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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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刑事立法角度看“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古代刑事立法角度看“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古代刑事立法角度看“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摘要】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途?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的看法有很多不同。

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能够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技巧和治理术。

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时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

本文试着从刑事立法角度来对“情”、“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体现出中国人自古对三者关系的认知。

【关键词】天理;国法;人情一、对三者分别进行论述(一)天理天理即指自然的法则。

《庄子·天运》:“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

”《韩非子·大体》:“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

”天理也做天道,迷信者谓天能主持公道。

儒家则把天理看作本然之性,程朱理学将“天理”引申为“天理之性”,是“仁、义、礼、智”的总和,即封建的伦理纲常。

《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处,不能反躬,天理灭矣。

夫物之惑人无穷……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

”(二)国法《周礼·秋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赖我五典五哉;天命有德,五章五服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这就是说,人间的法律制度出自天命、天意。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

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

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

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

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

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

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

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试论中国古代司法的“情法”兼顾

试论中国古代司法的“情法”兼顾

试论中国古代司法的“情法”兼顾[论文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总是力图做到情与法的兼顾。

笔者首先分析了“情”在传统语境中的基本内涵,再谈“法”与“情”的关系。

情法兼顾的灵活与变通,能够纠正既有法律条文的死板和僵硬,从而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平与正义,并由此达成和谐与无讼的理想目标,因此,以情断案在中国古代的使用极其广泛。

文章重点论述了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情法兼顾”的社会基础。

[论文关键词]情法兼顾司法中庸主义伦理法一、“情”的基本概念(一)传统语境中“情”的基本内涵“情”在汉语中可以组成很多词,比如说感情、人情、情节、情谊、情况等。

具体而言,“情”字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涵义:1.指人们自然的生理活动、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情”字首先表达的是对人自身的认识。

如早期儒家的“性善论”以及法家的“性恶论”均表达了这种认识。

中国古代社会对人自身的认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生物性特征,即指人的生物性需要与活动。

“民之性:饥而求食……此民之情也”。

[1]二是关于人的心理活动的特征,即人在对外部事物认知基础上所产生的心里体验,《礼记·礼运》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

七者,弗学而能。

”指的是喜怒哀惧等这些心理活动,是人不用学就会的情。

2.指人与人交往的感情中国传统语境中的“情”字的最基本含义就是指人与人的感情联结。

中国古代社会认识到社会主体首先是与家庭成员之间形成感情关系,并依次外推于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感情关系。

讲由家及外的感情交往结构上升到与国家秩序紧密相联的层次上来认识的。

由此,在中国古代“家——国”的秩序追求中,十分重视家族成员之间的感情模式。

3.指社会的客观情况“民情”一词在中国古代很早就被用于说明社会的客观情况,商鞅又言:“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

”但是,“民情”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使用中也呈现出多重含义:其一,指客观情况。

其含义有二:一是指社会的客观情况。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常建莲【摘要】It is emphasized that people should rediscover "emotion, reason,law" and explore their reasonable factors. Then the analysis focuses on the value of the combination of " emotion, reason, law" in realizing the localization of law system, guaranteeing the judicial fairness, and strengthening the judgment implementation. At last,it is suggested to apply "emotion, reason, law" sensibly in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强调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对“情、理、法”重新认识,应该挖掘其合理因素;分析了“情、理、法”三者的结合在实现法律体系本土化,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增强判决执行力中的价值;建议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合理地运用“情、理、法”。

【期刊名称】《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21)001【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情;理;法;法律文化【作者】常建莲【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20 引言中国有着绚丽多彩的传统法律文化。

然而,由于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观念如此根深蒂固且具有超常稳定性,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便成为影响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这就提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历史与现实、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联。

纵观历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情、理、法,今天中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都可从情、理、法的观念得到解释。

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国法人情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义。

制定良法,要结合天理人情,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也要结合天理人情。

要在全社会对三者进行宣扬教化,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实现社会良好治理安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天理国法人情作为行为是非判断处理的尺度和标准,尤其是视其为执法司法人员裁断案件纠纷应当遵循的守则古训。

而对天理国法人情的认识,却常常见仁见智,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

在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学习和工作实践中的感悟,谈谈对天理国法人情的一些认识,以期助益理念的更新和法治建设。

天理是人们都认可的良知天理,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理就是天道,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法则。

它维护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既是人们的理念,也是行为守则,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判断,表现为自然公正,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古代的圣哲贤人都十分讲求人之行为和社会治理必须要顺应天理,把它作为做人做事的原则奉守。

庄子说:“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

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

”在这里,庄子把人生的最高幸福境界与顺天理,行五德,应自然一致起来,视之为自然的大道。

他认为,这样做,自然、社会就会风调雨顺,处处事事顺遂和谐。

韩非子在谈到国家治理时也说:“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

”主张法治的韩非子也强调社会国家的治理不管用何手段,但都不能违背天理,把它视为一个万法归宗的大逻辑。

在中外习俗文化里,天理常常与上天、上帝联系在一起,被认为是上天主持的公理,这个公理是至高无上的,体现公平正义和善良智慧,体现人之良心,是绝不能违背的。

人们将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称作悖逆天理,“伤天害理”。

违背了天理,做了伤天害理之事,就会“天理不容”,遭到天谴惩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报应。

依照国人的观念,这种报应或迟或早是一定会发生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

《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以下是关于《情理法与中国人》读后感,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读《情理法与中国人》有感胡RR给我一支笔,我写不出情,道不明法,说不清理,更别谈作出范忠信先生笔下的锦绣文章。

《情理法与中国人》虽是一本入门级法史读物,确是一部别具一格的法史著作。

该书深入浅出地勾勒了一幅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的中国古代法制生活图,写到了很多的人文关怀和反思,那些简单却含情脉脉的故事和文字,都让我感动不已。

如此,执笔,于此写下我的拙见。

“法即礼”让我颇有感触的首先是书中体现的家国关系(“国家是家庭的放大,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家法国法关系(“法律就是以全力维护这样的‘家国一体模式’为己任的”)。

正所谓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作为国家的最小单位,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这让我想起在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的讲话中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我们要深刻的认识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

诚然,只有千家万户好,国家才能好。

而家法一类的规矩是自然生长的,在一个家庭,一个宗族,日积月累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方式,这些方式,和家庭成员的伦理观念,是非判断,习俗惯例,感觉感情,是相契相合的。

所以古时候的家法,一般建立在以儒家伦理道德之上,讲求“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兄良弟悌,长惠幼顺”,并用这一套行为模式,去追求“家和万事兴”。

这和国家的价值观念是一样的,国家的维护,也是在传统礼教的指导下,君臣父子,人伦秩序是不可逾越的,更是不能践踏的。

所以法的意义(即礼的意义),就是在维护一种纲常伦理秩序,从而使家国一体,天下太平。

“法即刑”然而,“法”即“礼”之外,还有“法”即“刑”的概念在古人心中根深蒂固。

古“法”字——“灋”,取三点水象征公平,也一直记得是说“平之如水”。

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4管理 民主的观 念 .
管 理 民 主 是 一 种 世 界 性 潮 保护 .一旦 受损 。应 予 补救 。 因
分 配 权 利 义 务 .而 司 法 则 是
流 .它强 调管 理过 程 中 的平 等 相 此 .政府 机 关 即便 出 于重 大公 共
处 和选 择 自由 .呼 唤政 府机 关 与 利益 的考虑 需要 征用 财 产 、调 整 管理 对象 之 间的 良性互 动 .要 求 政策 、改变 行 为 .例 如 政府 机 关
8权 利 救 济 的 观 念 .
史 学 者 的 文 章 著 作 中 偶 被 念 及 在 今 天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 指 日可 待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义 核 心 价 值需 要 重 建 .
很 多 因 为 我 们 的 自信 心 缺 失 而 被 抛 进 “ 史 垃 圾 堆 ” 的 历 价 值 理 念 需 要 重 新 审 视 .对

立 案 、强 迫原 告撤 诉 等措 施来 配
政府 机 关 的行 为应 有 连续 性
合 当地搞 土地 开 发 、强 制 拆 迁 。 和 可预 期性 ,不能 朝秦 暮 楚 、随 缺 乏法治 主 义观念 特别 是权 力 界 意 改变 一 个公 民或组 织 出 于对 限意识 的这些 做法 .侵 害 了公 民 政 府机 关 的信 任并 按其 意 愿去 行 权益 .损 害 了 国家 机关 形 象 .须 动 .难 免付 出一定 代 价并 获得 一
为公 民参 与行政 管 理过 程提 供更 要 收 回 自己 作 出 并 已 实 施 的 决 多选择 机会 在 我 国行 政管 理 中 定 、要 收 回已颁 发 的许 可 证 照 . 已 出现 了越 来越 多 的管 理 民主 的 也应 按 照信 赖利 益保 护 原则 .对

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发表时间:2008-6-19 阅读次数:2706摘要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

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礼法融合,以礼为本等独特特点。

关键词传统法礼法法律特点中国古代文明历经五千多年,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丰富的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

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其独特特点。

一、中国古代文化核心——礼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的文化伴随中华文化产生发展,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成为中华文化的灵魂与核心。

礼最初产生于古代氏族社会祭祀祖先和神灵的祭祀仪式,《说文.示部》曰:“礼,覆也,所以侍神致福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曰:“礼者,覆也,其所践覆,当识时要,故礼所以顺事也”,礼产生于中国古代农耕文化,是血缘社会中敬畏天地鬼神的产物。

礼借助上天和自然来加强自己的神秘性和合理性,但其内容又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中。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氏族社会祀神祈福仪式的礼,被统治阶级加以改造成为一种统治手段。

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行动,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的渊源。

《汉书.礼乐志》将礼作了分类:“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思思远之志,为制哀祭之礼;有拳拳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涉及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并有与之相配合的整套礼节、仪式,复杂而繁琐。

论中 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论中 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而独特的法律体系。

理解这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深入探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内涵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天理,通常被视为一种超越人类制定的法则,是宇宙运行的根本规律和道德准则。

它是一种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真理,蕴含着公平、正义、善良等价值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理被认为是一切存在和行为的准则,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最终标准。

在法律领域,天理体现为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是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实施的规范体系,具有明确的条文和强制性。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稳定的工具。

国法的制定往往以天理为依据,将天理所蕴含的道德准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然而,国法并非完全等同于天理,它受到时代背景、政治需要、社会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可能会与天理存在一定的偏差。

人情,则是基于人们的情感、关系和社会习俗而产生的一种考量。

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近、人情世故。

在传统社会中,人情在法律的实施和判断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例如,亲属之间的包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被宽容,邻里之间的纠纷解决也会考虑到彼此的关系和长期相处的需要。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首先,天理为国法提供了价值基础和指导原则。

国法应当符合天理的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如果国法违背了天理,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和权威性,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和遵守。

例如,古代法律对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天理中亲情的重要性,符合人们内心对于亲情的尊重和维护。

其次,国法对天理起到了规范和落实的作用。

天理是一种抽象的理念,需要通过国法的具体条文和制度来加以实现和保障。

国法将天理中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使天理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的贯彻。

同时,国法也对违背天理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秩序。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二 考虑农时,适时诉讼。
从律文规定来看,唐代司法行为中受时令限制的只是对死刑判决的执行,至于普通刑事案件及全部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与时令是否有关系,现在尚无资料证明这一关系的存在。这表明司法应顺应天时这一观念在唐代的影响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
宋代法律关于死刑犯行刑的规定与唐律无异。但是,司法时令说在民事诉讼领域产生影响始于宋代。《宋刑统》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务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果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宋刑统·户婚·婚田人务)。宋刑统对民事司法行为时间上的限制同刑事司法的时令说有很相近之处,即二者都主张在春夏间应停止狱讼。应该说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
上是受了刑以秋冬观念的影响。但民事领域如此规定还有其自身原因。即避免在这段时期审理民事案件而影响农业生产。这从律文中“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的规定当可以推断出上面的结论。司法时令说自汉代被子立法所肯定以后,一直延至清代,历代法律都有有相关规定。
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周代的司法官被称为“司寇”,据倜礼》记载,周代六官分治,分别按天、地、春、夏、秋、冬命名,即天官冢宰,总揽朝政;地官司徒,掌教化;春官宗伯,掌礼仪;夏官司马,掌征伐,秋官司寇,掌刑狱,冬官考工纪,掌百工。将司寇称为秋官,表明了其职务的行使与秋天的万木肃杀是有一致性。
在诉讼行为的季节安排上,早在商周时期,司法领域里带有惩罚性的诉讼行为即已主要被安排在秋冬进行,在春夏之时,应“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上狱讼”。只有至孟秋之月,方可以“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礼记·月令)。不仅如此,当时的人们还认为如果刑狱之事放在春夏进行,即仲春行秋令,便会出现“其国大水,寒气总至,寇戎来征”*礼记·月令]。的灾异后果。反过来,如果秋冬季节当理刑狱而不理,反去从事生产教化事务,即孟秋行春令,则气出现“其国乃旱,阳气夏还,五谷无实”*[礼记·月令]。)的后果。

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研究及思考

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研究及思考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必然不能背离我国国情、体制机制以及历史文化。

中华法文化讲求“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国法”即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人情”即法的适用不是僵硬的、机械的,应该讲究情理。

要想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就必须讲求“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

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严格司法裁判,同时又要注重人文关怀。

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现实社会中,法院的多数判决能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也有些判决会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产生一定的分歧。

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使得法律与习俗、道德有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这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在司法过程中,讲“天理”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讲“国法”就是要严格司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讲“人情”就是要了解民情民意,体现对人的关怀,绝不是拉关系、走后门。

其次,我们要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最后,我们也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及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从而真正实现“天理”、“国法”与“人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统一。

“天理”、“国法”与“人情”在新的时代依然闪耀着无穷的司法智慧。

总之,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们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努力达到“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唐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

唐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

唐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
唐律是唐代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天理、国法和人情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唐律中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理解进行全面的回答。

首先,天理是指宇宙间的道理和原则。

在唐律中,天理被视为至高无上的法则,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

唐律中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符合天理的原则。

这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宇宙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尊重,以及法律制定者对于天理的敬畏。

其次,国法是指国家法律体系。

唐律中的国法是基于天理而制定的,它是国家权威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唐律对于国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国法在唐代社会中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人情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关系。

唐律中的人情是指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考虑到人的因素,体现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唐律中的人情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上。

例如,在刑事
案件中,唐律规定了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对于有
立功表现的人可以减轻刑罚。

这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人性的关注和
尊重,以及法律制定者对于人情因素的考虑。

总结起来,唐律中的天理、国法和人情三个方面相互关联,共
同构成了唐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天理作为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国法作为国家权威的体现,人情作为对人性的关怀和尊重,共同维
护了唐代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唐律中的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结合,
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人性化和社会效益。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

然而世易时移,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

(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

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的理想社会。

“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

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

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

(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

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

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

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作者:贾柠宁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社会关系中,理、法、情的融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理、法、情的冲突和融合始终围绕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展开,研究好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有关于理、法、情的特色并对其加以升华和发扬,对于我国现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巨大的帮助和益处。

关键词:天理;国法;人情;融合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43-01作者简介:贾柠宁(1989-),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

一、理、法、情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矛盾与融合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演进中,伦理道德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体现于“礼法”的融合。

而“礼法合一”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天理、国情和人情辩证统一的融合关系。

有人说:天理即法之生命,国法即公正之艺术,人情即法律之土壤。

但三者之联系并非千篇一律,在天理、国法和人情之中仍然会出现很多如同当代法律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即:“合法而不合理”或“合理而不合法”的情形。

当然古人们希望在审判中得到的理想答案与我们当代法律实践所希望得出的答案是一致的——既合法又合理。

那么,也就是说古今在法律实践中都希望达到:天理、国情与人情相统一的结果。

所以,此问题的研究同样对于我们当代中国尽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天理被称为“法上之法”符合上天意志的精神之本,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法门,儒家理学的天理为儒家神权和王权提供合法性依据,“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是其突出表现。

并且以此为本意,进一步发展了“忠”、“孝”、“义”和“三纲五常”等精神规范。

国法又被称为“法中之法”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时期,是统治者为了将自己的统治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所制定的规范,这种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称之为国法。

国法在执行过程中十分严格,很多法律制度在执行方面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天理国法人情在现代法律中的运用

天理国法人情在现代法律中的运用

天理国法人情在现代法律中的运用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思想形式之一。

唯这一法思想
形式更加凸显了中国古法文化的刚柔调和,具有崇高的民族色彩。

这种思想形式弥漫于古代权力和法律领域,它强调百姓伦理本份和毅力,客观与主观的平衡,又体现了宽恕和原谅的思想。

在当今的发展趋势中,《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思想依旧受到关注,尽管现代法律制度更多的是现实主义,然而国法人情的道义原则和振奋人心的伦理色彩依然受到古代体系里方法律思想的效法和影响。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思想应用仍有一定广度,主要表
现在司法判决中,尤其是在关于家庭司法方面,法官们更多是以家庭和社会为依据,极力倡导家庭团聚,维护婚姻家庭与孩子的权利,强调家庭的恒常稳定。

此外,《天理》的法律思想也体现在反腐败方面,在辩护中,会重点强调被告状态的补救措施,而非直接以刑罚的形式定性其有罪与否,尽量保障其正义权利。

由此看来,《天理国法人情》的思想仍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有它的复兴,只是形
式上有所不同罢了。

但其主旨仍旧十分鲜明:强调伦理和社会关系,注重仁慈和仁义,即“以德报怨”,并以此鼓励公众以友善待人,尊重法律,完善行为准则,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安全社会秩序。

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

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

读书笔记
别人读硕的时候:一块写本书吧我读硕的时候:打野来抓一下,对面必死。 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律,人情,做了很多细致的工作,总结了礼的弊端,末尾探讨人情的小案例很有趣。 作者史学文化底蕴深厚,各类案例列举游刃有余,论证思路清晰易懂。 一直以来听课都是在讲德国民法如何,日本和台湾如何。 感觉不知不觉的了解了“情”和“理”在古代中存在的重要性,以古人的视角看了很多真实存在的故事。 古代中国的“贱讼”逻辑,其实并不是真的以诉讼为贱(卑鄙)事,不过是因为诉讼所必然遭受的麻烦、耻 辱、痛苦程序而心生恐惧、厌恶而已。 全面,详细,有情怀。 之前自己有整理过中国法律史导图,对古代法律发展框架有一定的了解,但今天阅读此本书更觉是了解了中 国法律史的血肉。 当人类还在"饥即求食,饱即弃余。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 将尽争之。先傅直木,直木又求直木;直木已傅,曲木亦无所施矣。
君子无刑
第八章孝道与刑法 (下):不孝之罪,
刑之无赦
第九章服制与刑罚: 准五服制罪
第十章 “仁政”与 司法:“仁者之刑”
第十一章 “无讼”: 一个永恒的梦
第十二章 “贱讼”: 因噎废食的评价
第十三章 “息讼”: 以不变应万变
第十四章 “辩讼”: “名分之前无是非”
第十五章 “决 讼”(上): 伦理关系重于 财产关系
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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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情理法
修订版
法 体系
关系
国法
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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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国法人情与中国法律的方向
现代社会强调法治,而法治的基础是理性,典型的市场经济法治理论是把每个人假设成“理性功利人”,每个人为着自己的长远功利结合成共同体,经过理性的衡量,订立法律而分配权利义务,而司法则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法院依照程序公正的原则严守中立,以理性办案。

中国自清末以来就力图学习西方,建立现代的法律体系,期间不免有文化冲突,而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说明都是其中突出的问题。

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到今天,不时回顾一下传统的理念不是多余的。

在传统社会,“天理、国法、人情”这六字与“明镜高悬”一样,是司法活动的标志性口号,可惜随着近代化进程的加剧,被作为封建司法理念抛弃,仅在法律史学者的文章著作中偶被念及。

在今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需要重建,很多因为我们的自信心缺失而被抛进“历史垃圾堆”的价值理念需要重新审视,对于我们法律职业人来说,“天理、国法、人情”首当其冲,要正名、尊崇,并赋予新的时代性意义。

在“天理、国法、人情”三个词中,“国法”一词最好理解,古代与现代含义差别不大,都是指的国家制定法。

但要注意,古代国家法的制定事实上比现代严格得多、困难得多。

自秦
汉进入法律时代以来,经千余年选择淘汰,古代法直到唐朝才定型,一旦定下来几乎就是一成不变,尤其是宋、明、清三代,恪守“祖宗之法不可变”之训,明太祖朱元璋曾经立下谁敢改动《大明律》一字斩首之遗嘱,而大清朝在即将亡国之际变法仍寸步难行。

法律一成不变,而社会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怎么办?古人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补救法律僵化问题的,一是编案例附集,类似今天的司法解释,我们今天看到的大清律版本就多是《大清律例》或《大清律集解附例》。

这一办法仍不足以完全解决理论与现实的脱节问题,于是就有了第二种方法,即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除了在超出现行法律规定时要上报请旨的制度约束外(类似前些年的类推适用制度),还要受到天理、人情的指导和约束。

“天理”在明清两代判词和其他官方文书中几乎是必引之词,在今天的判决书中已经绝迹,而在百姓日常用语中仍然常见,乃至用其衡量一项司法活动本身是否“合乎天理”,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

天理到底是什么?这是个复杂而艰深的哲学问题,但通俗意义不难理解,它就是人世礼法的超验性依据,所谓超验,就是我们不能用利益、科学等经验去检验它,它是我们信仰的对象。

换句话说,天理就是法律所依据的道理。

不管每个人对天理具体内容的理解有什么不同,只要大家承认有天理,就等于承认法律不是立法者或司
法者的任性,不是简单粗暴的当下利益抉择,而是有某种超越现实利益、力量对比的信念在后面支撑。

举个例子来说,分析法学的一个支派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能做到的就是正确的,这样的法律就不讲天理;而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法律依据于上帝的善,这种法律就是讲天理的。

尽管西方的上帝与中国的天理在实际内容上有很大不同,他们在形式意义上的作用是一样的:给法律本身找个依据。

中国老百姓向来有讲天理良心的传统,所谓良心即是认同天理的道德情感。

讲天理良心,就是不承认恶法亦法,服理不服力,如果立法和司法不公道,讲多少法律至上的话也不过是自欺欺人,达不到息讼止争的效果;如果法律实践等够与天理良心统一,自然会让绝大多数人心服口服,事半功倍。

要永远记着:天理是我们良心所服膺的对象,而绝不仅仅是我们利用的对象,一起利用之心,天理就被人欲污染了。

“人情”一词是最被人们误解、污名的一词,讲人情被认为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乃至相当一段时间社会上竟然提倡六亲不认、无情斗争的生活哲学。

其实人情的原意是非常具有本源性的,乃至被当代新儒学的一个流派视为生活之本。

何谓“人情”?人之情也,“情”在古文中有“情实”、“情感”两个重要含义,所谓“情实”,指事实如此。

两个含义加起来,就是说,人是个感情动物,事实如此;或者说,情感就
是不可改变的人性。

重视人情,就是直面人性、尊重人性。

人性充满了仁爱,这是正义、秩序的基础,如果没有仁爱,所谓正义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谓秩序就会成为冰冷计较和强制高压。

然而人的仁爱情感又是天然地分亲疏远近、有个体偏好的,如何使情感用得合乎中庸之道,这就需要理性来约束、引导,于是天理登场。

天理在此并不是外来的理性规范(如基督教的教旨或康德的绝对命令),而是与人性一致的,就是人性的自我反思、自我约束。

天理、国法、人情并不是独立隔绝的三个事物,事实上他们是一而三、三而一的。

比如爱有差等,不同血缘关系之间的关系需要不同对待,但这并不是说执法者可以徇私枉法。

不同血缘关系如何区别对待,法律上已经有规定。

殴打亲生父亲与殴打陌生人在人们心目中引起的义愤程度是不一样的,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当然也就不同;同样地,盗窃尊亲属的财物与盗窃陌生人的财物的危害性也是不一样的,受害人期望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于是法律也作了不同规定。

法学者说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其实就是古代在立法时把亲伦感情充分考虑进去了,法官要考虑的人情就是这种人情,而不是当事人是否与自己有人情。

在这里,法律与人情是一致的。

中国又有古谚云“向情向不了理”,就是说,无论多么亲近的关系,也不能抹煞事实,不能不讲道理。

国法就是情感与理
性之间的平衡,而国法不能面面俱到,对于新出现的种种法律问题,需要执法者用理性和情感的基本原则去权衡。

举一些例子更能说明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协调统一。

比如说息讼止争的理念,秦汉以来,中国就有贱讼传统,父母官以地方多讼为耻,有亲属邻里之间的案件,必苦口婆心,劝之息讼,不以审结案件数量多为荣,这就是重情、重理,让当事人感动、理解、口服心服,而不是强迫其遵守法律了事。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礼,齐之以德,有耻且格。

”就是这个意思。

清末修律时法理派完全按照西方法理念改造刑法,礼教派反对的依据就是中国的“情实”,以“无夫奸”为例,法理派以西方法律为标准,认为与无夫之少女通奸不应为罪,礼教派则认为中国人最重家族伦理,不惩处诱奸少女者,必不为女家情感所接受,如果国家不以罪刑处之,则女家很可能以私刑复仇,以致引起社会动乱。

礼教派之论,今日思考起来犹不无道理,法律改革不应以抽象的理念为目的,而应兼顾天理人情,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让人民为法律服务。

在今天,立法活动变得简易而频繁,一种社会关系出现之后,很快就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出现。

一些法的形而上学论者认为完善的法律可以应有尽有,算无遗策,将所有社会关系一网打尽,天理人情似乎就不需要考虑了。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法律的制定仍需要天理人情,有一派学者认为法律
可以按逻辑自己创生,其结果就是以概念裁割生活,前些年司法改革的得失已经给这种概念法学打了分数。

徒法不能自治,只要法律是在处理人际关系,就不能光顾逻辑而不顾人情。

法律是对事实的反映,犹如密娜发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的时候才能起飞,总有在中午就出现的事情需要灵活处理。

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个动态的存在,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随应变化,但变化之中有恒定之原则。

天理、人情就是这恒定的原则,在立法活动中起着价值指导作用,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起着一般法理作用。

当今的司法改革趋向是返本开新,是整个中华文明复兴大合唱中的一个和音,天理、国法、人情应该重新成为民族法律文化的关键词。

(宋大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民革太原市委员会法制支部主委/责编张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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