽: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省会是合肥市。
4. 全文解读:基于对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研究和理解,逐条解读其具体内容和规定。
5. 2023年:指本文所涉及的解读是根据2023年最新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
6. 新版:指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最新修改和更新。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解放军新修订共同条令解读
升国旗时军人敬礼的规范也有 所变化 • 原条令规定,升国旗时, 列队军人只有位于指挥位 置的行举手礼,其余军人 则行注目礼。
• 新条令则规定:所有着军 服的军人都要行举手礼。 另外,着军服参加外事活 动时,听到奏国歌时行举 手礼
限
这次修改注重信息安 全,强化了保密及移 动电话、国际互联网 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 严禁在执行作战、战 备、训练、演习任务 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 动电话; • 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 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 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 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 动电话等等。
1957年8月 颁布的《共同条令》,根据叶剑英元帅的调研和建议 取消了禁闭处分,体现了我军以说服教育为主,注重培养自觉纪 律的精神。 60年代、70年代、80年代 我军《共同条令》各修订一次。 90年代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军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 了深刻的变化,兵员成分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的发 展和贯彻新的军事战略方针,中央军委于1990年6月、1997年10 月先后两次修订和颁发《共同条令》。 2003年3月 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我军于2003年3月对《内务条 令》、《纪律条令》做了局部修改。
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违反军队 房地产管理规定
超计划生育或者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违纪行为的处分作了明 确规定。另外,条令还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 定
纪律条令第七十九条 规定: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 长; 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 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 官等级; 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 降一职或者一衔; 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3
官兵关系“双六条”中明确:军官要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士兵对军官要 积极建言献策的内容,更好地继承了我军管理教育的优良传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版及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版及解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2019年11月22日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下面我们从修改版的内容和解读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修改版的内容1. 立项和规划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大新版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全面考虑项目对竣工后环境的影响。
原来的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影响评价需要考虑竣工后环境,例如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垃圾处理等问题,新版将这些问题考虑进去,从而保障环境在不同阶段的完善与保护。
2. 强制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版条例在建设项目进入规划阶段时把环境保护纳入了立项目标和指标体系中,并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
实施情况将由环境保护部门受理重点建设项目、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新版条例的重点在于强制推行敏感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可以提交通过互联网公示的评价报告,有利于方便大众监督。
3. 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预防,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责任分工,为严格执法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针对违法行为,新版条例相较原版本更为严格,对环境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增强、罚则更严厉。
二、修订版的解读1. 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新版条例将环境保护纳入到项目评价阶段的投资决策中,强制要求立项时就立下严格的环境保护指标,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并对建设单位和经营者披露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更严格的要求。
在日常管理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对环境进行监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将会遭到更严厉的惩治。
2. 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新版条例进一步强调:在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的保护也同样具有重要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版及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版及解读【文档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版及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优先发展绿色低碳技术;(五)加强监督,严厉执法;(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项目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项目审批同步进行,评价报告成果应当充分反映社会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治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是在项目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防治设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当包括:防治措施的设置、施工工艺的选用、环境监测措施、环境影响治理设施等。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与项目建设规划一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检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4年颁布的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文档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版及解读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预防为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二)明确责任,建立各方共同参与机制;(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四)优先发展绿色低碳技术;(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2019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
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
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变化包括: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
按照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报酬台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
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
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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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1 危险化学品定义 现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 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 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 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1 新增内容或制度(9项) 1.2 重大调整(9项) 1.3 取消制度(2项)
•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1.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 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 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第75 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 • • • • • • • • 1.2.8 生产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 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原条例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审查和定点)
1.1.7 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 六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 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 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 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 环境管理登记(第98条有具体规定)。
1.1.8 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 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企业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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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 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 品 ,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 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 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 1.3.1 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管理的有关条文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的制度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7 将每两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调整 • 为每三年一次,限定适用主体 • 第十七条(原)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 • 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 行 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 学品 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1.9 其他新增内容 1.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强化和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的规定。(第四条) 2.充实有关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规定。 (第十三条) 3.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保障 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1.2.1 危险化学品定义
1.1.3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对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
1.1.4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 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 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 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
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 是体现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理念的定义 。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新版条例之主要变化
从结构上对比,由7章74条增至8章102条。 从内容上对比: 1.确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2.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 3.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4.补充、完善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 规定。 5.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如第76条对违反“三同时”的处50-100万 罚款)。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 • • • • 1.2.6 增加工业和信息化、农业部门 第六条明确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共10个),部门如下: 安全监管、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交通 运输(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铁路、 航空、卫生行政、工商行政、邮政。 全文中涉及的还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两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 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
• 1.3.2 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定点制度 • 第二十一条(原)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1.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 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 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原条例第 15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 证。
修订背景:
1. 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 使用环节和易制爆危化品管理)。 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4. 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 法(如建立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有必 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5. 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 接。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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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 输通行证。(审批时限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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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 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 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注:有关内河运输, 原条例第40条,新条例为第52-62条) • 禁运范围由交通、环保、工信、安监 四部门公布。
• 第二十二条(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 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 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 • 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主体: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1.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 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 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 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 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二条)。
•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 1.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原条例第四十八条,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
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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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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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 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