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用标准及方式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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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农田里面有种了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必须要补偿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步骤怎么走
法律快车提醒您,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然后提交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用地预审申请并办理立项,同时提交用地正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最后缴纳出让费,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申请。
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
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 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房屋逐渐增多,城市人口大量涌入,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压力,整个城市的“城市化病”显现出来。
我们的城市不应只是一味地扩大,真正的城市化是需要合理规划的。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武商路片区拆迁范围:武商路西侧。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估价为10098元/平,算上杂费,均价大约12000元/平。
2、还建房位置:穗丰花园四期动迁房、汉和惠苑限价商品房3、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源(福星惠誉·福星城)二七滨江商务区拆迁范围:主要包括头道街附近不到后面的铁路。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私房6800元/平左右;宿舍在9000元/平左右。
2、还建房位置:汉口新城。
3、商品房的团购价格。
航空小路拆迁范围:江汉区建设大道、航空路、航空小路及规划道路合围区域。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评估价是9700,加上杂费,预计11000左右2、还建房位置:可就地还建,预计2017年8月交房。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5.17
•【字号】武价房[2004]73号
•【施行日期】200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
武汉2025年拆迁明细表
摘要:
1.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的背景和目的
2.拆迁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武汉市各区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
4.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目标
5.武汉市2025 年拆迁明细表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是武汉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拆迁明细表详细列出了武汉市各区在2025 年需要进行的拆迁项目和相应的补偿标准,旨在为市民提供清晰的拆迁政策指导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拆迁明细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以及土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这些标准和金额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同时,拆迁明细表还明确了各类拆迁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补偿标准,方便市民了解和申请。
武汉市各区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江夏区的大桥拆迁补偿标准为29600 元/平方米,而江岸区的三德里片等14 万平方米房屋腾退项目则是推进合兴里等8 个小区改造升级,并完成巴公房子、保元里等历史建筑修缮保护。
这些拆迁计划和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武汉市的城市更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拆迁项目,武汉市政府还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2025 年,武汉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 万套(间),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2.3 万套,改造老旧小区350 个。
这些目标的实现,将极大地改善武汉市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质。
总之,武汉2025 年拆迁明细表是武汉市政府为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湖北省拆迁政策)湖北省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湖北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4、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023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2、第八条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竹竿、塑料盖顶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
3、法律主观:最新的湖北省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第一条:(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达到了4万元每亩的补偿,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会根据当地的政府文件,落实具体的补偿标准,相关的征地补偿文件也会进行公开,被征地人留意就可以了。
2、湖北省拆迁补偿政策如下: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经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和计算公式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和计算公式是什么?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是常见的拆迁类型。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和计算公式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什么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有哪些?拆迁房屋补偿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公布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三条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城市规划范围、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发展方面不断加强政策支持。
但在城市更新、拆迁改造等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土地和房屋的征用和拆迁管理,因此需要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便是为此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立法。
该办法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武汉市针对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被征用、拆迁的群众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设立了征地、征房、拆迁3个章节,其中征地章节主要规定了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
在征用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规划编制、环境审批和审查等多个程序的审核,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征房章节主要规定了征收房屋的程序和要求。
在征收房屋时,必须公示征收规划、尊重居民意见,并根据被征收人的身份和征用方式给予不同的补偿。
同时,对于购买公寓或商业用房的个人或单位,应该根据房屋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应的征收补偿。
拆迁章节主要规定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对拆迁现场进行规范和注重环保问题,并对拆迁人员进行人性化的照顾。
该办法针对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多项解决措施。
例如,对于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在征收范围内建立相应的服务中心和维权法律咨询中心,以帮助群众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还要在征收过程中进行宣传教育,让被征收人知晓自身权益和征收过程中的规定,以减少因为缺乏知识而造成的误解和争议。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罚措施,针对恶劣行为和操作不当的征地、征房、拆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
总之,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对于保障群众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武汉东湖高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
武汉东湖高新区左岭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对房屋依法拆迁和补偿的原则: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48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武政〔2 003〕87号)、《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74号)、《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字〔2004〕317号)、武价房字〔20 05〕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甲方委托协议范围内房屋拆迁。
本项目征地拆迁还建面积以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东湖分院测量成果资料的编号、图纸、面积为依据。
三、拆迁期限。
拆迁(签约)期限从拆迁公告之日起至2011年8月1日为止。
四、安置方式。
1、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
2、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配合安置房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安置房宣传组织安置工作,安置地点在左岭镇还建小区(详见用地红线图以规划部批准为最后选址)。
五、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2、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它用房。
3、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案。
1、左岭镇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为1500元/㎡,村民宅基地占农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占用其它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
第149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7月6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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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方式1、开发用地供地地价(土地挂牌底价)=(还建安置成本+本宗地地价)x1.15+整合开发用地成本+整合开发用地政府规费。
2、实际成本法是根据改造中发生的主要成本测算的。
用于对政策法测算的土地挂牌底价进行校核。
实际改造成本=还建安置成本+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费+勘测定界费+规划咨询费+供地附图测量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还建房项目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整合开发用地成本+整合开发用地政府规费。
集体土地征用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
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报批基本流程征地申请①→政策审查②→勘测定界③→发布征地预公告④→征地调查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⑦→组织征地听证⑧→征地报批⑨→缴纳报批费用⑩报批流程详解一、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围图相关资料等。
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四、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五征地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
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八、组织征地听证。
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九、征地报批。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十、缴纳报批费用。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流程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
拆迁房屋补偿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围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市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50平方米核定;一人户,按80平方米核定;独生子女户多计50平方米。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搬迁补助费(含、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