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1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鄂财综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14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改革的需要,原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不能满足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需要,不能细化到项目,不能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时使用《缴款书》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原《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更换为《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书》的使用范围。
《缴款书》适用于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向省级财政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时的缴款凭证,不作为单位及个人报销凭证。
二、《缴款书》的规格及联次。
本《缴款书》的规格为205mm×101.6mm,为机开滚筒票据,共5联。
第一联(黑色):由银行收款盖章后交缴款单位存执;第二联(红色):由付款单位开户行作支付凭证;第三联(绿色):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凭证;第四联(蓝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第五联(棕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三、《缴款书》的印制、购领。
《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由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缴款书》的管理。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财预[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4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一、收入分类(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省逐步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效调动了市、县(市)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
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县(市)财力,导致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财政信息缺失,难以有效加强对县(市)财政的监管。
因此,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掌握县(市)财政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县(市)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县(市)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能力,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
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0
•【字号】鄂政办发[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附件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2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湖北省2009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范围内截止2009年12月31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所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停征。
国家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
第五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本省范围内,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凡行政性收费额超过三千万元、事业性收费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解决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我省郧县等地大胆探索实践,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为全面推广郧县经验,深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县级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通过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县级统筹使用;二是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三是部门职能和责任不变;四是全面推进,提高效益;五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统筹范围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除保基本运转、民生保障、应急救灾、惠农补贴等(以下简称“四保”)资金以外的财政专项资金。
基本运转主要是指保障县、乡正常运转的本级预算支出和上级经费补助;民生保障主要是指有明确政策规定、使用方向或具体补助对象的民生资金;应急救灾主要是指用于应急救援和生产救灾、生活救济的资金;惠农补贴主要是指直接补贴到农户的资金。
四、统筹方式(一)扩大县级权限,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7、《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为滚筒机打5联式,适用于大中专、中小学、幼儿园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切实加强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暂停核发其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限期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将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按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申请表》(附件2),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后,对已使用票据予以核销,尚未使用票据(含各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库存的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统一组织销毁。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尚未使用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销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票据使用单位尚未使用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销毁。上述清理登记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销毁工作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旧版湖北省财政票据清理登记和销毁情况,请各级财政部门于2013年2月10日之前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10、《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为滚筒机打单联式,适用于收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11、《湖北省车辆过渡费专用票据》。《湖北省车辆过渡费专用票据》为滚筒机打单联式,适用于交通运输部门收取长江、汉江和其他河流的车辆过渡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鄂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正文:----------------------------------------------------------------------------------------------------------------------------------------------------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鄂财综规[2013]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强化财政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3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鄂财综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规〔2013〕3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报请设立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的函》(鄂交函〔2013〕20号)收悉。
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厅设立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以下简称“联网维管费”)。
二、“联网维管费”从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中计提。
三、“联网维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收缴方式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网维管费”收费收入科目列《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联网维管费”主要用于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支出科目列《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09项“公路和运输信息化建设”。
五、“联网维管费”收费项目的具体计提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鄂财综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28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省直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0年省直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鄂财预发[2009]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编报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单位及内容。
(一)省直各执收非税收入的预算单位。
(二)按有关文件规定具有执收非税收入,其非税收入需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的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报。
二、报表式样。
《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计表》,分电子数据表和纸质报表。
(详见附件一)三、填报说明。
(详见附件二)四、报送时间。
省直各单位编制的《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计表》电子数据表和纸质报表,均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省财政厅审核后,于2009年8月31日前向省直各单位下达审核确认意见,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2010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正式编入本单位2010年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二上”阶段编报。
其中,按照省财政厅已审核确认需调整2010年非税收入征收预计数的单位,还应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调整后的《2010年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预计表》的电子数据表和纸质报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咸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市财政局《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依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外地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彩票资金收入;(六)罚没收入;(七)专项收入;(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直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有关实施办法;研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审定本级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组织征收或委托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办理非税收入银行结算和资金汇缴;监督检查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等事项,依法查处关于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鄂财综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鄂政发[2007]6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7〕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备费管理,提高预备费使用效益,省人民政府对《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预备费管理,提高预备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备费是在年初省级预算中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预算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条根据法律规定和省级财力状况,省级预备费按照当年省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四条省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3、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4、落实中央、省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5、省政府决定必需从省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省级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省级预备费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
自每年7月份起,适时提交省长办公会集中审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8号)同时废止。
——结束——。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测项目进行收费。
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
对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
第八条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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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4月7日鄂财综发〔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结合全省财政部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办法》是当前全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改变了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征管办法,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了全方位的非税收入监管机制。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办法》上来,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本地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分工与合作,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三段式”管理机制。
《办法》中规定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消除内部多头管理和职责不明的现象,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理顺财政部门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合理进行内部分工,形成非税收入管理合力。
原则上财政综合和非税收入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政策和征收管理,国库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的资金管理,预算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规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运作。
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按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设置。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只负责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除向国库、财政专户划款和办理退付业务外,不能发生其他的支出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四、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转变。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已经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责。
暂时没有成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尽快实现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切实担负起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责任。
同时,要积极向同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汇报,尽快将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更名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办法》虽然规定了舍省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办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代拟本辖区的《办法》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