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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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努力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校对研究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凡经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学籍注册每学期一次。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培养处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办理入学手续。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每个研究生的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5号(合肥工业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5号(合肥工业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5号(合肥工业大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3.11•【文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5号(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11月5日你校第7届党委会第2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合肥工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3月11日合肥工业大学章程序言合肥工业大学始创于1945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

历经与安徽工学院、安徽水利电力学院合并重组。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扎根江淮、艰苦创业、兴校图强、工业报国,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培养了众多杰出人才,取得了丰硕自主创新成果,为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强化内涵建设、凝炼办学特色、深化管理改革、培育校园文化”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勇攀高峰”的精神,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于的学科门类授予。

学士学位第三条学术水平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学位申请本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办理。

第五条学位课程考试本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第六条资格审查对本校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系)组织专人逐个审查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系)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 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2、课程学习或毕业实践环节未修满规定学分,不能在修业期满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3、在毕业前,未通过国家大学四级英语标准化考试者;4、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有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建筑学专业为23学分)是经过重修而取得学分者;英语重修学分计算作如下规定:凡在二年级下学期或提前通过英语四级标准化考试者,其学习期间的英语重修学分不统计在内,在二年级下学期以后的时间通过英语四级标准化考试者,英语重修学分应统计在累计学分内;5、曾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批准试读后恢复学籍者;6、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七条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厅[2006]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推免生工作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要在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三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推免生对象为我校在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应届在校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审定学校推免名额分配方案和拟推免生名单,受理关于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的申诉,加强对全校推免生工作的指导。

教务部负责推免生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实施本院的推荐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各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其他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三章推免生选拔条件第七条推免生选拔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

修读并通过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且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75分;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专业学生全国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0分。

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报到与注册第一条经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以下简称MBA)入学考试﹑复试,由我校录取的MBA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合肥工业大学MBA研究生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MBA管理中心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逾期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MBA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持研究生证到MBA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MBA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未经请假,按旷课处理。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MBA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开学(或入学)注册时按规定缴清学费,否则一律不予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MBA双证班学生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

研究生证遗失后,本人应立即向研究生院申请补发。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将研究生证交回学校。

第二章考勤与考核第四条 MBA研究生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影响教学。

第五条实行签到制度,在职学习的MBA研究生每次上课前必须签到,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计入平时成绩。

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累计在1/3以上者,其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为零分。

第六条 MBA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到者,以旷课论处。

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前将书面请假条交至MBA办公室,无特殊情况时,口头请假无效。

第七条 MBA研究生应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类作业,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13]143号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奖助工作原则1.统筹协调、收支平衡。

由学校统筹国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

2.奖优助困、激励先进。

研究生奖学金用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顺利完成学业;研究生助学金用以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3.分级管理、责权一致。

坚持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强化学院作为办学实体的育人功能,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中的作用。

4.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并执行新的奖助标准。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构成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构成;奖助学金的设立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层次。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执行标准(一)奖助学金设置1.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比例及标准比例金额(万元/人/年)学业奖学金100% 1.8国家助学金100% 1.822.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比例及标准等级比例金额(万元/人/年)学业奖学金一等20% 1.2二等40%1三等30%0.8国家助学金100%0.72四、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其中学校自筹资金包括研究生学费、社会捐助经费、导师资助经费和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经费。

1.研究生学费:按照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博士研究生学费为1万元/人/年;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0.8万元/人/年。

每学年研究生开学时由财务部收取。

2.社会捐助经费:由财务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各类社会捐助经费情况确定。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今已发布今日,教育部已经发布《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这也意味着我们离考试越来越近,从通知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网上报名时间没有变化,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备考心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法硕的你现阶段的复习如何,有没有做好抓紧最后冲刺的准备,不要让自己的努力白费,博仁考研老师用十年考研辅导经验助你一举夺魁。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评选对象凡取得合肥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非在职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最长年限为3年)和非在职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为5年,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延期毕业博士生除外),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者,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和奖学金额度1.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由学校分别下达名额指标。

2.不区分专业和年级。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叁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贰万元。

第三条、申请者获奖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且在硕士生、博士生相应的学习阶段内,至少满足下列三个条件要求之一:(1)在校定178或EI收录的中文期刊、SCI或EI收录的国际期刊、A类或者B类会议(参考CCF、清华、北邮标准)、中文核心期刊(北图核心期刊最新版)、EI收录的国际会议上已发表论文或有正式录用通知;(2)有署名前两位(研究生为第一或者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的已授权或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3)在读期间至少获得以下奖励之一:a)硕士生在校期间每学年连续获得一等奖学金;b)获得“挑战杯”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两名);c)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研究生;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上一年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生再次提出申请,其申请材料为上次获奖后之成果。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合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合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财教[2012]342[2012]34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MBA\MPA MBA\MPA MBA\MPA、在职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在职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在职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万元。

第五条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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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对于复查合格的新生,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证,然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在研究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方为有效。

第十条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3、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4、其他暂缓注册的原因。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不予注册:1、新生复查期间(3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2、未经批准欠费超过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3、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4、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十三条各学院对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对未注册的研究生要有缘由记录,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包括请假、迟到和按期等)汇总,并附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对不予注册的研究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杂费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等,经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学杂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研究生有关待遇:1、不能选课,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除外);2、不予出具成绩单;3、不能领取困难补助;4、不发放“三助”津贴;5、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6、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七条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正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当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的研究生证,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四章培养管理模式(学习年限)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为4-5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并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异动。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在校最长年限(包括休学、学习年限延长期)硕士研究生为4年,博士研究生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为7年。

申报获批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在校最长年限,由学院提前1年书面告知研究生最迟的毕业时间。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缴纳培养费,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课程、必修环节与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须按本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并按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及要求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或按“通过”、“不通过”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课终考核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2、学位课、非学位课中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采取考试(笔试),其中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外语类课程、数学类课程、政治类课程等公共基础课采取闭卷考试;选修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3、授课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对无故旷课、迟到超过本门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其该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评定为零分。

4、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可在1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缓考,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的成绩除按零分计外,取消其补考的资格。

5、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但低于75分者可申请重考,补考、重考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在校最长年限内,学位课允许补考或重考2次,非学位课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重修应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

申请重修的研究生,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6、硕博连读研究生1学期内有2门课程不及格或选学的所有课程累计补考学分超过6学分,取消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改做硕士论文,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并按照硕士研究生有关规定办理。

7、研究生要遵守考场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给予1次补考机会,并登记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必附有相关证明。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一学期中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一次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准假,但期满未按时销假、又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成绩管理1、公共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专业课成绩和试卷(仅限考试课程)由学院管理。

2、提供成绩时,有补考的按“原成绩/补考成绩”填写。

课程类型、学时、学分必须与本人培养计划一致。

3、补考的门数、次数和学分数超过有关规定的,学院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仅限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调整,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相关指导教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未经批准前,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已达退学标准者;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5.已达退学标准者;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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