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doc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络游戏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颁布⽇期:2010-07-29执⾏⽇期:2010-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化⼴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化市场⾏政执法总队:我国第⼀部⽹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络游戏管理暂⾏办法》(⽂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1⽇起施⾏。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络游戏、切实将⽹络游戏管理到位的重要⼿段,是规范⽹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络⽂化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进⼀步明确管理对象。
《办法》所称⽹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的⽹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数字处理器、联⽹的游戏机和接⼊信息⽹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严格规范主体审批。
省级⽂化⾏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络游戏上⽹运营、⽹络游戏虚拟货币发⾏和⽹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制定审批⼯作流程。
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化部统⼀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络⽂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络⽂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络游戏研发⽣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为的管理。
⼆、强化⽹络游戏内容管理(三)推⾏电⼦政务,依法公开信息。
⽹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化部“⽹络游戏内容审查⽹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报审或备案程序。
⽂化部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络游戏内容审查。
申请进⼝⽹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致,并按照《办法》第⼗⼀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化部进⾏内容审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文明电[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文明电(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厅(委、局):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
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
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2020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完整篇.doc
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1.06•【文号】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6日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
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鲁文市[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文市[2007]6号)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为了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2月16日,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2月26日,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将《通知》精神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重要意义。
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是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对此,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特别要按照《通知》提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职责。
文化部门是网吧和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中担负的职责。
一要切实加强对网吧违反接纳未成年人的管理,强化网吧退出机制。
要按照《通知》确定的2004年10月18日这个时间,对于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受处罚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落实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文旅市场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
但也存在新业态缺乏监管、部分场所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营商环境(一)落实准入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
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工作;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材料。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扩大长效机制试点。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及政策,并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互联网【发布部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7.12【实施日期】2005.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加大网络游戏管理力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我国网络游戏原创水平,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国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一)网络游戏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产业。
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很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遍及全国城乡,带动了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宽带的接入社区和家庭,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并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并已经创造了较大的产值,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和娱乐业的发展、丰富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网络游戏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
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未能主导市场。
三是经营模式雷同,产品类型单调,以打斗和练级为主的游戏产品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五是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和检验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工作,既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游戏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努力解决现存的问题,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又充分重视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支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使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网络游戏产品居于国内市场的主流,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尽快占据国内市场主导地位,适时进入国际市场,网络游戏市场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知识产权得到普遍尊重,法制管理体系基本完备,打造一批具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品牌。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46号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粤文办〔2016〕4号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1月25日以粤文办〔2016〕4号发布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文化市场环境,结合我省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建立符合文化市场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鉴于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人员密集、流动频繁,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随机抽查重点对非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实施。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省文化厅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结合执法权限,制定本部门或本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健康游戏环境的形成,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合法运营和规范经营,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场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积极报送相关情况给上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为引导广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遵守法规,提倡健康游戏观念,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可以通过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广大游戏玩家传递正确的游戏观念和健康游戏方式。
此外,还可以利用媒体平台、网络社区等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和经营行为准则。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游戏内容、游戏时长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游戏内容的健康性和合法性。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四、加强合作交流为更好地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交流。
可以组织经验交流会议,邀请各地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进行经验分享和案例研讨,推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还可以加强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全面提高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检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时间:2016-12-05编辑:市场xx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
《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玉林玉州区文化和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玉林市玉州区文化和体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五、印刷业事项监管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七、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九、规范案件查处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十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十二、对行政权力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单位名称:玉林市玉州区文化和体育局(公章)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
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镇(街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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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文号:文市发〔2016〕32号
发布日期:2016-12-1
执行日期:20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
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
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
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
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四、加强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
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
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1日责任编辑: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