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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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教师[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5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教师厅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师范生就业,现就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合理规划,在做好培养过程性考核基础上,确保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在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启动前完成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各有关高校要及时制定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并组织本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其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须由学校统一命题组织实施,面试可结合教育实习实践环节一并考核。

对于已经参加了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并且所有笔试科目均取得合格成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如其参加的笔试学段和科目与所学专业培养目标一致,可视作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合格。

尚未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省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暂不实施免试认定改革。

二、认真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颁发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参照《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样式(附件1),自行印制并向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河南省内高等学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专任教学人员、专职辅导员,省内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在我省高等学校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出申请。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查询)。

(六)参加2023年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合格。

(七)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取得卫生系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系统讲授 1 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少于15课时)。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不作要求。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教师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9月4日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对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结合师范教育实际情况,现就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升教师来源质量。

同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师范生就业,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教师厅函〔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保证2024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教育。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组织政策解读宣讲、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优秀公费师范生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动员广大公费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做“四有”好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当好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内容,开展生动有效的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公费师范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优化就业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在相关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手机信息、APP等有效途径,及时公布并有针对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岗位选择与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部属师范大学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力度,采取多种方式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就业支持和信息服务。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人字[2008]60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8.08.18【实施日期】2008.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洪教人字[2008]60号)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教体办、社发局:现将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师函[2008]12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确保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完整、准确的同时,加快工作进度。

8月31日前我省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认定通道将要关闭。

请各县区务必在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县区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并生成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信息采集、网络报送数据做到完整、准确、及时。

未能如期完成的,县区负有管理责任。

二、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各县区要严格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规范使用,减少耗损留存、杜绝流失。

三、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将依据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证书号码数量申领证书。

请于8月31日前将本县区的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网络版数据[电子稿及A4纸张打印并加盖教体局(教体办、社发局)公章的纸质材料]和《南昌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吴静剑联系电话:3986493附件一: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附件二:南昌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附件二:南昌市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县区教体局(教体办、社发局):(盖章)填报时间:2008年8月日单位:人。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证2023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定种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大专生和研究生)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在湖南省高等学校从事专职教学工作或受聘的教学人员和辅导员(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的考试和测试,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外,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期内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且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教人[2001]6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人[2001]6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

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2002年6月24日)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1.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2.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1.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2.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2002年1月23日)教育部:你部《教育部关于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4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为贯彻落实《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需要,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下款规定的人员除外)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收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教师资格认定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规定纳入预算,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第4250款,按照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就地上缴中央或地方同级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核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晋教人[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教人[2008]45号)各市教育局: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师范司《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就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教师资格的申领与发放工作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体现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自2007年起,教师资格证书印制工作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并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因此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减少证书耗损留存,杜绝证书流失,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二、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均以市为单位。

各市、县的认定机构应按照实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在本市、县级认定机构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后,汇总全市情况,向省教育厅报送证书领取申请,不得预估人数报送。

三、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接到我省的证书领取申请后,以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数据为依据,核实证书所需数量,将所需证书发送至省级认定机构。

各市留存证书数为:2007年申领的教师资格证书数核减2007年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以系统光盘上报数据为准)、耗损证书数、补办证书人数。

今后每年申领教师资格证书的数量为:当年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加耗损证书数和补发证书数后减上一年度证书留存数。

申领时应携带上年耗损证书原件,补办证书人员的登报声明原件、个人申请及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教资字【2009】17号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教资字【2009】17号

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等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

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持证人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申请证书换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需将损毁证书收回,归档备案。

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三、规范操作,加强信息管理。

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并作为各地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四、证书信息有误,按程序更换。

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

所更换证书数量按证书耗损统计,不计入证书补发、换发总数。

请将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对照通知要求调整各地现有的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附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09年11月26日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3、本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10.17
•【文号】发改价格[2006]2221号
•【施行日期】2006.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221号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教育部《关于重新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38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及补贴政策

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及补贴政策

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及补贴政策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从业的必备证件,它不仅是教师专业素质的体现,也是获得教师资格的重要凭据。

然而,申请教师资格证书所需费用和政府的补贴政策在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就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以及部分地区的补贴政策进行介绍。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主要包括报名费、考试费和证书颁发费。

具体费用标准因地区和证书类型而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费用范畴:1. 报名费:一般每个考试科目都需要缴纳一定的报名费。

报名费的数额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几十至几百元之间。

2. 考试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需要缴纳一定的考试费用,用于支付考试场地、考试组织、试卷印刷等费用。

考试费的标准也因地区和证书类型而异,一般在几百至几千元之间。

3. 证书颁发费:合格的考生经过考试合格后,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证书颁发费用。

这是为了支付证书的制作、印刷以及邮寄费用。

证书颁发费的数额一般在几十至几百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资格证书的费用标准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建议考生在报名前查阅最新的费用信息。

二、补贴政策为了鼓励更多人员参与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一些地区实行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补贴政策通常包括考试费用的减免、证书颁发费用的减免或补助等方面。

1. 考试费用减免:某些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考生会进行考试费用的减免。

例如,对农村教育从业人员、特岗教师以及一些特定专业的教师考生,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考试费用减免。

2. 证书颁发费用减免或补助:在一些地区,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证书颁发费用的减免或补助。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考生的经济负担。

3. 培训补贴:除了考试费用方面的补贴,一些地区还对参加教师资格培训的考生提供补贴。

这些补贴用于支付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补贴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政策以所在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建议考生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补贴政策,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是一项公益性质的服务,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以下是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
1. 教师法规定:中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明确
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是免费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2. 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明
确规定,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

这是为了保障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防止以经济为依据的不公平现象出现。

3. 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教师资格认定是推动教师队伍专业化和提高教育质量
的重要举措。

如果收取费用,将可能造成经济负担过重,限制了广大教师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因此,不收费的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并提高其专业素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教师资格认定本身是免费的,但考取教师资格证书、参加
培训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可能需要支付,这与教师资格认定本身的免费性质是有区别的。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主要是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广大教师提供平等的机会,促进中国教师队伍的发展和提升。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教师资格认定是指根据教师法规定,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教师资格认定的目的是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提升教育教学的质量。

然而,近年来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收费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和教育公益的角度,阐述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

首先,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可以从教师法中找到。

教师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费的原则,保障了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制度违背了教师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其次,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还可以从政策文件中找到。

教育部于2018年发布了《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政策要求。

根据该方案,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决心和态度,也为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此外,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还可以从教育公益的角度进行解读。

教师资格认定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教育公平和教育公益。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可以降低从教门槛,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也能减轻教师的经济负担,使教师能够更专注于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惠及广大学生和家庭。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不仅是法律和政策,更是保障教育公益和提升教育质量的需要。

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政策,确保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

同时,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对违法收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平和公正。

总之,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依据可以从教师法、政策文件和教育公益的角度进行论证。

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平和公正是教育公益的体现,也是教师队伍素质的保障。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依据摘要:1.教师资格认定的背景和意义2.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3.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和要求4.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规定5.教师资格认定的意义和影响正文:1.教师资格认定的背景和意义教师资格认定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自1995 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教师队伍的管理,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两个法律法规。

《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则对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和要求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报名、考试、审核、认定等环节。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参加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然后提交认定申请,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5〕8 号)文件规定,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取消教师资格认定费。

这意味着,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5.教师资格认定的意义和影响教师资格认定不收费的规定,有利于减轻广大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提高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平性、公正性。

同时,它也有利于激发更多的人投身教育事业,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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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人厅[2002]3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
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2]3号2002年6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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