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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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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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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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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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5

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当被告人许霆用6

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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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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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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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12

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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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 14

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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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16

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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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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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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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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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

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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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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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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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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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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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银行承担。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

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另一种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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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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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给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

无效交易。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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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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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已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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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霆案”的定罪问题,除一审判决将许霆的行为定性为“盗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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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之外,还存在异议。如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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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的条件下没有及时追回,可以将17.5万元视为“遗

忘物”,因此许霆的行为仅构成侵占罪。但从侵占罪的定义看,侵占罪所侵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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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金融机构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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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许霆的行为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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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侵占罪所侵占的财产就在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而许霆侵占的财物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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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并不是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还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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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认为,由于ATM机程序上的故障,赋予了许霆所持工资卡错误的透支功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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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金额,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占有的数额巨大,其多次取款属于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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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客观方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许霆的行为应构成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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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但本案中,许霆持有的是借记卡,并没有透支功能,虽然他所取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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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因程序上的故障使借记卡能进行透支取款,但并非银行的正式授权,所以47

许霆的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此外,对于一审所判“盗窃罪”的48

合理性还存在质疑,认为许霆使用实名银行卡取款,且取款时受到监控,其行49

为是公开而非秘密,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从定义看,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虽然对许霆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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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的行为银行可以在事后根据记录和监控资料查到,但在事发当时银行并不52

能立即知晓,且许霆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恶意取款,所以应当认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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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也存在争议。1998年3月《最55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56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57

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58

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据此,金融机构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金融机构”的实质是“盗窃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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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由此可知,尽管自动取款机不属于金融机构本身,但自动取款机中的款61

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所以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此外,对于“许霆案”的量刑问题也值得探讨。一审将许霆的行为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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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体现了严格的规则主义,64

却由此激起了“该案量刑过重”的评议。经过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 65

年有期徒刑,体现了能动裁量主义,又引发了“该案量刑过轻”的质疑。依据66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6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68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69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70

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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