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矿井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井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生产安全管理, 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矿井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管理机构, 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切实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机制, 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八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营造和谐的生产环境。
第十条矿井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产安全责任,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位。
第十二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考核评价制度,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及时汇报生产安全信息。
第十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专业的安全生产监测队伍, 加强监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 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督导机制, 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矿井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 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二十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5篇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5篇煤矿平安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平安生产事故,规范平安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平安发展,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平安红线分为“平安管理红线”和“平安操作红线”,凡触碰平安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平安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平安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平安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平安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井下日常管理制度
井下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井下工作秩序,提高井下作业效率,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矿工健康,特制定本井下日常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区域的管理和作业人员,确保井下作业能够有序进行。
三、责任分工1. 生产领导: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生产计划,负责监督和检查井下作业情况。
2. 现场监督:负责指导井下作业人员,监督井下安全生产。
3. 井下作业人员:负责按照工作任务进行作业,保障作业安全。
四、管理制度1. 井下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井下作业证。
2.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装备,全程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等。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岗,迟到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井下作业人员需按照工作票进行作业,并及时汇报作业进展情况。
5.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严禁私自更改作业流程。
6. 井下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设备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设备故障需及时报修。
7. 井下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禁止吸烟、私自翻越安全障碍等违规行为。
8. 井下作业人员需遵守交通规则,严禁乱穿乱行,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9. 井下作业人员需加强安全防护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五、奖罚制度1. 对于遵守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井下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导致事故的井下作业人员,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 对于发现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的井下作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
六、其他1. 本制度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执行,如有违反规定情况需及时报告。
2. 本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证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3. 井下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井下安全生产。
七、终止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井下日常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井下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安全生产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煤矿安全的最新规定,旨在提高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2)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的;(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4)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5)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2. 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1)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3)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培训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5第二编井工部分7第一章开采7第一节一般规定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5第四节采掘机械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6第八节防止坠落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28第一节通风28第二节瓦斯防治35第三节粉尘防治41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43第一节一般规定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47第一节一般规定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50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51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53第五章防灭火54第一节一般规定5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60第六章防治水61第一节一般规定6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63第四节井下排水66第五节探探放水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74第三节井下爆破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82第二节立井提升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94第四节提升装置10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106第九章电气107第一节一般规定10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11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11第四节井下电缆112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114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16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7第十章煤矿救护118第一节一般规定118第二节救护指战员119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120第四节抢救指挥122第五节灾变处理123第三编露天部分127第一章一般规定127第二章采剥128第一节台阶128第二节穿孔128第三节爆破129第四节采装133第三章运输136第一节铁路运输136第二节汽车运输14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42第四章排土144第五章滑坡防治14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47第一节防治水147第二节防灭火148第七章电气148第一节一般规定148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4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49第四节电力牵引151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15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57第八章设备检修158第四编职业危害15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159第二章健康监护161附则16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16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171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024年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矿井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井采矿活动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矿井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矿井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矿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井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矿井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矿井消防设施第六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管、喷淋系统等。
第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矿井应当进行消防设施的消防演练,提高矿工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消防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制度,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三章矿井消防安全培训第十条矿井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矿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一条矿井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进矿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矿井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矿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档案,记录矿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矿井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矿工的实际应用能力。
第四章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矿井单位应当制定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矿井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五条矿井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抽查制度,对矿井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并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矿井消防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矿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矿井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
第五章矿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工作环境管理1. 井下作业前,需由专业的检测人员对井下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空气中没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存在。
2. 井下作业场所必须保持干爽,清洁,无积水,无漏水,无明火等安全隐患。
3. 井下作业场所必须进行良好的照明设施,确保作业人员有良好的视觉环境。
4. 搭设工作平台、脚手架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确保其牢固可靠,不会发生倾覆和坠落的情况。
5. 井口、井塔、井筒等设施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1. 所有参与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熟悉井下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2. 按照相关规定,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鞋、眼镜、手套等,确保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 井下作业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会议,强调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确保每位作业人员都清楚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酗酒和吸烟等不良习惯,以免影响作业人员的判断能力和工作安全。
5.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加班或过度劳累,以免对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三、作业设备管理1. 所有井下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修,保证其功能正常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 在井下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损坏的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井下作业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使用或滥用设备。
4. 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5. 对于有特殊操作要求的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四、应急救援管理1. 井下作业场所必须备有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包括应急通讯设备、急救箱、逃生器材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2. 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流程和方法,一旦发现突发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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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电力科科长免职处分。
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矿山三、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四、定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五、矿山区域安全要求(一)应明确划分矿山塌陷区、移动区。
对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区域应悬挂醒目的标志,制定矿山事故预防应急措施。
(二)对因外部侵权越界开采造成的事故隐患,应进行检验检测,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矿山建设安全管理(一)矿山设计、生产应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初审、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主管部门参加,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达不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予验收。
(三)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⒈每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及各采区应有井下作业人员熟悉的、便于行走的、与地面相通的安全出口。
设置通道安全指示标志。
⒉矿井应具备给井下作业场所提供足够风量的、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
⒊矿井应制定防止和处理坑道堵塞的安全措施。
⒋井下架线式运矿车车顶电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井下悬挂在岩体上的高压线设施应有防潮措施。
⒌井下人行通道不小于0.8m,坡度较大的地段应设防滑安全设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具体要求。
⒍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⒎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⒏尾矿库应制定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完整(最新版)
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1)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4)第一节一般规定 (5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6)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4)第四节提升装置 (10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6)第九章电气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1)第四节井下电缆 (112)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4)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6)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7)第十章煤矿救护 (118)第一节一般规定 (118)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9)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第四节抢救指挥 (122)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8)第一节台阶 (128)第二节穿孔 (128)第三节爆破 (129)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6)第一节铁路运输 (136)第二节汽车运输 (14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2)第四章排土 (144)第五章滑坡防治 (14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7)第一节防治水 (147)第二节防灭火 (148)第七章电气 (148)第一节一般规定 (148)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49)第四节电力牵引 (151)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7)第八章设备检修 (158)第四编职业危害 (15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9)第二章健康监护 (161)附则 (16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1)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矿山采矿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采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采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明确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安全生产资料、事故调查报告、技术档案等,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检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危险源监测、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目标、作业流程、责任人员等,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工艺流程等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拒绝违章作业,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技术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技术管理和安全设备的维护运行,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相关质量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度,及时纠正和改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足,保障质量稳定和生产效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理。
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单位及其员工,包括煤矿、金属矿、化工、建筑、水利等领域的井下作业。
第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及责任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每一名员工都熟知本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井下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由井下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方式、设备工艺、安全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作业人员,保证每个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作业人员都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检查和保养作业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设备故障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对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作业过程管理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每个作业人员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每个作业人员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年度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
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职工是否持证上岗、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环境是否具备、所经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完好运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填写好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不低于3条,内容包括隐患内容、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书写字迹清楚,并由安通科汇总,制定“四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及时按整改时限进行复查验收,验收部门和人员必须签字,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建档。
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每月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实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
1)、凡是上级或部门到现场查出隐患,安检员、跟班矿领导、班长在现场未查出或虽已查出隐患既未汇报、未在排查记录本上填写和未安排排除的,一般问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主要隐患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条,造成事故的另外加倍处罚。
跟班矿领导、班长未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签字的每次考核100元。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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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最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
考核评级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否决矿井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以矿为单位对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
不出现负分。
4、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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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
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在矿井的生产运营过程中,保障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和指导矿井安全工作。
2. 责任分工2.1 矿井所有人责任矿井所有人应对矿井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他们应确保矿井日常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2.2 矿井经理责任矿井经理作为矿井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工作。
他们需要: - 制定并执行矿井安全制度和管理办法; - 指导、监督和检查矿井日常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 组织矿井安全培训和教育; -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跟进安全问题的解决。
2.3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人员,负责条线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 管理日常安全巡检; - 监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 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 - 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处理事故应急。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认可和监督,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矿井拥有合法的矿业权; -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有有效的安全技术、设备和人员; - 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安全生产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禁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 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规定员工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
5. 安全检查和巡视矿井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以及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安全检查和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 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性; - 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 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 安全警示标志和通知的摆放和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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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指挥长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
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200元/项、安全副矿长200元/项;(注明:矿长(矿总经理)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200元/次;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200元/次;(二)安全技术管理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200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100元/次.项;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300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400元/次。
(三)安全培训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次;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500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200元的处罚;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200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5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50元/次的处罚;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8%,5、加强矿井建设期间和事故矿井整顿期间的领导值班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生产安全工作;发现一次无矿级领导在矿值班的,处罚应值班矿领导200元/次;6、坚持执行科队管理人员井下现场跟班作业制度,对采掘作业、危险区段巷道维修作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理作业、瓦斯排放作业、抢险救灾作业、矿井地质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落实措施,指挥作业,排查险情,监护安全,否则处罚矿长、分管矿领导100~200元/人.次;(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1、各子项目公司未对矿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重点管理的,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备案的,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300元/次;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管理的,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次;2、各子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每周至少一次)认真组织开展矿井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200元/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不建档、不处理的,处罚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领导200元/人.次;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整改的,处罚分管矿级领导100元/条;由于处理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执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3、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处罚矿长500-1000元/次,并处罚子项目部2000--10000元。
(1)瓦斯燃烧;(2)瓦斯积聚;(3)短线放炮;(4)斜坡跑车;(5)大面积冒顶(10m2以上);(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8)部门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的;(9)其它认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4、为加强各子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对以下安全隐患每查出一处,处罚子项目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处罚子项目部。
(1)矿井通风系统紊乱,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2)矿井超通风能力作业,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包括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3)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存在局扇拉循环风,存在风筒严重擦挂、漏风、吊挂不平直、拐死弯,风筒出口距掘进碛头超过规定距离的1.4倍及以上;(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混乱,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风流短路、角联通风、通风设施漏风,未及时对盲巷设置有效栅栏、警示或进行有效封闭等;(5)矿井瓦斯管理混乱,存在瓦斯检查仪带病作业、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存在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瓦斯报表未逐日审签等;(6)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管理混乱,各类传感器应设未设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传感器未按期调校,监控分站或传感器故障率超过5%,瓦斯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符合要求,测点定义错误,监控系统无人值守、监控系统记录不完善、监控监测报表未逐日审签等;(7)有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层防火管理混乱,日常检查或管理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采取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的;以上(1)---(7)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安全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8)矿井运输管理混乱,存在“三超”运输无措施作业的,斜坡“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或未有效使用,斜井提升设备安全保护不符合要求,斜井提升信号不齐、不明,斜井人、车同行,运输装备各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等;(9)矿井供电管理混乱,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小时以上的;存在双电源、局扇“三专”、电气设备保护、电气防爆管理不符合要求等现象;井下电缆不符合阻燃要求,电缆连接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10)井下放炮管理混乱,“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炮眼填充、瞎炮处理、放炮距离、放炮警戒、火工品储运和使用、管理不符合要求等;(11)顶板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失修巷道存在行人或行车现象;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存在空顶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工作面无专用的安全钎子;围岩破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护等;以上(8)---(11)条处罚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各200—5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12)防治水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未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月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未按规定预测预报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未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及制定措施而依然施工的;(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和抽放(采)管理存在重大隐患,不遵守“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抽放不达标就进行作业、钻场或巷道距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低于规定的最小距离等;(14)揭煤期间未严格按照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误穿(接)煤层的;(15)未按规定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以及对生产及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以上(12)---(15)条处罚矿总工程师200—500元/处,安全矿长及生产矿长200元/处,并对子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5、发生以下“三违”情况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次,并由子项目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