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国籍法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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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国籍法之对比

摘要:中国、泰国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具有共性,但在很多方面如法律的形式、原则、内容或程序中仍然有很大的区别。本文针对中泰两国的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以及泰国国籍法修正案进行分析,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并找出法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对中泰两国国籍法的完善提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国籍法修正案法律条款

所谓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和利益。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比中国、泰国的国籍法,希望对法律的规定中出现的漏洞进行改善,从而充分实现自然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泰国和中国同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在基本国情和生活习俗上会有一定的相同性,因而,在国籍法上也有许多相同的政策:

(1)在国籍的取得上,两国均采用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在中国,只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无论本人是否出生在中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出生在外国,且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的便不能具有中国国籍。对于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如果其出生在中国,那么也具有中国国籍。在泰国也一样,只要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具有泰国国籍,无论他们的孩子是否出生在泰国都具有泰国国籍,但是,由泰国国籍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和中国国籍法第三条可以看出泰国和中国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所以,一旦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申请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同时拥有本国国籍。在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申请本国国籍这一方面,两个国家的做法也很相似,只要其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申请加入。

(2)在国籍的丧失规定上,中国国籍法在第九、十、十一条规定自愿加入他国国籍、申请退出本国国籍受批准而丧失中国国籍;泰国国籍法在第十三、十

四条也对自愿退出本国国籍的情形做了相应规定。但两个国家在丧失国籍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点,特别是泰国国籍丧失除了自愿外还有国家主动撤销的情形。

(3)在国籍的恢复方面,两国都允许曾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依合理理由申请恢复本国国籍,但在合理理由方面泰国国籍法从婚姻和未成年子女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也就不同。(1)在国籍的取得上,中泰两国都承认双系血统主义,但是对于非婚生子女,泰国国籍法第七条中承认已取得泰国国籍的男方的非婚生子女,中国国籍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无明确的特别规定;对于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中国国籍法规定,只要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就具有中国国籍,而在泰国的国籍法中做了诸多限制,在出生时他本人的父母并未结婚的,或者他的母亲在泰国只享有暂时的居住权,或者被仁慈地赋予了暂时的居住的权利,又或者是偷渡来的不符合泰国移民法的规定的,那么他都不具有泰国国籍。对于其他国家的外交人员或者国家元首,和国际组织的专家官员等,出生在泰国也不具有泰国国籍。对于想要加入中国国籍的人来说,他们需要按照中国国籍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取得中国国籍,外国国籍丧失;想要加入泰国国籍,也是先提交申请,经过委员会的审查,在第九条第二款里还对时间做出了限制,必须是2年以上,在泰国国籍的取得上有较为复杂的规定,集中在第九条的第一款到第七款中;第十至第十二条条规定了加入泰国国籍后必须遵守的义务。(2)对于国籍的丧失方面,在中国国籍法的第九条为自动丧失条款,而在泰国国籍法中的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类似的宣告无效的条款,中国国籍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泰国国籍法中无明文规定。(3)对于国籍的恢复,中国国籍法第十三条陈述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恢复,而在泰法中规定较细。泰国国籍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为婚姻放弃泰国国籍,后又离婚的,或者满足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恢复国籍。

在泰国国籍法修正案的第一条中,对“父亲”一词的认定进行了修改,在中国的国籍法上,对父亲的认定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但是父亲的国籍对孩子的国籍的认定是有影响的,所以中国也许应该就父亲这一词作出详细的规定。修正案的第三条,对居住在泰国的非泰国籍的监护人申请入籍以及对孩子的收养作了明

确规定。但在中国,对于非婚生子女和被收养的孩子的国籍问题并未作出规定,还有对于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时间未作规定,那么这些一系列的法条规定不全面、不清楚,必然会给自然人国籍的认定带来麻烦和困扰。就如上面提到的,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能退出中国国籍,即不能申请和拥有他国国籍。但泰国国籍法没有这项规定,泰国总理阿披实就是因为他矛盾的国籍,被告上了国际法院。所以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泰国也应该高度重视该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泰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法规。中国的国籍法规定的比较泛,而泰国的相对更详细点,但是两者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很多问题都没有被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因国籍问题而产生其他更多的困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国籍法也应该适当地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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