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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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宣讲(共 53张PPT)


8、误区:工程招标采用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适用采购法,将突破招标 投标相关规定。
9、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的 资格等级及标准、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对招 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未进行明确。省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 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 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2)《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2015 年11月13日通过并实行。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并执行。


2、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 场健康规范发展,国务院于2011年12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 施行。
3、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



4、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 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 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实质:招标程序一经启动,即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实 体和程序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 PPT课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 PPT课件

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2020/4/5
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 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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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2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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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意 义
2020/4/5
• 解决了两法衔接的问题,明确了应当公开招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监察机关依法 对与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的监 察对象实施监 察。企业中由 政府机关以委 任、派遣等形 式任命的人员, 属于监察对象。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今年,国家发改委准
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
动,2解020决/4/5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提纲
国信招标集团 总工程师 荆贵锁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2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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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能有机会与各位领导就有关招标投标
的法律法规进行交流,感到非常荣幸。 我作为《招标投标法》起草办公室成员之一,参
与了法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等工作。这次 又作为国家发改委聘请的咨询专家,参与了《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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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体会
(三)提出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准备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二、招标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投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从第二十五条起至第三十 三条止共九条。
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 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规定:资格审查中,投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规模范围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
目 • 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3、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 对于资格预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环 节的流程与要求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解决了招投标实务中 存在争议的诸多问题;
4、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肯定了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交 易所、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等创新性制度与做法。
《条例》总计85条,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 相关条文进行一些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概述:工程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上广泛采用的建 筑工程交易方式。我国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招标投 标法》,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活动进入了法制化、市场化轨 道,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众多违法非法行为, 比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影响了工程质量, 留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200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铁 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决定起草《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 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招标投标 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配套法规。是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 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十四、关于串通投标做了哪些规定?
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 相互勾结搞虚假招标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叫做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了五种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是投标人之 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 人;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是属于同 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是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动。
十:关于投标人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课程(PPT69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课程(PPT69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解读及其应用研讨
李 君
一、《条例》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1、《条例》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及 问题
1)基本情况 财政部年初曾表示,根据2009年国务院 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将完 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如今一年将过,究竟何时出台,尚未有官 方时间表。消息人士称,《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已递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不过, 记者曾就此询问财政部相关部门,但截至 发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 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 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
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 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 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 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 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 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 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 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 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 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 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一方面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 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 相一致之处。这些基本的问题不解决, 靠颁布实施条例是“治标不治本”。

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采购的相对方往 往是不掌握权力的主体,“他们在与 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委曲求 全,这也造成了舆论给政府采购立法 的压力不够。”同时,民众对于政府 采购往往知晓较少,关注度不够也使 该实施条例制定的压力不足。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95页PPT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95页PPT

条例具体条文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 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前言
▪ 问题二:招标中尤其值得各级领导干部汲取教 训和警惕的一些错误意识
▪ 1)鸡毛令箭分不清,事发独自吓掉魂; ▪ 2)培训经济害死人,歪嘴和尚乱念经; ▪ 3)好心有为敢担当,稀里糊涂成罪人; ▪ 4)他错你错我跟着,倒霉只有我一个; ▪ 5)以为代理担干净,不料百板挨自身; ▪ 6)行政裁决压不住,法理终究司法定。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前言
▪ 问题一:近几年要学好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就是 学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1)本条例至少5一8年改不了; ▪ 2)本条例层阶高,统管其它; ▪ 3)本条例集大成,延展性强(标准文本、兜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文档共127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文档共127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

《招投标法条例》课件

《招投标法条例》课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批准】 公开招标的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 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 金额的比例过大。
明确批准机关 的分工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 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 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政出多门,资格条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亟 待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
以“城镇”替 代“城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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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 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段招标程序、工

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
• 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 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 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 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由于“工程建设 项目”与“工程” 涵盖的范围存在 差异,因此出现 了两法不够衔接 的问题。
《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定义了“工程”的概念。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指导和 协调全国招标 投标工作,对 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的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 息化、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 铁道、水利、商 务等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有关招标投标 活动实施监督 。
监察机关依法 对与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的监 察对象实施监 察。企业中由 政府机关以委 任、派遣等形 式任命的人员, 属于监察对象。
• 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为了适应招标投标市场长远发展的需要,《条例》还规定了:
为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依据。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学习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 物、工程和服务,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 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四、《条例》解读的疑点答复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自 2012年2月1日施行 。
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的规则, 促进全国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规定了二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五 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属于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 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情形包括: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通 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需要向原 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 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 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 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准备 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 等市场进行整合,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 投标。
《条例》中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 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核准结果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
有利于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意 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义 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 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
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
• 解决了两法衔接的问题,明确了应当公开招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老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 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新规定: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 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 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及环境影响咨询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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