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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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考

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考
是 否适用 缓刑 时 , 也应 一 视 同仁 , 一方面 , 另 就被 害人 而 言 , 何 任
第二, 同一罪 名 法定 刑幅 度过 于 宽泛 , 然 让法 官增 J 了 自 虽 J u 由裁量 权可 操 作性 空 间 ,但有 可 能使 不 同的 法 官对 同样 犯罪 情 节、 犯罪 事 实 、 罪 后果 , 出差 别较 大 的判 决。 犯 做 第 三, 由于立法 上 原因 , 计刑 种之 间却 少过渡 和缓 冲带 , 设 造 成 同一 案件 中 作用 相差 不 大 的被 告人 中有 的 可能 被判 处有 期徒
对任 何人 搞歧 视 。 由于立 法的原 因、 为 因素 和 法律 本 身的 滞后 性导 致刑 法 面前 不平 等 的 问题 日益 突 出 , 人 因此 , 在 立法 、 要
执法、 司法等 各 个方 面发现 问题 、 决 问题 。本文指 出要 做 到 法 不阿贵 , 解 一视 同仁地 保护 公 民 的合 法权益 , 实现刑 法 面前人 人平 等 的 目标 , 而 为构建 和谐 社会 创造 良好 的社 会 环境 。 从 关键 词 人人 平等 自由裁 量 刑 期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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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的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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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 法律 面 前人人 平 等 , 是我 国宪 法确定 的基 本原 则 , 于任 何人 犯 罪 , 对 在适 用法律 上 一律 平 等, 我 国宪法 的基 本原 则在 刑 法适用 中的具 体体 现 。 实质 是 刑 法对任 何人 都 一视 同仁 , 不允 许任 何人 有特 权 , 不能 是 其 既 也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在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介绍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法律对待他们的方式。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富有的商人因为醉酒驾驶被抓,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无规不成原则。

法无规不成是指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国家的刑事权力。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盗窃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进行刑事制裁,才能保障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无规不成的原则。

再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指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即只有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只有在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最后一种基本原则,即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法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即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这个案例表明,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不成、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最新 浅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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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浅谈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尽管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学界对该原则是否是基本原则,人人平等是单纯的司法平等还是立法与司法上的统一等问题争议很大,相关学者如张明楷、赖早兴、刘树德等也提出了不同见解,笔者通过文献调查的方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拟对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原则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促进相关研究,全面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解读(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尽管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但学界对于该项原则是否应当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争议很大。

持否定说的学者以为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失偏颇,认为基本原则是不同部门法之间相区别的重要法律标志,显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刑法所特有的。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这一基本原则,但并不排斥部门法将其具体化,关键在于部门法是否有需要。

诚然用纯粹的现实需要的观点来说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似乎欠充分,笔者以为要论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的基本原则关键在于它符合基本原则的要件和要求。

《辞海》中关于“原则”的概念:“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换言之,只要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就应当是原则,而无须顾及是否为特有。

因此我们在谈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否为基本准则时,就不必考虑是否其为刑法所特有,只要能表现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就可以认为是基本原则,因此当然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应当包括立法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此就有学者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用来调整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上不能有片面性或不公平性,法律对所有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要一律适用,不能有特权或歧视。

它是一种法律正义的体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

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必须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只有真实意图造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认定的依据,刑事责任的承担也要依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具备明确的规定和确定的界限,即罪行和刑罚都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对罪名和相应刑罚的规定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糊、歧义或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四、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

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在合理、必要、适度的范围内进行。

即要求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具体表现。

它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假定被告人无罪,法庭应当以无罪判决。

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追溯力原则。

法律追溯力原则要求刑法在修订或更改后,适用新法律。

即要依据法律的追溯力来适用刑事法律,不能追溯到法律施行前。

这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确保适用法律的稳定和合理性。

七、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要求刑法适用和实施必须依据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只有依法行使刑事权力和处罚,才能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刑法七大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追溯力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第二章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章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

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贝卡里亚•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严的程式。

——贝卡里亚•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

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贝卡里亚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主犯、从犯等。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了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对_刑法_第4条的法理解释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对_刑法_第4条的法理解释

文章编号:1001-2397(2005)04-0051-06评 论收稿日期:2005-06-09作者简介:陈忠林(1951-),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刑法∀第4条的法理解释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平等,在本体论意义上是一种作为个体的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性之后激发的一种本能性需要;在法学意义上是一种以法律的手段来确认、平衡现实生活中那些反映历史必然的以实质不平等为内容的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犯罪;法律;特权中图分类号:DF 61 文献标识码:A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地理解该原则规定的内容谈一下笔者个人的看法,以期能促进相关研究,防止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刑法的尊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一、概说(一)沿革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中的#平等∃,源于法语#ega l ∃,本是用来描述事物#相同∃具有性状的形容词。

%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了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亦称#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或#罪刑平等原则∃。

从法源角度考察,该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从词义角度考察,#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与#法律面前平等∃含义完全相同。

考虑到上述两个原因,特别是为了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本文称这个原则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从历史角度考察,#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在刑法适用领域中的体现。

论_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

论_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

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辛科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比,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

其中在总则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加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以指导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新!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对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规定。

本文试对这一原则确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及其基本含义和内容要求作一论述。

一、新刑法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他们企盼在治理国家时,能够做到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当时最著名的哲言是: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

到十八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独裁,正式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这一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总原则,并且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次又写进修订了的刑法中。

笔者认为,新刑法典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一)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治国方略。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写了进去,从而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依法治国,是 法治 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法治 的具体标准,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将其归纳为三条,即:政府受法律约束,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可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法律的高度权威性,是 法治 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类推。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正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不当罚行为:①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行为?
③极为罕见的行为;
当罚的条件: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 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 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 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 就完了。”
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完全依
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 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 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 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 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 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 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

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

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

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

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

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

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案例

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案例

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案例吴某凡从被刑拘到被批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沈腾进一步释疑:“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通常来看,犯罪嫌疑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被批准逮捕:其一,本人构成犯罪事实的基本要件;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三,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等方法容易引发危害社会或者引起自杀等不良现象发生。

”从被刑拘到被批捕,吴某凡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不断有网友发问:“被批准逮捕,是否意味着警方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坐实了吴某凡的罪名?”“批准逮捕不是定罪,最终结果要等法院判决。

”沈腾表示,在吴某凡被批捕之后,其案件将会继续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将在两个月内补充相关证据并重新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沈腾表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一定的证据。

从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来看,吴某凡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基本成立。

采访中,沈腾还对“强奸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阐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沈腾还进一步补充说,根据我国刑法,如果是与一名妇女发生强奸行为,一般大概量刑在三至六年左右;与幼女发生强奸行为,一般量刑在四至七年左右,且会视情节严重程度浮动;与多名幼女发生强奸行为或涉及两人及以上轮奸等恶劣情节,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该类刑罚无法假释。

由于吴某凡是外籍人,不少网民对此表示担忧:外籍身份是否会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沈腾表示,对此无需担心。

“中国的刑法采取了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属人原则是指无论你在境外的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只要从事了违反中国刑法的犯罪,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属地原则是指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我们的拟制领土上实施的犯罪,都要受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制。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平等,还要求司法上平等;不仅要求处罚犯罪人上一律平等,还要求保护受害人同等权益上一律平等。

平等的重要含义包括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和反对特权。

但是平等并不是绝对地平等,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处理。

标签:刑法;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反对特权1 平等的含义1795年的《法国宪法》是这样定义“平等”的:“平等是指:法律无论是用于保护还是用于惩罚,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它不承认出身的差别,不承认权力的世袭。

”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而言。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明确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据此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为: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受到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2 立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

具体来说,首先体现在刑法总则。

刑法第4条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此外,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他的身份地位、职业状况、财产数额如何。

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分则共十章,每一章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

此外,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所有人都应当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或其他个人特征。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对所有人采用一致的标准,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司法保障。

基于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判断和量刑应当公正客观,不应受到个人偏见、歧视或不公平的因素影响。

法律适用的过程应当符合法治原则,确保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辩护,并接受公正的判决。

此外,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还要求法律的适用不能将人进行不必要或不合理的区分。

在同等情况下,相似的罪行应当受到相似的惩罚。

刑法的适用不应存在歧视,不应将一些人或群体特地放宽或加重处罚。

总体而言,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一致性,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保护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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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摘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所包含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简要概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包括的含义,进而进一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先,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作用意义
请你们查询一下统计数据,它会告诉你们哪些阶级要进监狱、苦役劳改所和上断头台。

有一个社会,那里的人只要犯罪就会落入法网或宪兵手中,那就是穷苦阶级;还有另一个社会,那里有些人几乎犯有种种罪行,但他们却可以不受刑法的处分,或者至少不必害怕它:那就是富人阶级[1]。

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学者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及其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刑法在当时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在刑法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这个国家的统治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的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第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罪行
相适应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意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从犯罪人方面来看,不管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不同,无论其曾经做出过怎样的贡献,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惩罚和量刑,绝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其次,从受害人方面来看,无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决不允许因以上情况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地对待;
第三,分清反对特权与区别对待。

反对特权是指任何人不论其曾经的权利和地位,所做贡献与成就,只要做出了违反我国法律上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和人民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都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区别对待是指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

通过不平等的形式对待可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借以预防犯罪[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及其重要,它关系到国家的兴盛与社
会的长治久安,具体表现在: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的强烈愿望。

俗语说,天子犯法与百姓同罪。

这句谚语传诵至今,为老少妇孺所熟知。

千百年来,无论哪朝哪代,人民大众都希望自己处在一个法制清明、社会地位平等的社会,面对民主趋势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与提倡的今天,在刑法面前的平等更是大众百姓的强烈愿望;从另一方面讲,国家的刑法只有在平等的原则与基础上,才能得到大众的推崇,否则,只能是一纸废文。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客观要求。

在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下,我国的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宽,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社会的竞争随之也变得越来越激烈。

面对僧多粥少的局面,在优胜劣汰的规则下,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难免一些人不会做出危害他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或者社会安定的行为;另一方面,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一些官员因一时架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沦为金钱的奴隶后,对某些犯罪行为实行包庇,或采取用钱减刑的方法等等。

面对这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不法行为,刑法必须给以平等的惩罚。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建国后,我国成立的第一部部门法就是刑法,可见刑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期我国的治国战略是依法治国,把我国
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制国家,因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以及确立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即任何人,不论其权利地位,一旦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都平等地追究其责任。

三、妨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虽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的强烈愿望,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重要条件,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阻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一)量刑范围跨度过大造成量刑的不公平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了法官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自由的裁量权,因为在量刑过程中允许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波动,因此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的判决会有所不同,有的可能会轻一些,有的则会重一些。

这些波动范围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算不上违法,但这却表现出法律上的不平等现象,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

(二)刑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法所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在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的事实,依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在审判活动中自主做出法律允许的裁决和判断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存在,一方面给法律、法规赋予了新的生命,使法律在实行的过程中更具有人情味,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个法官的素质不一、
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度也各不相同,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一些法官对自由裁量权会存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曲解和误解,这就造成刑法面前不平等的现象的出现。

因此,在制定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该制定出符合法制精神建设的理性规定。

(三)社会地位与经济因素的不同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法律赋予人生而平等的权利,但在社会生活中,一些物质上的因素如社会地位、经济基础等使每个人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

我国的刑法有许多条款中有对犯罪行为处以罚款的附加刑,对于某些仅给受害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的犯罪行为,在缴纳了罚金或给与受害者经济补偿后,法院就可能给以轻判;而对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金或赔偿的话,法院的判决可能就会相对较重。

因此,社会地位与经济因素也会造成刑法面前的不平等。

四、改善的措施
(一)确立平等的立法规则,确保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刑法的制定关系到其在社会上的正确实行,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制约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相关刑法时,应该做到周全、平等、合理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刑法在实施与执行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平等的原则。

只有当立法者在其立法的过程中做到合理的立法时,法律才能在平等的阶梯上迈向更高的一步,社会才能有序地前进。

(二)严格执法,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

要保证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严
格执法。

这就要求在面对同样的或者类似的犯罪情节的犯罪案件中,执法者不能够因为其是干部子弟或者自己的亲戚朋友,就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对此进行包庇;也不能够允许以金钱赎刑罚的行为出现。

执法者必须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实行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的原则。

(三)加强对执法者的法律知识的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

执法者对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掌握直接影响着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必须重视对执法者业务知识的培养;另一方面,执法者的思想觉悟和综合素质也间接地影响着其在执法中的公平和平等,其中,综合素质包括法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养、职业道德素质等。

因此,执法者必须重视在这两方面的学习与提高。

五、总结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的今天,执法者应认真贯彻并执行这一原则,使人人在刑法面前都得到平等地对待,让社会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得到有序的、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秉松.试论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j].法律科学,1997(06):48-52.
[2]陈忠林.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刑法》第4条的法理解释[j].现代法学,2005(04):51.
[3]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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