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管理,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使用和管理热水锅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吨/小时,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1MPa,水蒸气温度小于等于120℃或其它工作介质温度小于等于115℃的热水锅炉。
第四条热水锅炉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监察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以使用。
第五条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应实行分类监察,实行不低于1次/年的例行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监察。
第六条监察机构应对热水锅炉的监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七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应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监察以下内容:(一)热水锅炉的有效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锅炉房的布置与通风情况;(三)热水锅炉的设计与制造情况;(四)锅炉材料、焊接和连接质量;(五)锅炉热工性能和热机械性能;(六)锅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自动控制装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七)燃料供应设备的安全性和效率;(八)锅炉水质管理情况;(九)运行参数的监控和记录;(十)锅炉的维护与维修情况。
第九条监察机构应组织监察人员对热水锅炉进行检测和测试,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条监察机构应组织对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热水锅炉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应建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传播和应用相关的安全技术监察信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电厂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而为了维持电厂的稳定运行,必须要对电厂内部的各种设备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锅炉技术的监督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锅炉是电厂发电的核心设备之一,负责将化石燃料等能源转化为热能,提供蒸汽给汽轮机驱动发电机。
二、管理目的为了保证电厂锅炉的安全运行和提高效率,建立了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包括:1.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发生事故;2.保证锅炉的经济性和效率;3.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4.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管理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厂的锅炉设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等能源所驱动的锅炉。
管理范围包括锅炉的安全生产、锅炉的日常监督、锅炉的检修和维护、锅炉的节能技术等方面。
四、管理内容该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1. 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和稳定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电厂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锅炉设备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3.制定紧急应对措施,做好锅炉供应的应急准备。
2. 保证锅炉的经济性和效率1.采用先进的锅炉技术和设备,提高锅炉的效率;2.通过调节锅炉的燃烧参数和排放参数,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3.严格对锅炉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修正燃烧问题,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
3. 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采用环保设备,减少锅炉废气的排放;3.加强对锅炉灰渣和废水的处理,保护环境。
4.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1.建立完善的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培养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2.对锅炉设备的日常监督和维护要求进行标准化,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五、监督管理措施为了确保该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建立监察制度,定期对电厂的锅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对锅炉设备进行日常测试和监控,发现不正常,及时处理;3.对锅炉设备的管理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文件归档,做到可追溯;4.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厂锅炉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电厂锅炉的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运行、检测等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锅炉技术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锅炉的设计和制造第四条锅炉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锅炉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锅炉设计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考虑到燃料种类、烟气排放要求、热效率等方面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提高锅炉的性能和效益。
第六条锅炉制造必须由具备锅炉制造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制造,确保锅炉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锅炉制造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保证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锅炉的安装和改造第八条锅炉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由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锅炉安装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锅炉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操作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锅炉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经过技术评审和审批程序,由具备锅炉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锅炉的维护和运行第十一条锅炉的维护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锅炉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锅炉的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锅炉的日常运行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锅炉的检测和评估第十五条锅炉的安全检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的检验和不定期的检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与范围蒸汽锅炉是大型工业设备,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必须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旨在确保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二、基本要求1. 对于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2.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3. 锅炉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4. 锅炉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水位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可用;5. 锅炉及其安全控制系统的运行记录必须保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6. 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必要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三、安全技术监察内容1. 设备齐全性监察:检查蒸汽锅炉设备是否完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2. 操作规程监察: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对操作情况进行记录;3. 安全附件监察:检查安全阀、水位计等安全附件的可靠性和正常工作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4. 维护保养监察:检查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运行记录监察:检查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分析;6. 安全隐患排查: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四、监察结果处理1.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操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 对于其他一般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监察,确保问题得到解决;3. 监察结果应及时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于焊接工、操作工等与蒸汽锅炉相关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技术监察计划1. 制定年度安全技术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定期召开安全技术监察会议,对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 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 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 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 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 m 或者屈服强度R 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 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4.3.3.3 受压元件对接(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a)纵缝(b)环缝δ—名义边缘偏差;t 1—薄板厚度;t 2—厚板厚度;L —削薄的长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方法为了确保电厂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电厂必需对锅炉技术进行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方法,以期为电厂管理者供给参考。
一、锅炉设备管理1、设备档案和备份锅炉的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的制造和安装日期、技术参数、设备运行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等信息。
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档案,确保设备的可追溯、可管理。
在每一时段都应备份设备档案,以防丢失或损坏。
2、设备防护电厂必需建立健全的设备防护制度,实行各种措施保护设备,包括机械防护、氧化膜保护、喷涂保护等。
在安装新设备时,应当注意保护设备现场,防止物品落入设备内部,损坏设备。
3、设备检定和校准电厂的锅炉设备应当依照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重要项目包括PI检定、温度和压力的校准、水位掌控系统的校准等。
检定和校准的结果应当记录在设备档案中。
二、燃烧监控管理1、燃烧器调整燃烧器是锅炉燃料转化的核心部件,电厂应当定期对燃烧器进行调整,以确保锅炉能够正常燃烧,达到高效节能的效果。
2、烟气排放监控电厂必需建立健全的烟气排放监控体系,通过检测和分析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掌控燃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3、节能改造为了节能减排,电厂应当实行节能措施,如高效燃烧器、二次燃烧等技术,改善燃烧效率,削减燃料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三、水处理管理1、水质检测锅炉的水质对锅炉设备的寿命和燃烧效率有特别大的影响,电厂应当定期对锅炉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检测的方法可以采纳电导率检测、PH值检测等。
2、化学清洗锅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简单受到水垢和污垢的影响,这就需要进行化学清洗。
电厂应当依据锅炉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化学清洗。
清洗的方法可以采纳酸洗、碱洗等。
3、水处理剂的使用为了保证锅炉的水质,电厂应当加入水处理剂,进一步清洗和防腐锅炉水系统。
水处理剂在使用过程中,必需严格依照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四、电采暖监管1、设计规范电采暖设备必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设计规范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规范。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一、总则锅炉作为能源转换设备,是工业生产和民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之一。
然而,传统的锅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亟待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和管理。
为此,制定和实施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对于推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实现锅炉能源消耗下降、能效提高、污染减少的目标。
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锅炉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锅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科学、公正、公开、有效原则。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应坚持科学的评价和监测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相关信息和数据应进行公开透明,便于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
监督管理的策略和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推动锅炉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监督管理内容1. 能源消耗监测:对各类锅炉设备进行能源消耗监测,定期评估其能效水平,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2. 技术创新和推广: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的锅炉技术,改进现有锅炉的能源利用效率和性能。
3. 环境保护和排放控制:建立并落实锅炉排放标准,对各类锅炉的污染排放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4. 综合管理和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并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和采用节能技术。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监测系统:建立全国范围的锅炉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各类锅炉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2. 制定评估标准:制定和修订锅炉能源消耗评估标准,建立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估锅炉能效水平。
3. 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专业的锅炉节能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推动锅炉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4.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锅炉节能技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监督管理的意义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实现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减少能源浪费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厂锅炉是火力发电厂的核心设备,承担着将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转化为电能的重要任务。
然而,锅炉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为确保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锅炉运行效率,制定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组织与职责建立健全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锅炉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2. 锅炉运行与维护锅炉运行前,应进行充分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密切关注锅炉运行参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锅炉停运后,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锅炉检验与检测定期对锅炉进行检验和检测,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质检测等。
检验内容应包括锅炉本体、管道、阀门、附件等设备的磨损、腐蚀、裂纹等情况,以及水质、压力、温度等参数。
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4. 锅炉安全监控与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锅炉运行参数,预警异常情况。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锅炉节能与环保加强锅炉节能管理,通过优化运行参数、提高设备效率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同时,要关注锅炉排放的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培训与考核加强对锅炉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定期进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结论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确保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锅炉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共同努力,为火力发电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一、点火运行(一) 点火前,应吹净燃料系统的空气和锅炉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爆炸。
1. 对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管道,应先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清除管道内的积水和杂物。
空气在管道内的流速应达到30~50米/秒,压力不应超过0.2~0.3MPa。
连续吹扫时间一般为30分钟。
原则上已从吹扫口出来的气体达到纯净为止。
2. 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汽等)吹扫。
总管道吹扫时,应先关闭炉前的干、支管道的阀门。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在吹扫出口(即放散管处)取样分析,其含氧量不超过1%为合格。
总管吹扫结束后,先关闭总管上的放散阀,再开启各燃气干、支管道的阀门和放散阀,但必须严密关闭燃烧器前的切断阀,防止煤气进入炉膛和烟道,然后对干管和支管进行吹扫。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15秒,合格标准与上述相同。
3. 惰性气体吹扫管道内空气合格后,在以煤气将系统内的惰性气体置换干净,要求与上一条相同。
4. 燃气系统吹扫结束后,关闭所有放散阀,使燃气系统充压,保持压力在正常范围。
此时,可用测气仪器检查调压站和锅炉四周,特别要注意锅炉房内通风不良的区域有无泄漏的可燃气体存在。
(二)、点火1、检查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等门盖内耐火混凝土无脱落,隔热良好,门盖关闭严密。
2、确认煤气阀都处于关闭状态。
3、初次启动时可先开启引风机,保持炉膛负压-60~-80pa然后用小火把(蜡烛)靠近接缝处进行检查,如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4、开启鼓、引风机进行炉膛吹扫,约10分钟后关小鼓、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20~-40pa(应注意进入炉膛的风力不把火把吹灭)。
5、通过就进点火孔,将燃着的火把(或点火器)送至点火烧嘴处,微开转炉煤气主阀使之着火,并进行烘炉。
6、点火烧嘴点燃后,再用点火烧嘴引燃煤气燃烧器。
7、注意必须先有火(或打开)再开气,不允许先开气后点火,一次点不着绝对不允许接着再点,必须关闭煤气阀,待炉膛进行再次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电厂的锅炉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锅炉是电厂的核心设备之一,它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电厂的生产和供电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对电厂锅炉技术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
一、锅炉技术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目的:确保电厂锅炉的安全运行,保证电厂的生产和供电任务的完成。
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规范操作、持续改进。
二、锅炉技术监督管理的责任和机构设置1. 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电厂锅炉技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 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锅炉技术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责。
三、锅炉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 锅炉设计和操作规定的制定和执行(1)制定电厂锅炉相关的设计规定,保证锅炉的设计和选型满足电厂的需求。
(2)编制电厂锅炉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2. 锅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使用(1)制定锅炉设备维护和检查的技术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完善电厂锅炉技术文档的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
3. 锅炉设备检测和维护的组织和实施(1)建立电厂锅炉设备的检测计划,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测和评估。
(2)组织对锅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锅炉事故的防范和处理(1)建立电厂锅炉事故的预警与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管理。
(2)建立锅炉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及时处理和处置。
5. 锅炉运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1)定期对电厂锅炉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2)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锅炉人员培训和考核(1)建立电厂锅炉人员培训计划,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
(2)定期对电厂锅炉人员进行考核,保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锅炉技术监督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进行锅炉技术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2. 掌握电厂锅炉技术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五、锅炉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奖惩措施1.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MPa)
壁温
(C、) (注
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v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 Pv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v13.7MPa;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v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v120C;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0.7MW;液相
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30LW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W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W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W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W95C;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 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 安装(含调试)、使用、 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
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 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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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3)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照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4.3.3.5 内径差和棱角度锅筒(锅壳)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内径的1%。
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4.3.3.6 焊缝返修(1)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缺陷,施焊单位应当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2)补焊前,缺陷应当彻底清除。
补焊后,补焊区应当做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3)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4.4 热处理4.4.1 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或者管板的名义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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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 ≤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
2.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如:材料入厂验收条款,免 做产品环缝试板条款。
3.分类监管原则: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 级,并按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不同的 监管内容。如:NDT 比例按A、B、C、D 4个级别 及不同部件规定。
三.主要变化 16 条(NDT有关5条)P5 1.增加了设备级别;
2.大量增加锅炉用材; 3.简化材料验收程序; 4.大量减少焊接试板 ; 5.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TOFD,总体减少NDT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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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5日星期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一.修订过程P2
2007.5开始起草 ~2012.10.23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2013.6.1正式实施。
二.修订原则P4
1.整合了4大锅规:《蒸规》《水规》《有机规》《 小型规》。
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 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注: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咬边均属于疲劳裂纹源,直 接影响锅炉寿命。
4.5.4 无损检测
4.5.4.1Leabharlann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的锅炉,至少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热膨胀系统图;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的锅炉,还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汽水系统图;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 锅炉型号;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4. 额定蒸汽压力Mpa;5. 额定蒸汽温度℃;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0及进、出口压力Mpa7. 制造厂名称;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核编号;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核监检标记;10. 制造年月;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再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气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核启动分离器德国内主要受压不见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计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核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核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由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即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作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控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用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彩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进,禁止带水焊接;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材料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 应不小于18%,对于碳互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1.钢板2.钢管3.锻件4.铸钢件5.铸铁件6.紧固零件7.拉撑件8.焊接材料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第26条条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δtb 、屈服点δ ,并提供伸长率δ5 、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第27条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28条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备案;第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30条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第31条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第32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第四章结构第34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第36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接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12 mm;第37条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 mm;当锅壳内径小超过1000 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 mm;第38条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 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 mm,且不大于22 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 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 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 mm,且不大于35 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00 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 mm;第39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第40条水管锅炉锅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 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 mm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 mm;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第41条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湿度时,应予绝热;第42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第43条装设空气预热器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第44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第45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第46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第47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管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第48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 Mpa的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1.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2.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3.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4. 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待有E1 级或E2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第49条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 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 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 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第50条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 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第51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也直径,且不小于0.5 d+12 mm;胀接管也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 mm若管也直径大于60 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周围600 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 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第52条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第5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第54条锅炉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m;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 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 Mpa的锅炉至少为70 mm;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 mm;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第55条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56条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第57条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铜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见图4-2;第58条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第59条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炎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第60条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 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第61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 mm 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锅筒内径小于800 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 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第62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20 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 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 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 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 mm;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 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 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 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450 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300×400 mm;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第63条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 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 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挡脚板;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 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一一般要求第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的,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66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第67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第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1.外观检查;2.无损探伤检查;3.力学性能试验;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5.水压试验;第69条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第7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第71条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
锅炉技术监督规定
锅炉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XXXXX电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的关制度、规定,结合XXXXX电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锅炉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纳入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生产的全过程。
3、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坚持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不断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
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内容及要求1、锅炉及辅机的监督项目锅炉及其辅机的监督,主要指锅炉本体、燃烧系统、辅机系统等,监督项目主要有如下内容:1)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力、主汽温度、再热蒸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减温水量等;2)燃烧参数:煤的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煤粉细度、排烟温度、燃烧氧量等;3)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4)预热器漏风状况;5)风机电耗,制粉电耗,燃煤锅炉的燃油量、锅炉热效率等。
2、管理要求1)安技部、发电部及设备部的锅炉监督人员要了解利掌握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参数,掌握调试中暴露出来的重大设备缺陷,并参加消缺措施的制订工作;2)发电部锅炉监督专责人应于每月5日前统计完成本公司“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并报安技部;3)安技部锅炉监督专责人,应于每月6日以前通过网络或传真将本单位“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报送安徽电力研究院锅炉监督专责人。
4)安技部锅炉监督专责人应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20日以前通过网络或传真向电力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徽电力研究院锅炉监督专责人报送年中和年终监督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情况、目标管理情况、技改情况、存在问题及打算等,并报送全年的“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5)安技部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1)锅炉设备台帐、图纸、说明书;(2)锅炉调试报告,技术改造报告,考核试验报告;(3)锅炉重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4)运行报表及监督会议资料;(5)锅炉运行、检修规程;(6)锅炉监督管理数据库存;(7)编制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各项监督指标情况,及时消除存在问题、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锅炉运行正常,设备完好;(8)编制运行统计报表和技术工作报告,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文字要规范,表达要确切。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3-09-19 11:10【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7.02.17【实行日期】1990.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合用于交通运送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造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营的规定。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期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涉及:(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锅炉监察技术规程
锅炉监察技术规程
《锅炉监察技术规程》是根据锅炉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所制定的,旨在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锅炉和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
1、锅炉安装:锅炉的安装应符合《锅炉安装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安装前,应在许可的技术审批机关处取得安装许可证。
2、锅炉维护:锅炉的维护应按照《锅炉检验与维修规程》的要求,按照定期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与维修,以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3、锅炉管理:锅炉管理应按照《锅炉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锅炉的安全检查、管理和监督。
二、锅炉安全检查。
1、锅炉安全检查应按照《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按规定的安全检查周期,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评估,确保锅炉的有效性和安全运行。
2、定期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检查锅炉的结构、部件、设备及安全阀及调节阀是否正常运行;
②检查锅炉的压力容器等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③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
④检查锅炉的操作和监控安全措施等。
三、锅炉热效率评价。
锅炉热效率评价是按照《锅炉效率计算技术规程》和《锅炉效率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锅炉热效率进行评估,以评估锅炉的运行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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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1.1 设计阶段锅炉设计选型锅炉设计选型应执行DL 5000、DL/T 831、DL/T 5240等规定。
锅炉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燃用的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的燃料特性数据确定。
锅炉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化验分析。
在进行炉膛设计选型前,应对设计煤种煤质分析数据做必要的校验与核算,并分析锅炉投运后煤质可能的变化幅度。
设计煤的常规化验分析项目及依据见附录 A。
锅炉应优先采用煤粉炉。
当燃用洗煤副产物、煤矸石、石煤、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在煤粉锅炉上不能稳定燃烧的燃料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煤粉锅炉炉膛选型应符合 DL/T 831、DL 5000的有关规定。
锅炉炉膛选型时应控制主要特征参数在合适范围内。
严重结渣性煤种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时,炉膛轮廓造型应取用有利于减轻结渣倾向的特征参数值;对于燃用褐煤等新型炉型设计时应对现役机组进行充分调研,合理选取设计参数;对于大型超(超)临界机组锅炉,为防止氧化皮脱落时集中堆积,根据条件宜选择塔式锅炉;对于安装在高海拔地区(海拔高度超过 500m)的燃煤锅炉机组,应参照 DL/T 831 的规定对炉膛特征参数进行大气压力修正,并考虑强化燃尽的技术措施。
锅炉侧管道、集箱及受热面管子用金属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15 等规定。
受热面管子选材时应充分调研同类型在役锅炉受热面管材实际抗高温蒸汽氧化性能,合理选择材质等级。
锅炉各级过热器、再热器受热面使用材料的强度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且应装设足够的壁温监视测点。
大型煤粉锅炉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以加强对烟温偏差的监视调整。
设计煤种为碱金属含量高、沾污性较强煤种时,水平烟道受热面管排间距应合理选择。
燃烧器形式和布置方式应能满足机组调峰及氮氧化物控制的要求。
对于较易着火煤(IT≤700℃),宜采用切向燃烧或墙式燃烧方式;对于较难着火煤(IT>800℃),宜采用双拱燃烧方式;对于中等着火煤(IT=700~800℃),宜优先选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燃烧器区水冷壁面可适当敷设卫燃带。
对于 IT>750℃而结渣性较严重煤种,可考虑采用双拱燃烧方式。
对于墙式切圆燃烧方式的锅炉,应合理设计理想切圆直径,防止火焰冲刷水冷壁造成高温腐蚀;对冲燃烧锅炉燃烧器布置应合理,应关注侧墙水冷壁高温腐蚀问题,并在设计时采取措施,提高侧墙水冷壁处的氧气浓度。
锅炉燃烧设备应经过优化选型设计,燃烧器数量和单只燃烧器容量应合理选择;炉膛及燃烧器的布置应考虑减小炉膛出口沿炉宽烟温和烟气流速的不均匀。
锅炉点火及助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燃用煤种、锅炉形式、制粉系统形式、点火及助燃燃料等条件确定,节油点火系统设计应纳入锅炉的总体设计。
燃用煤种适宜时,宜采用等离子点火、少油点火等节油点火技术。
少油点火系统设计应执行DL/T 1316 标准,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设计应执行 DL/T 1127标准。
直流锅炉启动系统宜选用内置式分离器启动系统,对于启动次数较少的机组,宜采用大气扩容器式锅炉启动系统或可选用带循环泵的锅炉启动系统;对于机组启停次数较为频繁机组或空冷机组,宜选用带循环泵的锅炉启动系统。
循环流化床锅炉紧急补水系统的设置根据锅炉厂要求确定,设置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配置紧急补给水系统。
锅炉侧汽水管道的设计应按照 DL/T 5054 执行,管道设计应根据系统和布置条件进行,做到布置合理、安装维修方便。
过热蒸汽系统应设有喷水减温装置,过热蒸汽减温喷水能力应为设计最大喷水量的 1.5 倍。
再热蒸汽系统应通过设置摆动燃烧器或尾部烟气挡板调节汽温,当燃烧器处于水平(烟气挡板处于中间)位置时,再热汽温应能达到额定值。
汽包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对亚临界参数汽包锅炉,当条件合适时,可不设连续排污系统。
连续排污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根据环保排放要求和经济性比较,合理选择脱硝工艺。
锅炉设计时应考虑脱硝装置全工况运行需要。
脱硝系统烟道设计应进行流场优化计算,保证烟气流场分布均匀;应对氨喷嘴的布置、型式进行优化设计,以提高喷氨均匀性。
脱硝系统应有防止大粒径灰进入脱硝反应器的措施,并应设置吹灰设施。
锅炉炉顶密封宜采用柔性密封技术。
除尘设备应采用露天布置,干式除尘设备灰斗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对严寒地区,除尘器设备下部可采用封闭布置。
煤粉燃烧锅炉应在省煤器出口左右侧烟道布置足够数量的氧量测点,对于前后墙对冲燃烧锅炉和W火焰燃烧锅炉宜适当增加氧量测点数量,以满足有效指导锅炉燃烧调整的需要。
燃煤锅炉宜在尾部烟道或适当位置设置一氧化碳(CO)测量装置,以监测炉内燃烧及分级配风的调整情况。
前后墙对冲燃烧煤粉锅炉宜在两侧墙适当位置预留烟气取样测孔,以便于在运行中监测贴壁气氛情况。
锅炉辅机及系统选型制粉系统1.1.1.1.1 锅炉制粉系统设计应满足DL 5000、DL/T 5145、DL/T 5203、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等有关规定;1.1.1.1.2 给煤机应根据制粉系统的布置、锅炉负荷需要、给煤量调节性能、运行可靠性并结合计量要求选择;1.1.1.1.3 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应符合 DL/T 466 等标准要求,磨煤机和制粉系统形式应根据煤种的特性、可能的煤种变化范围、负荷性质、磨煤机的适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燃烧方式、炉膛结构和燃烧器结构形式,按有利于安全运行、提高燃烧效率、降低NOx排放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1.1.1.4 磨煤机的出力裕度宜根据可能的煤质变化情况适当提高,以尽量避免实际运行中磨煤机出力不足;1.1.1.1.5 当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 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数大于 3.0)时,不宜采用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如必要时宜抽取炉烟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
对于磨损性在较强(Ke≤5)以下,煤的着火性能为中等(挥发分 Vdaf在 15%以上,着火温度IT<800℃)的贫煤,磨损性在较强(Ke≤5)以下的烟煤,外在水分 Mf≤19%的褐煤,宜选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优先采用 MPS 或 HP 磨煤机;1.1.1.1.6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应有防爆和灭火措施。
对煤粉仓、磨煤机,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措施;1.1.1.1.7 对于超(超)临界大容量锅炉机组,应对炉膛燃烧稳定均匀性提出更高要求,保证一次风管粉量分配均匀。
风烟系统1.1.1.1.8 锅炉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按照 DL 5000、DL/T 468等标准进行选择,风机选型应选用与烟风系统相匹配的风机及调节方式,风机的风量裕量、温度裕量和压头裕量应符合GB50660要求;1.1.1.1.9 新建电厂应优先采用脱硫增压风机与引风机合并方案,对于与增压风机合一的高压头引风机,宜结合对炉膛防内爆保护的要求来考虑。
对轴流式风机应具备预防喘振失速的保护措施;1.1.1.1.10 空预器设计时应保证换热面积足够,并预留一定空间。
设计时应考虑脱硝系统投运、煤质变差等因素引起的堵灰问题,应选择防堵性能较好的换热元件型式和材料。
空预器的选型应根据煤种,满负荷时空预器进口烟温,冷风温度,空气、烟气流量等参数来选择,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采用密封效果较好的密封技术,密封系统设计应考虑调峰需要。
回转式空预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消防系统及吹灰系统;1.1.1.1.11 当煤质条件较好、环境温度较高或空预器冷端采用耐腐蚀材料,确保空预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可不设空气加热系统。
回转式空预器采用热风再循环时,热风再循环风率不宜大于 8%。
暖风器在结构和布置上应满足降低阻力的要求,对年使用小时数不高的暖风器应采用移动式结构,对于严寒地区,暖风器宜布置在风机入口;1.1.1.1.12 烟风煤粉管道的设计应执行 DL/T 5121 相关规定。
送粉、制粉管道和烟道中易磨损的弯管和零件,宜采用防磨措施。
当敷设防磨材料时,应避免增加阻力和造成煤粉沉积。
燃煤锅炉除尘器前的烟道内不宜设置内撑杆,当必须设置时,宜采用 16Mn 钢管,当用碳钢管时在迎气流的一侧应采取防磨措施。
除灰渣系统1.1.1.1.13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执行 DL 5000、DL/T 5142等的有关规定。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灰渣量、水量、灰渣综合利用、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除灰渣系统。
除灰渣系统的容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燃用设计煤种时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计算,并留有裕度;1.1.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冷渣器设计应设置冷却水量调节控制手段。
循环流化床锅炉底渣的气力输送系统能耗大,且管道和设备易磨损,应慎重采用;1.1.1.1.15 应根据预防受热面(或催化剂)积灰或结渣的需要合理选择吹灰器及其布置位置。
对于一般结渣特性的燃料,炉膛吹灰器可用蒸汽吹灰器;对于严重结渣,且渣质疏松的燃料可采用水力吹灰器,并合理布置;对于燃用高沾污性煤种,应特别关注水平烟道处吹灰器布置位置和数量;1.1.1.1.16 石子煤输送系统应根据石子煤量、输送距离、布置和机组台数等条件合理选用。
运煤系统运煤系统的设计应按照 DL 5000、DL/T 5187、DL/T 5203 等标准进行。
运煤系统设计应考虑基层企业投产后煤源和煤质变化的情况。
贮煤设施型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环保的要求并兼顾造价等因素,宜采用封闭式贮煤设备。
燃料设计中应考虑不同煤种混烧的要求,若燃煤较杂,有配(混)煤要求时,宜选用筒仓。
当筒仓作为配煤设施或贮存褐煤、高挥发分烟煤时,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惰性气体保护等装置。
对黏性大、有悬挂结拱倾向的煤,在筒仓和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采用内衬不锈钢板、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或不锈钢复合钢板。
宜装设预防和破除堵塞的装置,包括在金属煤斗侧壁装设电动或气动破拱装置,或其他振动装置。
当原煤仓出口处壁面与水平面夹角大于 70°时,可不装设振动装置。
输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应按照 DL/T 5187.2 标准执行。
输煤系统建筑、煤仓间等应有可靠的捕灰、抑尘装置。
输煤系统产生的含煤废水应经过处理;其处理深度应根据重复使用和允许排放的水质要求确定。
处理系统宜简单可靠,冲洗排水宜回收利用。
1.2 监造阶段锅炉监造监督应按照 DL 612、DL647、DL/T 586、供货协议、监造单位出具的监造大纲、制造厂的企业标准等进行。
监理单位应编制设备监造计划、监造实施细则,报委托人备案。
质量监督人员应重点对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进行监督,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主要见证项目及见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