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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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安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授权并经省安委会同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依法对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列入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督企业名单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省安监局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考核。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分解第四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川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023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公司:________ 部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单选题(100题)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A.安全培训教育制度B.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职业危害与预防制度D.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发放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应具有“三证”,“三证”不包括( )。

A.合格证B.生产许可证C.安全许可证D.安全鉴定证3.风险评价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 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的评价。

A.严重程度B.危险程度C.完好程度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采用国际通用的策划, 实施、检查、( )动态循环的代安全管理模式。

A.整理B.改进C.总结5.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下列属于物理因素的是( )。

A.辐射B.粉尘C.工业毒物D.炭疽杆菌6.企业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采购哪些企业生产的?( )A.经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B.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C.取得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7.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负责调查。

A.县级政府B.设区的市级政府C.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3B.2C.19.整顿中的“3定”是指( )。

A.定点、定方法、定标示;B.定容、定方法、定量;C.定点、定容、定量;D.定点、定人、定方法10.从业人员对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的命令,应该()。

A.与管理人员讨价还价B.服从指挥C.拒绝11.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商务部B.国家安全部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 )起实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成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7]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0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三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区(市)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市)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目标执行情况考评等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规定及考核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规定及考核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规定及考核办法范文一、考核规定1. 考核目标明确: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目标明确、具体、可衡量。

2. 考核指标合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确保指标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3. 考核周期规定: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的时间周期,通常应以年度为单位,具体周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

4. 考核责任明确: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责任,确保责任明确、分工合理。

5. 考核程序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的公正、透明和可控。

6.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措施的处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考核办法1. 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2) 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的组织与开展情况。

(4)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控制情况。

(5) 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的完善与使用情况。

(6) 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情况。

(7)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 安全生产记录和报表的及时、准确填写情况。

(9) 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考核指标(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得分指标。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控制情况得分指标。

(3) 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的完善与使用情况得分指标。

(4)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得分指标。

(5) 安全生产记录和报表的及时、准确填写情况得分指标。

(6) 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分指标。

3. 考核方法(1)文件资料审核:通过查阅企业的文件资料,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实地检查: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3)个人访谈: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理解和实施情况。

(4)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看其是否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安全生产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竞争立项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全省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全省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建设。

(二)全省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

(三)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四)全省安全社区建设。

(五)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共同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川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08]7号)为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成果,规范乡镇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全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省政府决定深化“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

一、紧迫性和指导思想(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安全生产事关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事关工业强省大计,是推进跨越发展的重要保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2002年省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工作思路,通过5年努力,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成效显著。

实践证明,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是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创建平安四川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贯彻《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意见、“一岗双责”及《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为主线;以规范乡镇安全监管行政行为,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模式为核心内容;以落实工作保障,打造工作平台为着力点;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为突破口;以强化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激励约束管理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1日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强化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全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可根据国务院对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5分及以上)、B 级(85—94分)、C级(60—84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目标备案。

每年年初,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本年度质量工作目标,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川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以及“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重点任务(一)深化实施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在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全覆盖、无盲区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2]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2]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3.15施行日期2002.03.15文号川办发[2002]13号主题类别中等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2003年11月19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确保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2003年年度考核开始,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三、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一)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对应使用原优秀、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

(二)增设的基本合格等次的基本标准职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号:川办发〔2013〕54号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级)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第一篇: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1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2考核的范围公司的全体员工全部参与考核,考核共分五个层次:(1)董事长对经营层的考核。

(2)总经理对分管经理的考核。

(3)分管经理对部门单位的考核。

(4)部门单位对班组长的考核。

(5)班组长对班员的考核。

3考核内容(1)控制指标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千人负伤率、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职业病等。

(2)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教育、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安全隐患整改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等。

4考核办法(1)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检查和终合考核组成。

(2)考核分值计算根据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6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3)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及格、较差”四个档次。

总分79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80—84分的定为“合格”,85—94分的定为“良好”,95分以上的定为“优秀”。

5绩效考核的指标(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或全年累计死亡3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扣发责任人的全年绩效工资和公司配套的风险保证金部分,扣发其他员工全年风险保证金及奖金。

(2)发生死亡1人事故,扣发责任人的全年绩效工资的10%和公司配套的风险保证金的10%,扣发其他员工全年风险保证金的10%和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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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7]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4
【实施日期】2007.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07]11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省长负责,副市(州)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省安委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省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省安办对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为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

控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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