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禁收未标明费用.doc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商品房市场中的不明码标价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商品房价格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明码标价行为的主要表现为明码标价的方式不合理、采用虚假的或引人误导的价格广告、歧视性的价格欺诈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应当具体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方式,另一方面对因欺诈而造成的消费者机会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1、商品房销售中的明码标价问题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此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有所规定。
如欧洲议会颁布了《明码标价法》,并且还规定了明码标价的具体准则,其中规定:商人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必须标明卖价和单价,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来了解信息,更有助于价格比较。
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和《价格标示法令》也对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在商品、服务、膳宿供应或者便利设施等方面的明码标价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明码标价的问题也有规定,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更明确规定了明码标价的概念。
根据该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应明码标价。
商品房作为关系到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消费品,其明码标价的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经对商品房市场的明码标价问题制定了专门的立法,如《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 ( 八) 将 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 的物的商品房再
销售给他人 ; ( 九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服务改革 , 加强监管创新 , 加快构建事 中事后监管体系, 依法保 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正当利益 ,严肃 查处房地产开 发企业 违法违 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 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 消费 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 ; 要发布真实房
( 四)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 ( 五)由 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 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 实,并 结合 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2 0 1 6 年l 0 月1 0日
-
O c t o b e r 2 0 1 6
一
些房地产 开发企业为了追求 不正当利益 ,存在
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 ( 一) 发布虚假房源信 息和广告 ; ( 二 )通过 捏造 或者散 布涨价信息等方 式恶意炒 作 、哄抬房价 ; ( 三 )未取得预售i I 可证 销售商品房 ; ( 四) 不符 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以认购、 预订、 排 号、
关于进一 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 [ 2 0 1 6 ] 2 2 3号
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维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地产 市场秩
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 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 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 ( 五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 囤积房源 ; ( 六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 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 明的费用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房价标价不明确、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首先,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且价格明确、明码标价。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明码标价可以让购房者清楚地了解到商品房的实际价格,避免因为价格不明确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合理定价,避免房价虚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对于价格优惠的公示要求。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常常会对购房者进行一些价格优惠,比如打折、赠送家具等。
然而,在过去的销售过程中,这些优惠常常是隐性的,购房者往往难以获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价格优惠情况进行公示,明确告知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到价格优惠的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对于销售广告和销售促销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过去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常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来吸引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受到误导。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地宣传商品房的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开发商能够自觉遵守这一规定,诚信经营,为购房者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购房环境。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浙价检[2007]321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价检[2007]32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
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第8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后挂牌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规定的总结。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开发商在售楼处、房源公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上,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售价和面积。
购房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所购房屋的价格,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其次,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明码标价时,必须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价、虚报面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屋售价不能违反《城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价格上限。
再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房屋和相关费用明细,以便核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提出投诉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对开发商的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开发商虚报房屋面积、违规标价等行为,政府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参与房地产开发等。
这些处罚措施起到了对开发商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总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明码标价来了解房屋的价格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房屋售价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银价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银价发[2011]22号)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宁价检发【2011】13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政策落实到位。
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码标价、标价不规范、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
二、规范内容㈠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㈢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面积和单价;㈣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㈤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㈥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㈧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报告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目录一、引言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四、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五、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六、案例分析结论一、引言商品房的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不透明、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明码标价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案例分析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优化商品房市场环境、保护购房者权益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明码标价是指商家在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附属单证等媒介上,将商品的价格以明码标注出来,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到商品的价格信息。
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明码标价是履行商家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前告知买方有关的标的物特征、数量、质量、价款等情况,明码标价就是卖方告知价款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也对明码标价作出了规定,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价格监管制度,在商品销售中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在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较为普遍。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提供明码标价,而是通过售楼处展示的样板间或者虚构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准确了解房屋的真实价格,增加购房风险。
2、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不同购房者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价格不透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提高购房成本。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在楼盘售楼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预售合同等相关信息中明确标明房屋的价格。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码标价,并公示标价依据。
这意味着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屋价格进行隐瞒或虚假宣传。
标价的依据应当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的。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开发商应当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标明房屋的销售价格,并和真实交易价格保持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演价格变动的戏码。
其次,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应当清晰明确地标明房屋的售价,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再次,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条件,确保购房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到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
此外,开发商还应当设立公示栏,在售楼处内公示房屋的明码标价,并随时更新价格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实时获取最新的房屋价格信息。
最后,购房者应当注意,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信息,并保存相关的证据,以防发生价格纠纷。
总之,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房屋销售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价格信息,以营造良好的购房环境。
购房者也要密切关注商品房明码标价,合理选择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正文:----------------------------------------------------------------------------------------------------------------------------------------------------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
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第五条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
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
第六条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
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京市监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97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经2023年第39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销售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的经营者,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或者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买卖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经营者(上述经营者统称商品房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依法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营者,为上述房屋销售或者买卖依法提供经纪服务的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经营者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商品房销售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鲁价检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91号)各市物价局: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山东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附件: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下同)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省、市、县(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关于“不明码标价”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
关于“不明码标价”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联系和区别的思考□ 苑 晟当前,上海市各区“3+1”综合执法改革后,不少执法同志在办理明码标价案件过程中,对于具体如何适用“不明码标价”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两个条款,经常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惑。
现结合本市市场价格执法实践,将相关思考和认识与大家分享:一、关于适用对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两个条款适用对象均为具体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而非针对商家整体商品或服务而言。
举例来说,如果某商家店铺里面共计销售100种商品,只要其中有1种商品没有标价,即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
而不是说,只有在该商家100种商品均没有标价的情况下,才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
二、常见案情概述(一)不明码标价如某景区小卖部销售的食品、饮料和工艺品等没有明码标价,价格只由销售人员口头告知消费者。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如某宾馆在标示房价的基础上,未向客人明示收取服务费,在为客人拎取包裹、房间订餐、提供服装清洗时收取服务费。
如某饭店在客人结账时收取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
如某大型超市清洁剂标价签价格为11元/盒,实际结算价13.2元/盒,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三、关于适用区别(一)从“适用对象”上来看虽然两个条款适用对象均为具体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但还是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不明码标价”主要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本身。
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情形中,是指“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往往存在“一些牵连的、相关的或附带的费用”,比如按菜单结算餐费之外还向消费者收取(与菜单价格本身关联的)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
(二)从“价格标示”上来看“不明码标价”情形中,“某一具体商品或具体服务”本身“无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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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禁收未标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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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国家发改委规定新房、二手房应“一套一标价”,禁收未标明费用;5月起实施本报讯(记者钟晶晶)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令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
全国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国家发改委规定新房、二手房应“一套一标价”,禁收未标明费用;5月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钟晶晶)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令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商品房须“明码标价”,此前商品房“一天一价”甚至“一天几价”的局面,有望被遏制。
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根据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按照去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手房首被要求明码标价
此次发改委还把明码标价的范围扩展至经营二手房业务的中介机构。
规定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
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此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此后还将出台二手房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目前仅是做了规范性的规定。
中介必须要标明的价格包括:一、现有售卖的二手房价格的依据;二、明确所有中介等服务费用。
此外,发改委还配套了惩罚措施。
对于违规开发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等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开发商应标明楼盘情况
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售房应公示收费内容
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
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3,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解读
1 明码标价后还能涨吗
商品房明码标价并公示后,是否意味着开发商不能改价格更不得再涨价?
涨价须物价部门审核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并不是说商品房明码标价后开发商就不能再涨价了,目前对于房地产市场政府采取的仍是由开放商自主定价的政策。
他表示,此次明确房价一旦定下来,并向政府申报后,开发商就不能轻易变动价格。
所有涉及房价的收费项目全部列出后,开发商也不得任意添加收费项目。
目的是要将开发商的价格透明化,与消费者信息对等。
“以前由于信息不公开,开发商可能今天一个价,明天一个价,可能上午、下午价格都有变化,售楼员对不同的客户也会报不同的价码。
”
该人士表示,开发商在明码标价后,如果要提价,必须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审核。
2 涨价涨多少可获批准
开发商公示价格后,过多长时间可以提请更新价格?涨多少才会获得批准?
新规未规定涨价幅度
开发商究竟申请涨多少才能获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这备受外界关注。
也有消费者疑虑,为了规避新规定的约束,开发商可能在一开始就将价格报高,然后再以打折的形式对外销售。
对此,上述人士表示,此次规定仅是在明码标价这个前端做
出具体的规定,还不涉及对房地产价格制定问题。
实际上,目前房地产市场实行的仍是开发商自主定价的政策,而此前也有消息称,政府可能对于房价做出一些指导等。
记者昨日从发改委内部获悉,发改委有关部门目前还在就房价的制定等问题研究新举措。
此外,对过多长时间开发商可以提请更新价格?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间隔规定。
3 开发商违规如何处罚
如果有开发商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将如何处罚?罚款能否起到作用?
开发商最高可罚20万
对于不执行此规定的商品房经营者,发改委表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查阅2000年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根据情况不同,价格主管部门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消费者担心对于开发商而言即使几百万的罚款都不是问题,上述人士表示,发改委的目的并不是要罚款,而是要让开发商有所忌惮,不要心存侥幸,毕竟没有哪个开发商愿意被发改委点名惩罚,这也不利于其市场声誉。
- 影响
去年4月住建部曾发出通知,要求“一房一价”、“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北京、南京、杭州等地已开始实行“一房一价”。
此次发改委的规定更注重执行和操作层面,例如具体规定了哪些
要素是必须要公示出来的。
这一规定对商品房交易和中介会有什么影响?
高报价低成交仍将存在
北京等地已一房一价,存在高报价低成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