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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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备案)
15、地标产品的质量检验(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机构必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或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并授权的具有能 力的检验机构;
在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对地理标 志产品全国质量检查、事故调查、复检等。
16、专 用 标 志
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
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和说
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8、材 料 提 交
材料(增加):
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和批复 ;
申请书:申报的基本情况、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及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
二 十、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 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 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地理标志客观存在,但仅有客观性是不 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外 得到保护、国外产品也在我国得到保护— —欧盟、意大利的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备忘 录、法国的地理标民会谈纪要等
二、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
▪ 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 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与合 作。
▪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 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 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规则和协 议,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
5、附 加 原 则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 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 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6、申 请 主 体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 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准予使用地理标志等积极保护;二是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 定、侵权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给予处罚,严重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三类。 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17、保 护 和 监 督
日常监督管理: 名称监管: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
准程序;(还体现在包装的监督上) 产品质量特色监管: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
“范围”:(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 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管理体制
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 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工作的主管部门 另一级是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负责对地理标
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3、三大基本制度(78号令第五条)
监控 。
4、基 本 原 则
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其所具有的地理特征在实施保护前只是一种自然属 性,由政府部门实施保护后,即上升为社会属性 申请遵循自愿原则, 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但应征求相 关部门的意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其地理范围内的全体生产者的共 有知识产权,因此,在某种产品的某个机构或者某企业强烈要求加强 对本身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的同时,就不能排除地理范围内其他 业主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因此,申请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必须是公开 的。
建议人: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8、材 料 提 交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 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 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
材料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理 由。
说明:被异议产品的名称、公告号、公告时间。
12、技 术 审 查
专家审查委员会:7-9名专业技术研究人员、
行业代表、熟悉原产地规则的专家、法律专家、 管理人员等组成;
审查内容:产品的名称、知名度、地域范围的
划分、质量特色及其与地域的关联性、传统的生 产工艺;(技术、经济、法律等角度)
三类申报主体:一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一是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一般为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一是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或企业的集合。
7、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建议人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 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 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 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审核批准制度:
总局→形式审查→发布受理公告→技术审查(对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被驳 回的申请)→发布批准保护公告
专用标志制度 :
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 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监督管理制度:
要保证产品质量信誉,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有全过程的严格
可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国家质检总局:最早用专门法规规定原产地域产品的保
护,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别: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
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有权, 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该 地域内的经营者凡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都可以使 用。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 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 的质量和信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是标志的保护, 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审查内容:政府对地域保护范围的划定的文件 及图件、申报资料(含申报书、陈述报告、检 测报告、标准及第三方证据资料等)是否齐备, 申报机构是否成立,组成是否符合要求等;
合格:1)公告:两个月;总局公报、政府网 站等; 2)不合格:书面告知。
11、异 议
异议程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
提出异议的对象:地方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 或个人;
2005年7月15日起实施。
图1:地理标志制度的发展历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9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1年《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2001年《商标法》: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为一般商标但
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 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 于申报产品受理后拟制定标准层级的建议。
9、受 理 申 请 机 构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 护申请和其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规定》的意义 “五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审
批程序、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产品标准。
规章注重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抓产 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 口产品的监管的职能优势,形成了合力。
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的法律基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释义
省局标准化处 董秀云
2006年12月
E-mail:fjycdjc@163.com
QQ:358819772
一、目的、意义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 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意义:(1)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往往具有巨大的市场购买力,能够给企业 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不对其加以适当保护,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 从中进行鱼目混珠。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会损害消 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2)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是WTO规则的要求。 TRIPS协定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全 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 上升。(3)我国历史悠久物产丰富,以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传 统工艺等形成的产品很多。我省也存在这样的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制度,对于保护民族精品和文件遗产,提高中国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 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持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地理标志 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 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强 调(提交的材料) :
一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准使用申请者必须是地理标志产 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二是申请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 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 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审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
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
鉴定意见或结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
关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结论。
13、公 告
审查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 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14、标准制定(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 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 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 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各地质检机构主要工作:确定是否在受理申请的范围之内; 确定地理标志的类别;判定制定和整理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 是否齐全;与申请人沟通其他相关事宜。
省级质监和检验检疫部门主要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 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国 家质检总局。
10、形 式 审 查
总局:形式审查、受理;
17、保 护 和 监 督
注销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 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发布公告:对外发布公告,通过公示产生 公信力。
十八、处罚依据(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十九、行 政 纪 律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 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 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 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 设备和常规检测等条件。 产品专用标志监管:印刷、发放、数量、 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使所有地理 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
17、保 护 和 监 督
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注销:
获准使用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 生产的
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 用标志的
二、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
质检系统整合
2004年10月,中编办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成 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由科技司统一 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颁布
总局于2005年6月在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 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 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三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受理与批准的程序,必须 经省级质监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由国家质检 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后,生产者才有资格在 其产品上使用专用地理标志。
图2:标 志 图 样
• 其它
17、保 护 和 监 督(第五章)
涉及: 由质检机构承担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职责; 保护方式:一是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给予包括全程监管、
2.部门规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基本内容
1.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定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 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 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15、地标产品的质量检验(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机构必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或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并授权的具有能 力的检验机构;
在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对地理标 志产品全国质量检查、事故调查、复检等。
16、专 用 标 志
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
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和说
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8、材 料 提 交
材料(增加):
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 和批复 ;
申请书:申报的基本情况、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 及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
二 十、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 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 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地理标志客观存在,但仅有客观性是不 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外 得到保护、国外产品也在我国得到保护— —欧盟、意大利的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备忘 录、法国的地理标民会谈纪要等
二、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
▪ 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 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与合 作。
▪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 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 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WTO规则和协 议,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
5、附 加 原 则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 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 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6、申 请 主 体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 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准予使用地理标志等积极保护;二是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 定、侵权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给予处罚,严重的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三类。 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17、保 护 和 监 督
日常监督管理: 名称监管: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
准程序;(还体现在包装的监督上) 产品质量特色监管: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
“范围”:(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 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管理体制
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 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工作的主管部门 另一级是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负责对地理标
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3、三大基本制度(78号令第五条)
监控 。
4、基 本 原 则
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其所具有的地理特征在实施保护前只是一种自然属 性,由政府部门实施保护后,即上升为社会属性 申请遵循自愿原则, 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但应征求相 关部门的意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其地理范围内的全体生产者的共 有知识产权,因此,在某种产品的某个机构或者某企业强烈要求加强 对本身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的同时,就不能排除地理范围内其他 业主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因此,申请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必须是公开 的。
建议人: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8、材 料 提 交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 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 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
材料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理 由。
说明:被异议产品的名称、公告号、公告时间。
12、技 术 审 查
专家审查委员会:7-9名专业技术研究人员、
行业代表、熟悉原产地规则的专家、法律专家、 管理人员等组成;
审查内容:产品的名称、知名度、地域范围的
划分、质量特色及其与地域的关联性、传统的生 产工艺;(技术、经济、法律等角度)
三类申报主体:一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一是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一般为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一是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或企业的集合。
7、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建议人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 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 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 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审核批准制度:
总局→形式审查→发布受理公告→技术审查(对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被驳 回的申请)→发布批准保护公告
专用标志制度 :
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 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监督管理制度:
要保证产品质量信誉,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有全过程的严格
可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国家质检总局:最早用专门法规规定原产地域产品的保
护,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别: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
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有权, 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该 地域内的经营者凡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都可以使 用。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 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 的质量和信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是标志的保护, 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审查内容:政府对地域保护范围的划定的文件 及图件、申报资料(含申报书、陈述报告、检 测报告、标准及第三方证据资料等)是否齐备, 申报机构是否成立,组成是否符合要求等;
合格:1)公告:两个月;总局公报、政府网 站等; 2)不合格:书面告知。
11、异 议
异议程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
提出异议的对象:地方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 或个人;
2005年7月15日起实施。
图1:地理标志制度的发展历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9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1年《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2001年《商标法》: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为一般商标但
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 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 于申报产品受理后拟制定标准层级的建议。
9、受 理 申 请 机 构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 护申请和其它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规定》的意义 “五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名称、统一审
批程序、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产品标准。
规章注重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抓产 品质量,执法打假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 口产品的监管的职能优势,形成了合力。
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的法律基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释义
省局标准化处 董秀云
2006年12月
E-mail:fjycdjc@163.com
QQ:358819772
一、目的、意义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 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意义:(1)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往往具有巨大的市场购买力,能够给企业 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不对其加以适当保护,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 从中进行鱼目混珠。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会损害消 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2)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是WTO规则的要求。 TRIPS协定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全 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 上升。(3)我国历史悠久物产丰富,以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传 统工艺等形成的产品很多。我省也存在这样的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制度,对于保护民族精品和文件遗产,提高中国我省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 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持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地理标志 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 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强 调(提交的材料) :
一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准使用申请者必须是地理标志产 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二是申请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 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 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审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
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
鉴定意见或结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
关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结论。
13、公 告
审查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 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14、标准制定(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 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 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 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各地质检机构主要工作:确定是否在受理申请的范围之内; 确定地理标志的类别;判定制定和整理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 是否齐全;与申请人沟通其他相关事宜。
省级质监和检验检疫部门主要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 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国 家质检总局。
10、形 式 审 查
总局:形式审查、受理;
17、保 护 和 监 督
注销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 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发布公告:对外发布公告,通过公示产生 公信力。
十八、处罚依据(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十九、行 政 纪 律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 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 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 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 设备和常规检测等条件。 产品专用标志监管:印刷、发放、数量、 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使所有地理 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
17、保 护 和 监 督
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注销:
获准使用但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 生产的
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 用标志的
二、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
质检系统整合
2004年10月,中编办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成 立科技司,设立地理标志管理处,由科技司统一 管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颁布
总局于2005年6月在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 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 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三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受理与批准的程序,必须 经省级质监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由国家质检 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后,生产者才有资格在 其产品上使用专用地理标志。
图2:标 志 图 样
• 其它
17、保 护 和 监 督(第五章)
涉及: 由质检机构承担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职责; 保护方式:一是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给予包括全程监管、
2.部门规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基本内容
1.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定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 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 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