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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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穗府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的通知(穗府办〔2012〕5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加快完善“智慧广州”基础设施,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推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光纤到户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等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含有线电视)设备间和电信间、地下通信(含有线电视)管道、楼内(含室内)配线管网和户内布线等。

本通知所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取得相关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

二、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本市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三、本市所有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执行《光纤到户(FTTH)建设规范》(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18— 2011,以下简称《规范》)。

已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进行通信(含有线电视)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参照《规范》的要求实施。

四、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作为市政规划建设工作联合验收内容之一。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穗价[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77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应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三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或搭食费);代收费有作业本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外素质教育期间收费(即学工学农)、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军训期间收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体检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办中小学应收费标准(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标准1.学杂费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三、有关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一)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1.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杂费、住宿费的9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穗府办[200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穗府办[200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减公文的通知(2000年3月12日穗府办〔2000〕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1999年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穗府办[1999]22号)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压减公文的措施,严格把好行文关,大力压减不必要的公文,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请示解决或进行协调;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单位领导还亲自出面进行协商,减少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了办事效率,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数量和篇幅减少,公文质量有所提高。

从1999年6月1日至1999年12月底止,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领导阅批的公文比去年同期减少20%,印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减少16.2%,压减公文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也应看到,落实压减公文措施仍然存在不平衡的状况,有些单位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具体问题上报市政府,或将未经协商的事项上报,把问题和矛盾上交;有的部门未经市领导交办,将公文绕过办公厅直接呈送给市领导同志个人;个别单位对公文把关不关,去年上报公文数量增幅较大等(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数量统计情况附后)。

为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转变职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文办事的效率和质量,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市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在去年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压减,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和呈送市领导阅批的公文要力争比去年再减少。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穗字[2009]8号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穗字[2009]8号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2009年7月30日穗字〔2009〕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着力推动劳资合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作出新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艰苦卓绝的努力,我市经济社会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人们的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关系的调整、思想观念的碰撞等引发的矛盾更加复杂多样。

同时,我市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为我市的进一步发展既带来了严峻挑战,也带来了重大机遇。

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稳定的职工队伍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对于工会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全市各级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起来,夯实党的群众基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逐步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工之家”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工会特别是区、县级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建设,解决工会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大局的效能。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精居选住可建编筑辑间pp距t (L)表。
6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 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89
13
59
36
50
18
59
36
13
59
18
36
59
18
36
59
50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精其选他可地编区辑居pp住t 建筑间距(L)表。
36
5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 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精选可编辑ppt
9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阳台比例不宜超过15%。 2、阳台进深控制为1.2H(H为阳台封口梁以下的净高),超过1.2H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3、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5米。 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宜大于0.5米。 5、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 6、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基地面积需计算标准层阳台的投影面积,非建筑首层的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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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四、各镇街应当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

五、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

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六、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1日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部门调整情况备注 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2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3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6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7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8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9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0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2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3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4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19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南沙区分局除外)、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0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1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2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3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4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5 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专职工作人员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未按照规定移交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服务费;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未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7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8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29 对物业服务人损坏、隐匿、销毁属于全体业主的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0 对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1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2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3 对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拒不配合光纤改造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4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5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6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7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8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39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0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1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2 对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3 对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4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5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6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47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4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49 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0 对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法、违约情形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1 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2 对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租赁补贴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3 对单位或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4 对单位或个人强占住房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5 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该户家庭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6 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7 对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8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5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6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61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62 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63 对建设单位未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行通告的行政处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实施64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我办制定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2月7日附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第五条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机构应当正确运用本规范,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水平。

第二章名称规范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

能够集中体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不使用标点符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本市行政区的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由部门名称、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三要素组成。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穗财资[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财资[2008]182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38923530)。

二○○八年七月一日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89
13
59
36
50
18
59
36
13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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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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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6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地方性规范总结
(广州篇)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无日照要求,可纯北向。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层高要求 住宅 普通商业 办公 3.6米 5米 4.5米 延伸要求 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可小于等于标 准层2倍层高 5~7.2米计算2倍面积 4.5~6.7米计算2倍面积 备注
规范依据: 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 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建筑面积。 2、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 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3、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 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4、第十一条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 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复式住宅的客厅、 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0〕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

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

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

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

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今年以来,我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较大大幅地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度电价。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有关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供电主体自行清理加价收费行为(一)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收取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加价收取。

二是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综合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照上述要求自行规范收费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一)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

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

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

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穗府办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开创具有广州特色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加快推进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

加强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等方面的顶层设计,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坚持示范引领,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的示范作用,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普及装配式建造。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广州市档案局2002年2月27日发布)1、序言1.1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加强我市各单位文书档案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文书档案整理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广东省文件材料归档方法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的前提是要应用计算机和优秀档案管理软件管理档案。

市直属单位必须使用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增加推广优秀档案管理软件的通知》(粤档发【2001】18号)文件推广的软件。

我市首选l996年省档案局发文推广的《DARMS文件档案资料综合管理系统》。

2、范围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书档案的整理工作。

3、定义3.1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3.2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3.3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刊物等成套性材料一次(期)为一件,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函与复函)视具体情况为一件或两件,即当年有批复的,与请示并为一件;否则,当年请示作一件。

次年有批复的,批复作一件,但要在请示、批复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中分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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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四条 各类建筑工程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被遮挡一侧为民 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 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且 应当符合附表六的规定。 (二)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其建筑间距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 定执行;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 (三)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 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2、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 的50%,且应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 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间距值的70%;被遮挡一侧为现状居住建筑的,除退 界距离应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与现状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还应当满足有关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
的物管用房投入使用
规范依据: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 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 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 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规范依据: 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六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 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第七条 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 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第八条 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 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4、第十条 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地方性规范总结
(广州篇)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无日照要求,可纯北向。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住宅 普通商业
办公
层高要求 3.6米 5米 4.5米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一)旧城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低、多层 高层塔楼 高层裙楼
面宽要求 80米
60米 80米
延伸要求
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 施可放宽至100米
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 施可放宽至80米
备注
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 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规范要求
面积(平方米) 不少于0.2%总建面
延伸要求
≥50且≤300平米 业委会办公用房≥10且≤60平米
1、优先按各个项目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
备注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交 付时必须有相应比例面积
常规做法: 1、争取与人防办沟通降低人防等级、多做物资库,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餐饮商业需提前规划及预留烟道等设备,满足《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3、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设置外遮阳措施。
重点关注: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 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1.2倍控制。 2、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 ,且应 当符合附表七有关建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的规定。如果拟建建筑工程为遮挡建筑,规划用地界限外被遮挡一 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间距值的70%。
延伸要求 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可小于等于标
准层2倍层高 5~7.2米计算2倍面积
4.5~6.7米计算2倍面积
备注
规范依据: 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 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建筑面积。 2、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 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3、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 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4、第十一条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 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复式住宅的客厅、 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 一般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 (二)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 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 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 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89
13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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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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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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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0
36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五: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 其建筑面宽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阳台比例不宜超过15%。 2、阳台进深控制为1.2H(H为阳台封口梁以下的净高),超过1.2H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3、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5米。 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宜大于0.5米。 5、公建配套的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 6、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基地面积需计算标准层阳台的投影面积,非建筑首层的基地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 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按各个项目单独的《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要求执行。 2、人防地下室要求场地内全埋(与周边道路标高不发生关系)。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六:医院等特殊民用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表;附表七:建 筑工程最小退界距离规定。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规范依据: 1、《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 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 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 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2、《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 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 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 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 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 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 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 论实施。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 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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