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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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练习题:民事根本原则制度之前的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甲公司因与A国乙公司就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向我国法院起诉。

我国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A、我国民事诉讼法式B、A国民事诉讼C、我国或A国民事诉讼法D、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答案:A2、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A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B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C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D对事的效力包括了公平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答案:C3、以下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为〔〕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人民法院有权予以订正B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C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C4、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A为案件的事实B为诉讼的指挥C为实体权利的恳求D为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恳求答案:D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A基层政府组织B基层人民司法组织C群众性自治组织D仲裁机构的一种形式答案:C6、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

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

在此种状况下,甲怎么办?〔〕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7、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分在于〔〕A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C民事诉讼有国家的介入D民事诉讼的结果当事人简洁承受答案:C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民事诉讼第二章试题

民事诉讼第二章试题

第二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进行哪方面的监督?()A.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B.既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D.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2.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中的处分, 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B.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C.当事人处分应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D.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3.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限制, 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国公民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加以限制, 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相对原则D.对等原则4.某市法院为了提高法院的案件受理总数, 从而降低二审改判率, 让法院干警主动下乡动员乡镇企业起诉债务人, 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支持起诉原则C.处分原则D.法院调解原则5.二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达成协议, 并制作了调解书, 但在送达前, 一方反悔, 此时, 人民法院应:()A.不予理睬B.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予以强制执行C.及时判决D.重新进行调解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指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7.根据检察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依据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实行监督的方式是:()A.上级人民法院宣布无效B.审判委员会宣布无效C.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由检察长提出质询8.有关公开审判制变, 正确的是:()A.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必开庭审理B.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应当公开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9.有关合议制度, 正确的是:()A.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 又可适用独任制B.实行合议制一定事事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C.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 可以由法院邀请, 而不必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D.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10.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弟弟, 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

民诉法司法考试题和答案

民诉法司法考试题和答案

民诉法司法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法律适用平等原则B.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C. 诉讼时效原则D. 辩论原则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律适用平等原则;(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四)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五)辩论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处分原则;(八)检察监督原则。

诉讼时效原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诉讼的管辖范围?A. 合同纠纷B. 侵权行为纠纷C. 婚姻家庭纠纷D. 行政争议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一)合同纠纷案件;(二)侵权行为纠纷案件;(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继承纠纷案件;(五)劳动争议案件;(六)涉及公司、合伙企业等的民事纠纷案件;(七)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八)涉及房地产的民事纠纷案件;(九)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行政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民法院可以决定先予执行?A.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B.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C.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D.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但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有争议的案件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选项D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但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有争议的案件,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C.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D.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答案: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5题)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C正确。

因为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从其规范内容上看属于程序法。

选项A错误。

因为民事诉讼法只是关于民事诉讼领域的专门法律,因此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属于部门法。

选项B错误。

因为民事诉讼法是实现所有民事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总和。

从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属于基本法。

选项D错误。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划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

知识模块:导论2.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37题)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或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A选项是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不存在诉的分类之说,故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审法院的监督:在诉讼程序中,原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适当的监督,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原审法院应当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当干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上诉程序的监督: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应当对原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上诉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分析各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遵循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3. 再审程序的监督:再审程序是对原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进行审查的程序。

再审程序中,再审法院应当对原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再审法院应当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 裁判文书公开和审判监督:裁判文书公开是保障诉讼公开、透明的一项重要制度。

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了解司法实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性。

各级法院应当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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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真题分析(2005/三/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D 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答案:A依《民事诉讼法》第187、第179条第2款规定,本题各选项之中,只有A项属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从事职务活动时与审判人员有平等的权利。

其从事的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而证人接受礼金出具虚假证言、法官为仲裁案件提供意见接受咨询费和法官免费做法律顾问的情形,并不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所以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便利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便利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涉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庭审、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复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

此外,《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协助责任。

再次,《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关注和干预。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他检察机关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启动追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最后,《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四十问1、新《民诉》对民诉基本原则有哪些新变化?答:(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检察监督的原则。

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以及对调解的监督。

2、在民诉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答:(1)协议管辖适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新《民诉》对与公司相关纠纷的管辖权如何规定的?答: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新《民诉》对管辖权异议有何特殊规定规定?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新《民诉》对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何新规定?答: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新《民诉》对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的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审判人员有以上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新《民诉》对公益诉讼如何规定的?答: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新《民诉》对有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答:有独三与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第三条民事诉讼监督原则:(一)依法监督,在保障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二)公正监察,不偏不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依法参与,支持法院工作,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判决、裁定类民事案件和调解书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审查案件,执行裁判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二章诉前监督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预处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在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预处理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协助。

第八条对于调解书、仲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诉讼监督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证据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主动参与,发挥检察职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惩罚等结果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惩罚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创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得干扰司法独立。

第四章执行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裁判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民调解和解诉外调解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一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也不能抗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得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法院的拘束(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公开审判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不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查阅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二回避制度:证人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专家支持检察院的回避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事由:回避决定权: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法院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承担法律效力: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决定回避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

三合议制度一审普通单一和议或陪审简易程序:独任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再审一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单一式合议制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一审终审情况:1最高院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 确认婚姻无效4调解书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第三讲诉一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增减三费公司解散二反诉1主体特定性同一性2 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主张3请求的独立性: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民事检察测试题目及答案

民事检察测试题目及答案

民事检察测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是什么?A. 刑事诉讼监督B. 民事诉讼监督C. 行政诉讼监督D. 宪法监督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A.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B. 判决、裁定的合法性C. 执行活动的合法性D. 律师的个人行为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提出抗诉B. 提出检察建议C. 直接改判D. 监督执行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4.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抗诉的情形包括哪些?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C.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D.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答案:A, B, C5.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A. 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B. 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C.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D. 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进行询问答案:A, B, C三、判断题6.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任何级别的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诉。

答案: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7. 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正确。

四、简答题8. 简述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

答案: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即监督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独立性原则,即监督过程中检察院独立于审判机关;平等性原则,即检察院对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及时性原则,即监督行为应及时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五、案例分析题9. 张三与李四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张三胜诉。

李四不服,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于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请问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哪些程序?答案: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对李四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受理条件。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2020年最新】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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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真题分析(2005/三/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D 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答案:A依《民事诉讼法》第187、第179条第2款规定,本题各选项之中,只有A项属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从事职务活动时与审判人员有平等的权利。

其从事的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而证人接受礼金出具虚假证言、法官为仲裁案件提供意见接受咨询费和法官免费做法律顾问的情形,并不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所以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回避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

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司法考试民诉法专题——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议庭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中,只是对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才试行合议制,其合议庭都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二)合议庭的权限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是,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裁判,这一点与仲裁不同。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真题题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三/37)A 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

依据第41条第2、第40条第1款规定,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按一审程序进行,即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审理,B项正确。

依第40条第2款和第142条规定,D项正确。

依第161条规定可知,特别程序并非都采用独任制,特别程序一般都是独任制,但是有例外。

C项表述错误。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考试复习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可见,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而扩大或者限制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这是对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可见,对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方便,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同等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对等原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的相互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具有针对性。

但是,不管是同等原则还是对等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

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

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答案:B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B项表述没有指出除外情形,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A项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故A项正确。

司法考试分析题辅导: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判定房屋抵押登记无效案情:2006年9月3日,黄某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瞒着妻子吴某与银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将黄某与吴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合同上吴某的签字及手印均是由黄某代签及代按,并且在妻子吴某毫不知情下,伪造了妻子吴某委托办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向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黄某未如约还银行贷款,银行于2008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收回借款,吴某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遂向法院提出了抵押无效的抗辩,要求法院判决抵押登记行为无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应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法院审查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而法院也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就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作出评判,无须经由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就抵押权设定是否生效作出评价,但由于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未依法撤销,故应由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司法建议书,待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再确认抵押权的效力。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来,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别有规定除外。

本案中,该房屋已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其抵押是有效的。

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同样代表国家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消,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即使发现登记是错误的,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消。

故吴某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则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故在本案中,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征求当事人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中止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以业主作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6条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6条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52条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43条以雇主作为当事人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2条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5条保证合同纠纷一般情形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民诉意见》第53条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诉意见》第53条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民诉意见》第53条证人为被告例外情形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53条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128条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8条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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