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走本收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
三、收费原则1.公平原则: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产生者进行合理收费,2.差异原则:根据垃圾产生量、种类及处理难度,实行差异化收费。
3.激励原则:通过经济激励手段,引导村民减少垃圾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
四、收费标准1.村民生活垃圾:按照户为单位,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非村民生活垃圾:包括商业、工业等产生的垃圾,按照垃圾量和种类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收费方式1.定期收费:村民生活垃圾费用实行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收取,由村委会或指定的收费机构负责收取。
2.计量收费:非村民生活垃圾采取计量收费方式,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和种类进行核算,定期结算。
六、使用与管理1.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罾工作。
2.村委会或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接受村民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七、违规处理1.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催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初。
2.私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地实际情况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时,由村委会组织修订并公布实施。
九、附录1.生活垃圾分类目录2.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表以上即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的完整内容,希望能够对规范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卫生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
为了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垃圾收费实施以下方案:
一、收费范围。
本次垃圾收费实施范围为城市居民区,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成本进行测算确定。
二、收费标准。
居民每家每月将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将在后续公布。
三、收费方式。
居民可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线上缴费可通过手机App、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费,线下缴费可前往指定的缴费点进行缴费。
四、收费用途。
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将用于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垃圾清运和处理设备更新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免除收费对象。
对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将在后续公布。
六、监督管理。
垃圾收费实施期间,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垃圾收费资金的监管,
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七、宣传教育。
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养成
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垃圾分类投放率。
垃圾收费实施方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相关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共
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特此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
社区收垃圾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垃圾收费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环保意识,保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垃圾收费是指对社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取费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目的是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习惯,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收费。
第五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管理机构是社区居委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社区垃圾收费的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用于社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社区垃圾收费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透明。
第八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确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布。
第九条社区居民有权监督社区垃圾收费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社区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垃圾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垃圾分类和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方式第十一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方式分为按户征收和按人征收两种。
第十二条按户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固定收费标准,与家庭收入无关。
第十三条按人征收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卫生情况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每个居民按实际情况缴纳垃圾费。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应当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数量和卫生情况,真实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区垃圾收费根据每季度或年度征收,由社区居委会按时收取并用于社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征收周期和标准应当事先向社区居民公布,便于社区居民及时缴费。
第十七条对于拖欠垃圾费的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垃圾费,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缓缴或减免。
第十九条社区垃圾收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和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区居民详细解释。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村寨垃圾处理工作,规范村寨垃圾收费管理,保障环境卫生,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管理主体1. 村寨垃圾收费管理主体为村寨委员会。
2. 村寨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垃圾收费管理小组,负责垃圾费用的管理工作。
三、收费标准1.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村寨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村寨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村寨集会所等显著位置,接受村民监督。
3.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有违法违规收费。
四、收费方式1.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由村民按照规定标准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
2. 收费方式可采取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资金安全。
3. 收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缴纳的村民应当及时补缴,逾期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资金使用1. 收取的村寨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工作。
2.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应当由村寨委员会定期向村民公示,接受监督。
3. 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村寨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村民公布收费与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询问和投诉。
2.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七、奖惩措施1. 对于认真执行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的村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或者违规操作的村民,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等处罚。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1. 村寨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和落实村寨垃圾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和完善,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者补充,应当经过村民集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实施。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三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鼓励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1.1 收费范围本收费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2 收费标准(1)按户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费用,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居民户数和垃圾产生量进行制定。
(2)按使用量收费:根据每户产生的垃圾数量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制定。
二、优惠政策2.1 公共场所优惠政策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由于垃圾处理量较大且不属于个人生活垃圾,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2.2 垃圾分类减免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对于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的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者奖励政策。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3.1 收费管理(1)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2)收费单位应配备收费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2 收费监督(1)建立垃圾处理费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2)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资金的使用4.1 资金管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增加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相关用途。
4.2 资金使用公示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处罚措施对于拒不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恶意逃避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限制享受公共设施等限制措施。
六、宣传与培训为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和提高居民的垃圾处理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活动,提供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七、法律法规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一、垃圾分类收费的意义1. 减少垃圾数量:垃圾分类收费可以激励市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其对生活垃圾的自觉管理能力,减少垃圾数量,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垃圾分类收费可以将废品回收利用的成本转嫁给使用者,让市民更加珍惜资源,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率的提高。
3. 激励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费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形成人人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氛围,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
4. 提高环境质量:垃圾分类收费可以减少垃圾的焚烧和填埋,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降低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二、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1. 设置垃圾分类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和废品,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计费体系,从而让市民明确在产生垃圾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2. 设立垃圾分类收费点:在居民区和商业区设立垃圾分类收费点,提供垃圾分类设施和垃圾袋,方便市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和投放,并在此处收取相应的垃圾分类费用。
3. 推行积分制度:垃圾分类收费可以设置积分制度,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完成一定的分类任务即可获得一定数量的积分,积分可以用于兑换礼品或者抵扣垃圾分类费用。
4. 加强监督管理: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垃圾分类收费制度的有效实施。
5. 宣传教育:垃圾分类收费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意识的认知水平,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垃圾的产生,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三、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制度的效果1. 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垃圾分类收费可以引起市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视,提高其分类意识,促使市民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减少混装混运现象的发生。
2. 减少垃圾数量:垃圾分类收费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数量,促使市民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实现垃圾减量化的目标。
物业垃圾清运费标准
物业垃圾清运费标准为了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物业管理部门对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费用标准。
以下是本小区物业垃圾清运费的具体标准:1. 垃圾清运费用包含内容。
垃圾清运费用包含小区内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废纸箱、废旧家具等日常生活垃圾的清运费用,不包含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特殊垃圾的清运费用。
2. 收费标准。
(1)按户收费,按照小区居民的住户数量进行收费,每户每月收取固定清运费用。
(2)按重量收费,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大件垃圾,如废旧家具等,按照实际重量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公斤多少元。
3. 支付方式。
居民可以选择自行缴纳垃圾清运费,也可以选择将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费中一并缴纳。
4. 付费周期。
垃圾清运费按月结算,每月底前需缴清当月的费用,逾期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滞纳金的收取。
5. 物业垃圾清运费用的用途。
物业垃圾清运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清运公司的清运费用、清运车辆的维护费用以及垃圾处理场的运营费用。
6. 附加费用。
如果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缴纳垃圾清运费用,将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具体滞纳金的收取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7. 物业垃圾清运费用的调整。
物业垃圾清运费用的调整将由物业管理部门提前向居民公示,并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8. 物业垃圾清运费用的监督。
居民对物业垃圾清运费用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举报。
总结:物业垃圾清运费用的制定和收取是为了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希望居民能够理解并支持这一工作。
同时,希望居民能够自觉遵守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共同为小区环境的美化和改善做出努力。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我市计划实施垃圾收费制度,以引导市民改变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利用率。
下面是垃圾收费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实施范围。
垃圾收费制度将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区域。
二、收费标准。
1. 垃圾袋收费,市民需购买指定的垃圾袋进行垃圾投放,袋子价格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在指定地点销售。
2. 垃圾桶收费,对于商业区和办公区的垃圾桶,将实行按次收费,使用者需支付一定费用进行垃圾投放。
三、收费用途。
垃圾收费所得将用于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实施方式。
1. 宣传教育,在垃圾收费实施前,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2. 收费监管,建立垃圾收费监管机制,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防止滥用和挪用。
3. 定期评估,每年对垃圾收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
1. 减少垃圾产生,通过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市民将更加重视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从而有效减少城市垃圾数量。
2. 提高资源利用率,垃圾收费所得将用于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3. 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垃圾产生和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市民居住环境。
六、总结。
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能够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垃圾产生,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为美丽的城市环境努力奋斗!。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条在环卫体制改革完成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计费方法。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基本收费标准(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1. 收费管理主体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1. 收费征收机构(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垃圾清运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规范垃圾清运收费行为,保障垃圾清运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清运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垃圾清运单位”)。
第三条垃圾清运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清运收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垃圾清运收费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种:(一)按重量计费:根据垃圾的种类、重量和清运距离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按体积计费:对于无法准确称重的垃圾,按体积计算收费。
(三)按次数计费:对于固定垃圾产生单位,根据垃圾产生量、清运频率等因素,按次数收取费用。
(四)混合计费:对于难以单独计费的情况,可以采取混合计费方式。
第六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制定:(一)垃圾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垃圾,其处理成本不同,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二)清运距离:清运距离越远,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应相应提高。
(三)清运频率:清运频率越高,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应相应提高。
(四)服务内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服务内容不同,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第七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评估和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垃圾清运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垃圾清运单位在收取垃圾清运费用时,应当向缴费人出具正规发票。
第十条垃圾清运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费用。
第十一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记录等。
第十二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
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
首先,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垃圾分类要求:市民需要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2.垃圾袋标识:每种垃圾都有相应的专用垃圾袋,上面印有清运单位
和收费金额等信息,方便垃圾清运人员进行分类收取和管理。
3.收费标准:根据垃圾袋的大小和种类进行收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一般来说,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收费较低,厨余垃圾的收费次之,其他
垃圾的收费最高。
其次,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的优势包括:
1.刺激垃圾分类:通过收费管理制度,市民会意识到垃圾分类对于环
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主动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资源回收利用:垃圾清运单位在清运垃圾时会将可回收物进行分类
回收,从而减少资源的浪费。
3.提升清运效率:由于垃圾袋上标有清运单位和收费金额等信息,清
运人员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分类清运和结算,提高清运效率。
最后,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环境卫生改善: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能够推动市民主动参与垃
圾分类,减少垃圾量,从而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状况。
3.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能够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和行为习惯,提高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
综上所述,市垃圾清运及收费管理制度是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而建立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收费机制。
通过这项制度,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量,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1. 征收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可以采取按人头征收、按住户征收或按照生活垃圾产出量征收等方式进行征收。
2. 征收标准: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居住面积或者生活垃圾产出量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费用数额。
3. 缴纳方式:可以采取线下缴纳、线上缴纳或者自助缴费等方式,方便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 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监督征收情况、资金使用和效果等。
5. 资金使用: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确保费用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以及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
6. 社会参与: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等活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果。
7.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正透明。
通过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可以增加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感,提高垃圾分类和减量的意识,推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提升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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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清扫保洁费(或称城镇卫生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称农村清扫保洁费、卫生费)等收费形式。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二)城镇清扫保洁费是指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委托清扫保洁单位开展清扫保洁服务,清扫保洁单位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所收取的费用。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农村零散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五条各地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在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禅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3〕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禅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原有收取的环境卫生清洁费和沿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保洁费,继续由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保洁单位收取,分别用于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和沿街商铺、厂企前的人行道保洁。
第五条禅城区公用事业局是禅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及供水公司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标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制定,当收费标准与实际费用发生较大差距时,可通过听证进行调整。
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每户每月8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96元,其余的工商户按营业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4元;村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工矿企业等按实际发生排放量计收192元/吨。
第八条居民的住所与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湖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六月14日结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日前下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要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那么,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予以减免或优惠。
下面是我分享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快来看看吧。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21年〕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搜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方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立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搜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其本钱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那么。
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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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
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
区环卫部门到所在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城市居民以户计;2、城市暂住人口以户或人计收;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第八条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
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收运、收费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以及生活垃圾运输管理,使费用应收尽收,促进城市环境美化。
根据相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城管局环卫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和收费的主管单位,对生活垃圾的收运起监管职能。
环卫部门应尽职尽责,不断研究和规范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条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收取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产生生活垃圾单位的实际,合理合法的确定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公平公正,严厉打击欠费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收运单位管理。
下列单位有权收运城区生活垃圾。
1、城管局环卫部门;2、物管单位经环卫部门批准管理的自产垃圾;3、城区村居、社区经环卫部门批准的自产垃圾;4、社会注册成立的生活垃圾运输企业,经环卫部门批准准运企业。
第四条运输工具管理。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公安部门对城区车辆管理标准,必须符合生活垃圾运输特殊要求:垃圾密封达到上不抛撒、下不滴漏。
必须在城管局环卫部门办理准运证。
准运证必须注明运输时间、线路、垃圾倾倒地点;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接收环卫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合同管理。
环卫部门承接的生活垃圾运输,必须与产生垃圾的单位订立合同。
合同中权利、义务必须清晰准确,如垃圾清运时间(一般不误差30分钟)内,接纳地点(可供车辆进出)。
第六条环卫部门自身的运输车辆和社会车辆管理要求相同,不得降低管理标准。
垃圾运输必须定时、定线路、定倾倒垃圾站。
不得私自接纳运输垃圾,不得收取被服务单位的好处费,不得迟运、漏运垃圾点,不得抛洒滴漏。
收取好处费或私自接纳生活垃圾收取费用,按局相关廉政制度处理。
迟运(超规定时间30分钟)或漏运垃圾一处罚款50元/次,抛洒滴漏一次罚款100元。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环卫部门应对城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运输管理定人定责,并纳入日常巡查、督查范畴。
严格审批社会运输垃圾车辆管理。
不服从管理的一律暂扣运输工具,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XXX城管局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