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2020年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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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晰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时间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制作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培训管理制度

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职工培训补贴。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如下:制订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纸业道德教育。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各岗位负责人应当每天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周1至2次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检查内容包括各场所及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并能满足正常原作的要求,以及食品进货、存放、陈列和销售过程。发现设施设备破损或无法运作的情况,以及包装不严实、过期、腐烂变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作妥善处理。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存放、陈列和销售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阳光直射,保持环境卫生。陈列具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温度与湿度的要求。发现已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营业期间监控食品

经营全过程,确保经营过程安全可控。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晰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贮存与销售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墙壁、天花板及门窗无损坏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2、空调、通风设施、冰柜、冷藏柜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4、检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5、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当及时清晰,必要时进行消毒。

6、定期对食品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进货查验制度

工作人员应当对采购的食品依法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当采购快过期或超期食品;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采购的食品是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查验记录制度

购进食品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做好进货台账,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文件,进货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少于2年。

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收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须进行信息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乳品;食用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3、须追溯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八、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1、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查验食品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2、食品运输

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运输时应避免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3、温度与湿度控制

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本单位对于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顾客退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确认不合格的食品,应当按废弃物处置,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同时本单位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本单位投诉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等信息。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时间应急处置方案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由专人定期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如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十二、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定期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临近保质期、超出保质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和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出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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