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表
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i≡iS器s∙ii)平黄
sii8造s-s⅛≡)⅛-由「
rss≡⅛s.蠹,≡ss≡)十黄
MSS1一蠹sss≡干翼
箱⅛≡泰塞∙≡i言⅛≡)⅛-⅛≡r
12S1
宣
l><l
l≥≤J
÷H
㈤
蜜
r≡r*
12S1
*
12S1
中1
主
l><J
∙^⅛g
:⅜"ζ
辜
鬟
∙⊂z>
cz>
cz>
Ms≡l ,ssss≡干翼
—
317
318
337
十级
—
—
248
—
十一级
—
236
215
232
(四)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工业用地全额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哈尔滨市主城区
呼兰区
阿城区
双城区
一级
1126
—
—
—
二级
763
三级
526
—
—
—
四级
349
—
—
—
五级
—
252
268
272
六级
—
215
231
232
(五)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公用设施用地全额基准地价表
附件1
哈尔滨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哈尔滨市主城区
呼兰区
阿城区
双城区
一级
14307
・
—
二级
9235
—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结束——。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在各省份的国土资源部系统性地对土地进行合理的管控以后,现在已经为我国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的。
而政府使用土地一般就是通过划拨的这种方式,但有些民众对于划拨土地使用的了解是比较混乱的,因为小编最近看到有人留言的问题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5年的依据是什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具有以下特点:土地用途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营利性;投资和建设主体的特定性。
(一)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
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开封县城区与乡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开封县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简要说明1.更新调整依据1)法规文件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2)《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7]38号)(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8)《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2)背景资料依据:(1)开封县城镇总体规划、征地区片及价格、农用地级别及价格(2)开封县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3)开封县环境质量评价及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各种统计资料及文字资料(4)开封县自2004-2006年统计年鉴(5)各种房屋结构的重置标准、耐用年限、残值、维修费标准;房屋出租过程中管理费、交易税费、保险费以及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交易契税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房地开发资金利润率;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及土地开发费用标准等行业标准。
3)实际调查数据依据:(1)商服中心、商业样点、工业用地等地类用地效益调查数据(2)道路通达情况调查数据(3)交通运输设施、生活设施、公共设施、环境质量、文体景观设施、地形坡度、人口密度和产业聚集调查数据(4)各种用途的房屋(商品房)出租、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征地、拆迁开发等市场交易调查数据。
2.土地级别更新调整范围和内容1)范围: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并结合实际,本次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范围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一同参与评定。
国有划拨土地估价方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讨论;二、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公式是: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我们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三、案例分析根据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划拨熟地的土地价格主要由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组成,工业划拨生地的土地价值主要由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构成;本案例的估价对象是位于某市郊区的一座火力发电厂,分为主厂区和工厂专用水库两部分;其中主厂区500,000平方米,占用的是耕地,专用水库1,500,000平方米,占用耕地500,000平方米,非耕地1,000,000平方米;经过估价人员的现场调查和了解,发现主厂区土地开发程度可以设定为“五通一平”通路、通上下水、通热和通电及土地平整的I类工业划拨用地,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的取得和开发成本;专用水库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当地的耕地和非耕地的征地成本不同,其次水库用地的熟化过程与一般工业用地的熟化过程有很大区别,水库水坝的建造成本一般都计入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成本之中,因此划分为没有实现五通一平的II类工业划拨用地,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的取得成本,可以分解为IIa非耕地和IIb耕地两种生地类型;本估价报告拟分别对这3种工业用地类型进行评估;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行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地价法等;本次估价拟采用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进行综合评估;一、土地价值评估过程1、I类工业划拨土地价格评估1成本法以在同一供需圈内通过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达到现有土地开发程度,所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现行标准为基础,运用成本法进行测算,基本公式为:待估宗地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取得费:土地取得费是指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征用同类土地所支出的平均费用;征地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三个项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生产值的30倍;具体倍数由各地人民政府与用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莲花市实施的是2000年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生产值的25倍;莲花市不同耕地亩产值参照表1计算:表1不同耕地产值表类别优质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劣质农田级别一类二类三类产值元/亩50001300800产值元/平方米7.51.951.2根据莲花电厂周边土地近几年的实际征地的情况,确定I类工业划拨地的征收标准为二类耕地的20倍,即39元/平方米;有关税规费包括:耕地占用费,土地管理费等等,按征地费的6.26%计,合计2.44元/平方米;则土地取得费为41.44元/平方米;土地开发费:本评估项目所指土地开发费为从取得土地后至达到“五通一平”条件下的熟地状态;根据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结合本地区目前土地开发基本费用,土地“五通一平”的基本费用20元/平方米;利息:根据待估宗地的规模,调查电厂的土地开发周期,确定土地开发周期为2年,投资利息率按目前建设银行公布的固定资产一年期贷款利息率5.31%计,土地取得费为一次性年初投入,土地开发费为2年中均匀投入;则利息=2×41.44×5.31%+41.44×5.31%2+20×5.31%=4.4+0.12+1.06=5.58元/平方米利润: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标准,当土地开发作为一种企业的行为时,企业用于土地的投资应当计算利润,综合考虑本地的投资回报率,确定年投资利润率为8%;则利润=41.44+20×8%=4.92元/平方米最终土地价格确定:依据成本法测算地价公式: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41.44+20+5.58+4.92=71.94元/平方米或47960元/亩2基准地价法根据莲花政字200312号公布的基准地价,委估对象所在的地区属于莲花市工业3级地价区的外围地区,上应该作地价区位条件的减值处理;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估价期日没有超过莲花市公布的基准地价有效期,所以修正系数为1;年期修正系数:莲花市公布的基准地价有效期的年期到估价基准日的物价水平略有上浮,所以修正系数为1.03;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由于委估对象位于工业3级地价区的外围地区,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0.80;权属因素修正系数:由于基准地价是出让土地的价值,因此按照40%的出让金计算,权属因素修正系数为0.60;最终土地价格确定: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区位因素修正系数权属因素修正系数=15011.030.800.60=74.16元/平方米或49440.00元/亩3加权平均法获得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由于本估价分别采用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求取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考虑到两种对本类土地估价都比较客观,因此分别赋予权重0.5,结果如下: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0.5成本法结果+0.5基准地价法结果=0.571.94+0.574.16=73.05元/平方米或48700元/亩2、II类划拨土地价格评估1成本法评估中以在同类区内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水库的土地利用不同于一般工业用地的熟化过程,其建造成本已经记入建筑物、构筑物之中,因此本估价报告作为生地其价值;基本公式为:待估宗地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取得费:土地取得费是指待估宗地所在区域征用同类土地所支出的平均费用;根据莲花电厂水库周边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II级工业划拨地的耕地征收标准为二类耕地的18倍,即35.1元/平方米;有关税规费包括:耕地占用费,土地管理费等等,合计2.19元/平方米;对于非耕地征收标准为二类耕地的12倍,即23.4元/平方米;有关税规费包括:耕地占用费,土地管理费等等,合计1.46元/平方米;则:耕地土地取得费为37.29元/平方米,非耕地土地取得费为24.86元/平方米;利息:根据待估宗地的规模,调查电厂专用水库的土地开发周期,确定土地开发周期为1年,投资利息率按建设银行公布的固定资产一年期贷款利息率5.31%计,土地取得费为一次性年初投入;则:耕地土地取得费利息=37.29×5.31%=1.98元/平方米非耕地土地取得费利息=24.86×5.31%=1.32元/平方米利润:综合考虑本地的投资回报率,确定年投资利润率为8%;则:耕地土地利润=37.29×8%=2.98元/平方米,非耕地土地利润=24.86×8%=1.99元/平方米;最终土地价格确定:依据成本法测算地价公式: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II类国有划拨耕地土地价格=37.29+1.98+2.98=42.25元/平方米或28166.67元/亩II类国有划拨非耕地土地价格=24.86+1.32+1.99=28.17元/平方米或18780元/亩2基准地价法根据莲花政字200312号公布的基准地价,委估对象所在的地区属于莲花市工业3级地价区的外围地区,上应该作地价区位条件的减值处理;基准地价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估价期日没有超过莲花市公布的基准地价有效期,所以修正系数为1;年期修正系数:莲花市公布的基准地价有效期的年期到估价基准日的物价水平略有上浮,所以修正系数为1.03;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由于区位等因素的,因素修正系数为0.70;权属因素修正系数:由于基准地价是出让土地的价值,因此按照40%的出让金计算,权属因素修正系数为0.60;土地熟化程度的修正:由于委估对象的价格定义是生地,土地熟化程度的修正系数为0.70;土地利用类型的修正:由于委估对象存在耕地与非耕地的区别,因此对非耕地增加修正系数为0.65;最终土地价格确定:II类国有划拨耕地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区位因素修正系数权属因素修正=15011.030.700.600.70=45.42元/平方米或30280元/亩II类国有划拨非耕地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区位因素修正系数权属因素修正土地熟化程度修正=15011.030.700.600.700.65=29.52元/平方米或19680元/亩3加权平均法获得I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由于本估价分别采用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求取II类国有划拨土地价格,考虑到估价对象距离莲花市基准地价区较远,所以成本法赋予权重0.65,基准地价法赋予权重0.35.结果如下:II类国有划拨耕地土地价格=0.65成本法结果+0.35基准地价法结果=0.6542.25+0.3545.42=43.36元/平方米或28906.33元/亩II类国有划拨非耕地土地价格=0.65成本法结果+0.35基准地价法结果=0.6528.17+0.3529.52=28.64元/平方米或19093.33元/亩二、估价结果本次对某省莲花发电厂委托评估的两宗分别位于莲花市区东部6公里处的主厂区以及12公里的水库区的土地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详见一览表2.土地总面积:2,000,000平方米土地总价值:86,845,000元,合8684.5万元人民币大写:捌千陆百捌拾肆万伍千元整四、结论对于国有划拨土地,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提供给使用者的,所以不具有价值;实际上,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为了实现单位或的生产服务功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本文在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确定划拨用地价值主要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构成,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安阳市国土资源基准地价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7]38号)精神,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07]50号)的部署对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通过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现通知如下:一、定级估价区域范围(一)市区定级估价范围依据安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结合实际应用要求,本次土地定级估价的区域范围:东至京珠高速公路,南至开发区长江大道,西至新107国道,北至北外环,东西长约15.7公里,南北宽约12.1公里,共计土地面积150平方公里。
(二)宝莲寺镇区定级估价范围宝莲寺镇区土地定级估价的区域范围:东至107国道,西至宝莲寺镇政府西侧约500米,南至宝莲寺镇政府,北至安林高速北侧约300米,共计土地面积为7.83平方公里。
(三)高庄乡定级估价范围高庄乡土地定级估价的区域范围:东至西环路,西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横五路,北至长江大道,共计土地面积为2.42平方公里。
(四)龙泉镇镇区定级估价范围龙泉镇镇区土地定级估价的区域范围:东至陈家坡村,西至龙泉镇镇政府西侧约600米,南至东西路,北至东西路,共计土地面积5.60平方公里。
(五)马投涧乡定级估价范围马投涧乡土地定级估价的区域范围:以乡中心东西走向(宝贺线)与南北走向(安马路)的两条主干道所包围的区域,共计土地面积为3.80平方公里。
(六)彰武街道办事处定级估价范围彰武街道办事处土地定级估价的区域范围为整个彰武街道办事处。
共计土地面积为5.20平方公里。
二、安阳市各类用地出让基准地价(一)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安阳市市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二)各乡镇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各乡镇各类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1、本表中所列地价为各级别土地的平均地价(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政府定期公布的某一时点、特定土地用途、一定开发程度下、某一区域内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平均土地使用权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五)用地预审批复文(复印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 1份);
(七)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八)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九)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1)对申请人的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类型
划拨租赁
备注
本申请人和现土地使用权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现土地使用权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现土地使用权人(权利转让人)
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企业(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连营股份制个人其他)个人
通讯地址
邮箱: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代理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土地情况
坐落
面积(亩)
土地现状情况
现状为大部分已经复垦复绿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码证居民身份证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企业(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连营股份制个人其他)个人
通讯地址
邮箱: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代理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租用用途
现土地使用权人情况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导读: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2、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4、缴纳各项规费5、土地利用处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通知申请人6、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7、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很多,其中有一种就是以划拨的形式取得的。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大家通过划拨形式获得了,大家也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要求进行合理的利用和使用土地。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感兴趣的可以随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划拨流程申请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项目申报表
黄山市供地方案审批表
编号:供地对象
建设项目
名称
土地座落
面积
其
中
增量土地
存量土地
农转用批准
机关、文号、
日期
土地征收
批准机关、
文号、日期
规划批准文
件名称、编
号、日期
规划用途
规
划
条
件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绿地率
其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划拨供地编入划拨目录文件名称
土地用途拟供地时间划拨成本
单
价
总
价
有偿使用协
议
出
让
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拟供地
时间
交地条件
审定地价
单
价
总
价
征收
土地
出让金
总
额
单
价
总
价
土
地
成
本
单
价
总
价
纯
收
益
单
价
总
价
协
议
租
赁
土地用途
使用年
限
拟供地
时间
交地条件
标定地价
单
价
总
价
年租金
标准
租期总价
初
审
意
见
初审人:年月日
复
核
意
见
复审人:年月日
局
领
导
审
核
意
见审核人:年月日
市
政
府
审
批
意
见
年月日
附件
1、
2、
3、。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441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44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保税区规建局、开发区建发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环局:近日,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土地政策,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新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与老版本相比,修订后的新版本主要进行了以下4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住宅用地的划拨决定书需明确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
二是明确划拨决定书按宗地核发,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划拨决定书。
三是对土地用途进行了统一,明确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
四是强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涵盖的空间范围和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增加了《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和《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土地资源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九府厅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28日九江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九江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平均取得成本、土地市场状况等,就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并经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支付土地划拨价款。
对土地使用权人经批准利用原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建设的,不再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划拨土地价款分成本划拨价款和有偿划拨价款。
成本划拨价款主要由土地报批费用、征收成本、房屋征收补偿等实际发生费用构成;有偿划拨价款主要由土地成本划拨价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入等构成,并适当考虑土地增值和级差等因素。
使用已经整理的政府储备用地作为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除支付划拨土地价款外,还应据实支付土地整理费用。
三、成本划拨价款适用范围:政府投入的纯公益事业项目和特殊公共设施项目(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非收费公路交通设施,非营利性铁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水利设施,军事用地,特殊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