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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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凡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未在 指定地点、未按准许时间经 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 责查处;利用住宅门、窗、 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对未经许可在住宅楼 房外檐上增设门窗、 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 有尺寸的,由房屋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限期整改
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的过程中,需当场向相对人下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经 执法部门(单位、大队)主要负责 人同意后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一)书证;(二)物 证;(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 笔录、现场笔录。
03 02
01
依法处罚 责令整改 教育规范
指出违法行为当事 人的违法事实,劝 导其主动改正违法 行为,自觉遵守行
对经教育规范不改正 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程序。 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依法进行行 政处罚的程序。
政管理秩序的程序。
坚持推进“三步式”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与市容、环境卫生、 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规划、国土房管、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或者部门负 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递互通有关执法信 息,实现许可、管理、执法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程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各自政务网 站上予以公布,以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机关查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根据农村劳动力的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的预备制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培训时间按400至500个学时安排,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可在培训机构进行或采取到企业实习的方式。

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的劳务输出培训,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设置培训内容,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要灵活安排,原则上掌握在100个学时左右。

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提升培训,应紧密结合企业岗位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与用人单位共同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二、各地要结合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及时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

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根据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力争使80%以上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精选6篇)

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精选6篇)

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精选6篇)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精选6篇)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有效锻炼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

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篇1我今年47岁,初中文化,家住安陆市孛畈镇青龙谭村2组,20XX 年12月份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推荐下,经学校领导批准,我参加了安陆市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一周的学习,让我体会十分深刻。

一、本次我学到了新型职业农民素养与农业发展新理念,认识到新型职业农民需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及专业技能。

同时,专家对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级的基本判断,惠农政策解读,超级水稻高产栽培,测土配方施肥及有机质提升,改粳工程,高产优质良种应用与纠纷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面源污染控制,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技术,农业减灾避灾技术,水稻机械育秧技术,理性看待转基因等等的讲解,都十分的精彩,也使我大开了眼界,深受启发。

二、通过本次学习,我提高了认识懂得了仅仅依靠80亩的水稻收入是很微薄的,也没有出路,我下定决心回去后扩大生产,流转更多的土地,成立合作社,把所学技能带动乡亲们共同谋求生存,追求财富,服务社会。

三、经过这次学习,让我真正认识和体会到新型职农民培训的重要性与使命感尤其我们安陆是农业大市,地广人多,农业生产简单,很多农民崇尚外出打工赚钱,弃荒田地,确实令人忧心。

那么,安陆农业如何走呢?我个人有几点小建议:一是我市农业局进一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二是让新型职业农民在培训后,领导帮助其流转土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使想种地的人有地可种;三是集中全市专业化农业科技人才,服务于农村,服务于农民。

高素质农民培训总结篇2你们好!我来自于大幕乡钟台山麓的桃花尖村的王广良。

今天是个高兴的日子,我有幸得到你们和蔼可亲的热情指导。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农业综合执法开展十多年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农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经过层层推荐、严格筛选,农业部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等200个单位和郭艺等490名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地农业部门和广大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要向受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总结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切实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抓实抓好。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明确提出要争取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力争如期完成农业综合执法三年工作目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名单(200个)北京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宁河县农业局河北河北省农业厅元氏县农业局藁城县农业局怀来县农牧局兴隆县农牧局昌黎县农业局滦县农业局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永清县农业局清苑县农业局东光县农业局黄骅市农业局故城县农业局任县农业局大名县农牧局山西山西省农业厅灵丘县农业局太谷县农业局岢岚县农业局平定县农业局潞城市农业局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局临猗县农业局柳林县农业局清徐县农业局朔州市朔城区农牧局侯马市畜牧兽医局内蒙古通辽市农牧业局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太仆寺旗农牧业局辽宁东港市农村经济局新民市农村经济局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吉林榆树市农业局前郭县农业局黑龙江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集贤县农业委员会海林市农业委员会依安县农业委员会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委员会上海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江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盐城市农业局吴江市农林局海门市农林局灌南县农业局江都市农林局丹阳市农林局泰兴市农业局浙江浙江省农业厅桐庐县农业局慈溪市农业局苍南县农业局绍兴县农业局东阳市农业局江山市农业局龙泉市农业局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安徽宿州市农业委员会肥东县农业委员会蒙城县农业委员会怀远县农业委员会界首市农业委员会霍邱县农业委员会庐江县农业委员会芜湖县农业委员会宁国市农业委员会望江县农业委员会祁门县农业委员会福建福建省农业厅福清市农业局华安县农业局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宁化县农业局武夷山市农业局武平县农业局霞浦县农业局江西萍乡市农业局信丰县农业局寻乌县农业局新干县农业局泰和县农业局南城县农业局广丰县农业局德安县农业局上高县农业局贵溪市农业局山东德州市农业局济阳县农业局即墨市农业局沂源县农业局广饶县农业局寿光市农业局新泰市农业局乳山市农业局莒南县农业局临邑县农业局邹平县农业局河南漯河市农业局平顶山市农业局济源市农业局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局西平县农业局新密市农业局延津县农业局汤阴县农业局商水县农业局固始县农业局濮阳县农业局湖北潜江市农业局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局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局应城市农业局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咸丰县农业局湖南湖南省农业厅常宁市农业局东安县农业局湘潭县农业局武冈市农业局永顺县农业局宜章县农业局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发展局新化县农业局澧县农业局沅江市农业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局广东阳东县农业局龙门县农业局广西玉林市农业局资源县农业局宾阳县农业局柳江县农业局来宾市兴宾区农业局宜州市农业局藤县农业局合浦县农业局昭平县农业局田东县农业局海南海南省农业厅儋州市农业委员会重庆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涪陵区农业局江津区农业局璧山县农业局长寿区农业局开县农业局四川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苍溪县农业局资中县农业局乐至县农业局南部县农业局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局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局仁寿县农业局江安县农业局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局叙永县农业局自贡市大安区农林局中江县农业局会理县农业局三台县农业局贵州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开阳县农业局湄潭县农业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兽医水产局安顺市西秀区畜牧兽医局黄平县农业局思南县农业局瓮安县畜牧事业管理局毕节市农业局兴义市畜牧兽医局盘县畜牧事业局云南牟定县农业局沾益县农业局沾益县畜牧兽医局文山县农业局盈江县农业局陕西宝鸡市农业局扶风县农业局岐山县农业局宜君县农业局甘泉县农业局丹凤县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市农牧局渭源县农业局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局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吴忠市农牧局平罗县农牧局新疆阜康市农业局塔城市农业局疏勒县农业局二、农业综合执法先进个人名单(490名)北京郭艺(女)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王宝军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天津车晓勇天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郭士军天津市宝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风洲静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北何建永石家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赵振宇石家庄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道亨秦皇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宪河沧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闫瑞新涿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春雨怀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狄治广赤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春宁丰宁满族自治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士俭承德市双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国山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唐维华抚宁县农牧水产局副局长杨光青龙县满族自治县农业局副局长冯艳武迁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董永成唐山市丰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站长唐文光滦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崔秀明玉田县农村经济局副局长王俊青大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石勇三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海明进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站站长马立凯安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爱中涞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志中高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范胜利高碑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书信辛集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宝强晋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林献策鹿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庞新军正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穆明臣南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继洲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占国河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振杰沧州市南大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英彦清衡水市桃城区农牧局局长李宗深深州市农业局局长丁存杰冀州市农牧局局长赵文彦(女)临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韩东昭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保振隆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程兴河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庆和鸡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梁志刚永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山西阴埝埝(女)山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武济顺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安平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根玉运城市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政委王安旗长治市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秦雄彪长治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功晋中市榆次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郝永茂寿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明大同市南郊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薛江天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宽悦原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党良沂州市沂府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峰平定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邓长虹阳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五杵洪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闫垣生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局长郑海斌乡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玉虎古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齐恒山怀仁县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史海民新绛县农牧局副局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寨永济市农业执法大队指导员刘宏亮绛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小红乡宁县畜牧兽医局综合执法大队张文根临汾市尧都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郭继明阳曲县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明太原市小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高建平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建生吕梁市离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白建新柳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内蒙古色音巴雅尔通辽市农牧业局副局长李建乡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志强呼和浩特市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郝牧仁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宝锁陈巴尔虎旗农牧业局副局长陶淑琴(女)科左后旗农牧业局法规股股长邵东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嘎拉巴特尔阿拉善右旗农牧业局局长.辽宁杨奕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处长隋晓芳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边疆海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军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张英林大石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延昌辽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于立川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驰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吉林文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力(女)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世伟长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继宽梅河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江春光洮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雷键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刚白山市八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黑龙江任立华(女)黑河市农业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科长刘玉萍(女)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委员会综治法规科科长计景军泰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鹏林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申铁军汤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杜国力富锦市农业委员会主任、执法大队队长宫印章绥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陈奇宝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臣林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野海伦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股股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志连密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才海军铁力市农业委员会综合执法办主任上海侯廷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徐叶根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王明涛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吴宏敬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科长周卫东南京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新华南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守勇南京市六合区农林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池本龙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周产群宜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同进铜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范胜槐新沂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庆荣溧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卞国民常州市武进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华锡金太仓市农林局法规科科长胡飞影张家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永生海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朱裕超启东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陆元东赣榆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胡东波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樊玉洋涟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晔东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殷安亮射阳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成明超滨海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夏心富宝应县农林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周永祥扬州市邗江区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世军句容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世江姜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松春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海洋泗洪县农林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董元海宿迁市宿豫区农林执法大队队长浙江赵作欢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张继群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钱向阳(女)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建根杭州市余杭区农(渔)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蒋锡山建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邱惠忠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汪建如慈溪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海华(女)泰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建讯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宋松祥德清县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培红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高豪春嘉善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胡转化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法规科副科长姚少伟诸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吴夏中新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季国强义乌市农业监察大队队长郑鸣平武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金国明衢州市柯城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傅志华龙游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小飞青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夏秀娇(女)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崔普华台州市椒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叶安民临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严祖明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刘荣誉舟山市普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安徽陈晓军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吴景俊阜阳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胡申柱肥西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吴亚东濉溪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陈来运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来壮丽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健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伯智五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立志太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燕侠(女)阜南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刘枫凤台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徐元贵滁州市南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范中友凤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孙仁东霍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霍俊金寨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柏应虎当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丁举高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陶和胜广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谢海滨铜陵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夏成青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洪来生石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文斌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志强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福建李宇福建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傅世宗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主任科员林东坡漳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声培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江连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潘大润长乐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何来福漳浦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陈国庆龙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曾长兴晋江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仲铭永春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廖祥林三明市梅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管礼明永安市农业局副局长郑华清大田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方立莆田市涵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财生建阳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谢景裕建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奇文松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立智长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邹德根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郭清福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姚永韶古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张世旭福鼎市农业局副局长江西林国水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龙晓明吉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斌全南县农业局法规宣传执行室主任张杰瑞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代琪南康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高贤光吉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古增军遂川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何春根永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夏群崇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项凯东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小平南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臧传松鄱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许训忠弋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熊南星星子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唐秋庚万载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甘朝阳丰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晓强靖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义华安义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黄春林分宜县农业局执法股股长孙胜祥鹰潭市月湖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景柏莲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山东刘继淮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支队长李秀奎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XXX广商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隋松志即墨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戴晓东莱西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韩启凤桓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孙广远淄博市临淄区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孔令强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姜保军东营市东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郑存忠垦利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姜志刚烟台市牟平区农业监察大队队长孙洪岩莱州市农业监察大队副队长马绪顺潍坊市坊子区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春晖诸城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郑洪春兖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杨玉民汶上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民宁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唐松壮荣成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战仁国日照市东港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玉钦莒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贵堂沂水县农业行政执法稽查大队队长胡乃志临沂市兰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吴丙才齐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彭彦明无棣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金江临清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宪刚莘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苑方智菏泽市牡丹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郝敬东巨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南王有志河南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本栋荥阳市农业局局长曹西平中牟县农业局局长孙裕坤兰考县农业局副局长胡钢生开封县农业局副局长张建芳偃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郭建功孟津县农业局农业法制股股长冯文忠淇县农业局副局长杨为民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宋仁昌南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文锋卫辉市农业局局长李小宾修武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才渑池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董丙建长葛市农业局局长董运北禹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关连锁舞阳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郭晓恒汝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李灿民权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华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彬遂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指导员王文志汝南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张明仁桐柏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清英南阳市卧龙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周信阳市平桥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赵喜芳(女)巩义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湖北任敬华湖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涛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主任科员华民强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建华(女)恩施州农业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毛志炎大冶市农业局执法科科长刘德军谷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杨泽瑛松滋市农业局法制科科长戴正德石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田勇洪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万军兴山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冯伟华竹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昝荣政房县农业局法规股股长何正德汉川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何晓敏沙洋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国祥红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安林麻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童维汉咸宁市咸安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曾宪才广水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邓永华来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葛海洪仙桃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荣华天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湖南严德荣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梁长城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薛庆荣益阳市农业局副局长蹇斯炎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吕建军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陵道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肖调乐邵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欧阳祝伟衡阳市珠晖区农业局副局长徐智刚汉寿县农业局纪委书记张喜龙武冈市农业局副局长何晋休新邵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彭晓军古丈县农业局副局长李林辉桃源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董永红石门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津农委安〔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22〕1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16日附件:1.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条件.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申报表.附件2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

为示范带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细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减少和预防较大及以下农机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为扎实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路径,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巩固发展“政府负责、行业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农业机械化有力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5)二、农药登记管理 (6)2.1 登记申请与审批 (7)2.2 登记证管理 (9)2.3 登记资料要求 (11)三、农药生产管理 (12)3.1 生产许可与认证 (13)3.2 生产过程控制 (14)3.3 产品质量监督 (15)四、农药经营与使用 (17)4.1 经营许可与条件 (19)4.2 经营行为规范 (20)4.3 使用指导与培训 (21)五、农药广告与标签管理 (23)5.1 广告审查与发布 (24)5.2 标签管理 (25)5.3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26)六、农药安全使用与风险控制 (27)6.1 安全使用原则 (28)6.2 风险评估与预警 (30)6.3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31)七、农药监督管理 (32)7.1 监督检查职责 (33)7.2 行政处罚程序 (34)7.3 法律责任追究 (36)八、附则 (36)8.1 解释权归属 (41)8.2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41)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坚持保障安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津农委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农委规〔2024〕5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5日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具体要求:(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二)设有候诊(分诊)、诊疗、隔离、手术、化验、药房以及仪器(X光、B超等)检查等功能区(室),各功能区(室)应布局合理,有适当的物理隔离,并设置提示标识;隔离室、化验室、手术室和仪器检查室应当独立设置;(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给氧、导尿、通便、保定、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4.手术床、无影灯、心肺功能监测仪以及与实施颅腔、胸腔、腹腔等手术相适应的麻醉、镇静、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器械;5.电冰箱、药品柜(架)、天平等药房设备;6.显微镜、血细胞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尿检仪等实验室检验设备;7.B超仪或X光机。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计划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计划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计划方案以下是 6 条关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计划方案:方案一:嘿,咱就说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这事儿啊!就像农民精心照料庄稼一样重要!这次的轮训,咱得让大家都像武林高手一样,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比如,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大充电,别小看这,这可关系到执法的公正性呢!还有案例分析,大家一起讨论,那场面肯定火爆,不比辩论赛差呀!咱就是要通过这样的轮训,让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牛轰轰的,更好地守护咱的农业领域!怎么样,期待不期待?方案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好比一场战斗的集训,让大家都武装到牙齿!现场执法模拟训练要不要来一波?就像真实在战场上一样紧张刺激!再加上专业技能提升课程,让大家都变成专家级别!“嘿,老张,这次轮训绝对让你大显身手啦!”“那必须的呀!”看看,大家多期待,这绝对是一次超棒的提升机会呀!这轮训能不搞吗?方案三:哎呀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要开始啦!这就像是给车子做大保养,让整个队伍焕然一新呐!培训老师都是精英中的精英,那传授的知识,绝对让大家眼前一亮!情景演练的时候,每个人都得像侦探一样,找出问题来!“哇,这次轮训感觉好有意思呀!”“可不是嘛,能学到好多呢!”这样热腾腾的轮训计划,谁能不喜欢呢?方案四: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轮训,那可是大事呀!就好比给运动员定制的特训计划,要多全面有多全面!法律法规讲解要细致入微,就像拆解精密仪器一样!还有实际操作环节,大家可得打起十二分精神!“嘿,这次轮训肯定能让我们更厉害!”“那是必须滴!”想到大家都能变得超厉害,心里就美滋滋的,这么好的轮训不搞行么?方案五:咱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计划,绝对是杠杠的!就像给战士配备最精良的武器装备!培训内容丰富多彩得很呢,从理论到实践,全面覆盖!案例分享的时候,大家一起出谋划策,那感觉多棒!“哇,这次一定能让我们大进步!”“对对对,超级期待!”这轮训可是提升的好机会,绝不放过呀!方案六:嘿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来了哟!这就像给船只扬起的风帆,助力大家驶向更广阔的海域!各种专业知识疯狂输入,让脑袋都装不下啦!模拟执法场景,让大家仿佛置身真实执法现场!“哈哈,这次轮训之后,我们肯定牛得不行!”“没错没错!”这么棒的轮训计划,就是要让大家变得超厉害呀,不搞怎么行呢!我的观点结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意义重大且非常有必要,可以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农业领域,必须认真落实并高标准执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行为,切实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6日(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051679;邮箱:*********************.cn)天津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重点整治内容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信息员培训方案五篇

信息员培训方案五篇

信息员培训方案五篇信息员培训方案五篇篇一:信息员培训方案为贯彻落实《20XX-20XX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关于实施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工程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有关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创业强基”活动要求,大力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探索基层执政方式新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创业、乡村干部“一人学一技”等工作,结合衡阳市推行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拟在全市举办农村党建网格化管理信息员培训班。

为切实做好此次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和意义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是加强社会管理管理创新、着眼党在基层执政方式创新的有益探索。

它通过整合基层各类组织资源,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搭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更为直接、高效的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党建网格化管理信息员培训是推进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的基础性工程,是党员教育培训工作重要内容。

通过组织培训,使党建网格化管理信息员学习领会基层党建网格化管理基本知识,了解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的政策法规,掌握现代农业技术和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技能,增强他们联系群众、掌握民情、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本领,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和党员意识,提升农村党员干部整体素质和致富带富能力,使农村党员干部成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执行者、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村脱贫致富引领者、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者、文明新风的倡导者,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为推进“五个发展”、建设“五个衡阳”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拟培训党建网格化管理信息员6500人左右,全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培训1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培训完成后,将推介部分志愿在衡阳就业的学员,到驻衡企业就业。

三、对象和范围培训对象为全市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50周岁之间的党员、村干部、村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种养加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村合作社成员等。

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宣传和发动部分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青壮年劳动力,以及城区街道、社区在衡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6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6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66号)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职业培训机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解决农村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问题,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现就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适用于社会从业人员广、职业技能单一、经过短期培训可以从业的职业岗位。

培训考核对象主要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适合人员。

二、培训考核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技能岗位。

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

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后实施。

三、培训内容和时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内容应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确定,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可灵活安排,原则上不低于100学时。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3]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3]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法
发[2023]1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3()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以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十四五”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等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6-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农法发〔2020〕5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大纲》的通知农法发〔2021〕6号
3.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
口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农法发〔2021〕7号4.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5.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农法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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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宁农办发[2008]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宁农办发[2008]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宁农办发〔2008〕40号)各市、县(市、区)农牧(农业、畜牧)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农业信息工作人员队伍素质,促进农牧部门效能建设。

我厅拟于6月下旬在银川举办全区农牧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班。

本次主要培训农业信息的采集写作、政务信息的报送、新农村信息化等方面的内容,交流各地农业信息工作的经验做法。

请各地农牧部门认真做好2007年农业信息工作总结,提交2008年工作重点和思路,培训班将同时安排对农业信息(政务信息)工作进行学习和交流。

请各地各单位将2007年和2008年政务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信息报送系统”或传真(************)报送农牧厅信息中心。

以上书面材料和人员名单务必于6月24日前报送农牧厅信息中心(联系人:毛勇电话:0951-5043101)。

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二ΟΟ八年六月十六日附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单位政务信息员局主管领导年份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固定电话手机07年08年——结束——。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
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市场稽查大队、各区县文化工作委员会:
我局经研究决定,今年第二批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班于12月2日举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以领取执法证件为准)。

为了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认定的规定,请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没有参加第一批培训的执法人员全部参加培训。

二、培训时间: 2002年12月2日-4 日。

三、培训地点:北京市新闻出版培训中心(怀柔区红螺寺路)。

四、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授课和考核方式:请主管机关领导和专家授课,闭卷考试,考试成绩记入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档案。

考试不及格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应当调离
执法岗位。

请各参训部门在11月22 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报我局人事教育处。

联系电话:84251812 84251810
联系人:王亦君马新明赵跃清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2002年11月19日。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7篇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7篇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7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7篇光阴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

好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1为确保XXX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避免培训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切实让参加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学习到真正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如下:1、培训前期准备工作。

XXX年继续按照德人社办【XXXX】X号文件开展今年招投标任务。

预计职业技能培训任务X人,其中青年劳动者(X岁以下)技能培训X人,其他城乡劳动者培训X人。

每班要求青年劳动者必须达到X%,具体培训项目为:XXXXXX。

2、培训计划申报制度。

申报培训班必须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开班计划(职业培训计划书)必须附上教学内容及日程安排以及参加培训学员名册,审核《职业培训计划书》相关人员(就业局工作人员)在“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正确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开班,否则不予认可。

《职业培训计划书》一式四份(人社局、行政审批科、就业局、培训机构各一份)3、培训教学及日程安排。

为了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保证参加培训的学员真正能够学到一技之长,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保证教学时间落实、教学人员落实、教学设备落实。

培训教材须使用相关专业(工种)正版教材,并报就业局备案。

做到参加培训的学员有书看、有笔记、有实作。

每天上午必须保证X个小时(XX:XX—XX:XX)理论学习或者实际操作时间。

实行每次实名签到登记制度,严禁代签、补签等现象。

上课时间达不得X%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4、常态巡查制度。

对经审批同意开办的培训班,就业局或人社局相关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教学计划执行及考核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开班检查重点要结合培训机构提供的设备清单、师资等认真核对是否到位、场地是否能满足培训需要;检查教材是否发放;检查培训是否按计划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经〔2022〕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经〔2022〕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经〔2022〕4号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在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有效增强了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

为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

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5月9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

各地要多渠道拓宽辅导员选聘范围,丰富工作手段,创新辅导服务模式。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培训计划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培训计划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畜牧业养殖、水利工程建设、农村土地保护等方面进行执法监管的综合性行政执法工作。

本次培训旨在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并加强团队协作能力,确保执法工作高效、准确、公正。

二、培训对象本次培训对象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全体执法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及普通执法人员。

三、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为期7天,具体时间为每周工作日,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进行培训。

四、培训内容本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2. 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的培训;3. 执法实例分析和案例研讨。

(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1. 如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执法工作;2. 如何开展畜牧业养殖执法工作;3. 如何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4. 如何开展农村土地保护执法工作。

(三)团队协作能力培训1. 团队意识与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2. 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的提升;3. 如何在执法工作中加强团队协作。

(四)实务操作演练1. 执法人员操作演练;2. 执法现场模拟演练;3. 执法技能考核与评估。

五、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专家讲座、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实地考察等多种培训方式,以帮助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六、培训效果评估1. 培训结束后,将对执法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2. 定期跟踪调研,了解执法人员培训后的工作表现和执法成果;3. 结合实际工作,根据执法人员的业绩和表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七、培训后续跟踪1. 培训结束后,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复习;2. 定期举行业务交流会,让执法人员分享案例分析和工作经验,并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

八、培训保障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培训将由专业培训机构承办,同时设立培训专责人员负责培训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障培训质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个人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四篇

个人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四篇

个人外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四篇【篇一】根据区委《关于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中关于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整,现将个人外出请假报告的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1.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上,由于对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过一次未执行请假制度而直接参加外地考察学习,可能是对请假制度认识上有误区,请不请假不重要,而未能带头遵守请假制度,造成本的单位对请假制的不严谨。

根据区委《关于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中关于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整改要求,现将个人外出请假报告的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存在问题:1.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上,由于对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其重要意义不清楚,落实不到位,存在过一次未执行请假制度而直接参加外地考察学习。

可能是对请假制度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外出都是为了本职工作,请不请假不重要,而未能带头遵守请假制度,造成本的单位对请假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2.报告程序认识上,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认识不到位。

存在过一次先外出、回来再补办手续的情况。

由于对请假制度了解掌握不够,在程序上不知如何操作,曾经存在过一次忘记请销假的情况,后经相关负责人提醒,才及时进行了销假。

3.报告执行上,由于外出考察期间,临时有其他单位的学习考察安排,有两次请假后的实际时间地点与申报的不符。

这可能是思想上对请假制度认识不到位,心理上重视程度也不够,因而未能及时上报而直接参与考察。

整改措施:1.加强制度学习,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自觉性。

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并严格监督,抓好请销假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同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上传下达和协调沟通的作用,及时提醒、督促本单位人员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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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农业管理等四类执法类别)”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16
【实施日期】2010.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农业管理等四类执
法类别)”的通知
委属种植办、有农业区县农委、委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全市农业依法行政进程,市农委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普遍轮训。

根据《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部署,我们拟于9月中旬举办第十三期“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农业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饲料管理执法类别)。

同时,还结合这期培训,做好上述执法类别执法证年检注册及新申领培训考试工作。

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培训日程安排和培训教材在报到时发放。

报到当日上午10点,以每一个区县为单位向会务组报告报到人数,并组织参训人员于10点15分前进入开班动员会场。

培训地点:天津市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天津市农村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地址是滨海新区大港大学城学院路694号,该中心培训部电话:63315630。

二、2010年执法证年检注册及新申领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三期“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与2010年执法证年检注册和新申领培训考试工作一并进行。

(一)培训考试对象
1、委属种植办、委有关处室持有以上四类执法证,且需年检注册的,需参加我委在第十三期“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组织的公共法培训考试。

2、委属种植办、委有关处室、各区县农委新申领以上四类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需参加我委在第十三期“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组织的公共法、专业法综合培训考试。

(二)考试内容
1、公共法考试内容:《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重点为: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权限、义务、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2、专业法考试内容:《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三)考试说明
9月16日下午-9月18日上午进行培训,9月18日下午2:30-4:30,委属种植办、委有关处室持有以上四类执法证,且需年检注册的人员进行公共法考试;委属种植办、委有关处室、各区县农委新申领以上四类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公共法、专业法综合考试。

考试方式为闭卷,年满50周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证年检注册公共法考试的,实行开卷考试。

考试试卷由市政府法制办拟定,并组织监考、巡考和阅卷工作。

三、人员范围和名额分配
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坚持对各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骨干进行统一集中组织培训和对基层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类别组织培训的原则。

本期培训班的培训范围是农业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饲料管理四类执法类别(参加过市农委组织的第一、二、三期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的不包括在内)的执法人员,以及新申领上述四类执法证的人员。

具体人员分配如下。

各单位参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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