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文件武政规〔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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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武城建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政规〔201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精神,为减少全市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市、区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统一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此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市、区气象部门不再承担上述领域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及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区气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

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

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Q2a =A2a/Aw1×100%
(4.0.4)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 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5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保温、隔 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w2──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 留洞口等的面积。
4.0.6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2c=A2c/Aw3×100%
(4.0.6)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 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4.0.2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计算方法:
Q1a=V1a/V×100% 式中:Q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体积; V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体积。
(4.0.2)
4.0.3 主体结构水平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目次
1 总 则............................................................................................... 5 2 术 语............................................................................................... 6 3 基本规定......................................................................................... 7 4 装配率计算方法.............................................................................. 8 附:条文说明………………………………………………………12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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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精神,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导则》,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9月20日起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武汉建设大厦;邮编:430023)。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4日
——结束——。

拾光年项目4#楼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结构设计流程葛静

拾光年项目4#楼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结构设计流程葛静

拾光年项目4#楼装配式剪力墙住宅结构设计流程葛静发布时间:2021-08-16T06:20:14.213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7期作者:葛静[导读]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在建筑设计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目前这一结构已经在实际工程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未来必然会成为我国高层住宅的发展趋势之一,本篇结合特定项目简述装配式剪力墙结构的设计流程及设计难点问题。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在建筑设计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目前这一结构已经在实际工程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未来必然会成为我国高层住宅的发展趋势之一,本篇结合特定项目简述装配式剪力墙结构的设计流程及设计难点问题。

关键词: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及人民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也不断加强,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增长中重要的一部分,也迎来的较大的挑战。

原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多的废水、废料及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同时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现了用工荒等问题,人工费在措施费中占比也不断增高,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的优势进而提现出来。

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为核心的建筑工业化技术可以有效的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建筑整体质量,提高劳动生产力,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现阶段我国正走向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装配式建筑将是中国建筑转型未来的发展方向。

下面,将以武汉宏智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拾光年项目4#楼为例,简述装配式剪力墙的设计流程。

一、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武汉东西湖区革新大道与八方路交汇处东北侧,拟建高层住宅楼及地下室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按6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及抗震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本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场地特征周期为0.45s。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城建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武城建〔2016〕189号)规定,编制形成了《2017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部门要按照时序进度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承办部门必须按照《市城建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要求,认真落实意见征集、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评价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各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
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2017年市城建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附:。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武城建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第四章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各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经研究,对《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城建规〔2018〕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2019年版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2019年版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Guideline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refabrication ratio of PrefabricatedBuildings in Wuhan2019年8月30日发布2019年的9月15日实施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前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装配式建筑的实践经验,参考现有国内外先进标准及计算办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细则。

本细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装配率计算方法。

本细则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主编单位: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理工大学本细则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华华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员:童明德陈伟温四清冯强邹松彭林立顾浩声陈宪清李辉刘献伟刘曙王磊陈荣亮王光辉王巍环胡建军蒋科卫朱琴方民郭蕾唐祥忠刘捷胡韫频孙翔君杨主张赵莹陈华韬陈曦谢欣胡耀越张润沂邵诚心陈俊生白学涛李其鹏卓吴飞杨梦雅姚佳佳钟思维聂俊本细则主要审查人员:彭少民王爱勋张铭杨玮王朝晖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装配率计算方法 (5)附:条文说明 (12)1 总则1.0.1 为完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法,促进武汉地区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地区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

1.0.3 本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

1.0.4 本细则编制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2 术语2.0.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由预制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建局关于报送2019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相关资料的通知》,2020年1月2日至4日,市城建局对全市各区2019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考核,现将评估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评估考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省市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和评分,各区目标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详见附件一、二。

从考核情况看,各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经综合考评,考核等次评定如下:(一)优秀等次9家: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汉阳区、硚口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夏区、洪山区、武昌区(二)良好等次5家:黄陂区、青山区(化工区)、江岸区、新洲区、江汉区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发展装配式建筑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364.2万平方米,完成省住建厅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121.4%,其中东西湖区为68.44万平方米、汉阳区为68.3万平方米、蔡甸区为57.78万平方米,位列全市前三名。

各区共申报试点示范项目267.48万平方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汉阳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武昌区、江夏区、新洲区等10个区完成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任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政策与实践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政策与实践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 到30%。
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 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传统施工 19.11
2、水资源消耗(t) 3、水泥砂浆消耗 4、木材消耗
0.065 0.0298 0.0384
0.086 0.06635 0.0944
5、钢材消耗 6、混凝土消耗
58.31 0.487源自56.9 0.4767、碳排放
8、能源消耗 9、PM2.5浓度/(μg/m³) 10、建筑垃圾排放
7.086 57 6.34
2017.01 2017.03
2017.02 2017.04
2017.02 2017.07
2017.11
2017.12
列标准”包括 《绿色建筑评价 标准》《装配式 混凝土建筑技术
标准》《装配式
发布《装配式混 凝土结构建筑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技术审查要点》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 展“十三五”规划》;完 善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
(二)装配式建筑的特点
标准化设计 工厂化生产 装配化施工 一体化装修 信息化管理 智能化应用
(三)装配式建筑的优点
1.提高效率 2.提高质量 3.减少工期 4.减排节能
(三)装配式建筑的优点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节能减排效益分析
减少施 统节计省项材目料 工1、污每染平米能耗(千克标准煤)
装配式建筑 14.71
(四)国家主要政策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其中第11条的内容是: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 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 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 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 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 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 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1月,附加链接)

湖北省、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1月,附加链接)
5
《武汉市2020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的通知 》
/
2020.05.22
6
《武汉市2020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武建产〔2020〕1号
2020.06.05
7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武城建规〔2020〕1号
2020.12.29
8
《关于印发武汉市2021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头〔2021〕213 号
2021.02.04
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2020年版)的通知》
鄂建文〔2021〕5号
2021.04.15
7
《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21〕34号
2021.09.02
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品质建造科技创新联合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城建规〔2022〕2号
2022.11.18
20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
/
2023.01.01
21
《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
2023.04.17
22
《 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3〕37号
2023.05.16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
2017.06.09
3
《武汉市2018年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
武城建〔2018〕35号
2018.05.28
4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市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一)房屋建筑。

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四)进一步做好科学谋划
各区要结合本次考核的结果,进一步对标自查,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同时,提前谋划,科学谋划2019年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各区整改方案和2019年工作计划于2月底前报送市城建委。
联系人:王磊电话:85753735
钟思维电话:85761184
附件:1.2018年武汉市建筑节能发展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018年度各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综合评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夏区、东西湖区、蔡甸区、黄陂区、洪山区、硚口区、汉阳区完成目标任务优秀;武昌区、新洲区、江岸区、青山区、江汉区完成目标任务良好。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
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235.78万平方米,完成目标任务的117.9%。各区共申报试点示范项目408.47万平方米,经评审确定为市级示范项目359.71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昌区、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硚口区、江夏区、黄陂区等7个区按要求完成了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目标任务。
各区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纳入建筑节能峻工验收备案管理,从制度上推进砂浆“禁现”工作。黄陂区下发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知》(陂住建发〔2018〕9号),进一步扩大了辖区内的“禁现”范围,在新城区“禁现”中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三)真抓实干,重点推进
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38个,建筑面积599.09万平方米(其中武汉市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34个,建筑面积541.99万平方米)。新增省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5个、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个。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岸区、东西湖、江夏区、新洲区在推进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工作的同时分别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1个。

装配式建筑经验总结

装配式建筑经验总结

抹灰效果。
长沙弘德好莱城
长沙时代年华
2.2 项目简介 设计依据
依托国家标准结构体系JGJ1-2014《装配 式混凝土技术规程》及《湖南省绿色装配式 建筑评价标准》,结合BIM三维设计软件,实 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模块化设计。装配 式深化设计前期介入,与一次设计充分沟 通,设计过程模拟现场安装,充分考虑钢筋 国家标准 碰撞、构件干涉、现场吊装、模板搭设与支 撑等各个环节,确保构件的图纸设计与现场 安装准确无误。
1.1 国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发展政策形势
武汉市政策
2017年3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 武政规【2017】8号文《关于进一步发展 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明确规定:到2017 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 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 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 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 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对其 他区域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文件同样要 求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优化审批环节与流 程,强化项目监管,创新工程建设模式。 市财政对按装配式要求实施的项目建设单 位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并要求健全质量安 全体系等。
装配式建筑经验总结
长沙望城项目 吴湘波 2020年2月19日

CONTENTS 目录
➢ 一、装配式建筑概况和政策 ➢ 二、装配式建筑案例及施工工艺 ➢ 三、装配式建筑常见问题和总结 ➢ 四、装配式建筑施工BIM模拟动画
➢ 一、装配式建筑概况和政策
目前国内主 要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体系简介
装配式混凝 土结构主要构件
展示
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要求“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力争 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利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现就落实文明施工属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文明施工下放管理事项。

将市直管质量安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含与市政工程同步施工的管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文明施工条件踏勘、日常监督巡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下放至项目所在辖区,统一由各区建管部门实施属地管理。

跨区的线性市政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建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施工段实施文明施工管理。

二、建立文明施工信息传递机制。

从3月20日起,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在受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及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传递至项目所在区建管部门,区建管部门应于收到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文明施工条件踏勘。

三、加强文明施工协同管理。

市、区建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合踏勘检查制度,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应给予支持配合。

对项目未制定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以及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设备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建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措施不落实擅自开工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跨区的市政重点工程,由市建设工程安监站组织相关区建管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检查。

四、加快在建项目工作移交。

市建设工程安监站要结合节后复工检查,严控文明施工条件,督促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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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武政规〔2017〕8号
日期:2017年03月27日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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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房屋建筑。

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

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

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
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应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当明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在核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时,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手续。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订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各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hbgovinfo_47/szfggxxml/zcfg/gfxwj/201703/t20170327_104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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