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六版)第二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
外国国籍之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指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籍为准。例如,瑞士。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国或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 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 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 了中国国籍。另外,就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二言,在确 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其贯常居所所在地应该是优 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
位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国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的
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 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 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 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 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国际私法课件第2章
二、欧洲大陆国家
(一) 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 毕耶(Antoine Pillet, 1857—1926)。 巴迪福(Henri Batiffol,1905—1989)。 齐特尔曼 (Ernst Zitelmann, 1852—1923)。 拉贝尔等比较国际私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的代表。 克格尔(Kegel, 1912—2006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 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 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 臣民;(3)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 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及其 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 推翻了,并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 义的轨道。
13
一、英美国家
(五) 里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他在改造传统冲突法体系的基础上,主持编纂了以最密 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1971)。 首先,它实现了理论基础的彻底变革,以“最密切联系 原则”取代了“既得权”学说;其次,抛弃了硬性冲突 规则,以可供选择的系属公式代替了不变的单一系属公 式。 该《重述》第6条是它的核心条款,确定了“最密切联系 原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 则,提出了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该考虑的因素,从而开创 了把“(法律选择的)规则”和“(法律选择的)方法” 结合起来加以规定的很好的范例,而且还表明冲突法所 追求的并不能局限于实现“冲突正义”,还应包括州际 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法院州以外的其他州的政策和司 法的便捷的利益,等等。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既得权说
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 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 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 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 美国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当法律产生一项权 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 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 国的“域外效力”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 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 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 的必要。
最密切联系说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 美国学者里斯等 主要观点: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 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 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 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 的法律。 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 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
本地法说 (Local Law Theory)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1942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是 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 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 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 并”到“本地法”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 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 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本地权利”。
国际正常交往说
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 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 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 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 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 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 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第二章1-资料
1
国际私法学说史
2
国际私法立法史
3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2020/7/30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说
2020/7/30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源自巴托鲁斯 • 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则
三原则 •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
并约 束202其0/7/30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和 临时
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 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领域内有效 实施
的法律,处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境内保持其 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 2020/7/30
• 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依属人 法
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依契 约地法
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2020/7/30
• 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 履行
地者,依履行地法
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 无遗 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 行的方 式,依行为地法
2020/7/30
文句区别说
• 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 嘱继承
•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属于物法 不适用用 于意
大利土地 • 2020/“7/30 长子应继承财产” 属于人法 可适用于 9
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I:杜摩兰
• 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 极力
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 ”的适
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应赋予它们 “人法”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二 ) 国籍法说 意大利学者孟西尼 ( Mancini , 18 17 — 1888 年 ) 和 法国 学者魏斯以 及他 们的追随者等 , 为了 反对封建属地法原则 , 提 出了国籍概念 , 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 并建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 三 )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是 19 世纪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 ( Dicey , 1835 — 1922 年 ) 提 出的 。
9
( 四 ) 属地学说 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Story , 1802 — 1855 年 ) 于 1834 年发表了颇具影响 的 《 冲突法评论 》。 ( 1 ) 每个国家在领土内 享有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 。 ( 2 ) 任何国家均不能通过其法律直接约束 位于其境外的 财产和 居民 , 如 果一国随意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人和物 , 是与国家主权相违背的 。 ( 3 )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他国是否有效力则 完全取决于后者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
1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从远古至 13 世纪 , 在欧洲大陆奴隶制国 家形成以后 , 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人们开 始了相互交往 , 但是直至罗马帝国时代 , 由 于 对外交往日渐频繁 , 法律才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 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罗马 帝国 时期的 法律 并不赋予外来人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 各项权利 , 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 。
10
三 现代国际私法学 自 进入 20 世纪以 来 , 特别 是第 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 , 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经济 贸易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 , 国际私法也出现了 新 的变化 , 使得当 代国际私法学呈现出百家争鸣 、 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 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 理论 。
11
( 一 ) 本地法说 美国著名 学者 、 法学教授库克 ( Cook , 1873 — 1943 年 ) 以其本人过去发表 的文章为基础 , 于 1942 年整理出 版了 《 冲 突法的逻辑与 法律基础 》 一书 , 提出 了 “ 本 地法说 ”。 ( 二 ) 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 ( Cavers ) 于 1933 年在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 上发表一 篇题名 《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的 文 章 , 指责 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 “ 管 辖权选择 ”, 而不 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公正合理的解决 , 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 12 的。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 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 趋详明。
其次,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最后,在结构上,设有总则、分则,而且 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 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大大 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适用 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国际私法 第二章
大连电大
2010、3
问题解答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或表现
产生:“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 的胜利,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之黯然失色, 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他将永世长 存”;4个月;起草委员会负责人平衡;拿破 仑的作用。 内容:含总则为4编,共2281条。总则、人 法、物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三原则。 对国际私法的影响:p37.
——这条规定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
的规定。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理论唐朝后裹足不前 。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 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6月6日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律适用 条例》修订后公布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 法》,现应适用。
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 1991年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 司法外文书公约》。 1992年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1997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 等。 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法律的组成。除冲突法方面的立 法外,我国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在国际民事诉讼 程序方面,以及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方面,已有相当数 量法律条文的规定,其中不少制度,在国际上亦颇为先 进。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案例3:飞宇公司诉神屋公司国际海上船舶 碰撞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例3:飞 宇公司诉神 屋公司国际 海上船舶碰 撞侵权损害
赔偿案
【案情简介】
1994年7月10日14时,利比里亚飞宇航运公司所属的 “飞宇”轮与巴拿马神屋海外经营公司所属的“延讯” 轮在中国黄海东部的公海海面上发生碰撞(两船均在 巴拿马登记注册),造成“飞宇”轮机舱进水沉没, “延讯”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受损。“延讯”轮碰撞后 撞到停在近旁的一艘中国渔船,致使该渔船沉没,2 人死亡。1996年1月11日,飞宇公司获悉“延讯”轮 抵达中国大连港,遂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扣船保全申 请。大连海事法院准予该申请,扣押了船舶,并于被 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提供了300万美元担保后,解 除了扣押。1996年2月12日,飞宇公司向大连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神屋公司赔偿损失。经调查,本案 碰撞中飞宇公司负有60%的过失,神屋公司负有40% 的过失。
白雪夕阳
【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本案原告起 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本案准据法应如何确 定? 4.依照我国《海商法》,本案两船的损失 应如何承担?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 渔船所有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神屋公司,要 求其全部承担渔船和人身损失。法院将两案合 并审理,按照我国《海商法》,神屋公司是否 应该全部承担渔船损失和人身死亡损失?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 要渊源是成文法 。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 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法律 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 法律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 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 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 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 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 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 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第六版
国际私法第六版《国际私法》是一本关于国际私法的优秀著作。
本书德文版于 1898 年首次出版,70 年来一直是国际私法界的著名权威之作。
本书的第六版是作者 Walter Pintens、Jan Janssens 和 Philippe De Baere 三位作者于 2017 年所合作出版的最新版。
本书高度重视跨国私法的实际问题,以及欧洲私国际法各类机制的法律统一性体系等问题。
第一章基础性问题第一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互相关系、不同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等。
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不同的法律权益,如何实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和谐与和平。
第二章人民法律关系第二章主要介绍人民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这些关系不仅包括民事关系、商业关系,还包括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多种关系。
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的作用和意义,即为跨国关系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规则选择在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适用时,往往需要进行规则选择。
本章介绍了各种规则选择的方法和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同都会最终法原则等,以及规则选择的相关问题,如判决法的选择等。
第四章有关调查信息本章重点介绍了相关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问题,包括证明质量和量的问题等。
本章还介绍了证明质量和证据收集相关的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跨国性契约第五章介绍了具有跨国性质的契约的相关问题,包括契约的书面形式要求、契约的格式要求、契约的执行要求等。
第六章民事诉讼本章重点介绍了民事诉讼中与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包括管辖权、诉讼代表权、诉讼标的的确定等,这些问题在跨国交易中经常会遇到。
第七章执行程序本章介绍了在民事案件中执行法律裁决的相关问题,包括裁决的执行标准、时间限制等。
本章还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执法手续和执法程序。
第八章特殊法律关系本章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一些特殊法律关系,包括专门的跨国性法律体系、特殊的跨国关系等。
总结《国际私法》第六版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跨国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补缺功能。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根据一些国家的传统或立法以及若干国际条约的 规定,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的一般 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的学者(或学派)的学说 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 争议的依据。
在我国,目前都无允许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 可参考(更不用说可引用)某一人(或某一派)的学说或一 般法理或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判案的规定与判例。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际私法关系(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各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统一民事诉讼规范 程序性规范 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统一商事仲裁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双重性,既具有国内法渊源, 包括国内立法与司法判例,又具有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 例。有时候还包括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第二章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也称为“国际礼让说” 该学派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原则,主张在解决涉外关系的法律冲 突时应强调法律的属地性,并认为无论“人法”、“物法”、 “混合法”都是属地的,只能在制定者领域内适用;外国法并 不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只有得到内国的承认才发生域外效力; 适用外国法不是基于法律本身有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出于国际 礼让(Comity Gentium)来考虑的,把礼让作为例外地适用外国 法的依据。这便形成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
(三)英国学派
戴赛的“既得权说” ,首先肯定法律的属地性,其次在认为应当维护依照外国法所
获得的民事权利.
(四)美国学派 :
斯托雷他发表了《法律冲突法评论》一书,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且 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
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 所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 际私法推进到一个二)法国的法则区别
1.历史条件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但法国内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 据状态,法律仍然没有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 效,而自己的习惯法也在适用;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但当 时的习惯又有一般习惯法(渊源于法国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 纪录的)和各省的地方习惯之分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 为法三类,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 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 达让特莱(D’ Argentré)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 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国际私法第二章 (2)
例外:绝对依内国法
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
2、国籍法说(孟西尼的三原则)(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 家。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 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 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 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 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 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 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 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 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4、1896年《德国民 法施行法》
——是19世纪国内国际 私法立法的最高成就 的代表 ——首次系统规定民事 法律冲突问题的成文
法
内容: •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确定
•法律行为的方式、
•侵权行为、
•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 •反致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三、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
(一)现代与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两个阶段
(3)对于“混合法则”,应适用属地法。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巴根多斯、约翰· 伏特和优利 克· 胡伯。其中,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则无效;(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域 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 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 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因此,这种理论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 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 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 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 有人、物和行为都有效 。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章
5、 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及内容适用立 遗嘱地法,但立遗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 人法; 6、 关于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 7、 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三)影响和评价
1、开创性地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 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 适用问题,为后人揭示法律冲突的实质奠定了基 础;
希腊: 希腊人与蛮人之间的区别相当于 人与动物之间的区别。希腊人的优越性保 证他们享有权利,蛮人服从希腊人就象奴 隶服从自由人一样是很自然的,也是合理 的……海上劫掠如果是针对外国人的话, 就是合法的,甚至是可敬的。
• 摩西法典:禁止希伯来男子与外国妇女结 婚,只有希伯来人才享有继承权,对外国 人重利盘剥是合法的。只有外国人才能成 为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即终身奴隶。
总结——前国际私法时代 闭塞:国际民商事交往规模较小 自大:不承认外国人或外国法的平等地位 极端:将法律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绝对化
杜摩林
国 际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私
胡伯
法
学
孟西尼
说 发
萨维尼
斯托雷
展
戴西
谱
系
库克
图
里斯
柯里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俘获战俘是奴隶的一般来 源。
罗马法时代
公元前8世 古罗马时期出现调整罗马市 纪中叶至公 民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
元212年 后,欧洲大
至公元10世 陆各民族迁徙频繁,各民族
欧洲种族法时
纪
归属各自的民族法,即不以
代
领土来划分,各民族法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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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私法学的形成
国际私法学形成的标志,是14世纪初在意大利出现的“法则 区别说”和17世纪在荷兰出现的“国际礼让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statutist theory)的创建人、评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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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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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二、现代形成中的国际私法
(一)古文明国家的国际私法踏步不前 虽然在中国最早出现了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但
自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初,中国的国际私法没有什么 发展。 (二)国际私法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欧洲的形成 在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成和发展,随着对外经 济扩张和殖民统治的需要,欧洲国家加快了制定国际私法 规范的速度。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现代国际私法学(1848—1917) 3.既得权说 4.法律社会目的说 5.法权独立自主说 (二)当代国际私法学(1917年至今) 1.对外政策需要说 2.比较国际私法学说 3.法院地法说(新属地主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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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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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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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三、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一)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展望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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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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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考研)
2.简析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考研)
衰落;国际私法学则开始在科学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同时, 开始形成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私法学。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现代国际私法学(1848—1917) 1.法律关系本座说 2.国籍法说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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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二)当代国际私法学(1917年至今) 4.法律直接适用说 5.最密切联系说 6.国际交往互利说(平等互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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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遭到反对而终结。它首先遭到德国学者瓦希特(W·chter)的
反对,1841年他首先站出来批评“法则区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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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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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私法学的形成
(三)“法则区别说”的终结和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出现 1848年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则区别说”日益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17世纪,法则区别说发展到了荷兰,形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学
派,荷兰学者仍然采用“法则区别”方法,但在“法则区别”
方法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ory),作为适
用外国法的理论根据。
(三)“法则区别说”的终结和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出现
统治欧洲五百多年的“法则区别说”,在18世纪传入德国后因
前的国际私法,称为当代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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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三、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
(二)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五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多元化趋势 2.国际私法的普及化趋势 3.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趋势 4.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趋势 5.国际私法的完善化趋势
际私法公约数量及内容的发展、变化, (3)国际私法本身立法内容和结构体系的互相影响和促进 (4)英美法系国家新的国际私法判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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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产生、发展的条件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产生、发展的条件
(一)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国际私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条件 国际私法产生的法律条件包括: (1)承认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而不是特权地位是产生国际民
事关系和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也是产生冲突规范和国际私法 的前提条件。 (2)有关国家民事立法规定不同。 (3)相互承认民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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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产生、发展的条件
(一)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2.国际私法发展的经济和法律条件 法律条件的发展、变化也影响和促进着国际私法的发展: (1)产生国际私法的法律条件发展、变化的影响 (2)国际条约的影响,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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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观
二、国际私法的不同历史发展观
(二)只笼统地说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有些国际私法著作中并不区分法律史和学说史,有的只叙
述作为法律史的国际私法的历史,有的只叙述作为学说史 的国际私法学的历史,或两者混淆不清。 (三)区分法律史和学说史,分别加以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都 有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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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一、古代和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
(一)古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万民法》 从公元前8世纪中叶起,在古罗马与《市民法》同时存在的,
直到公元212年与《市民法》统一的《万民法》,因其包括关 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而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萌 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 (二)近代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永徽律·名例》 到了唐代,公元651年颁布、施行的《永徽律·名例》已规定 了较完整的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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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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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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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观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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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述20世纪以后国际私法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在立法上的表现。
4.你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未来五年应加强对哪些问题的研究?请举
例加以说明。(考研)
5.关于国际私法学的体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B.英美法系国家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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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三、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
(一)现代和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两个阶段 1.现代国际私法 从国际私法的形成到社会主义国际私法的出现,这期间的
国际私法叫作现代国际私法。 2.当代国际私法 1917年出现社会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国际私法出现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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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一、国际私法学的萌芽
(一)中国《唐律疏议》中的有关“疏议”:属人法和属 地法相结合的原则
(二)意大利早期注释学派的“注释”:“强大的和更有 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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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学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国际私法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2.国际私法学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条件 3.国际私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其他条件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一)国际私法法典化、条约化趋势 (二)国际私法学共同性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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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后期注释学派)的代表人物、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 鲁斯被称为国际私法学的“鼻祖”。14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的 “法则区别说”,经过15世纪,于16世纪传入法国,出现了 “法则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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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私法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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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观
三、应当客观如实地研究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本教材认为,应当客观如实地从世界范围和角度来研究国 际私法及其学科的历史发展,从而看出世界各国、各地区 在国际私法及其学科发展中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把它们 的贡献融入世界范围的历史长河中。因此,本教材区分国 际私法法律史和学说史,并将其分为古代、近代、现代和 当代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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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观
一、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是指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国际私法 的法律史和作为法学部门之一的国际私法学的学说史的简 称: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国际私法的法律史,是指对国际私 法规范及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过程 和规律、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等的说明和叙述;作为法学部 门之一的国际私法学的学说史,是指对国际私法的产生、 发展、内容范围、特点、规范性质及发展的规律性,特别 是关于适用外国法的理论等的说明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