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江苏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江苏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
二、本表企业基本情况栏目中的“发证日期”、“资质证书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
三、填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表格可在江苏建设信息网下载
四、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申请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均为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4、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劳动合同;
5、设备、工具、仪器、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6、作业、服务标准及相关制度;
7、《安装、维修委托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企业基本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安装维修人员情况一览表
设备、工具、仪器及制度建立情况一览表
注:此页粘贴营业场所照片(内部、外部各一张)。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标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与申请流程一、引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在如今的社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管理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什么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具备一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能力和相关管理能力的企业。
该证书是企业从事燃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业务的资格凭证,也是消费者选择安装维修企业的重要参考。
三、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条件1.具备相关资格和技术人员:企业须确保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应资格和技术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具备相应设备和工具:企业需要配备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不同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的需求。
3.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企业须具备相关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装维修相关的资质证书。
4.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1.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拥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保障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降低事故风险,避免因燃气安装维修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2.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资质证书是企业专业能力和信誉的有力证明,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3.便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在选择安装维修企业时,可以通过资质证书的查验,更加放心地选择合格的企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相关证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设备工具清单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3.资质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能力、设备工具等。
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样表)企业名称(公章):深圳市XX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申请承诺本人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 440XXXXXXXXXXXXXXX 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20XX年 XX月XX日填写说明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七)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社保证明(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样表)企业名称(公章):深圳市XX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申请承诺本人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40XXXXXXXXXXXXXXX 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20XX年 XX月XX日填写说明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 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 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 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 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 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 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 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 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 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 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 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 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 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 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 产安全十分必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 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 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 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冀建城[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4〕66号2004年2月16日)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1999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业务;2000年1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资格、从事安装、维修应遵守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一、搞好宣传,切实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是新兴的一种行业,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建设部73号令要求,要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因此,各市首先要加大对建设部73号令的宣传力度,使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及社会了解建设部73号令,并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其次要对本地区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提出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总量控制的意见,《调查表》请于6月底前报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武汉市地方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武汉市地方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
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时间:2019.11.20~2019.12.19
情况介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于2019.11.10日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于11月20日面向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武汉凯菲冷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在线阳光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玛格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洛家商贸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武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威能(北京)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首家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在30天内均收回单位意见,标准研究编制组对各单位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详见下表处理结果。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1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A22)二、行政许可内容:准许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三、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历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 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 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 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申报程序四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2015 年 3 月
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
·4·
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 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 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 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1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1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门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整改和查处。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基本信息1.申请单位名称:2.经营范围: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注册地址:5.法定代表人姓名:6.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7.资质申请联系人姓名:8.资质申请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资质类别及级别安装资质1.燃气管道安装资质:(□三级□二级□一级)2.家用燃气具安装资质:(□三级□二级□一级)3.工业燃气具安装资质:(□三级□二级□一级)维修资质1.燃气燃烧器具维修资质:(□三级□二级□一级)2.燃气管道维修资质:(□三级□二级□一级)检测资质1.燃气管道检测资质:(□三级□二级□一级)2.燃气燃烧器具检测资质:(□三级□二级□一级)3.燃气用具性能检测资质:(□三级□二级□一级)申请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燃气资质证书副本6.燃气设施建设规划申请表7.申请资质类别及级别证明材料申报声明1.本人在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
2.申请人承诺在获得资质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内容,在装置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方面给予保证。
3.申请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合格的,申请结果按照材料内容核定,不会产生任何争议。
4.申请人知悉,如有虚假申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被加以惩戒,甚至取消相关资质,给造成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申报签字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资质类别及级别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资质申请联系人(签字):。
市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指南
市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3号令)(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10)《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29号)(11)《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1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考核指标的通知》(鲁建许函〔2018〕62号)(13)《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鲁建执注函〔2018〕150号)(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济建审字〔2018〕77号)(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二、办理条件(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三篇)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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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资质申请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申请表
(样表)
企业名称(公章):深圳市XX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申请承诺
本人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40XXXXXXXXXXXXXXX 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20XX年 XX月XX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社保证明(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注:选择邮寄办理结果的,邮资到付,请确保邮寄信息准确无误。
企业人员概况
1.负责人
注:带※项不需要填写
2.专业人员
注:人员数量超过表格所列的,可在表格中自行增加。
3.安装维修人员
注:1.人员数量超过表格所列的,可在表格中自行增加;
2.职业工种类别应为“燃具安装维修”。
企业主要设备
注:主要设备数量超过表格所列的,可在表格中自行增加。
安装维修产品目录
注:安装维修产品目录数量超过表格所列的,可在表格中自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