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
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
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1996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
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
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
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
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不正确。
证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不能作为证据;证据2是传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证据3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又没有其他形成证据链条。
2【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
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11月16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客观题59个考点考点 1 诉的种类(以诉讼请求之内容来辨析)1.确认之诉(一般的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合同僵局情况下的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变更之诉)2.变更之诉(撤销合同是变更之诉)3.给付之诉(物+行为)考点 2 诉的合并1.反诉当事人条件: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当事人范围具有同一性)管辖条件:与本诉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程序时间条件:一审程序中,被告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辨析】①法庭辩论终结前:处分诉讼请求的行为;②举证期限届满前:围绕证据的行为;③答辩期满前:被告的答辩行为。
牵连性条件:反诉本诉之牵连关系有三种情形:①相同法律关系②相同事实③有因果关系独立性条件: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同于反驳。
(本诉与反诉皆可独立撤诉)2.两种特殊合并(1)诉的预备合并:原告可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法院应作依次审理,但应作出确定的判决。
(2)诉的选择性合并: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可构成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原告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或择一审理,例如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同一笔款项。
考点 3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论原则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辩论权主体,法院与再审抗诉检察院不是。
2.双方的辩论范围(争点)对法院裁判具有约束力。
处分原则1.处分权的约束力:一审判决不得遗漏或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受上诉请求约束;再审受申请再审请求之约束。
(调解、和解可突破诉讼请求)2.底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共、他利益。
在线诉讼原则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可适用“同意方线上、不同意方线下”的方式);线上与线下的诉讼活动有同等效力。
考点 4 合议制度(一)独任制的适用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必须适用独任制一审普通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基层法院;(2)仅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审程序:一般适用合议制,例外情况适用独任制的条件:(1)仅限中级法院。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问题: 1.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然选择;同时,同时,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1.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被告为复议机关,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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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 (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
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
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
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
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
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
医学资料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
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
用。
•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
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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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
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复印件字很少可以做笔迹鉴定么?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复印件字很少可以做笔迹鉴定么?导读:复印件字很少是不能做笔迹鉴定的;笔迹鉴定必须要是原件才可以得到鉴定部门的认可;笔迹鉴定会根据人书写的习惯和字迹来进行确定,一般此鉴定的原件都会由申请者来进行提供。
一、复印件字很少可以做笔迹鉴定么?复印件不可以做笔迹鉴定。
所有的鉴定材料都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和原件核对的无异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复印件不是不能作为笔迹鉴定的依据。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笔迹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笔迹或签名的书写人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二、单独的笔记鉴定可以做证据吗?法院所要求提请的证据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只有你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在法律上即视为有效!事实上由书法鉴定大家做出的笔迹鉴定准确率几乎高达100%,排除一般人为因素而言,所以法律上才支持笔迹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只有65%的话,证据法是不会选取的。
笔迹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在法庭上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合伙纠纷案例
合伙纠纷案例【篇一:合伙纠纷案例】个人合伙债务如何承担承办律师:侯凤梅赵颖锋[案例]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
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
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
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
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
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
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
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
协议合同协议书法律效力上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别
协议合同协议书法律效力上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别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合同法律效力上,原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区别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
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1.不可以。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当事⼈⼜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件应当提交原物。
(2)最⾼⼈民法院在《关于适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当事⼈⼜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扫描件能否做为法律证据
扫描件能否做为法律证据一、扫描件能否做为法律证据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应,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扫描件一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除非被告方承认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2、一方对合同扫描件提出异议,如果另一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3、合同扫描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效力低下,最好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
4、合同的扫描件是相对于原件而言的,没有原件就没有扫描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则扫描件是证据材料之一。
二、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1、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2、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3、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论上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这是法定程序研究证据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力上的特点,以及运用的规则,亦即研究运用各类证据的客观规律,最终保证案件的质量。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扫描件能否做为法律证据的相关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扫面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扫面件一般是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所以想要法院采纳最好是能提供真实的证件材料,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税务稽查证据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税务稽查证据实务疑难问题解析一、偷录、偷拍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录、偷拍、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以偷拍、偷录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可见最高法院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维护行政权力和特定的社会秩序,比保证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更为重要。
二、高度重视同步录音录像。
取证时机选择非常重要,税务人员在第一次询问当事人、证人时,当事人、证人警惕性较低,一般都会讲真话,因此,通常要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以防当事人、证人事后“翻供”。
此外,同步录音、录像本身也是对当事人、证人的威慑。
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
上述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税务稽查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同时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电子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电子证据取证,可以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全部取证过程;税务人员还可以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增强证明力;另外可以制作现场笔录等,通过多渠道来固定、印证电子证据,进一步增强所调取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四、税务稽查中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
协议模板合同法律效力上,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别
精心整理合同法律效力上,原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区别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承诺尚未成立,传真件之后,的证据。
最后,其真实性。
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如对方不置可与传真件相对照。
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因此单单扫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
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证据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惟独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顽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时常浮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造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造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参考答案:(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经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此外,还揭发丙曾经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预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参考答案:(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
法庭质证环节四个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展开全文一、公诉人宣读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后,被告人以听不清楚为由要求公诉人重新宣读出示证据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对此,有的公诉人会重新宣读出示证据,也有的公诉人会明确拒绝,并提出:首先,公诉人会说明自己刚才宣读证据时使用普通话,做到了发言用语规范,声音清晰,听力正常的人应该都能听清楚;其次,公诉人会举例说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听力正常,现在听不清楚并非是因为公诉人的原因,同时可能会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有可能是在故意扰乱庭审秩序。
辩护人应对建议辩护人应当帮助被告人向法庭做必要的解释,向法庭说明法庭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审理的内容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因为被告人庭前看不到全部的同案犯供述等言词证据,加上庭审节奏较快,被告人心理压力大等原因,难免会出现听不清楚的情况。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公诉人应当将证据材料重新宣读,以便被告人质证。
同时,辩护人也应当提醒被告人,司法资源宝贵,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如果中间有听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提出。
参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第四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当庭推翻庭前供述公诉人常见应对方法侦查人员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稳定一致,笔录系被告人自愿供述并签名捺印,且有入所体检表和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共同证实取证的合法性。
辩护人如果认为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应当提供线索。
辩护人应对建议方案1建议法庭休庭,然后以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线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阅读提示: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诉讼证明实际上就是运用现有证据探求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回溯性活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据被誉为是诉讼证明的基石。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法官根据什么标准来评判某一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尚缺乏明确的规则。
一般认为,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应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这也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1.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
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等情形,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应仅属例外。
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此外,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证据法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录音复制件证据案例
录音复制件证据案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首先,张文武提交的该份录音证据虽然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但张文武在本案的一审诉讼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诉讼的一、二审均为胜诉,该证据对于张文武在本案原审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并无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张文武在主观上并无逾期提交证据的故意。
其次,该份录音证据是张文武与陈志雄就《合作协议》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后双方沟通谈话的真实记录,其取得并未侵害陈志雄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赵学进与刘前录、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学进与刘前录、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甘02民终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群潘莉石小琴【审理法官】李群潘莉石小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学进;刘前录;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当事人】赵学进刘前录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学进刘前录【当事人-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学进【被告】刘前录;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刘前录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刘前录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审中上诉人赵学进对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结算单与刘前录提交的录音整理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结算单复印件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赵学进上诉称,所欠劳务费已全部负清证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赵学进支付刘前录劳务费1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学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赵学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44:5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赵学进(甲方)与刘前录(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对工程范围进行约定,且刘前录、赵学进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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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案情】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枣庄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运送镍土及成品镍铁,被告累计拖欠其运费款57万余元未付。
原告以其持有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运费款。
【分岐】对_7'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此不予以认可,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采信。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为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有被告的工作人员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及会计的签字确认,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欠运费款的确认,且记账详单凭证原件存放在被告处,被告无故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_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比较少,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法官遵循职业道德,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而、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
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款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就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记账详单凭证”的证据效力问题。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的会计及负责经营业务的经理在原告提交的记账详单凭证上的签名认可属实,其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该记账凭证复印件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对欠原告运费款的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运费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记账详单凭证作为证据,同时对其未能提交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
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运费款或者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
但是,被告只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记账凭证复印件提出不予认可的抗辩,也未能提供其已支付运费款的证据,被告有条件提供却未提供记账详单凭证原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相核对,显然其抗辩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记账
详单凭证复印件应当予以采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
市山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