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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第一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川建发〔2015〕5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表下载.doc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b5fa59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39.png)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川建房发[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房发[2009]238号)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局(处)、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属于全国90个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的成都、绵阳、南充、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尽快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升级、完善,向社会公布网址,并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信息发布网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和省厅房地产业处。
二、全省其他各地级城市、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发布机制,立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升级、完善信息发布网站,并向社会公布网址。
请于2009年7月25日前将升级和完善后的信息发布网址上报省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三、我厅将于7月底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一起,对9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全省其他各地级城市、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情况我厅将进行抽查。
对信息发布工作优秀的城市,将予以表扬,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进一步整改。
联系人:王希伟 85534605(传真)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七月三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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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6b9d4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cc.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6a002e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ed.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https://img.taocdn.com/s3/m/8f39ee2c1a37f111f1855bee.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002cd0b14e852458fb57d3.png)
建管字[2011]103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各市招投标监管局(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6d74d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0a.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28
•【字号】川建建发〔2020〕176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建建发〔2020〕17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2605be6edb6f1aff001fc5.png)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44acf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53.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中一并执行。
一、持甲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请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持乙级、丙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和持旧版《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办法》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企业换证审查过程中,除严格执行新《标准》外,还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要求,完成对提出资质换证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核查。
业绩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随申报资料按程序上报。
五、过渡期(2015年7月1日)结束,开展工程勘察劳务相关业务应持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22829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6a.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川建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548521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2e.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质量监管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执行。
在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我省每三年开展一次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认定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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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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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川建发[2015]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
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
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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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04
•【字号】川建建发〔2014〕577号
•【施行日期】2014.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4〕57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
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四川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https://img.taocdn.com/s3/m/a9e099cf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f.png)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湘建建〔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制度(一)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等),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我厅政务中心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3)。
其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湘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我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我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对省外建筑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对。
无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核对的信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证书副本原件,并由填报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核对后,我厅将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发布相关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情况。
省外建筑企业在我厅发布其基本信息后,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应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核对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或省内企业跨市州、县市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手续,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779b309e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3.png)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制定了实施方案,加强了组织领导,落实了保障措施,开发运行了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管理平台”,建立了223个项目信息和信用公开共享专栏, 7个省市自治区先后来我省考察调研,全省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信息公开情况根据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通过省和市(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各类信息1935648条。
(一)企业信息。
截止2013年2月28日,向社会发布从业企业信息24405条。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11445条、勘察设计企业1372条、工程监理企业310条、招标代理机构27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6347条、园林绿化企业686条、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155条、检测机构235条、物业服务企业883条、房地产估价机构266条、省外入川企业2029条、规划编制单位83条、造价咨询机构273条、施工图审查机构50条。
(二)人员信息。
截止2013年2月28日,向社会发布从业人员信息1869637条。
其中注册建造师(员)130532条、监理从业人员46118条、造价从业人员55799条、注册建筑师3249条、注册结构师2732条、勘察设计工程师2232条、注册规划师393条、房地产估价师1988条、三类人员247218条、特种作业人员110409条、检测人员3848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九大员)299507条、物管人员32654条、生产操作人员766029条、企业主要负责人166929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7b3c92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48.png)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f25dc35a8114431b90dd85c.png)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5〕1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精神,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事故经过等简要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三、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整改措施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15〕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15〕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和查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我部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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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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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52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
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5〕52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能有效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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