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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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3〕10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效,巩固行业安全稳定局面,推进本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燃气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依规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升燃气行业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启阁市公用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郝学华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翟千德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成员: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席办公。

三、工作分工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168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执法局、工商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各县(市)建设局、工商局:根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吉建城字[2004]37号)的规定,个别燃气企业存在一证多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严重影响燃气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为规范我省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现将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不在同一场地增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均要办理《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落实一站一证制度。

二、对此前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不在同一场地增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需于 2010年8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到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否则不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2010年11月1日以后,上述一证多站的企业,未取得《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无证经营进行查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结束——。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XX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附表1至5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附表1至5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注:企业类型,可在相应类型内打√。

附表2
从业人员状况登记表
注:可使用继表。

任职资格应填写与岗位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名称,如灌装工,应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表3
燃气设施登记表
注:可使用继表,设施类别按“燃气设施情况”表中的分类填写。

附表4
瓶装燃气供应站登记表
辖区:
注:可使用继表。

附件5
广东省燃气企业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等类别;“规模”栏中,瓶装燃气企业、汽车加气企业填写设计规模,管道燃气企业填写用户数,瓶装供应站填写站等级。

可使用继表。

燃气延期申请书模板

燃气延期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燃气公司领导:
您好!
我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特向贵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燃气费用。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延期原因
1.我单位(或个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2.我单位(或个人)计划进行设备维修或改造,需暂停使用燃气,因此申请延期缴纳燃气费用。

3.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说明。

二、延期期限
1.申请延期缴纳燃气费用的期限为XX个月(或具体期限)。

2.在延期期限内,我单位(或个人)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三、承诺事项
1.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延期期限内,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2.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延期期限内,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3.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延期期限内,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请材料
1.延期申请书(加盖公章或签名)。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资金周转困难的材料。

4.如有设备维修或改造计划,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请您审阅并批准我们的延期申请,我们将不胜感激。

在延期期限内,我们将积极解决资金问题,确保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燃气设施的安全和使用,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单位:(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有需要,请与燃气公司联系,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一次性告知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一次性告知单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申请人(签字):联系电话受理机关及咨询电话:应急管理局办理地址: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如因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返回修改重新提交受理的,期限自重新受理后计算。

)办理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办理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注: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样表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样表
持 证 说 明
1、《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瓶装燃气的凭证。
2、《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放在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3、《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除发证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4、企业如有改名、分立、合并、转让等变更事项,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经营企业歇业时应将《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副本)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 型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年月日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模板】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模板】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1份);3.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6.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槽车(船)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燃气充装企业要提供《气体充装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1.瓶装燃气充装企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备案登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

表格在揭阳建设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

2.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报告(原件2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总量、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应急管理等)。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程序要求1.燃气供应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到燃气设施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供应企业的子公司单独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2.燃气供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区县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统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3.燃气供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不同区县的,各分支机构应持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到燃气设施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供应企业应持所属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设施的审查材料以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作为依据。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1.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地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的地址,同时加注各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燃气设施所在地地址和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经营区域和经营类别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总和。

2.分支机构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填写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同时加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地址填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地址,同时加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址。

三、工作要求1.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要及时将本区县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并实行动态更新。

2.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辖区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信息,并告知同级工商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纳入厅政务大厅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纳入厅政务大厅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纳入厅政务大厅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晋建城字[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纳入厅政务大厅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城字〔2014〕5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将我厅办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纳入厅政务大厅(综合处)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15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二、受理范围设区城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全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

三、申请材料(一)《山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申报资料(一套)1、综合资料;2、人员资料。

(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2〕241号)执行。

)四、厅内部工作流程(一)接件与受理1、申报材料报送单位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综合处)报送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送达政务大厅(综合处)后,政务大厅(综合处)承办人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函》(见附件1),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综合处公章。

报送单位持《申请材料移送函》将申报材料移送至城市建设处,城市建设处承办人签收《申请材料移送函》后返回综合处。

3、城市建设处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查:(1)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材料,应进行整理和统计,收存申报材料。

城市建设处承办人填写《建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城市建设处负责人签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27•【文号】建城[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沪建管[2014]553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553号)本市各燃气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格燃气市场准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本市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将有关证件换发办理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为此次证件换发工作的申报主体。

二、办理程序(一)各燃气企业按要求填写《2014年上海市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于2014 年8月1日前报送至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燃气受理服务窗口(电话:54614788*6068)。

(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申报表》内容进行审查,核对企业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申请人颁发新版《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燃气企业领取时间。

(三)燃气企业按通知时间至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燃气受理服务窗口领取新版《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交还旧版《上海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相关要求(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市燃气管理处、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积极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办理工作。

(二)本市燃气企业作为申报登记换发的主体,应予以充分重视,及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事项。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祁东液化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理流程

祁东液化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理流程

祁东液化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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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和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统一延续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和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统一延续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和供热经营许可证
书统一延续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13
•【字号】2021年第187号
•【施行日期】2021.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燃气和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统一延续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对我省核发的燃气和供热经营许可证书予以统一延续。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的燃气和供热经营许可证书,凡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证书已注销、撤销、吊销的除外),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凡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按照《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统一延续的公告》(2021年第186号)执行。

其中,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延续有效期申请的企业,按延续后的有效期执行。

二、省级、市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符合延期条件的证书,自2021年12月21日起,企业或个人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或“个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重新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无电子证书但有效期符合公告要求的燃气和供热企业,可向我厅申请补录相关电子证书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3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
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大建委发[2011]555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延
续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1]555号)
各区市县(含先导区)燃气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了有效落实此项工作,省建设厅正在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该《办法》最快要在2012年第一季度才能出台。

为了确保我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工作的有效落实,使燃气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得到保障,经研究决定,对燃气企业已取得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为半年,时限到2012年6月30日。

此次燃气企业《资格证书》时限延续的具体方法如下:
1.各区市县(含先导区)的燃气经营企业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到市燃气管理处办理,时间为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2.市内四区的燃气经营企业可直接到市燃气管理处办理,时间同上。

3.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和严重违反燃气法规、条例尚未得到处理的燃气企业,其《资格证书》不予延续。

4.此次燃气企业《资格证书》的延续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

逾期未办理的燃气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燃气企业经营资格。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9.01.29
•【字号】兰建公〔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申请,经材料初审、专家现场核查、整改复验等规定程序,认为你公司基本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了经营许可的条件。

经研究,同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你公司及许可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编号:甘201901110001G;
企业注册登记地址:兰州市红古区红山路108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尹建敏;
经营类别:天然气输配及运营;
经营区域:兰州市红古区;
许可证有效期限:2年(自2019年1月29日至 2021年1月28日止)。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9日。

清远阳山县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清远阳山县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清远阳⼭县燃⽓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具备燃⽓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燃⽓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以及运⾏、维护和抢修⼈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风险承担能⼒。

⼆、办理材料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经营场所的产权(使⽤权)证明⽂件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涉及⼈员变更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涉及⼈员变更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涉及⼈员变更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涉及⼈员变更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按相关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原件⼀式三份。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清远市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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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4、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加气站、储配站、居民小区配套供气管网项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5、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经营方案
6、压力容器合格证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交接时压力容器资料丢失的需提供证明文件)、年检报告。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及其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还需提供电子表格;在提供安全培训证书时,还需提供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查看。
2、需所有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现场踏查。
4、需办件人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
市用长春市公用局审批办联系人:刘志财电话:85251831
一次性告知单
审批项目
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登记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
1、申请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企业工商执照、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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