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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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邯政字[2016]2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政字〔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

邯郸政务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智慧邯郸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推进资源共享,促进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邯郸政务云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云中心)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等管理和使用政务云中心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云中心是全市开展非密级电子政务应用的统一基础支撑平台,为机关单位电子政务应用提供云主机、云存储、网络、信息安全、运行保障(以下统称云资源)等服务。

第四条市级机关单位建设非密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政务云中心,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主机、存储、网络、信息安全等基础资源,机关单位内部局域网和终端设备除外。新建应用系统应当依托政务云中心建设,现有应用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政务云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政务云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审核市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云中心使用需求,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政务云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务云中心年度经费预算纳入市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并负责按时

拨付资金。

使用政务云中心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的开发、迁移、部署、维护、管理、下线和安全保障等。

邯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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